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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促进港产城高质量融合发展政策措施》及政策措施实施细则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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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促进港产城高质量融合发展政策措施》及政策措施实施细则汇编.docx

    天津市促进港产城高质量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港产城融合发展行动部署要求,做大做强做优港口经济,构建以港促业兴城、港产城相互赋能的新格局,现制定如下政策措施。一、做大港口航运规模1 .鼓励开通国际集装箱航线。对在天津港新开通国际集装箱直航航线并稳定运营一年以上的航运企业,新开通远洋航线年集装箱装卸量超过15万标准箱的,分档给予不超过IoOO万元/航线的一次性奖励;新开通近洋航线年集装箱装卸量超过6万标准箱的,分档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航线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天津港集团)2 .鼓励发展外贸集装箱运输。对在天津港从事外贸集装箱运输的航运企业,外贸箱量年度排名进入前十且同比增长5%以上的,分档给予不超过3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天津港集团)3 .鼓励开通国际滚装航线。对在天津港新开通滚装出口航线(含国际中转航线)的航运企业,单航次出口作业总量超过100O标准车辆的,按照不超过25万元/航次的标准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天津港集团)4 .鼓励强化集装箱环渤海内支线。对以天津港为中转港开展公共环渤海内支线运输的航运企业,年重箱装卸量较上一年度增长超过1万标准箱的,按照全年重箱装卸量和增量规模分档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天津港集团)5 .鼓励发展海铁联运。对在天津港开展海铁联运业务的港口经营人,按照运量、铁路运输距离、服务国家战略等因素给予奖励。利用“一单制”模式运输的,奖励标准适当提高。(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天津港集团)6 .鼓励航运企业落户和扩大规模。吸引航运企业来津发展,对开业运力达到2万载重吨以上的航运企业,按照船舶运力规模分档给予30万元至200万元奖励。支持本市航运企业以新建、市外购置(含融资租赁)方式新增运力,对0.5万载重吨以上的新增营运船舶,按照每载重吨40元至100元的标准分档给予奖励,从市外以光租方式租入并经营的船舶奖励标准按照50%执行。(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财政局、天津海事局、相关区人民政府、滨海新区各开发区管委会)7 .鼓励头部航运企业提高运输效率。对本市连续经营两年以上的航运企业,年度水路货物运输周转量达到20亿吨公里且同比增长10驰以上的,按照增量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上限为100万元;2022年度水路货物周转量前20名的,对自有并经营船舶按照每载重吨10元至3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单船奖励上限为100万元。(贲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财政局、相关区人民政府、滨海新区各开发区管委会)8 .鼓励发展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对本市连续经营两年以上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年度管理国际船舶达到20万总吨以上且较上一年度增长的,按照增量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上限9 .鼓励发展邮轮旅游。支持邮轮公司在津开展业务,对以天津港为母港的航线,按照运营航次、吨位数给予奖励;对组织邮轮游客在津观光达到一定规模的,按照游客人数给予奖励。支持旅游机构积极招徒游客,对以天津港为母港组织旅游的机构,按照招徒游客人数分档给予奖励;对组织邮轮游客在津过夜的机构,按照游客人数给予奖励。支持旅游机构在京津冀开展邮轮推介,按照推介活动规模给予奖励。向以天津港为母港或访问港的游客重点推介京津旅游费源。(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天津港集团)10 .鼓励提升基础设施设备能级。支持港口基础设施、公共基础设施和铁路、道路集疏运网络建设,加快“公转铁”、“散改集”等运输结构调整。推进区域港口群协同合作,支持港口经营人向从事环渤海内支线运输的船舶提供优先靠泊、优先装卸作业等服务,并减免优惠相关费用。支持港航生产经营智能化升级,推动各类装备绿色智慧改造,支持企业购置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港口作业机械以及大型设备更新改造。(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天津港集团)二、做强港口关联产业11 .鼓励船舶修造产业发展。扩建和新建船舶修造项目按照本市制造业相关政策给予奖励。明确船舶修造企业落户流程及用海、用地准入条件。支持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各综合保税区内企业探索开展船舶及港口相关工程机械等保税维修和再制造业务,扩展业务规模。(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资源局、天津海事局、市财政局、天津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滨海新区人民政府)12 .鼓励保税船供业务发展。积极争取国际航行船舶保税加油许可权,支持天津港保税燃油跨关区供油业务发展,实施进口保税仓和出口监管仓“两仓合一”。