闻传播与民事侵权.ppt
新闻传播与民事侵权,一、民事侵权基本概念,民事侵权行为: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行为。民法通则106条第2、3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侵权基本概念,人格权:是作为民事主体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并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民事权利。主要包括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身体、婚姻、通信、住宅)、人格独立权、人格平等权。人格权具体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名誉权、名称权、姓名权、肖像权、等等。我国民法通则在“人身权”的标题下规定的人格权有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和婚姻自主权(第98条至第103条)。,民事侵权基本概念,身份权:身份,是主体在团体或者社会体系所形成的稳定关系中所处的地位。身份权是指主体基于其身份而享有的权利。亲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财产方面的权利(监护权)配偶权:夫妻相互间权利亲属权:家庭成员及近亲属之间的相互权利,民事侵权基本概念,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财产权是可以以金钱计算价值的,一般具有可让与性受到侵害时需以财产方式予以救济。财产权既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债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而得到生活上的利益的权利,民事侵权基本概念,一般民事侵权构成: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行为的违法性违法事实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过错,二、新 闻 侵 权,新闻侵权:特指新闻媒体因传播新闻作品或其它作品而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行为。新闻侵权是发生在新闻传播过程中的;新闻侵权的对象主要是人格权。当然,财产权也有可能受到新闻传播的侵害,如传播虚假广告。,传播活动已发生(作品有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违法性质),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如作品已经发表即有损害事实),新闻传播具有特定的指向(即行为与损害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新闻事实,采写,编辑,审阅,印刷、发行,作品的传播,新闻源,社会作者,我国新闻侵权的历史和现实,1987年12月上海文化艺术报刊登索价3000元带来的震荡一文,报道在一次会上议论徐良到上海来参加演出家取报酬3000元刘不对。徐良认为“索价”根本不存在,对作者和报社提起侵害名誉权诉讼。被告辩称有关内容是报道某研讨会上的说法,会上确有此说。但法院查明、徐良并末“索价”,认为作者将没有事实根据的情况撰文发表,报社不进行核实予以发表,判决两被告均承担侵权责任。本案表明,新闻单位不仅要对新闻是否如实报道了新闻源提供了某件新闻材料这一事实进行核实,还要对这些新闻材料是否同实际相符进行核实,对不管哪一种情况的失实都负有过失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在报道此案时也引用最高人民法院(1988)11号批复,证明作者和报列社都有责任。,三、新闻传播与名誉权,何为名誉,何为名誉权?牛津法律大辞典:名誉是对于人的道德品质、能力和其他品质的一般评价。通俗地说,名誉是指特定人在社会中的名声或者声誉。名誉权一般是指权利主体对自己人格的社会评价享有权益而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它具有法定性、专属性、非财产性、消极性等特征。,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侮辱 主要指使用侮辱性词语使人丧失人格尊严。93解答中称:“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但有侮辱性内容的也应认定为侵权,而不问被反映的人的问题有多严重。换言之,即不管什么人都是有人格尊严的。,诽谤 隐瞒真相、捏造事实并加以传播。表现形式为口头和书面。这两种形式在新闻传播中都可能存在。,诽谤与侮辱的区别?,新闻传播与名誉权,诽谤与侮辱的区别诽谤不以公开为成立要件,侮辱则要。