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办公! | 帮助中心 三一办公31ppt.com(应用文档模板下载平台)
三一办公
全部分类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
  • 建筑/施工/环境>
  • 毕业设计>
  • 工程图纸>
  • 教育教学>
  • 素材源码>
  • 生活休闲>
  • 临时分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办公 > 资源分类 > PPT文档下载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ppt

    • 资源ID:5878391       资源大小:296.49KB        全文页数:78页
    • 资源格式: PPT        下载积分:1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1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ppt

    第十章、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教学重点:,银监会的法定职责 银行业监督管理目标 银行业监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银行业监督管理的内容 监管手段和监管措施,教学难点:,并表监管 监管手段和监管措施,教学内容:,第一节、银监法概述 第二节、银监会 第三节、银行业监管第四节、违反银监法的法律责任,第一节、银监法概述,本节主要学习了解以下四大问题:一是中国银监法的产生 二是中国银监理法的性质和特征三是银监法的调整对象 四是银行业监管立法的目的 五是银监法的主要内容,一、中国银监法的产生(一),为了加强银行业监管,确保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法、安全、稳健运行,促进我国金融业健康持续发展,2003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对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进行改革,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监管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2003年4月26日,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由中国银监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银监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管职责,而过去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的法律是中国人民银行法,因此要对中国人民,一、中国银监法的产生(二),银行法及相应的商业银行法进行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修改后,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缺乏法律依据,有关银行业监管的基本法律规定需要由一部新的法律来承接,银监会履行职责需要有明确、全面的法律授权,同时也为了加强中国银行业监管的独立性、专业性和权威性,进一步完善银行业监管制度,提高我国银行业监管的有效性,有必要制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3年4月初,国务院法制办和银监会组成起草小组,共同负责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草案)。与此同时,国家立法机关启动了立法特别程序:只用了8个月的时间,于2003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就表决通过了这部法律,并于2004年2月1日起正式生效。,二、中国银监理法的性质和特征(一),(一)中国银监法的性质 银监法不是一部关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组织法,而是关于银行业监督管理行为的专门法律,旨在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中国银行业监管的目标、原则,确定银行监管机构的法定地位和职责,加强和完善监管手段,规范监管程序,推进我国银行业监管向国际最佳做法靠拢,实现从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的转变,从而提高我国银行业监管的有效性。,二、中国银监理法的性质和特征(二),(二)中国银监法的特点银监法具有两大特点:、与国际金融监管规则接轨程度高。银监法大量吸收和借鉴了国际银行监管的先进理念和其他国家和地区银行业的法律制度。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在条文设计时大量借鉴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所提出的银行监管的最佳做法,参阅了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其他指导性文件以及美国、英国、德国、日本、韩国、新加坡、香港和台湾等国家和地区银行业的法律制度。银监法除“法律责任”和“附则”外共有41条,其中50以上的条款都直接体现了核心原则的思想。,二、中国银监理法的性质和特征(三),、对银监会的监管授权与权力约束都很到位。银监法既明确了监管机构的职责,强化了监管手段和措施,也对监管权力的运作进行了规范和约束。一方面,银监法对监管机构使用监管手段和措施给予了适当授权,为实施有效银行监管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支持;另一方面对监管权力的运作进行了规范和约束,形成了对监管机构严格的监督制约和问责机制。,三、银监法的调整对象(一),(一)银行业金融机构 银监法规定的金融机构,是指在我国境内设立并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和办理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这些金融机构的显著特征是能够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和办理结算业务。(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不直接吸收社会存款,也不发放通用贷款,但是以经营资本货币为主业的金融机构。银监法规定,在我国境内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汽车信贷公司、信托公司等主体属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它们的设立、成立、变更和终止由中国银监会批,三、银监法的调整对象(二),准,它们的日常经营活动由银监会行政监管。因此,非银行金融机构属于银监法的调整对象,它们的成立、变更、终止以及运转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由银监法调整,银监法没有规定的,由其他相关的法律调整。(三)驻外银行业机构 依照银监法的规定,在我国境外设立的银行业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海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也属于银监法的调整对象,其成立、变更、终止及运转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银监法的规定。银监法与驻外银行业机构所在国法律规定相冲突的,按照属地优先原则,优先适用驻外机构所在地的法律。,四、银行业监管立法的目的,五、银监法的主要内容 银监法是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一部专门规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及其行政监督管理职能及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作为我国银行业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的中国银监会主要承接了原来人民银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银监法对银监会如何履行监管义务作出了更具体的规定,对提高国家职能部门的监管效能和监管水平提供了法律依据。