推动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业务落地,探索开展新能源、清洁能源加注业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市财政局、天津海关、天津边检总站、天津海事局、天津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管委会、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13 .鼓励口岸大型外贸主体落户发展。支持在天津港通关的异地重点企业在津设立独立法人企业,对核定年总营业收入和国际货物贸易业务占比等指标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总营业收入增量规模,分档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天津海关、相关区人民政府、滨海新区各开发区管委会)14 .鼓励优质商品进口。对通过天津港进口农产品、资源类商品、消费品的企业,按企业年度进口额、销售额,分档分类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15 .鼓励跨境贸易分拨中心建设。支持企业依托海港口岸开展进出口商品存储、保税分拨、加工增值服务、保税展示等业务,打造北方跨境贸易分拨中心。对在津建立跨境电商分拨中心,带动跨境电商进出口交易额较上一年度增长超过5亿元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00万16 .鼓励重点货类产业链条延伸。做强汽车口岸功能,扩大保税增值服务范围,拓展汽车出口业务。依托京津物流园和滨海新区中心渔港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重点服务北京冷链市场,引育冷链物流龙头企业,建设进口冷冻品精深加工聚集区。依托天津粮油商品交易所,打造综合交易服务平台。吸引全国性能源化工贸易商在南港工业区落户,建设油气交易中心。探索完善有色矿物流链。支持本市企业在津建设汽车、水果、冷冻品等保税展示交易中心,按照保税展示交易中心实际使用面积、进口金额和本地销售额情况,分档分类给予奖励,每个中心每年奖励不超过200万元。(贲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天津海关、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滨海新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天津港集团)17 .鼓励港航数据平台和交易平台建设。支持港口企业、航运企业、物流企业、口岸部门、铁路部门等探索开展数据共享应用,打造港航数据信息枢纽。支持市场主体搭建港口网络货运平台,为货主及各种运输主体提供货运信息发布、业务撮合、线上交易、线上结算等定制化服务,提升港口资源配置能力。通过推动港航产业数字化,加快数字产业化进程。(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商务局、市委网信办、天津海关、天津边检总站、天津海事局、天津港集团、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铁路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三、做优城市航运服务功能18 .鼓励航运要素集聚发展。中心城区以小白楼片区和远洋大厦片区为启动区,打造“津城”航运服务集聚区,支持引导航运金融、保险企业,海事法律服务组织,航运功能性机构,以及航运、贸易、货代等头部企业落户。滨海新区按照东疆片区、北疆南疆片区、于响片区功能布局,打造“滨城”航运服务集聚区,支持引导航运企业、船代货代和船舶服务、航运物流、国际贸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主体落户。对新落户主体给予奖励和购置、租赁办公场地支持,属地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在人才落户、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责任单位: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滨海新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平区人民政府、河西区人民政府、河北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商务局、市金融局、市司法局)19 .鼓励航运金融业务发展。支持船舶融资租赁业务发展,对本市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含下设的项目公司)为本市航运企业一定规模以上船舶提供船舶融资租赁业务的,给予一年期以上融资总量2驰的奖励,单船奖励上限为60万元,分三年拨付。支持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发展,对本市经常项目跨境人民币结算量排名前20的银行和支付机构,按照结算业务较上一年度增量万分之二的标准给予奖励,每家机构奖励上限为60万元。支持金融机构创新航运金融衍生品产品和服务,对参加天津市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创新案例评选并获奖的,按照本市金融政策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天津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财政局、相关区人民政府、滨海新区各开发区管委会)20 .鼓励航运保险业务发展。支持开展船舶险和货运险业务,对本市保险机构分别以上一年度完成的船舶险和货运险保费收入为基准,给予船舶险增量保费6%和货运险增量保费3%的奖励,每家保险机构合计奖励上限为200万元。建设港航金融信息服务平台,共享海事信用等级、船舶出险记录等信息,加强银行、保险、金融租赁等金融机构风险管理。(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天津银保监局、市财政局)21 .鼓励海事法律服务发展。支持海事海商领域律师人才引进培养,壮大本市海事海商法律服务队伍。引导本市具有海事海商专业优势的律师事务所到天津自贸试验区发展。