诽谤须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的具体事实。侮辱只须行为人有贬损他人名誉的抽象言词或举动即可,行为人并不须指摘具体之事实。如公然称他人为小偷为侮辱;而称某人于某年某月某日于某处偷盗某物为诽谤。侮辱一般为故意;诽谤也可由过失构成,1985年,河北省女作家刘其,认为秦皇岛日报报道原河北省抚宁县农机公司统计员王发英与不正之风作斗争的长篇通讯蔷薇怨内容失实,撰写了“及时纪实小说”特号产品王发英,先后在女子文学等四家刊物发表和转载。文章声称“要展览一下王发英”接着描写了王如何为了私利而在单位里闹事的种种表现,称王是“专门的营私者”、“摘桃子的人”、“出产在江西的特号产品”、“一个政治骗子”、“扒手”、“诈骗犯”、“一贯的恶霸”、“造反派”、“沈氓”、。一奈疯狗”、“大妖怪”、“小妖精”、“南方隆味鸡”、“打斗演员”、“小辣椒”等等。王发英起诉。刘辩称,她的作品内容系采访而来,报送了其实情况,并术侵权。法院认为刘真的作品侮辱了王发英的人格,侵害了王发英的名誉权,判决刘其及女子文学等四家杂志承担民事责任。,新闻传播与名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损的批评文章基本内容失实,致他人名誉受损的批评文章反映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致他人名誉受损的描写真人真事或事实上以特定人为描写对象的文学作品,对其进行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致人名誉受损的。,新闻传播与名誉权,名誉权的诉讼管辖:由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受害人本人 死者名誉权受损害的,近亲属可作原告被告:原则上依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 只起诉作者的,列作者 只起诉新闻单位的,列新闻单位 起诉作者和新闻单位的,列作者和新闻单位为共同被告但作者与该新闻单位有隶属关系且系职务作品的只列新闻单位。,新闻传播与名誉权,案例分析:A市晚报某日发表本报记者甲采写的一篇新闻稿,文章中指明家住A市B区的某单位领导人乙生活作风腐败,经济上贪污受贿,后因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而在担惊受怕中死去。文章见报后,乙的妻子丙,之父母丁、戊,之子寅联名起诉,要求追究晚报社对甲的名誉侵权责任。经法院查明,(1)该稿件内容基本失实,(2)甲受A市晚报社指派而采写此稿,(3)A市晚报社社址在A市C区,(4)A市晚报面向A市9区3县发行,(5)乙确已死去问题:法院是否应受理?本案原告是谁、被告是谁?有权管辖的法院有哪些?,四、新闻传播与隐私权,隐私:是一个自然人拥有的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个人生活信息和个人生活资料。如身高、体重、年龄、饮食喜好、性生活史等。隐私权:个人依照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侵害的权利。,隐私权的内容的内容有哪些,新闻传播与隐私权,隐私权的内容私人信息:包括个人的姓名、肖像、住址、私人电话、个人储蓄、财产状况、日记、信件、未公开遗嘱等私人文件,个人健康状况和疾病记录,个人社会关系记录等。私人活动:如恋爱、婚姻、家庭生活、夫妻生活、个人通信、私人交往活动、个人在公务或工作之余的休憩活动等。私人空间:住宅,酒店卧室、医院病房等在一定时期内归个人专门使用的生活场所。,新闻传播与隐私权,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我国至今仍未建立隐私权保护体系,或者说我国法律对隐私权保护语焉不详。当前立法中并未承认隐私权,对公民隐私权利益的保护采用间接保护的方式。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宣扬他人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新闻传播侵害隐私权的表现形式,随着社会文明进程的不断推进,个人权利与人身尊严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隐私权已成为当代公民保护自身人格的一项重要权利。科技手段和现代传媒的普及,使猎取他人隐私、满足好奇心理、或达到商业及政治目的的社会现象已屡见不鲜,如今,涉及隐私权的案例呈上升趋势。