银监法参考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中的主要内容,制定了银行业监管的,五、银监法的主要内容,基本制度和措施,主要有四个方面:第一,银监会以银监法为依据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行使监管权力;第二,银监会依法独立行使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权力;第三,银监法要求银监会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不同问题采取灵活的、递进的纠正措施和处罚措施;第四,银监会行使监管权力必须受到必要的监督和问责制约,银监法为此规定了违反本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二节、银监会,本节主要学习了解以下大方面的问题:一是银监会的法律地位二是银监会的法定职能三是银监会的法定职责,一、银监会的法律地位(一),中国银监会是中国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简称,就其法律地位而言,是直属国务院、专门对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国银监会于2003年成立之后,即由它专门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工作,其职能和法律地位与原来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和地位相当。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本是人民银行的职权,但是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的中央银行,有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和对商业银行进行业务指导的基本职能,如果将央行业务和监管职能统为一体,可能影响央行的工作效率和行政公正。为了有效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切实应对金融风险,2003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一、银监会的法律地位(二),议设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业的监管职能剥离出来,人民银行只开展央行业务,不再行使对金融业的行政监管职能,其监管职能由银监会承接。决议同时规定,中国银监会只有对银行业的行政监管职能,没有进行金融业务的职能,目的是争取更好地引导银行业规范经营和防范风险。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银监会又具有行政职能,它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实施监管。,二、银监会的法定职能,中国银监会依法享有对银行业的监管职能。中国银监会对商业银行、金融信托投资机构、信用合作社、外资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行政、财务、业务等方面重要的活动实行调控和监管,以使各金融机构在一定的规则下公平经营和安全经营。金融监督管理以金融行政管理权为基础,金融行政管理权包括规章和命令的发布权、金融机构的设置及其业务范围的审批权、对被监管机构的信息获取权、稽核检查权、行政处罚权等。银监会代表中央政府行使银行业监督管理权力,它的监管行为就是国家的监管行为。,三、银监会的法定职责(一),中国银监会的职责,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大方面:(1)制定银行业规章;(2)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3)查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4)对银行业股东实施监管;(5)建立银行业金融监管预警机制;()报告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重大金融事项;(7)处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突发事件;()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三、银监会的法定职责(二),(一)制定银行业管理规章 银监会是代表中央政府对银行业进行监管的专门机构,监管性质属于行政行为,而行政行为须依法进行,各种具体的监管行为应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银监会进行监管的基本法律依据是银监法,但是该法仅是一个粗线条的法律框架,在对银行业机构的组织行为和经营行为进行监管时,可能有一些条款的可操作性不强,不能完全满足解决实际问题的需要。于是像所有的行政机关一样,银监会要借助大量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共同执法。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虽然实用,但是不够,还要有切合本行业特点的专门规定,于是各职能部委办就制定了大量的行政规章。银监会也不例外(虽然其法律地位是直属国务院的事业机构,但是可代行中央政府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权)。所以,银监会自成立起,除了抓紧起草(银监法),三、银监会的法定职责(三),外,还陆续制定了大量的适应监管需要的行政规章,作为行政监管的法律依据。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的法律体系是由三个层次构成:一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法律,如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二是由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依法制定、颁布的行政法规,如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金融机构撤销条例、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三是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制定、颁布的规章和规则。银监会制定、发布规章、规则的目的是为了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是法律、行政法规的细化,但必须与法律、,三、银监会的法定职责(四),行政法规保持一致。因此,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二)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 银监会是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主管机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所经营的产品是货币或者代表货币的法律文件(股票、债券、票据、标准化合约、存单、提单、保函、信用证等),其产品和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市场影响重大,所以各国政府一般将银行业机构作为特种公司对待。特种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与一般的公司不一样。