探索设立天津仲裁委员会海事仲裁中心,服务海事领域发展。(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天津仲裁委)22 .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推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功能向口岸物流和国际贸易相关领域拓展,为企业提供“通关+物流”一体化联动服务。巩固提升进口货物“船边直提”和出口货物“抵港直装”等改革成效,推广关港集疏港智慧平台应用,支持企业优先选择直提直装通关模式,进一步深化边检查验“零等待、零延时、零接触”工作机制,持续提升天津口岸通关效率。深化京津口岸合作,联合推广跨境贸易便利化改革措施。积极争取口岸监管改革先行先试,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委、天津海关、天津边检总站、天津港集团)23 .鼓励航运软实力提升。支持高等院校和知名机构在本市举办重大航运学术交流、研讨和会展活动。支持本市高校、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等机构,积极参与天津港产城融合发展相关难点、热点、创新点研究,提供重要智力保障。引进培养复合型、创新型专业人才,推动本市高校加强港口航运相关学科专业建设,重点引进和培养航运经纪人等高端人才,支撑本市高端航运服务业发展。(责任单位:市教委、市商务局、相关区人民政府、滨海新区各开发区管委会)24 .重大事项“一事一议二对本市港产城融合发展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企业、机构、协会和项目,以及有重大贡献或取得重大科技突破的人才,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由市港口经济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建议,按程序报批确定。(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市财政局、相关区人民政府、滨海新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四、相关要求25 .本政策措施除鼓励高端航运要素落户外,所需资金由市与滨海新区两级财政按1:1共同承担,另有规定的除外。26 .本政策措施具体执行以各相关单位发布的实施细则为准。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负责,各行业主管部门对资金使用负责。政策措施实施过程中,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政策评估和绩效评价,结合评价结果,适时调整实施细则。27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至本政策措施印发之日,原则上参照本政策措施执行。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天津市促进港产城高质量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实施细则汇编2023年8月1天津市鼓励发展港口业务的实施细则2(市交通运输委、市财政局)2天津市鼓励发展海铁联运的实施细则19(市交通运输委、市财政局)3天津市鼓励发展航运业务的实施细则27(市交通运输委、市财政局)4天津市鼓励提升港口基础设施设备能级的实施细则45(市交通运输委、市财政局)5天津市鼓励发展邮轮旅游的实施细则55(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62023年天津市支持扩大优质商品进口项目实施细则63(市商务局)72023年支持跨境电商进出口集散分拨中心建设实施细则76(市商务局)82023年天津市支持保税展示交易中心项目实施细则87(市商务局)9天津市鼓励航运要素集聚发展的实施细则102(市交通运输委、滨海新区政府、和平区政府、河西区政府、河北区政府)10天津市鼓励航运金融发展的实施细则106(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市财政局)H天津市促进港产城高质量融合发展政策措施重大事项“一115事一议”实施细则(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鼓励发展港口业务的实施细则根据天津市促进港产城高质量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港口业务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一、鼓励开通国际集装箱航线(一)奖励对象在天津港新开通国际集装箱直航航线并稳定运营一年以上的航运企业。(二)奖励标准1.远洋航线方面:(1)新开通航线年集装箱装卸量超过15万标准箱,且抵港作业超过30艘次,给予不超过400万元/航线的一次性奖励;(2)新开通航线年集装箱装卸量超过20万标准箱,且抵港作业超过35艘次,给予不超过600万元/航线的一次性奖励;(3)新开通航线年集装箱装卸量超过25万标准箱,且抵港作业超过40艘次,给予不超过800万元/航线的一次性奖励;(4)新开通航线年集装箱装卸量超过30万标准箱,且抵港作业超过45艘次,给予不超过100O万元/航线的一次性奖励。2.近洋航线方面:(1)新开通航线年集装箱装卸量超过6万标准箱,且抵港作业超过30艘次,给予不超过200万元/航线的一次性奖励;(2)新开通航线年集装箱装卸量超过9万标准箱,且抵港作业超过35艘次,给予不超过300万元/航线的一次性奖励;(3)新开通航线年集装箱装卸量超过12万标准箱,且抵港作业超过40艘次,给予不超过400万元/航线的一次性奖励;(4)新开通航线年集装箱装卸量超过15万标准箱,且抵港作业超过45艘次,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航线的一次性奖励。(三)申报材料1.新增航线奖励申请表(附件1);2 .承诺书(附件2);3 .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适用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复印件;4 .企业信用信息资料(可登录“信用中国”“信用中国(天津)”等网站下载官方信用信息报告);5 .