,新闻传播侵害隐私权的表现形式,公布、宣扬隐私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报道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其他不良行为时任意披露未成年人姓名、肖像和其他足以辨认的资料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新闻传播侵害隐私权的表现形式,侵入私生活领域非法侵入,即未经被采访人同意的情况下而进入私人空间,对被采访人进行采访;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干扰他人,一般为采访被拒后骚扰他人,破坏他人安宁的生活等行为;,新闻传播侵害隐私权的表现形式,案例电视采访中,为了反映农民生活好起来了,画面上就会出现一个农民兄弟咧着大嘴在那儿点钞票,这时候记者的话筒就会过去了,问:“大爷今年收成好吗”,“好啊”,“挣了多少”,非要他说出来,“一万五呢”,他非要说出来,不会觉得说这有什么不对呀,其实这是隐私啊,我的财产状况,我的收入状况,结果全国人民都知道了。,新闻报道要避免侵犯特殊群体的隐私权,据羊城晚报报道,北京朝阳区法院3月9日正式立案,受理了一名艾滋孤儿状告华夏时报侵犯隐私权的诉状。据称,这是艾滋病防治条例实施后的首例诉状。小莉一家原住河南省某县,她的父母因患艾滋病而死亡。小莉作为艾滋病遗孤,在生活、精神上备受歧视和磨难。在一些热心人士的帮助下,小莉离开了她的家乡,在一般人并不知道她身份的地区读书学习,基本摆脱了受伤害的阴影。2005年12月2日,华夏时报第一版及A16A17版上,以很大的篇幅刊登了小莉的脸部特写照片,以及小莉和弟弟及父亲(现已去世)的照片,并标明她父亲因患艾滋病而死亡以及小莉艾滋孤儿的身份。,从2004年8月开始照料小莉生活的中央党校教授靳薇看到报道后大吃一惊,即与华夏时报社交涉,有关人员表示了歉意,说这是“粗心”和“交接疏忽、技术失误”造成的,但没有承认对小莉侵权。上海政法学院艾滋病法律研究中心主任、上海市政府参事、小莉的代理人杨绍刚说,我国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早已规定,公民隐私权不受侵害,因公布他人隐私而使他人名誉受损的,按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3月1日开始实施的艾滋病防治条例进一步明确:“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在这一点上,华夏时报显然对小莉构成侵权。据悉,小莉的诉讼请求包括要求华夏时报停止侵害,用相同版面相同篇幅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10万元。,点评:华夏时报因涉嫌侵犯艾滋病病人家属隐私而涉讼一事再次警示我们,在新闻报道中一定要避免侵犯一些特殊群体的隐私权。由于各种原因,这些特殊群体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在国内外都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在新闻稿件中涉及如下对象时不宜公开报道其真实姓名:(1)犯罪嫌疑人家属;(2)涉及案件的未成年人;(3)涉及案件的妇女和儿童;(4)采用人工受精等辅助生育手段的孕、产妇;(5)严重传染病患者;(6)精神病患者;(7)被暴力胁迫卖淫的妇女;(8)艾滋病患者;(9)有吸毒史或被强制戒毒的人员。涉及这些人时,稿件可使用其真实姓氏加“某”字的指代,如“张某”“李某”,不宜使用化名。,讨论:中山首例“人造美女”案,核心提示:2003年,号称“中国第一人造美女”的郝璐璐横空出世。随即,一股“人造美女”的热潮席卷神州大地,“人造美女”一时成为各路媒体追踪的焦点。在南方某报一位记者的“妙笔”下,中山也诞生了一位“人造美女”吴晶(化名)。2003年12月18日,该报利用一个整版的篇幅,对这位“人造美女”进行报道。2004年1月7日,“吴晶”的原型刘某以南方某报侵犯其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记者“妙笔”写“美女”,原告刘某在诉讼中称,她曾做过割双眼皮、去眼袋等四次整型小手术,共花去人民币数千元。2003年12月14日,南方某报记者汪某找到她,在保证不公开其身份的基础上,希望“像平常人聊天一样”谈谈对于“人造美女”的看法和做整形手术的感受,她表示同意。在“聊天”过程中,汪某利用一连串诱导式提问,从其身上套取素材,她便说出了自己的一些感想。记者汪某还提出为刘某拍摄照片,刘某不同意。但汪某说,报道里会将其名字改为“吴晶”,并将其身份改为开公司的,这样人们才会相信她会花10多万元去做整容,而且会对照片作处理,没有人会认得出来的。考虑到汪某承诺报道会使用假名和假身份,而且照片又会作技术处理,刘某便同意了拍照请求。,“人造美女”告新闻侵权,2003年12月18日,南方某报用一个整版的篇幅,推出了由记者汪某采写的稿件“人造美女”想嫁整容医生,刘某一张“整容前”和一张“整容后”的照片赫然出现在报纸上,而且没有作任何技术处理。文章中还写道,吴晶从2000年起,在3年时间里已连续整容12次,包括:眼睛做过双眼皮,眼袋也做过;抽过三次脂,隆过鼻子;修过脸型,做过两次下巴,做过酒窝,还隆过胸12次整容费用总计10多万元,其中抽脂和隆胸的费用最高,吴晶认为这些钱花得很值。而“整容前”的照片,刘某从未给汪某提供过,刘某怀疑是汪某趁其不备时偷走的。,“人造美女”告新闻侵权,见报当天下午,刘某就陆续接到朋友的电话,询问其是否真的花10多万元做了12次整容,家人更是对其严厉质问。