公司作为一个经济组织以登记为成立的最终条件,而特种公司在登记之前需要经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一个国家,三、银监会的法定职责(五),必有一个金融监管机关,原来我国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后来因为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的央行,要承担货币发行和制定货币政策等行政性的业务职能,不方便行使监管职能,于是就由银监会对金融机构是否能够成立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是看金融机构是否符合国家金融产业政策和金融安全条件。银监会与银行业主体之间的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命令与服从的行政关系;金融机构对银监会的监管行为有异议的,有权提起复议申请,对复议结果不服的,有权提起诉讼,但是在复议或者诉讼作出改变之前应当执行监管决定。,三、银监会的法定职责(六),(三)查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四)对银行业股东实施监管 银行业机构是特种公司。为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和规范运作,相应的金融法规定,金融机构的股东须具有特定的资格,该资格由行业主管部门框定条件。凡是不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不得担任银行业的股东,银行业的股东地位不得私相授受,也不得私下转让。所以,银行业机构在成立前的股东资格应当获取银监会的批准;在银行业机构成立后增减股东的,也须经银监会的批准。未经银监会批准充任银行业股东的,不享有股权,其股权争议不受法律保护。,三、银监会的法定职责(七),(五)建立银行业金融监管预警机制 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预警机制,是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和其他渠道获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息以及宏观经济、微观经济、金融体系等方面的状况和发展趋势,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采用时间序列分析、同级组水平比较分析、模型分析和专家判断等方法对单个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全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整体风险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和早期预警。建立风险预警机制的目的是对单个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全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和跟踪,早期预警其风险的性质、特征、严重程度和发展趋势,以便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前采取监督管理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三、银监会的法定职责(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预警机制,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确定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和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监管预警制度是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一个新内容,也是提高金融监管质量的一个新举措。(六)报告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重大金融事项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岗位责任制度。各个岗位的责任人员发现可能引发系统性银行业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向中国银监会负责人报告,后者认为需要向国务院报告的,应当立即报告,并告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提示风险,共同作好应付风险的准备。,三、银监会的法定职责(九),(七)处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突发事件 中国银监会应当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八)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它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是指参与协调机制的有关各方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为确保各方都能充分获取履行职责所需的数据和信息,同时又避免向同一机构重复收取数据,增加金,三、银监会的法定职责(十),融机构的负担,参与协调机制的各方应达成协议,根据职责分工,明确何种信息由谁收取,同时建立高效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使各方的数据需求都能以低成本的方式实现。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是监管协调机制的一项重要内容,监督管理协调机制是指在中央银行、各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建立的协调合作机制。参与协调机制的有关各方就维护金融稳定、重大监管事项和跨行业监管等问题定期进行协商,交流和沟通有关信息,目的是在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以及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政策之间进行协调,为金融机构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从而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效率和竞争力。,第三节、银行业监管,本节主要学习了解以下大方面的问题:一是银行业监督管理目标二是银行业监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三是银行业监督管理的内容四是监管手段和监管措施,一、银行业监督管理目标(一),(一)银行业监督管理目标 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的使命及立法目的提出的实施银行业监督管理的总体方向、要求和应达到的目的。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条的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有二个:一个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另一个是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竞争能力。,一、银行业监督管理目标(二),(二)对银行业监督管理目标的理解 1、对“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这一监管目标的理解 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首先是要求银行经营活动要“依法而行”,遵守市场秩序,符合市场规范。一句话,要减少违规违法操作。其次是要求银行的经营活动要坚持稳健性原则,建立健全各类规章制度,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部控制,保持充足的资本和健全的财务状况。,一、银行业监督管理目标(三),2、对“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这一监管目标的理解 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包括三层含义:一是银行业监督管理活动要从维护公众(存款人、金融消费者)的利益出发,提高监管活动的透明度,加强对银行活动的社会监督监管要公开透明,阳光作业,不能暗箱操作。