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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监管要求,施仲齐2014-06,第六章 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监管要求,第一节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管相关法规文件第二节 民用核安全设备及其资格许可制度第三节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管要求第四节 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监管要求第五节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管中的几个特殊问题,第一节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管相关法规文件,在民用核设施中执行核安全功能的机械设备和电气设备,其质量和可靠性对民用核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十分重要,这些设备在设计、制造、安装和运行阶段的质量事故都可能导致核设施放射性释放的严重后果。高质量和高可靠性的设备是保证民用核设施安全的重要条件。1992年至1993年间,国家核安全局会同当时的机械电子工业部和能源部,联合颁发了国务院部门规章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和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HAF601/01),将核承压设备的质量监管正式纳入核安全监管的范围。,监管相关法规文件,为进一步加强设备质量的监管力度在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执行成功经验上,国务院于2007年7月11日颁布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00号令)。为配合条例的贯彻和实施,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发布实施4个配套的核安全设备方面的部门规章: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3)和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条例的重要意义,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出台,在核电发展步伐不断加快的形势下有着特珠重要的意义。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旨在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等活动进行规范和有效的监督管理,保障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质量,从“源头”上消除核安全隐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赋予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在全面实施核安全设备监管方面的职能,并进一步明确监管范围从原来的核承压设备扩充至核安全设备,包括核安全机械设备和核安全电气设备;监管对象从原来的境内单位延伸至境外单位从原来对实体单位的管理延伸到对个体人员的管理,监管手段主要通过以下制度来实现:,1 国内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单位许可证管理制度;2 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的监督检查制度;3 境外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单位的注册登记制度;4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安全检验制度;5 特种工艺人员资格许可制度。,许可证管理制度、标准体系,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国内具备相应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能力的单位,应在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这是确保核安全设备质量的前提和基础。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还强调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在我国核电发展和设备国产化进程中的重要作用,明确要求必须建立健全我国自己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体系,并结合国内现状,明确了各相关部门在核安全设备标准制定中的责任和分工。,相关管理文件,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颁布近五年多来,国家核安全局还先后发布了一些管理文件和程序指导相关工作。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配套的部门规章法规以及管理文件共同构成了核安全设备质量监管要求。这些相关管理文件有:关于公布“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国核安发200716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商用核电厂建造阶段核安全管理的通知(国核安发201011号)关于加强核电厂主变压器监督管理的通知(国核安函20108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有关要求的通知(国核安发201015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有关业绩方面要求的通知(国核安函2011118号)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设备审评监督第二次经验交流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国核安函201152号)等。,第二节 民用核安全设备及其资格许可制度,一、核安全设备民用核安全设备是指在民用核设施中使用的执行核安全功能的设备,包括核安全机械设备和核安全电气设备。