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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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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docx

    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云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云财资()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纳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省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一级企业)及实施企业化管理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审核、上缴,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国有独资企业包括国家授权投资机构、部门、事业单位单独投资及共同投资累计持股为100%的国有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省人民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从出资企业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一)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缴国家的利润。(二)股利、股息收入,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三)产权转让收入,即省属企业产权持有人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四)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即除上述收入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认定应收缴并统筹使用的省属企业(含二级及以下企业)特定资产处置等专项收入。第四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省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和管理,代表省人民政府对省属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组织、督促监管(所属)企业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省属企业负责按照规定申报、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第五条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有关规定直接上缴省级金库,纳入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第二章收益计缴第六条省属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以企业上年度净利润为基础,按规定比例计算后,扣除省财政厅持有用于充实社保基金股权对应分红收益后计缴。(一)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以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上一年度经依法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计算上缴。尚未规范母子产权关系、不执行合并财务报表的按单户企业分别计算核定。(二)国有独资企业计算当年应交利润时,可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中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当年提取的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已达到实收资本50%及以上的不再抵扣)及其他经省级财政部门认定可抵扣事项。其中:可抵扣的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是指经审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期初未分配利润为负数的,可以抵扣。可抵扣的法定公积金,是指按照经审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后的10%抵扣,如企业合并报表中当年实际提取的法定公积金数低于上述办法计算所得的抵扣数,则按实际提取数抵扣。(三)国有独资企业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应相应补缴或抵减应交利润。第七条国有独资企业上缴利润收入的比例统一为30%o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戒毒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年应缴利润不足(含)5万元企业及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规定的,免缴国有资本收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我省实际情况,会同监管部门对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上缴比例适时进行调整。第八条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全额计缴。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并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监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督促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其中:国有控股企业分配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同类省属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上缴比例,当年不予分配的,监管部门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表决前应向省人民政府报告不分配理由和依据。第九条省属企业的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转让收入,扣除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后全额上缴。第十条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后全额上缴。第十一条省属企业根据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确实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由监管部门商省级财政部门共同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减免的国有资本收益应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国有资本公积。第三章收益申报第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根据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政策,印发年度省级国有资本收益申报通知。第十三条监管部门和省属企业根据收益申报要求,及时申报省级国有资本收益,并如实填写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详见附表1-4),经审核后报送省财政厅。具体要求如下:(一)利润收入,5月31日前由国有独资企业一次申报,并附送经依法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二)股利、股息收入,5月31日前,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确定利润分配方案后据实申报,并附送经依法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20个工作日内,由省属企业或者监管部门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四)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2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根据企业清算报告计算的清算净收入据实申报,并附送经依法审计的企业清算报告,涉及资产评估项目应附送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在收入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第四章收益收缴第十四条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按照以下程序执行:(一)监管部门在收到监管(所属)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10日内完成初审,送省级财政部门复核;(二)省级财政部门应在15日内完成复核,并在15日内联合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向省属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收缴通知;(三)省属企业依据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通知,办理国有资本收益缴库手续。第十五条省属企业办理缴款时限和要求具体如下:(一)国有独资企业当年应交利润应当在收到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其中应交利润在1亿元(含)以上,一次性上缴确有困难的,可通过监管部门向省级财政部门申请分批缴清。经批准,应交利润在1亿元以上、5亿元(含)以下的,可在二个月内分两次缴清;应交利润在5亿元以上的,可在三个月内分三次缴清。