二是监管机构有责任宣传金融知识,提高社会公众对银行业务活动的了解程度和知识水平。三是要大力打击金融违法行为,严厉惩处金融腐败。,二、银行业监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一),依据银监法的规定,银行业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对金融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过程中,若想有效防范监管权力的失范,切实提高金融监管的效能,就必须自觉遵循和实践以下五大法律原则:(一)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这一原则主要是由银监法的第四条和第十二条来规定和强调的。银监法的第四条明确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第十二条则进一步强调了“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公开监督管理程序”。,二、银行业监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二),1、依法监管原则 依法原则是指监管职权的设定、行使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银监法第四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依法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监管的法律性质是一种行政行为,因此监管应当遵循依法原则。依法原则的内容包括:(1)任何监管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权才能存在;(2)任何监管职权的行使都依据法律、遵守法律;(3)任何监管职权的授予及其运用都必须依据法律。银监会在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依法原则主要体现在四方面,一是在制定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与其相抵触。法律、法规属于上位法,行,二、银行业监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三),业规章属于下位法。凡与上位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下位行业规章一律无效。“红头文件”要经得起法律的推敲。二是在市场准入、日常监管和市场退出等过程中,实施行政许可、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实施。三是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应遵守现场检查程序。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检查。四是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遵守有关行政处罚的程序。这一程序主要包括:调查取证告知陈述申辩听证处罚。程序违法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二、银行业监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四),2、公开监管原则 公开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基本含义是监管行为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应当一律公开进行;行政法规、规章、监管政策以及银监会作出的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的标准、条件、程序应当依法公布。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内容:一是监管立法和政策公开;二是监管执法行为公开,包括监管的标准、条件、程序,涉及相对人重大权益的行为,如重大行政处罚应该采取公开的形式;三是行政复议的依据、标准、程序应予公开;四是行政信息应予公开。,二、银行业监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五),3、公正监管的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银行业金融市场的参与者法律地位平等,银监会应当平等对待。公正原则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的要求。实体公正的要求有:依法监管、不偏私;平等对待相对人,不歧视;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程序公正的要求有:处理涉及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事务或裁决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争议时,应实行回避制度;不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相对人申辩意见的情况下作出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监管行为。,二、银行业监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六),4、效率监管的原则 效率原则是指银监会在行使监管职权时,要以尽快的时间、尽可能低的成本,严格遵循行政程序和时限,监管机构精干,对监管行为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使监管立法和行为具有最大可能的合理性,降低成本、为国家、社会和行政相对人带来益处。银监法明确规定了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主导监管地位,对银监会的监管职责和职能进行了法律授权,为银监会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金融监管权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保障。与此同时,为了有效防止金融监管权力的异化和滥用,着力提升金融监管权力的法治化程度,银监法也对银监会及其监管人员的权力运作进行了必要的规范和约束。,二、银行业监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七),依据该项原则,金融监管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时,必须努力做到以下几点:第一、监管要依法进行。具体而言,就是要求金融监管部门和工作人员的监管权力要依法取得,其监管权力的行使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绝不允许任何未经法定授权或者违背法定程序的行为发生。第二、监管要公开操作。为了有效规避金融监管中暗箱操作的弊端,节约金融监管资源和成本,最大限度地提升金融监管质量,金融监管部门必须公开监管程序,实施“阳光作业”,力戒暗箱操作。第三、监管要力求公平和公正。金融监管要努力营造金融企业公平竞争的环境,对金融企业的查处要一视同仁,做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偏爱和庇护任何一方。第四、监管要讲,二、银行业监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八),求效率。金融安全是现代社会最重要的公共产品,事关国家和民生的切身利益。金融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一定要站在维护国家和民生安全的战略高度,以极度负责的精神和雷厉风行的作风来认真做好金融监管工作,千方百计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二、银行业监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九),(二)独立监管原则 金融监管本质上属于金融行政执法。金融行政执法能否做到公正、有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金融行政执法的独立程度。