航运企业水路运输经营资质资料(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等材料复印件;如航运企业总部专属经营机构、总部分支机构和合伙企业使用航运企业水路运输经营资质,需提供航运企业出具的两者关系证明材料);6,航运企业与港口经营人(或其母公司)签订的航线合同协议;7 .航运企业出具并经港口经营人核对后的新增航线艘次、箱量等统计证明材料;8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四)其他说明1.7月1日后新开通航线,可按照下一年度全年装卸量申请次年奖励。2 .“箱量”(下同),指折算后的20英尺国际标准集装箱数量。航线箱量认定包含容舱箱量。3 .申请奖励的航运企业在新开通航线稳定运营一年的周期内,该航运企业在天津港总箱量必须实现增长否则不能享受奖励。且同类型航线撤换不能享受奖励。此外,国际支线航线不在该奖励范围内。4 .本奖励针对投船公司(在航线上实际派出船舶负责运输的航运企业),新开通的联盟体航线(或合作航线)按到港船舶实际作业频次比例分享奖励。合作航线投船公司未实现箱量增长的不享受奖励。5 .航线界定方面,新开通的天津港至亚洲区域内港口航线均属于近洋航线(其中波斯湾地区按照远洋航线统计),其他外贸集装箱航线均属于远洋航线(俄罗斯远东地区港口按照近洋航线统计)。既有外贸集装箱航线清单(按远洋航线、近洋航线分类)以天津港集团定期统计结果为准。6 .本奖励以年度奖励规模为上限统筹使用。二、鼓励发展外贸集装箱运输(一)奖励对象在天津港从事外贸集装箱运输业务的航运企业。(二)奖励标准1.对在天津港外贸箱量年度排名进入前十且同比增长超过5%不足8%的航运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2 .对在天津港外贸箱量年度排名进入前十且同比增长超过8%不足10%的航运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3 .对在天津港外贸箱量年度排名进入前十且同比增长超过10%的航运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已与港口经营人有资本层面合作并约定增量的,不在该奖励范围内。相关航运企业名录由天津港集团于每年初提供。(三)申报材料1.外贸箱量奖励申请表(附件3);4 .承诺书(附件2);5 .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适用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复印件;6 .企业信用信息资料(可登录“信用中国”“信用中国(天津)”等网站下载官方信用信息报告);7 .航运企业水路运输经营资质资料(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等材料复印件;如航运企业总部专属经营机构、总部分支机构和合伙企业使用航运企业水路运输经营资质,需提供航运企业出具的两者关系证明材料);8 .航运企业出具并经港口经营人核对后的年度外贸箱量、增长情况等统计证明材料;9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四)其他说明本奖励以年度奖励规模为上限统筹使用。三、鼓励开通国际滚装航线(一)奖励对象在天津港新开通滚装出口航线(含国际中转航线),并促进相应航线货源总量实现增长的航运企业。(二)奖励标准新开通滚装出口航线(含国际中转航线)单航次出口作业总量超过100O标准车辆数的,按照不超过25万元/航次的标准给予奖励。标准车作业总量参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进行折算。(三)申报材料1 .新增国际滚装航线奖励申请表(附件4);2 .承诺书(附件2);3 .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适用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复印件;4 .企业信用信息资料(可登录“信用中国”“信用中国(天津)”等网站下载官方信用信息报告);5 .航运企业水路运输经营资质资料(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等材料复印件;如航运企业总部专属经营机构、总部分支机构和合伙企业使用航运企业水路运输经营资质,需提供航运企业出具的两者关系证明材料);6 .航运企业与港口经营人(或其母公司)签订的航线合同协议;7 .航运企业出具并经港口经营人核对后的新开通滚装出口航线单航次商品车作业量等统计证明材料;8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四)其他说明1 .特定航线已有船公司运营的,新船公司开通该航线时,必须保证承运货源为增量货源,方可享受奖励。2 .同一航路内,固定货源因承运船公司变化,货源总量没有增长的,不享受奖励。3 .本奖励以年度奖励规模为上限统筹使用。四、鼓励强化集装箱环渤海内支线(一)奖励对象以天津港为中转港开展公共环渤海内支线运输的航运企业。(二)奖励标准1 .环渤海内支线重箱装卸量较上一年度增量超过1万标准箱不足2万标准箱的航运企业,按照全年重箱装卸量给予不超过50元/箱奖励;2 .环渤海内支线重箱装卸量较上一年度增量超过2万标准箱不足3万标准箱的航运企业,按照全年重箱装卸量给予不超过60元/箱奖励;3 .环渤海内支线重箱装卸量较上一年度增量超过3万标准箱不足4万标准箱的航运企业,按照全年重箱装卸量给予不超过70元/箱奖励;4 .环渤海内支线重箱装卸量较上一年度增量超过4万标准箱不足5万标准箱的航运企业,按照全年重箱装卸量给予不超过80元/箱奖励;5 .环渤海内支线重箱装卸量较上一年度增量超过5万标准箱不足6万标准箱的航运企业,按照全年重箱装卸量给予不超过90元/箱奖励;6 .环渤海内支线重箱装卸量较上一年度增量超过6万标准箱的航运企业,按照全年重箱装卸量给予不超过100元/箱奖励。(三)申报材料1 .环渤海内支线业务奖励申请表(附件5);2 .承诺书(附件2);3 .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复印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适用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复印件;4 .企业信用信息资料(可登录“信用中国”“信用中国(天津)”等网站下载官方信用信息报告);5 .