民用核安全设备是民用核设施安全防护实体屏障的核心,其质量和可靠性直接关系到核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核安全机械设备,执行核安全功能的压力容器、钢制安全壳(钢衬里)、储罐、热交换器、泵、风机和压缩机、阀门、闸门、管道(含热交换器传热管)和管配件、膨胀节、波纹管、法兰、堆内构件、控制棒驱动机构、支承件、机械贯穿件以及上述设备的铸锻件等。,核安全电气设备,执行核安全功能的传感器(包括探测器和变送器)、电缆、机柜(包括机箱和机架)、控制台屏、显示仪表、应急柴油发电机组、蓄电池(组)、电动机、阀门驱动装置和电气贯穿件等。,监管范围的依据文件,2007年12月29日发布了国核安发2007168号文件公布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第一批)。2010年6月发出关于加强核电厂主变压器监督管理的通知(国核安函201086号)将核电厂主变压器纳入核安全设备管理名录。2010年11月11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有关要求的通知(国核安发2010156号),对上表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第一批)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2011年5月4日发布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设备审评监督第二次经验交流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国核安函201152号),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第一批)的设备类别和品种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解释。,二、许可证管理制度,核安全设备活动的资格许可分为单位资格许可与人员资格许可。所有从事境内核设施上的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和对外无损检验服务的国内外单位必须依据HAF601或HAF604的相关规定取得资格许可或注册登记。国内具备相应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能力的单位,应在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是确保核安全设备质量的前提和基础。国内民用核安全设备单位许可证分为设计许可证、制造许可证、安装许可证和无损检验许可证等四类。,三、单位资格许可的申请和审查,规定了单位资格许可的程序,进一步完善许可证审查和行政审批制度。许可证审查方面,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委托主审单位对许可证申请单位的技术和管理能力进行全面的审查:(1)核质量保证体系是否满足核安全法规要求,重点审查其质量保证体系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等;另外还要审查其以往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情况;(2)人力状况、装备情况和关键技术储备等是否满足其申请许可的设备活动的要求;(3)模拟件试制情况,其在模拟所申请的产品活动中是否遵守核安全法规和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核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得到有效的运转等。,行政审批方面,在行政审批方面,为进一步规范核设备的行政审批工作,切实做到公开、公正、透明倡导政务公开,先后在互联网上发布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无损检验许可证取证、扩证和延续审批程序、民用核安全设备境外单位注册登记审批工作管理程序、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工作管理程序等审批程序每周在环境保护部行政许可受理大厅安排专人值班,直接为申请单位提供窗口服务。,审查原则,审查原则:受理有前提,审批有程序“受理有前提”-在受理申请单位的取证、扩证和换证申请时,进一步强化对其以往业绩尤其是核电相关业绩的要求:对于条例要求的五年业绩有明确解释。“审批有程序”-审批程序更加规范,除原来的技术审查和专家委员会审议外,还增加了司务会审议和网上公示环节,审批过程更加公开、透明。,2 单位资格许可的业绩要求,(1)国核安发2010156号文件a.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制造许可证申请单位必须具有近五年内完整的核设施中非核级同种设备制造业绩,并提供合同、完工报告、采购方验收报告等证明文件。b.1E级电缆设计、制造许可证申请单位应满足上款和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1E级电缆设计制造单位资格条件中关于业绩的相关要求,并提供合同、完工报告、采购方验收报告等证明文件。c.民用核安全设备安装许可证取证申请单位近五年内必须具有核设施常规岛安装业绩,延续及扩证申请单位必须具有原持证范围内安装业绩,并提供合同、完工报告、业主验收报告等证明文件。d.核动力厂主变压器制造许可证申请单位应具有近五年内核动力厂主变压器的供货业绩或正在执行核动力厂主变压器的供货合同,并提供合同、完工报告、采购方验收报告等证明文件。,(2)国核安函【2011】52号,a.样机的制造和鉴定活动不能作为业绩。b.持证期间仅承接了一次活动,许可证期满该活动未完成的,许可证到期日至活动结束日之间,不得承接新合同;相关活动结束后,视其活动完成情况确定是否延证。c.核专项或军工业绩可以作为相近业绩。d.对于安装单位在原持证期间核级设备安装活动业绩比较充分的延续申请单位,可以受理其延续申请并进行技术审查。e.对于安装单位完全没有核级设备安装活动业绩的延续申请,则不予受理。应按照HAF601第十六条的规定,重新申请许可证。f.对于核级设备安装活动业绩不足,但分包了部分核岛系统的安装活动或有完整的常规岛安装业绩的安装单位,可以受理,但需对其分包的部分核岛系统安装活动或常规岛安装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申请单位相关人员进行考核。,(3)国核安函2011118号文件,a.“相关工作业绩”是指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申请单位从事过与拟申请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类别和设备类别相同的活动;“相近工作业绩”是指核设施中非核级同种设备或常规工业中相类似设备的活动业绩。b.取证申请单位应具备五年以上和近五年内的核设施中非核级同种设备工作业绩,且须向国家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供合同、完工报告、验收报告等证明文件。