刘某承受着巨大的舆论压力,正常生活受到了严重干扰。随后刘某找到南方某报,提出了“登报公开道歉,赔偿精神损失3万元”的要求。但南方某报表示无法接受。2004年1月7日,刘某向中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南方某报及该报记者汪某的报道侵犯了她的肖像权、名誉权及隐私权,请求法院判令南方某报在报纸上以同等篇幅刊登道歉声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关注一同意拍照是否侵犯肖像权?,南方某报在上诉中称,该报记者汪某与刘某的对话是一个完整的采访,刘某愿意接受采访,自愿配合拍照,说明她完全是出于自愿并且乐意向记者提供自己整容等真实情况,也能够预料到谈话的内容、拍摄的照片会在报刊上发表,而且照片并没有以营利为目的,所以不构成侵犯肖像权。中院审理认为,法律赋予公民、法人的新闻自由权、出版自由权,但当出版自由权与肖像权冲突时,由于肖像权属于人身权,根据人身权优先原则,此时应尊重公民的肖像权。报社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新闻报道中可以合理使用公民肖像,但在本案中,某报的采访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不存在合理使用肖像的情形。刘某的确同意拍摄,但有相关的口头约定,某报未能举证证实使用的照片已征得刘某同意并符合刘某要求。而“以营利为目的”不是侵犯肖像权的必要条件。因此法院认定,某报侵犯了刘某的肖像权。,关注二有“赞美”之辞是否侵犯名誉?,刘某认为,某报报道的内容严重失实,远未达到新闻报道所要求的基本真实程度。由于目前在我国整容(尤其是结构性整容,如隆胸)并未得到群众的普遍认可,因而给其名誉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某报却辩称,报道没有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刘某名誉,反而是充满了赞美之词,如导语中的“美丽的吴晶”等,所以不构成侵犯名誉权。法院认为,是否侵害名誉权,关键要看报道内容是否失实。由于某报持有录音资料却拒不提交,提供的四页采访笔记系汪某单方记录,而且不完整,不能确认就是当时所记。因此法院认定,某报的报道严重失实,主观过错明显。,关注三赔偿1万元合理吗?,一审法院在判决中,根据中山的平均生活水平,判令某报向刘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某报对此表示不满,认为2003年中山的人均财政收入为2405元,1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相当于人均财政收入的4倍,扩大了该报承担责任的能力,侵害了其权益。二审法院认为,某报作为国内有影响的媒体,发行量大、地域广,在侵犯刘某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的同时,造成了较大的影响,因此原审法院确定精神抚慰金为1万元并不为过。,最后判决结果,法院判决:登报道歉并赔1万元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南方某报的报道构成对刘某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的侵害,判令该报刊登道歉声明,并向刘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南方某报不服一审判决,遂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故维持原判。,新闻传播侵害隐私权的排除,公共利益原则:凡是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事项,或者出于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必须公开的事项,不受隐私权保护。新闻媒体不应揭发与社会和政治生活无关的一般个人的私事。如果这种个人的私事涉及或妨碍了社会生活,或者这个人处于政治生活中,那么他个人的生活就不属于不应公开的个人私事,而成为新闻报道的对象。,新闻传播侵害隐私权的排除,当事人同意:当事人只要自愿或者亲自将自己的某一私事公之于众,这一私事就成为非隐私,就不能再对所有传播此事的行为主张隐私权。使之不可辨认:私人事情确有新闻价值但当事人又不可能同意,报道中运用一些变通手法,使公众不可能从新闻中辨认或推断有关当事人,新闻传播侵权的法律责任,侵权责任形式:停止侵权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行使舆论监督的职能和权利;可靠的信息来源,包括:受害人同意并主动提供信息和权威的信息来源;内容真实、评论公正(即将事实和意见分开);公共利益、公众的正当兴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