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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知识产权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奖补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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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知识产权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奖补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修订).docx

    海南省知识产权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奖补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促进我省知识产权与金融融合,结合我省实际,海南省知识产权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对海南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和海南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对照执行。海南省知识产权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24日海南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奖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融资功能,保障知识产权质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关于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知发管字(2015)21号)和关于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6号),以及海南省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的实施意见(琼办发(2022)10号),结合我省实际,修订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仅适用于专利和商标两类。专利是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仍为有效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商标是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注册、仍为有效的商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将其合法拥有的知识产权出质,直接或通过中介机构从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各类金融机构取得一定金额的债务资金。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债权人是指依法设立,并在省内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所有金融机构;债务人是指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经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或者所持有的知识产权登记地在海南的知识产权所有人;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评估、担保、保险、审计、居间撮合等服务的各类服务机构。第二章质押条件和融资用途第四条以知识产权出质获得的债务资金,应主要用于技术研发、项目产业化建设、运营、管理、技术改造和流动资金周转等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违法违规的用途。第五条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知识产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己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必须有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或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二)知识产权处于法定有效期限内,原则上,发明专利的剩余有效期不少于3年、实用新型专利的剩余有效期不少于5年、商标权的剩余有效期不短于债务期限,并按时缴纳专利年费、办理商标续展;(三)权属清晰,依法可转让并能够办理质押登记;(四)知识产权不得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事项(包括国防专利);(五)授予专利权的专利项目处于实质性的实施阶段,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已注册的商标在一定范围内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普遍熟知,有良好质量信誉;(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知识产权质押期限不得超过该知识产权有效期限。在债务有效期内,债务人有维护知识产权有效的义务。第六条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债务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债务人是合法知识产权所有人,若存在共同所有权人的,应提供其他共有权人同意质押的合法有效书面文件,且出质人为质押知识产权的全体权利人;(二)债务人为企业的,财务和知识产权制度健全;(三)债务人为个人的,恪守信誉,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具有还本付息能力。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一)知识产权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或被宣告无效、已经终止或者距离专利权终止日少于3年的;(二)假冒他人专利或冒充专利的,侵害他人商标或冒用商标的;(三)知识产权存在权属纠纷或权属不清的;(四)已被国家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强制许可的知识产权;(五)已被国家有权机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六)知识产权已质押登记的;(七)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的;(八)其他不具备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情形。第三章融资额度、期限及利率第八条融资额度可把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结果作为主要的参考依据,由知识产权所有人与金融机构协商按知识产权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发放,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可由相关知识产权所有人、金融机构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第九条金融机构在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时,应充分了解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可能存在的市场风险,并根据债务人生产经营需求、偿债能力、出质知识产权评估价值、担保、购买保险等情况合理设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期限、金额、利率。第四章融资补助和风险补偿第十条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和风险补偿,由海南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从海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知识产权资金中支付。第十一条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是指对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的补贴,包括存量补助和增量补助两部分。存量补助标准为当年末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的0.2%,增量补助标准为当年末较上年末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增量的1%。每家金融机构补助上限为300万元,当年未出现增量的不给予增量和存量补助。补助可用于奖励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营销团队,但其比例不应超过50%o第十二条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是指债务人违约后,对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保险机构的补偿,每家机构每年风险补偿金额不得超过500万元。当债务人发生违约,银行机构、担保机构和保险机构应优先自行采取清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处置质押物等措施,实现应收尽收后,且超一定清收时限仍无法实现清收,可以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第十三条对于未引入担保机构担保或保险机构承保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如出现债务人违约,金融机构可向海南省知识产权局申请风险补偿,补偿标准为:100万元以内的债务,按债务违约金额的15%给予补偿,超过100万元的债务,按债务违约金额的10%给予补偿。第十四条对于引入担保机构担保或保险机构承保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出现债务人违约,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按协议履行代偿责任后,可会同银行机构向海南省知识产权局申请风险补偿,补偿标准为:100万元以内的债务,按债务违约金额的15%给予补偿,超过100万元的债务,按债务违约金额的10%给予补偿。银行机构、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按各自承担损失的比例,获取补偿金额。第五章融资管理第十五条金融机构、中介机构在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预警体系时应综合考虑企业经营变化、质物价值变化、法律状态变化、企业信用变化等情况,坚持动态跟踪原则,根据变化及时修正和补充风险预警内容,分析企业经营状况和融资状况的发展趋势,形成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质物处置机制,妥善化解风险。第十六条金融机构要做好贷后管理工作,及时关注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质押公告窗口,准确把握知识产权市场流动行情和影响出质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因素,防范和控制风险。