《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解读.ppt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解读,修订发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背景,会计法第38条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000年5月,财政部发布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05年1月22日公布了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并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10日,财政部发布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73号令),该办法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修订发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背景,管理措施相对弱化:对会计人员不参加继续教育、不进行信息更新、不办理资格调转等行为管理措施不足。管理手段亟待更新:没有适应信息技术日新月异和会计人员流动更加频繁的客观现实。部分管理制度需要更新:如会计从业资格退出机制、会计从业资格遗失毁损的补发制度尚未明确。管理制度未能满足经济发展对会计信息质量提出的更高要求:允许部分免试、采用学时制管理等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在单位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人员,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一)出纳;(二)稽核;(三)资本、基金核算;(四)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五)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六)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七)总账;(八)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九)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十)其他会计工作。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会计从业资格各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合格标准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和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实行无纸化考试,无纸化考试题库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建设。,单科合格成绩有效过渡政策,“会计从业资格各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通过”,是指申请人应一次性报考三门考试科目,并在同一考试周期中全部通过,单科合格成绩不滚动计算。凡在2013年7月1日前,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单科成绩合格有效期或长期有效政策的地区(部门、系统),可根据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过渡政策,允许已取得单科合格成绩的考生有不超过1次机会只报考未通过的考试科目,但过渡政策的截止日期不应晚于2014年12月31日。,关于免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衔接,在2013年7月1日前已被聘任为高级会计师,且年满50周 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在2013年7月1日前已从事会计工作满20年,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取消了原来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的规定。,关于免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衔接,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当到现工作单位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进行申请各省级财政部门申请材料的核实和相关人员档案信息更新工作,并将新发证情况在指定网站予以公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现所会计工作在单位开具的从事证明提供高级会计师证书或获得高级会计师资格的文件,现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聘任高级会计师职务的文件原件(或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的文件复印件);提供累计20年有本人签字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档案,或提供省级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应当由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的注册会计师查询功能予以核实。因各种原因导致证书失效或被撤销、吊销的,不适用73号令第三十六条。,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以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领取,考试通过人员在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带指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领取;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也可委托代理人领取,代理人应当持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衔接规定:在2013年7月1日前已考试通过但尚未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及时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其中,本地区(部门、系统)规定了证书领取期限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领取;本地区(部门、系统)未规定证书领取期限的,应当在2013年12月31日前领取。简化了之前申请、受理、审查等领取证书程序:不再要求申请人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但可以通过填写会计人员基本信息表等方式记载、更新领证人员的从业档案信息。,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继续教育的规定: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由财政部另行制定。变化:由原来学时制管理改为学分制管理,会计从业资格实行信息化管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下列信息:(一)持证人员相关基础信息(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三)持证人员的变更、调转登记情况;(四)持证人员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五)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六)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七)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持证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照片、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等基础信息,以及第十九条第(五)(继续教育情况)和第(六)项(表彰奖励情况)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核实相关信息后,为持证人员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持证人员的其他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登陆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进行信息变更,也可以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制度”:从事之日90日内注册登记,离岗超过6个月离岗备案,建设完善相关的信息系统,73号令突出强调会计从业资格应当实行信息化管理,同时建立会计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会计管理机构应当着重把握以下三方面内容:(一)加快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二)加强会计人员档案信息建设(三)加快会计人员服务网站建设。,转调登记,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调转登记手续。省内流动:直接到调入地办理调转登记 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调入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转登记。跨省流动:先办理调出手续,后办理调入手续。及时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持证人员应当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3个月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在调入地的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遗失、毁损管理,持证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有遗失,持证人员应当在履行公告程序后,填写补发申请表,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如有毁损,持证人员应当填写补发申请表,持毁损证书原件,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定期换证制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持证人员应当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期前6个月内,填写定期换证登记表,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各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2013年7月1日前已发放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换证日期,但不应晚于2019年7月1日;2013年7月1日后发放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其换证日期按73号令有关规定执行。,会计从业资格的撤销,(1)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2)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3)对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作出给予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持证人员以欺骗、贿赂、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从业资格的注销,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会计从业资格:(一)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二)会计从业资格被依法吊销的。,相关法律责任,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2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考试成绩,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一)不参加继续教育或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调转登记的;(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更新的。,谢 谢 大 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