航运企业水路运输经营资质资料(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如航运企业总部专属经营机构、总部分支机构和合伙企业使用航运企业水路运输经营资质,需提供航运企业出具的两者关系证明材料);6 .航运企业出具并经港口经营人核对后的年度环渤海内支线重箱装卸量、增量情况等统计证明材料;7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四)其他说明本奖励以年度奖励规模为上限统筹使用。五、资金申请及拨付(一)奖励资金每年度发放一次,于1月1日至3月31日开展集中申报。(二)满足条件的航运企业应在申报期内向航线所在港口经营人提交奖励资金申请和申报材料,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天津港集团对港口经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负责审核并核对航线箱量、艘次等情况,应在接到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结果,并向市港航局提交奖励申请和审核结果。(三)市港航局组织复核,对申报材料和审核结果进行核查,于接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结果。根据审核结果拟定奖励方案,组织将奖励方案在市交通运输委官方网站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按程序支付奖励资金。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市港航局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情况进行复核,异议属实且影响奖励审核结果的,取消申报单位的奖励资格。(四)市交通运输委印发专项资金奖励结果文件,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市港航局按照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奖励资金拨付。六、监督管理(一)市交通运输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我市预算绩效管理制度规定,对专项资金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编制、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本实施细则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适时调整。涉及本项工作所需资料核查、政策评估、绩效管理等委托事项所需资金可由奖励资金统筹列支。(二)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对所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完全法律责任。申报时须提交承诺书,承诺对相关政策已知悉。获得本细则奖励资金的企业如违反承诺,应主动退回奖励资金。(三)对当年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企业,包括且不限于因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而受到行业主管部门或财政、税务、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人社等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被信用中国、信用中国(天津)列为失信惩戒对象名单,或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等情形的,取消其享受奖励资金的资格。被海事管理机构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列为重点跟踪航运企业的不得申请奖励资金。(四)企业在申报、使用奖励资金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须向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工作开展情况,包括且不限于业务经营、地方税收、完善组织和市场体系、聚集优质资源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等内容。七、附则(一)本细则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计算。涉及“以上”“超过”“不少于”“不超过”的数额均含本数,涉及“不足”的数额不含本数。执行中如涉及外币与人民币计价的,按在奖励资金审核当天中国人民银行的外汇牌价计算。(二)所有提报材料均需加盖公章,复(打)印件逐页加盖公章。(三)本细则有效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其他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本细则由市交通运输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附件:1.新增航线奖励申请表2 .承诺书3 .外贸箱量奖励申请表4 .新增国际滚装航线奖励申请表5 .环渤海内支线业务奖励申请表附件1新增航线奖励申请表企业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地址经营范围基本户银行基本户账号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联系人联系电话本事项是否享受其他财政奖励上年度企业纳税金额(万元)1.申请新增远洋航线奖励新增航线、航线代码及年度装卸量(TEU)申请奖励金额(万元)填表日期:中报单位(盖章):2.申请新增近洋航线奖励新增航线、航线代码及年度装卸量(TEU)申请奖励金额(万元)申请新增航线奖励总金额(万元)合计审核意见(天津港集团盖章)年月日(市港航主管部门盖章)年月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盖章)年月日附件2承诺书我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于年月日申报天津市鼓励发展港口业务的实施细则奖励资金事宜,我单位郑重承诺:一、自觉遵守国家和天津市有关交通运输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参与市场竞争,自觉遵守行业道德规范,坚决抵制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杜绝恶意竞争,努力维护天津市港航市场竞争机制的良性运行。