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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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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ppt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2005-8-30,第四章 交通肇事的法律责任,第一节 概 述第二节 对交通肇事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三节 对交通肇事行为的刑事处罚 第四节 交通肇事行为的民事法律责任,第一节 概 述,一、交通肇事法律责任的概念(一)交通肇事法律责任的概念 交通肇事法律责任,又称交通肇事的法律后果,是指交通事故当事人因为过错造成交通事故,而招致法律对其交通肇事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其直接表现是,交通事故当事人将因其交通肇事行为而承受相应的法律制裁。(二)交通肇事法律责任与事故责任的区别与联系二者的性质不同;二者的内容不同;二者的目的不同;二者对责任主体的要求不相同。交通事故责任与交通肇事法律责任之间也有着紧密的联系。交通事故责任是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交通肇事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之一。(三)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的区别与联系,二、交通肇事法律责任的种类(一)行政责任1.行政处分行政处分也叫行政纪律责任,是行政任免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就交通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实施的一种行政机关内部的行政制裁。行政处分是国家公职人员因职务身份所承担的最主要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将行政处分由轻到重规定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6个等级。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特大交通事故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的行政法律制裁。对交通肇事的行政处罚具有以下特征: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只能是具有法定职权的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是损益性的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在交通事故发生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并且其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危害后果达到了行政处罚的标准,而又未达到刑事犯罪的严重程度。行政处罚对象必须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和具备责任能力。行政处罚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二)刑事责任 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是指道路交通参与者因为过错造成交通事故,而根据刑法的规定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予以的刑事法律制裁。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具有以下特征:交通肇事行为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交通肇事刑事责任是当事人向国家所负的一种法律责任。交通肇事刑事责任是一种惩罚性责任,并且是交通肇事的所有法律责任中最为严厉的一种。,(三)民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可分为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和其他责任。交通肇事行为的民事法律责任通常表现为侵权责任。然而,有时交通肇事行为可能会同时产生违约和侵权两种法律后果,产生责任竞合。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依照其它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交通肇事的民事责任具有以下特点:交通肇事的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救济责任。交通肇事的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交通肇事的民事责任具有一定的当事人自主性。,三、交通肇事法律责任的归责(一)交通肇事法律责任归责的含义交通肇事法律责任的归责,也称为交通肇事法律责任的归结,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进行的判断和确认。(二)交通肇事法律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责任法定原则责任相当原则责任平等原则,四、交通肇事法律责任的免除 交通肇事法律责任的免除也称交通肇事法律责任的免责,是指交通肇事法律责任由于出现法定条件被部分或者全部的免除。交通肇事法律责任的免除不同于“不负责任”或者“无责任”。(一)因时效经过而免责1交通肇事行政处罚的追责时效2交通肇事刑事处罚的追责时效3交通肇事民事责任的追责时效普通诉讼时效特别诉讼时效最长时效(二)因不诉或协议而免责,第二节 对交通肇事行为的行政处罚,一、交通肇事行政处罚的原则公开公正原则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罚缴分离原则,二、交通肇事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又称申诫罚,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当事人的告诫。罚款。又称财产罚,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处罚方式。罚款是道路交通安全行政管理中最常用的一种处罚方式。拘留。属于一种人身罚,又称为行政拘留、治安拘留,是公安机关依法对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羁押于一定场所的处罚方式。对于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以及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的当事人均不得适用拘留处罚。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属于一种能力罚或称资格罚,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机动车驾驶人在一定时间内暂停其机动车驾驶资格的处罚方式。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也属于一种能力罚或称资格罚,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机动车驾驶人取消其机动车驾驶资格的处罚方式。,三、交通肇事行政处罚的裁决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具备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权。对当事人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如果是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处以行政拘留的,还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征得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许可。需要对现役军人处以拘留处罚的,由县以上公安机关提出建议,移送军队保卫部门处理。行政处罚决定一般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四、交通肇事行政处罚的程序(一)交通肇事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1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几项条件: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有明确的处罚规定;对当事人应当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适用简易程序的步骤:向当事人表明执法身份,并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陈述权和申诉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填写预定格式、编号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当事人。交通警察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后的2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存档联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存档。,2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分为现场处理和非现场处理两个阶段。现场处理阶段可以由1名交通警察实施,而非现场处理阶段则必须由2名以上的交通警察实施。现场处理阶段。非现场处理阶段。