针对核安全机械设备,初次提出取证申请的单位原则上只能申领核2、3级设备的许可证。c、扩证申请单位应具有同种设备五年以上和近五年内的相近工作业绩,且须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供合同、完工报告、验收报告等证明文件。同时:(a)针对核安全机械设备,申请由核2、3级扩至核1级的单位,须具有原许可活动范围内核2、3级同种设备的供货业绩和良好的质量史;(b)申请增加设备品种的单位,须具有原许可活动范围内的供货业绩,且具有良好的质量史。d.,(3)国核安函2011118号文件2,d 关于延续申请的业绩要求:(a)对于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无损检验的持证单位,持证期间须有原活动范围内相应的活动业绩,并且质量史良好;(b)对于核安全设备安装的持证单位,持证期间须有原活动范围内的核安全设备安装业绩或有常规岛安装业绩;(c)具备完整的合同、完工报告、验收报告等证明文件的核设施备品制造活动可作为相关业绩;(d)关于许可证到期时正在执行的合同,因相关活动还未完成,质量还存在不确定性,不能作为业绩。e.对于所申请许可范围国内持证单位数量不足三家的,其业绩可视情况特殊处理。,3.模拟件要求,条例规定: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或安装许可证的单位,还应当制作有代表性的模拟件。要求:(1)针对设备类别,近五年内有良好的供货业绩或者正在执行供货合同的申请单位,在申请许可证时原则上可以不用进行模拟件的试制,但应提交其业绩及有关样机鉴定的详细资料。(2)针对设备类别,已经通过省部级以上机构组织的样机鉴定,但近五年内没有供货业绩的申请单位,在申请许可证时原则上应按规定进行模拟件的试制,除非申请单位证明其完成的样机鉴定过程和结果完全满足核安全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文件的要求。(3)针对设备类别,没有供货业绩或者没有通过省部级以上机构组织的样机鉴定的申请单位,在申请许可证时必须按照要求进行模拟件的试制。,2010年发布的国核安发2010156号文件,(1)泵、阀门、风机等能动设备设计和制造许可证申请单位须完成模拟件的设计鉴定试验和出厂性能试验。(2)根据国核安函200889号文的要求,对于近五年内有良好供货业绩,自申请之日起前五年内且在2008年1月1日前完成省部级以上机构组织的样机鉴定的申请单位,原则上可不进行模拟件的试制。,4.单位资格许可证适用范围,国核安函【2011】52号文件规定:(1)明确 铸锻件、法兰、管道和管配件等设备类别;(2)铸锻件制造许可活动范围表中特征参数删除“重量”和“尺寸”两栏,根据“典型部件”、“核安全级别”和“材料类别”体现单位能力;(3)法兰制造许可活动范围表中特征参数删除“公称压力”栏;(4)管道预制制造活动范围表中,增加热挤压管嘴的成形方式;对于弯制成形,取消对于最小弯曲半径的限制,并修改相应的模拟件实施细则;(5)主管道制造许可活动范围表中增加“主要关键工艺”栏;(6)管配件制造许可活动范围表中不再区分冷热成形,将成形工艺合并为“推制、压制、锻制、焊接”,取消对于弯头长短半径的限制,并修改相应的模拟件实施细则;(7)风机的设备品种区别为离心风机和轴流风机两类,核安全级别确定为“核安全级”。(8)风机制造许可活动范围表中制造能力特征参数删除“抗震类别”和“典型设备名称”两栏,保留“性能特征参数”和“主体材料”两栏;,单位资格许可证适用范围2,(9)压缩机设计许可活动范围表中的“设计能力特征参数”只保留“容积流量”和“设计温度”及“工作介质”三栏;(10)压缩机制造许可活动范围表中的“制造能力特征参数”只保留“容积流量”和“主体材料”两栏;(11)泵制造许可活动范围表中制造能力特征参数删除“抗震类别”一栏;(12)泵设计、制造许可活动范围表中的“典型设备名称”一列应结合申请单位的实际能力、模拟件制作、以往供货业绩和核动力厂实际产品,给出有能力设计、制造的泵的具体名称。(13)泵设计许可活动范围表的备注栏填写申请单位在设计活动中的主要分包项目,如抗震分析、部分鉴定试验(如抗震试验等)。泵制造许可活动范围表的备注栏填写申请单位在制造活动中的主要采购项目和主要分包项目。,单位资格许可证适用范围3,(14)阀门制造许可活动范围表中制造能力特征参数删除“抗震类别”和“工作介质”两栏;(15)阀门设计许可活动范围表中的备注栏填写申请单位在设计活动中的主要分包项目,如抗震分析、部分鉴定试验(包括:热循环试验、热态寿命试验、冷热交变试验、流体阻断性能试验、端部加载试验、抗震试验、流量系数测试等)。阀门制造许可活动范围表中的备注栏填写申请单位在制造活动中的主要采购项目和主要分包项目。(16)阀门设计、制造许可活动范围表中的能力特征参数(公称通径、设计压力、设计温度)应结合申请单位的实际能力、模拟件规格、以往供货业绩以及核动力厂的实际产品参数确定。,5.单位资格许可程序,2009年5月修订发布了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无损检验许可证取证申请审批程序,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无损检验许可证扩证申请审批程序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无损检验许可证延证申请审批程序规定了单位资格许可的程序。国核安函【2011】52号文提出了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的逐级申请的要求:对于压力容器、热交换器、管道、管配件、泵、阀门、铸锻件等设备,原则上初次提出取证申请的单位只能申领核二、三级设备的制造许可证,在取得核二、三级设备的制造业绩后,才能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相应核一级机械设备的制造取证申请。,四、核安全设备活动人员资格许可,无损检验和焊接活动的操作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资格。无损检验工作应当由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级或级以上人员为主操作,无损检验结果报告只能由级或级以上人员编制和审核,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无损检验人员必须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准才能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无损检验人员不得同时在2个或2个以上的单位中执业。境外焊工焊接操纵工和无损检验人员希望在境内从事焊接及无损检验活动的,应由委托境外单位从事相应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的持有相应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件的境内单位作为申请人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境外单位无损检验和焊工焊接操作工核准申请公文并提交申请材料。