二、对提交各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本单位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任何虚假材料,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三、自愿接受相关部门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申请单位(盖章):申请企业法人代表(签名):年月日附件3外贸箱量奖励申请表企业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地址经营范围基本户银行基本户账号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联系人联系电话本事项是否享受其他财政奖励上年度企业纳税金额(万元)在天津港完成外贸装卸情况申请奖励金额(万元)外贸装卸量(TEU)增速排名审核意见(天津港集团盖章)年月日(市港航主管部门盖章)年月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盖章)年月日填表日期:申报单位(盖章):附件4新增国际滚装航线奖励申请表申报单位(盖章):填表日期:企业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地址经营范围基本户银行基本户账号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联系人联系电话本事项是否享受其他财政奖励上年度企业纳税金额(万元)新增航线航次数量、单航次代码及单航次外贸出口装卸量(标准车)申请奖励金额(万元)申请奖励总金额(万元)合计审核意见(天津港集团盖章)年月日(市港航主管部门盖章)年月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盖章)年月日附件5环渤海内支线业务奖励申请表申报单位(盖章):填表日期:企业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地址经营范围基本户银行基本户账号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联系人联系电话本事项是否享受其他财政奖励上年度企业纳税金额(万元)在天津港重箱装卸量完成情况(TEU)申请奖励金额(万元)上年度完成量本年度完成量较上年变化情况审核意见(天津港集团盖章)年月日(市港航主管部门盖章)年月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盖章)年月日天津市鼓励发展海铁联运的实施细则根据天津市促进港产城高质量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海铁联运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一、奖励对象在天津港开展海铁联运业务的港口经营人(或同一直接股东控制下的关联单位),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对从天津港发运的海铁联运业务,其实施主体认定为铁路运单上的发货人;对到达天津港的海铁联运业务,其实施主体认定为铁路运单上的收货人。二、奖励标准在天津港开展海铁联运业务的港口经营人(或同一直接股东控制下的关联单位),月均重箱箱量不低于500标准箱。(一)对京津冀区域的海铁联运业务,按照重箱箱量给予不超过400元/标准箱奖励;(二)对山西、内蒙古区域的海铁联运业务,按照重箱箱量给予不超过600元/标准箱奖励;(三)对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青海等区域的海铁联运业务,按照重箱箱量给予不超过800元/标准箱奖励;(四)对东北三省、新疆及其他区域的海铁联运业务,按照重箱箱量给予不超过IoOO元/标准箱奖励;(五)对利用“一单制”模式运输的海铁联运业务,按照重箱箱量叠加给予100O元/标准箱奖励;(六)所有海铁联运业务按照通道统计(通道情况以天津港集团统计结果为准)。同一海铁联运通道内,海铁联运业务享受第(一)至(四)项奖励的年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400万元。三、申报材料(一)天津港海铁联运发展奖励资金申报表(附件1);(二)承诺书(附件2);(三)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适用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复印件;(四)集装箱海铁联运业务完成情况表(附件3);(五)铁路货物运单(扫描件或打印件,原件企业留存备查),如为国际班列则需提供“国联运单”;(六)涉及换箱的,还需要提供理货企业出具的集装箱理货单证明(扫描件或打印件,原件企业留存备查),箱量以铁路运输段箱量为准;(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四、其他说明(一)本细则所述“集装箱海铁联运”是指依托海运和铁路两种运输方式的有效衔接,实现全程运输组织的模式。享受奖励的海铁联运业务,需在天津港区及周边的铁路场站或专用线装(发运)卸(到达),上述铁路场站或专用线距离天津港最近的码头公司运距不超过IOkm。(二)“箱量”折合为20英尺标准集装箱数量统计。(三)“'一单制'模式”指集装箱(重箱)海铁联运采用“联运提单”,且提单范围覆盖海铁联运陆上段全程的模式,以联运提单和申报人与船公司海铁联运协议为附加凭证,本细则不涉及陆桥国际班列。(四)本奖励以年度奖励规模为上限统筹使用。五、资金申请及拨付(一)奖励资金每年度发放一次,于1月1日至3月31日开展集中申报。(二)满足条件的港口经营人应在申报期内向市港航局提交奖励资金申请和申报材料,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市港航局组织审核,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于接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结果。