3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是指在某些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在负责调查违法行为的交通警察和当事人的参加下,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排专门人员主持听取当事人申辩、质证和意见,进一步核实证据和查清事实,以保证处理结果合法、公正的专门行政处罚程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和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或者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的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二)交通肇事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1对罚款处罚的执行2对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执行3对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执行4对拘留处罚的执行,五、交通肇事行政处罚的救济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一)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行政复议申请人)对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依法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其交通管理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上级公安机关或其交通管理部门在受理后,对该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行政复议决定的制度。行政复议采纳的是上一级复议制。当事人对交通肇事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60天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决定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在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处罚决定原则上不停止执行。,(二)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当事人(原告)对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判决、裁定的行政诉讼活动。当事人对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既可以首先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三节 对交通肇事行为的刑事处罚,一、交通肇事罪及其特征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该罪具有以下基本特征:犯罪主体属一般主体。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主观上只能是过失。交通事故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二、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一)交通肇事罪与非罪的界限行为人虽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并没有造成重大事故,导致人员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行为虽然造成了严重后果,但是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而是因为不可抗力或者不能预见的意外原因所引发的,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如果行为人对事故不应负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也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二)交通肇事罪与他罪的界限,三、交通肇事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一)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30万元至60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第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第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第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第五,严重超载驾驶的;第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二)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交通肇事具有下列特别恶劣情节之一的:第一,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第二,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第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60万元至100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三)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四、追究交通肇事行为刑事责任的程序(一)立案(二)侦查(三)侦查终结(四)补充侦查审查起诉时的补充侦查法庭审理时的补充侦查(五)提起公诉(六)审理和判决,第四节 交通肇事行为的民事法律责任,一、交通肇事民事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又称过失责任原则,它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将当事人对发生事故损害负有主观过错作为承担事故赔偿责任的根据和最终要件。在具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时,可以将其所负的交通事故责任大小作为确定事故赔偿责任的依据。,(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论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与事故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就应当承担事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对于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剩余部分,则由机动车一方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是,在下列两种特定情形下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发生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且机动车方为避免事故的发生,在危险发生时采取了紧急措施的,应当减轻(即部分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补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则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由非机动车和行人一方承担。,(三)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又称为衡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各方对事故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并且又依法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由各方当事人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共同分担事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公平原则具有如下特点:各方当事人均对事故损害后果的发生没有过错;公平责任的目标在于平衡事故当事人之间的财产状况和财产损失;基于公平观念,根据受害人所受损害的程度、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来综合决定责任归属;适用于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可以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又显示公平的特殊情况,是对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补充。公平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因为意外造成的交通事故。在具体适用时,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和自愿的原则。,二、交通肇事民事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对交通事故当事人的交通肇事民事法律责任构成来说,存在着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两种情况,而这两种情况的民事法律责任具体构成要件是有所不同的,其中,二者除了都具有交通肇事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三项构成要件以外,过错责任还另外具有主观过错这一构成要件。