无数事实充分证明,在一个法治不健全的社会,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人为干预,往往会直接损害金融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为了尽量排除社会各界对银行业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金融执法工作的人为干扰,确保金融监管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银监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了金融监管工作的的独立监管原则:“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受法律保护。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依据该项原则,银行业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理应排除社会各界形形色色的不当干扰,始终坚持独立执法原则,深入认真地做好金融监管工作。,二、银行业监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十),(三)合作监管原则 强调金融合作监管,是我国新近颁布的银监法的一个突出特点。一方面,银监法对人民银行法关于建立健全金融监管合作机制的规定作了呼应,特别强调国内金融监管的合作原则。如银监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第十三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处置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查处有关金融违法行为等监督管理活动中,地方政府、各级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和协助。”银监法之所以如此重视国内金融监管的合作,主要是出于我国特殊国情的考虑。由于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体制转轨的关键时期,政府在金融监管中的,二、银行业监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十一),地位和作用绝对不容低估,社会各界对金融监管工作的支持和配合也绝对不可或缺。再加上在今后一段时期内,我国仍将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所以要想形成我国金融监管的合力,防止出现金融监管真空和监管混乱,就必须立法规定并在实践中极力奉行合作监管的原则。另一方面,鉴于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国际化的大势,银监法还在第七条规定了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原则。依据该项原则,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也应当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阻隔金融风险的迅速漫延与跨境扩散。,二、银行业监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十二),(四)监管信息保密原则 金融监管往往涉及相对人的商业秘密和有关自然人的个人隐私。依据现代法治的原则和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商事组织的商业秘密和自然人的个人隐私均受法律的保护,不得随意泄露和使用。所以银监法第条明确规定要求金融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就监管信息保密,并授权银监会对此做出具体的制度安排。无论银监会关于监管信息保密的制度安排何时出台,金融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都应当在金融监管实践中自觉遵守我国银监法和其他法律所规定的保密原则,充分保护好监管信息,以及监管相对人的商业秘密和有关自然人的个人隐私。,二、银行业监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十二),(五)监督约束原则 缺乏监督的权力容易产生腐败。对监管者要实行监管和监督。银监法对监管机构使用监管手段和措施给予了适当授权,为实施有效银行监管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支持。但同时银监法也对监管权力的运作进行了四个方面的规范和约束,形成了对监管机构严格的监督制约和问责机制。首先、银监法强化了监管机构的内部监督机制,规定监管机构应当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度和内部监督制度,并对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提出了一系列要求。第十二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公开监督管理程序,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度和内部监督制度。,二、银行业监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十三),其次、对监管机构行使监管权力、采取监管措施规定了程序要求和监督制约措施。总的要求是依法监管。第三、规定国务院审计、监察等机关,依法对银行监管机构实施外部监督,同时要求监管机构公开监督管理程序,增强监管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第四、对监管机构履行职责和义务、行使监管权力、采取监管措施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银监法以法律形式,系统建立了对政府机构的监督制约和问责机制,也是我国法律体系的一次立法创新,二、银行业监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十四),根据现场检查的目的、范围和重点,现场检查可分为全面现场检查和专项现场检查。全面现场检查涵盖金融机构的各项主要业务及风险状况,对金融机构的总体经营和风险状况作出判断、评价。专项现场检查则是对金融机构的一项或几项业务进行重点检查,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目的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为规范现场检查行为,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三、银行业监管方式(一),(一)现场监管 什么是现场检查?现场监管又叫现场检查,是指监管人员进入金融机构经营场所,通过实地查阅各类财务报表、文件档案、原始凭证和规章制度等业务资料,核实、检查、评价金融机构报表、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金融机构的总体经营状况,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的完善性和有效性,资产质量状况和损失准备的充足性,管理层的能力,非现场监管和以往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以及金融机构的合法经营情况等。通过现场检查,有助于全面、深入了解金融机构的经营和风险状况,对金融机构的合法经营和风险状况作出客观、全面的判断和评价。