根据审核结果拟定奖励方案,组织将奖励方案在市交通运输委官方网站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按程序支付奖励资金。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市港航局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情况进行复核,异议属实且影响奖励审核结果的,取消申报单位的奖励资格。(三)市交通运输委印发专项资金奖励结果文件,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市港航局按照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奖励资金拨付。六、监督管理(一)市交通运输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我市预算绩效管理制度规定,对专项资金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编制、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本实施细则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适时调整。涉及本项工作所需资料核查、政策评估、绩效管理等委托事项所需资金可由奖励资金统筹列支。(二)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对所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完全法律责任。申报时须提交承诺书,承诺对相关政策已知悉。获得本细则奖励资金的企业如违反承诺,应主动退回奖励资金。(三)对当年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企业,包括且不限于因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而受到行业主管部门或财政、税务、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人社等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被信用中国、信用中国(天津)列为失信惩戒对象名单,或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等情形的,取消其享受奖励资金的资格。被海事管理机构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列为重点跟踪航运公司的不得申请奖励资金。(四)企业在申报、使用奖励资金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须向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工作开展情况,包括且不限于业务经营、地方税收、完善组织和市场体系、聚集优质资源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等内容。七、附则(一)本细则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计算。涉及“不低于”“不超过”的数额均含本数。执行中如涉及外币与人民币计价的,按在奖励资金审核当天中国人民银行的外汇牌价计算。(二)所有提报材料均需加盖公章,复(打)印件逐页加盖公章。(三)本细则有效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其他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本细则由市交通运输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附件:1.天津港海铁联运发展奖励资金申报表2 .承诺书3 .集装箱海铁联运业务完成情况表附件1天津港海铁联运发展奖励资金申报表企业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地址经营范围基本户银行基本户账号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联系人联系电话本事项是否享受其他财政奖励上年度企业纳税金额(万元)海铁联运省区及通道名称奖励额(元/标准箱)重箱箱量(标准箱)申报金额(万元)一单制奖励额(元/标准箱)重箱箱量(标准箱)申报金额(万元)申报总金额(万元)审核意见(上级公司盖章)年月日(市港航主管部门盖章)年月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盖章)年月日申报单位(盖章):填表日期:附件2承诺书我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于年月日申报天津市鼓励发展海铁联运的实施细则奖励资金事宜,我单位郑重承诺:一、自觉遵守国家和天津市有关交通运输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参与市场竞争,自觉遵守行业道德规范,坚决抵制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杜绝恶意竞争,努力维护天津市港航市场竞争机制的良性运行。二、对提交各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本单位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任何虚假材料,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三、自愿接受相关部门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申请单位(盖章):申请企业法人代表(签名):年月日附件3集装箱海铁联运业务完成情况表申报1"立(盖章):填表日期:序号始发站到达站箱型箱量货运需求号备注(如为“一单制”填写联运提单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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