(一)交通肇事行为(二)损害事实(三)因果关系(四)主观过错,二、交通肇事民事法律责任的请求人及责任承担人(一)交通肇事民事法律责任的请求人 交通肇事民事法律责任的请求人,又称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为交通事故直接遭受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向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请求承担损害赔偿民事法律责任的事故受害人。事故直接受害人事故间接受害人,(二)交通肇事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人 又称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交通肇事行为而依法应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民事法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责任人车辆驾驶人的所在单位或者雇主交通事故责任人的监护人对交通事故责任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机动车所有人或购买人机动车的制造厂或维修单位道路及道路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设计人、施工人或者占道人当事人交通行为的受益人,三、民事法律责任的范围(一)致人身伤害的民事法律责任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通事故致人身损害的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方法如下,赔偿项目的具体标准则参照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的标准执行:1医疗费医疗费是指为抢救和治疗事故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所受创伤,挽救其生命和使其身体恢复健康所必需的医药费和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验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和药费等。,2误工费误工费是指事故死者在生前住院抢救期间、事故伤者在治疗创伤或参加处理交通事故期间,以及按规定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的亲属在参加处理交通事故期间因误工减少的收入。3护理费护理费是指事故受害人因为身体受伤或者致残,生活不能自理期间,因需要他人护理而支出的费用。4交通费交通费是指事故伤、残者就医、配制残疾用具,死者亲属处理丧葬事宜,受害人及受害人亲属参加事故处理等活动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5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交通事故伤者、死者生前住院抢救和治疗期间增加的生活性支出。6营养费营养费是指为增强受害人体质,使其尽快恢复健康而必须的营养性支出。7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是给予因事故致残的受害人,由于交通事故所遗留的顽固性或永久性身体功能障碍,导致其不能正常工作或劳动而减少收入的补偿。,8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是指交通事故残疾者因补偿功能而需要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9丧葬费丧葬费是指交通事故死者的亲属为办理事故死者丧葬事宜所必需支出的费用,包括尸体保存费、运尸费、火化费、骨灰盒购置费、骨灰盒存放费及其他必要费用。10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事故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受害人依法应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包括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所必要的生活费用。,11死亡赔偿费死亡赔偿费是指对死者家属因为死者的死亡而减少收入(包括将来的收入)的补偿。12住宿费住宿费是指事故伤、残者到外地就医、配制残疾用具,当事人及其亲属到外地参加事故处理等活动所必需要的住宿费用。13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是指事故受害人的精神活动受到的损害,包括受害人本人因健康权受损害而遭受的生理上的痛苦和受害人本人及死者近亲属因为受害人的人格权受损害而在情绪、感情、思维、意识等方面产生的愤怒、恐惧、焦虑、沮丧、悲伤、抑郁、绝望等不良心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交通事故致人身伤害的,受害当事人本人或死者的近亲属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二)致财产损失的民事法律责任范围1财产直接损失的范围及计算方法 财产直接损失是指现有财产的减少,包括交通事故直接造成车辆、物品、道路、设施和牲畜等财物损坏、损毁的价值损失,和当事人因为进行相应善后处理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交通事故的财产损失一般采取赔偿修复费用或者折价赔偿费用的方式进行。2财产间接损失的范围及计算方法 财产间接损失是指交通事故造成的受害人可得利益的损失,即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已经具有现实取得条件,依一般情况必然能够取得,但因为受交通事故的干扰而未能取得的利益。,五、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解决(一)交通事故损害的赔偿原则 交通事故损害的赔偿原则是指在确定赔偿义务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内容,即怎样赔、赔多少的问题时所要遵循的基本准则。赔偿原则是受归责原则制约、决定的。全部赔偿原则财产赔偿原则损益相抵原则过失相抵原则衡平原则,(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行政调解1.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行政调解的概念行政调解以各方当事人的一致自愿请求为程序启动条件。行政调解不具有法律强制性。2.道路交通安全行政调解的时机和期限道路交通安全行政调解的时机道路交通安全行政调解的期限3.行政调解的参加人4.行政调解的程序行政调解的申请行政调解的受理行政调解的实施,(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民事诉讼1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概念2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管辖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管辖将因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具体案由不同而有所差别,并且,即使是以同一案由提起诉讼,也会有多个人民法院对案件同时享有管辖权。至于实际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则完全听由最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当事人自行选择,由享有管辖权并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参加人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程序 民事诉讼分为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其中,第一审程序又有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之分。起诉受理审理宣判 民事诉讼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为6个月,必要时,当事人或者人民法院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为3个月,当事人或者人民法院不能申请延长期限。,(四)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交通肇事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被害人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其造成的物质损失所提起的赔偿请求而进行的诉讼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只限于被害人因人身或者财物遭受交通事故侵害而发生的物质损失,对于被害人以交通事故造成其精神损失而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理,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延迟,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五)涉外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地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在一些国际公约中专门规定了涉外交通事故的法律适用问题,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1971年在海牙订立的公路交通事故法律适用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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