,第三节 进口核安全设备监管要求,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于2007年12月28日颁布,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HAF604就适用范围,境外单位的注册登记,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的监造、装运前检验、监装和验收,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安全检验,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一、适用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核设施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境外单位(以下简称“境外单位”)的注册登记管理以及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安全检验适用于HAF604。,二、境外单位的注册登记,境外单位应当事先到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拟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或者安装活动的,应当按照活动种类(设计、制造、安装)、设备类别和核安全级别提出申请。拟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的,应当按照无损检验方法提出申请。HAF604规定了境外单位申请的条件、所应提供的材料、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受理和核准注册登记程序等。HAF604规定,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在受理申请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准予注册登记,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境外单位注册登记确认书,确认书分四类,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设备境外设计单位注册登记确认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设备境外制造单位注册登记确认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设备境外安装单位注册登记确认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设备境外无损检验单位注册登记确认书。,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并对其质量负责,经注册登记的境外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核设施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并对其从事的相应活动质量负责。,三、监督检查,进行活动时,接受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资料。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自对外贸易合同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营运单位应当在相关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开始1个月前,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经注册登记的境外单位和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四、监造、装运前检验、监装和验收,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进行监造、装运前检验、监装对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进行验收。,五、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安全检验可以采取独立检验或者验证的方式。未经安全检验或者经安全检验不合格的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用核设施上运行使用。,国核安发2010156号规定,(1)境外单位,包括其相应活动的分包方,均应满足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相关要求。(2)境外注册登记申请单位应具有近五年内相应核级设备供货业绩,并提供合同、完工报告、采购方验收报告等证明文件。,第四节 核安全设备活动监管要求,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明确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设施营运单位和核设备活动单位在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中必须履行的职责,通过层层把关,实施严格的过程控制。目前,核安全设备质量监管的监督方式与核设施安全监管基本是一致的。,一、质量管理和过程控制,营运单位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使用和运行安全负全面责任。活动前,营运单位应对项目质量保证分大纲和质量计划进行审查认可采取驻厂监造或见证等方式对相关活动进行过程监督。,项目质量保证分大纲,针对具体核设施项目制订的对核安全设备活动质量保证体系的描述。两个功能:(1)让营运单位了解本单位落实核设施质量保证控制要求的安排和规划;(2)指导本单位各部门的质量保证活动同时满足质量保证的整体要求以及核设施质量保证要求。,二、关键工艺管理,不得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关键工艺环节分包给其他单位。国核安函201152号文规定了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和制造不能分包的关键工艺和技术,三、分包管理,2010年2月5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商用核动力厂建造阶段核安全管理的通知(国核安发201011号),规定以下了内容:(1)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必须对核动力厂建造阶段的质量与安全承担全面责任,认真履行核安全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具备相应的组织、人员和管理体系,确保核动力厂的建造质量及安全。