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在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款项后,要监控债务人贷后资金运用情况,关注资金流向,如发现债务人转移资金,变更债务资金用途,应当及时责令其改正;如发现债务人违法使用债务资金,将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八条海南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建立和完善“海南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信息库”,收集有融资需求的知识产权所有人信息,对其拥有的知识产权法律状态、权属和有效期限以及企业相关情况进行核实,为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和保险机构提供信息参考。第十九条申报单位所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和骗取财政资金。对有违规申报行为的各类金融机构和中介机构,海南省知识产权局将收回补助或补偿资金,并三年内不得申报补助或补偿项目,且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开,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海南省知识产权局是海南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主管部门,要积极培育知识产权流转市场交易体系,规范知识产权市场交易行为,为债权人提供知识产权管理政策咨询和信息查新等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和中介机构做好实施工作。海南省财政厅负责补助、补偿资金的预算安排。金融机构主管部门负责对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和中介机构进行监督、指导。第二十一条金融机构主管部门应加强窗口指导,改进服务,规范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督促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第二十二条加强对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和质押融资档案的管理工作,每宗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和质押融资卷宗应记载规范,材料完整齐全。第二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其它物品质押融资不在资助范围内;同一笔融资已从其它途径获得中央财政、省级财政或市县级财政补助后不再适用于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海南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5年。海南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奖补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挥知识产权融资功能,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促进知识产权应用市场化,依据海南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奖补管理办法,修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质押融资申办、补助申报、风险补偿金申请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符合申报补助资金条件和申请风险补偿金条件的金融机构及中介机构,应于发生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或质押融资发生违约情况的次年,根据海南省知识产权局的通知,在“海易兑”平台递交材料。海南省知识产权局组织审查,审查结果在“海易兑”平台、海南省知识产权局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第四条通过公示的项目,其补助、补偿资金由海南省知识产权局审定后拨付给金融机构和中介机构。在同一笔融资项目中,申报单位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财政补助的,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第二章质押融资申办程序第五条凡符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条件的知识产权所有人,向金融机构提出质押融资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申请书;(二)基本情况信息;(三)拟出质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及复印件、最后一次缴纳年费的收据。拟出质的商标注册证及复印件,最后一次缴纳商标续展费用的收据;(四)金融机构和中介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六条金融机构如需对知识产权作价值认定,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经金融机构认可的评估机构作出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报告。第七条金融机构如需债务人提供债务担保,可要求债务人向担保机构、保险机构提出债务担保申请,经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和保险机构审批同意,签订相关合同。第八条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债务人、债权人及代理人或联系人的姓名(名称)、通讯地址;(二)被担保债务的金额、利率、资金用途、种类;(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四)专利件数及每项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和授权日,商标件数及每项商标的名称、商标号、申请日和注册日;(五)质押担保的范围;(六)质押的金额与支付方式;(七)质押前与质押期间出质的知识产权转让或实施许可情况的说明;(八)质押期间维持知识产权有效的约定;(九)出现知识产权纠纷时债务人的责任;(十)质押期间知识产权被宣告无效时的处理;(十一)违约及索赔;争议的解决方法;质押期间债务的清偿方式;(十二)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合同签订日期、签名签章。第九条知识产权所有人与金融机构签订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合同后,双方应在15日内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合同、担保或保险合同等资料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海口代办处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或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海南商标受理窗口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手续。第十条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海口代办处或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海南商标受理窗口办理质押登记合格后,由知识产权所有人和金融机构共同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海口代办处或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海南商标受理窗口领取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登记通知书,完成放款。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可自行或委托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对债务人进行贷后管理,掌握知识产权的相关信息,每季度将债务人相关信息报送海南省知识产权局。第十二条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按相关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海口代办处或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海南商标受理窗口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债务人和债权人应提交知识产权质押变更协议。第十三条债务人到期偿还债务,合同终止。知识产权所有人和金融机构持有关材料到原登记机关解除质押并办理登记注销手续。第三章金融机构补助申报程序第十四条金融机构申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海南省区域内注册或经营的各商业银行、本省区域性商业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或是海南省区域内注册或经营的融资担保机构、保险机构;(二)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质押登记以及借贷手续完备且款项已实际到位;(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放贷日为上一年度。第十五条办理程序及申报材料要求:登录海南省惠企政策兑现服务系统(https:/(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申请表(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项目情况表(三)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四)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文件复印件(五)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合同复印件(六)有关金融机构划款凭证复印件(加盖单位财务章)(七)经金融机构确认的还本付息凭证复印件(八)其他与申报项目有关的证明材料第四章风险补偿金的申请程序第十六条债务人若出现下列任一情况,金融机构即认定为债务人违约:(一)债务期内欠息超30天,或累计欠息3次以上;(二)债务本金逾期30天以上;(三)债务人出现关停或倒闭的情况;(四)债务人主要经营者失联;(五)债务人经营情况出现重大不利情况;(六)金融机构规定的其他债务人违约情况。第十七条金融机构认定债务人违约后,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省知识产权局、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并出具违约通知书。第十八条申请前已收回全额代偿资金的,不符合金融监管要求的或者金融机构明显失职的,有狗私舞弊行为造成代偿的融资项目不予以补偿。第十九条办理程序及申请材料要求:金融机构、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申请风险补偿金,登录海南省惠企政策兑现服务系统(https:/(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申请表(二)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三)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文件复印件(四)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报告复印件(五)知识产权质押担保或保险合同复印件(六)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合同复印件(七)金融机构出具的违约通知书复印件(八)有关金融机构划款凭证复印件(加盖单位财务章)(九)其他与申报项目有关的证明材料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由海南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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