(二)股利、股息收入,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应当在收到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三)对省属企业应交利润和股利、股息收入由于现金流严重不足等特殊原因,无法按期缴纳的,经监管部门商省级财政部门同意可延期缴纳,但不得超过本年度12月31日。第十六条为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省级财政部门在企业财务会计决算完成前可以预收部分国有资本收益,并于当年企业财务会计决算完成后根据财政核定数额进行汇算清缴。第十七条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缴,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10306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下相关目级科目。第十八条根据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调整至税务部门征收的国有资本收益项目,从其规定。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省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依法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审查监督和省审计厅的审计监督。第二十条省级财政、审计等部门按规定对省属企业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审核、上缴等进行监督、审计。第二十一条监管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监管(所属)企业利润分配机制,积极组织企业按规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对不按规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企业应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予以催缴,切实落实出资人收益权。第二十二条未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应缴国有资本收益。第二十三条省属企业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及财务会计制度,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切实履行国有资本收益上缴义务,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本收益。第二十四条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情况纳入企业业绩考核或企业负责人薪酬考核范围,与企业负责人薪酬挂钩。拒不申报国有资本收益、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上缴国有资本收益、预算数与实际上缴数差异较大,监管部门在薪酬考核时应相应扣减企业负责人薪酬。第二十五条省属企业应当主动接受监督机关组织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账簿、报表、审计报告、文件等有关资料,不得隐瞒、拒绝、阻挠和拖延。第二十六条对隐瞒、挪用、拖欠、不交或少交以及违规审核国有资本收益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各州(市)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由各地参照本办法制定。第二十八条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收益收缴及管理,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企(2008)223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云财企(2014)47号)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资委关于逐步提高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利润上缴比例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云财资(2015)156号)同时废止。附件:1,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申报表2 .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股息、股利)申报表3 .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申报表4 .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企业清算收入)申报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应交利润)申报表XX年度申报单位基本情况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组织形式(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所处行业注册资本联系电话应交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申报情况项目企业申报数监管部门审核数1合并净利润2减:少数股东损益3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4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5减:提取法定公积金6上交利润基数7上交利润比例8本期应交利润9力口:以前年度欠交利润10减:本期已交利润11应交(退)利润余额附送资料与企业年度合并财政报表有关的资料。声明本公司对以上情况及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法人代表(签章):(公章)总会计师:经办人: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国有股股息、股利)申报表XX年度申报单位基本情况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组织形式(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所处行业注册资本其中:国有股权(股份)联系电话应交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申报情况项目企业申报数监管部门审核数1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加:年初未分配利润(以前年度亏损以号填列)3可供分配的利润4减:提取法定公积金5可供分配的利润6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7国有股权(股份)所占比例8应付国有股股息、股利9加:以前年度欠付的国有股股息、股利10减:本期已付的国有股股息、股利11应交(退)国有股股息、股利附送资料1、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2、其他资料本公司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利润分配,申报资料真实、合法,国有股东公平分享股士息、股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声明法人代表(签章):(公章)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申报表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名称组织形式注册地址所处行业注册资本其中:国有股权(股份)联系人联系电话交易机构名称交易机构地址结算银行结算帐户财务经理联系电话转让标的转让标的经备案或核准后评估价值转让底价实际成交价合同签订日交易结算日价款结算方法价款结算时间受让方有关情况名称性质注册地(或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应交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情况项目企业申报数监管部门审核数实际转让收入2 减:转让费用3 J转让净收入附送资料1、省政府批准文件或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批文件;2、资产评估报告;3、交易结算单据复印件;4、转让费用清单及发票;5、产权转让合同;6、其他资料该企业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交易,申报材料真实、合法,国有股东权益没有受到损害。声明申报单位负责人(签章):(公章)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企业清算收入)申报表申报单位(清算人或管理人)基本情况批准成立单位成立时间开户银行银行帐号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企业清算基本情况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所处行业组织形式(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注册资本其中:国有股权(股份)账面资产总额其中:固定资产账面负债总额帐面净资产审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清算终结日(或法院裁定清算程序终结日)应交企业清算收入申报情况项目企业申报数监管部门审核数清算财产变价总收入减:清算费用减:共益债务剩余清算收入减:拖欠职工的劳动债权减:缴纳欠交税款减:清偿普通债务清算净收入国有股权(股份)所占比例应交企业清算收入陈列资料1、股东大会关于实施清算的决议或有关部门批准清算的文件;2、清算人或管理人组织成立的文件;3、清算审计报告;4、企业清算报告;5、其他资料声明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实施清算,申报材料真实、合法,股东合法权益没有受到损害。清算人或管理人代表(签章(代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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