(2)凡核动力厂营运单位通过合同方式将核动力厂核岛工程总承包活动,包括设计(含设计管理)、采购、施工(含施工管理)、调试等活动委托给核岛工程总承包单位(如核电工程公司)的,必须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各自在核动力厂建造阶段所应承担安全、质量的责任和义务。,质量保证分大纲,申请单位项目核安全设备活动质量保证分大纲描述核设施质量保证体系对于申请单位而言为进行核安全设备活动所建立的质量保证体系。核安全设备活动质量保证体系应能落实HAF003和核设施营运单位的质量保证控制要求。,分包管理 2,为了加强管理,国核安函【2011】52号文规定了持证单位在异地新活动场所开展活动的审查要求:(1)质保体系的延伸覆盖性;(2)人员配备情况及相应的生产经验;(3)新活动场所的设施、装备情况;(4)根据新场所开展的活动,进行试验件试制。,四、报告制度,持证单位应当在每年4月1日前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评估报告。正在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相关活动的持证单位还应在活动开始30日前(无损检验活动开始15日前)向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设计、制造和安装持证单位在每季度开始7个工作日前提交上一季度的活动报告。民用核安全设备持证单位在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时,应当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并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为了增强条例及其配套规章中关于重大质量问题上报原则的可操作性,国核安函200889号文提出,(1)对于核安全1级设备,相应活动单位应按照其不符合项分类方法将最高级别和次一级别的不符合项在开启后3个工作日内上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2)对于核安全2、3级设备,相应活动单位应按照其不符合项分类方法将最高级别的不符合项在开启后3个工作日内上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国核安函【2011】52号文规定各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持证单位应参照国核安函200889号文的要求将最高级别的不符合项上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五、标准要求,条例规定,核安全设备使用的标准应经国家核安全局认可。在目前核安全设备标准没有认可之前,对于核安全设备活动使用的规范应采用安全分析报告中国家核安全局针对具体核设施认可的标准(也称适用标准)。适用标准只适用于安全分析报告所适用的核设施。,第五节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管中的几个特殊问题,核安全设备监管是为使核安全监管适应我国国情而产生的制度。在核设施安全监管与核安全设备监管之间有很大的监管交叉点,一些问题还存在不明确一、设备鉴定HAF102提出了对设备鉴定的要求,必须采用设备鉴定的程序来确认安全重要物项能够在其整个设计运行寿期内满足处于需要起作用时的环境条件(如振动、温度、压力、喷射流冲击、电磁干扰、辐照、湿度或这些因素的任何可能组合)下执行其安全功能的要求。,设备鉴定,考虑的环境条件必须包括预计到的正常运行、预计运行事件和设计基准事故期间的变化。鉴定程序中,必须考虑到设备预期寿期内由各种环境因素(如振动、辐照和极端温度)引起的老化效应。对于位于易遭受到外部自然事件的影响并且需要在这种事件中及事件后执行其安全功能的设备,鉴定程序必须尽可能地取与有关自然现象对该设备影响的相同条件,通过试验或通过分析或两者的组合进行。此外,在鉴定程序中必须列入可合理预计的和可能由特定运行工况(如安全壳泄漏率定期试验)引起的异常环境条件。在可能的范围内,应该以合理的可信度表明在严重事故中必须运行的设备(如某些仪表)能够达到设计要求。所谓设备鉴定应是核动力厂设计中的一个设计验证环节,对不同的核动力厂应有不同的鉴定要求。在核安全法规中不存在所谓可以对核安全设备通用的设备合格鉴定。,设备鉴定,法国RCC-M:凡列为安全级的设备必须做设备鉴定。设备鉴定包括抗震鉴定和环境鉴定。对于机械设备,安装在安全壳内,要求能承受地震和设计基准事故后的环境工况或要求在事故期间和事故后保持动作功能的设备定为M1类;安装在安全壳外,要求能承受地震载荷的设备定为M2类。对于电气设备,安装在安全壳内,要求在正常、事故和事故后环境条件和地震载荷下保持功能的设备定为K1类;安装在安全壳内,要求在正常工况和地震载荷下保持功能的设备定为K2类安装在安全壳外,应在正常工况和地震载荷下保持功能的设备定为K3类。,二、重大质量问题,对重大质量问题报告的审评的重点是:报告内容是否填写完整、叙述清楚;重大质量问题原因、提出的处理方案或纠正措施是否叙述清楚,是否合理;召开有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的讨论会,对重大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处理方案进行讨论,有时还要请有关专家作进一步的计算、分析或试验。,关于重大不符合项,可理解为不满足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或国家核安全局认可的其他标准,违背了设计或采购技术文件的要求,并影响到核安全设备安全功能的重大质量问题。这种影响可能难以评估,其产生的最终后果可能影响核设施运行过程中某些核安全功能的履行而成为导致核事故的诱因。”,三、在役检查能力验证,为了降低核电站的运行安全风险,减少在役检查过程中核设备的无损检验发生缺陷漏检或误判的可能性,美、法、英、日等核能发达国家已普遍开展对在役检查技术进行能力验证的工作,同时关于在役检查能力验证的要求也列入到上述国家的核安全监管法规和技术规范中。我国目前还尚未建立起在役检查能力验证体系,国家核安全局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经过深入研究提出了“两步走”方案,即从“第一步”针对目前需要验证的岭澳二期和秦山二扩两个核电项目,采取以持证单位为主、营运单位负责、政府监督的模式进行过渡性验证,经过4-8 年的经验积累,逐步发展到“第二步”即全面建立起我国自主的在役检查能力验证体系。目前这项工作正在按照国家核安全局的管理要求在向前稳步推进。,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