,三、银行业监管方式(二),第三十四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一)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二)询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三)查阅、复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四)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评级情况和风险状况,确定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和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三、银行业监管方式(三),银监会根据审慎原则对金融监管进行现场监管检查,采取以下措施: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询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检查事项作出说明,查阅、复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损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电脑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金融机构对未能出示合法证件并且不能出示由银监会负责人批准的检查通知书的检查者有权予以拒绝检查。为了防止滥用职权,银监法第34条规定,检查至少2人,严禁单人去金融机构检查。,三、银行业监管方式(四),(二)非现场监管 非现场监管又称“非现场监测”、“非现场监控”,是按照审慎性原则进行银行监管活动的重要方式之一。具体而言,非现场监管是指监管机构通过收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和财务数据,运用一定的技术方法(如各种模型与比例分析等),研究分析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的总体状况、风险管理状况、合规情况等,发现其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其稳健性经营情况进行评价。通过非现场监管,能够及时和连续监测金融机构的经营和风险状况,并能为现场检查提供依据和指导,使现场检查更有针对性,从而有利于合理分配监管资源,发挥现场检查的最大效力。,三、银行业监管方式(五),非现场风险监管包括以下几个主要环节:一是采集数据;二是对有关数据进行核对、整理;三是生成风险监管指标值;四是风险监测分析和质询;五是风险初步评价与早期预警;六是指导现场检查。我国银监法第三十三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非现场监管的内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根据这一规定,非现场监管,三、银行业监管方式(六),包含合规性监管和风险性监管二个方面。合规性监管要素包括:信贷规模、限额及资产负债比例的执行情况以及其它合规性内容。风险性监管的要素包括:资本充足性、资产质量、资产流动性、盈利状况、经营管理水平等。为实现对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状况的持续监控和动态分析,中国银监会日前发布股份制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规程(试行),对股份制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的工作目标、范围、方式、频率和程序等进行了具体规定,基本规范了非现场监管工作的整个流程和各个环节.规程以风险监管为核心,以监管信息为主线,建立了监管部门持续识别、监测和评估商业银行风险的操作规,三、银行业监管方式(七),程。规程还明确了银监会及其各级派出机构在非现场监管工作职能。据介绍,非现场监管是有效的审慎银行监管体系中一种重要的持续性监管手段,对于进行商业银行风险评级、风险预警以及指导现场检查都有重要的作用。该规程作为监管机构的内部工作制度,有利于进一步规范监管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也充分体现了银监会加强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的工作作风。,四、监管手段和监管措施(一),(一)约见谈话 银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银监会为了履行职责的需要,当发现金融机构的业务有不正常的情况或有较高风险迹象时,无论这是公司的行为还是董事、高管的行为,都有权与这些董事、高管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被谈话者就其管理的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通过谈话的方式发现风险、证实风险和防范风险。,四、监管手段和监管措施(二),(二)现场检查 银监会对商业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检查包括不定期检查、金融机构年检和专题检查。检查的内容主要是:机构设立的合法性、执行法律和金融政策的情况、经营情况等;商业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全部业务,包括资本结构、资产负债比例、风险资产、信贷计划及其执行、存贷款业务活动、结算业务、利率管理、外汇业务等项目的监管。为切实了解风险,银监会可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观察被检查者的真实业务情况,发现问题可及时采取措施控制和减少风险的发生。银监会的检查监管对象与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检查监管对象有所交叉和重复,只是监管角度不同和着重点不同而已。,四、监管手段和监管措施(三),(三)非现场检查 非现场监管又称“非现场监测”、“非现场监控”,是按照审慎性原则进行银行监管活动的重要方式之一。具体而言,非现场监管是指监管机构通过收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和财务数据,运用一定的技术方法(如各种模型与比例分析等),研究分析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的总体状况、风险管理状况、合规情况等,发现其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其稳健性经营情况进行评价。通过非现场监管,能够及时和连续监测金融机构的经营和风险状况,并能为现场检查提供依据和指导,使现场检查更有针对性,从而有利于合理分配监管资源,发挥现场检查的最大效力。,四、监管手段和监管措施(四),非现场风险监管包括以下几个主要环节:一是采集数据;二是对有关数据进行核对、整理;三是生成风险监管指标值;四是风险监测分析和质询;五是风险初步评价与早期预警;六是指导现场检查。我国银监法第三十三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非现场监管的内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根据这一规定,非现场监管,四、监管手段和监管措施(五),包含合规性监管和风险性监管二个方面。合规性监管要素包括:信贷规模、限额及资产负债比例的执行情况以及其它合规性内容。风险性监管的要素包括:资本充足性、资产质量、资产流动性、盈利状况、经营管理水平等。为实现对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状况的持续监控和动态分析,中国银监会日前发布股份制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规程(试行),对股份制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的工作目标、范围、方式、频率和程序等进行了具体规定,基本规范了非现场监管工作的整个流程和各个环节。规程以风险监管为核心,以监管信息为主线,建立了监管部门持续识别、监测和评估商业银行风险的操作规程。,四、监管手段和监管措施(六),规程还明确了银监会及其各级派出机构在非现场监管工作职能。据介绍,非现场监管是有效的审慎银行监管体系中一种重要的持续性监管手段,对于进行商业银行风险评级、风险预警以及指导现场检查都有重要的作用。该规程作为监管机构的内部工作制度,有利于进一步规范监管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也充分体现了银监会加强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的工作作风。,四、监管手段和监管措施(七),(四)任职资格审查制 审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银监会还有权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等等。,四、监管手段和监管措施(八),(五)查询、冻结账户资金 银监会有权查询涉嫌金融违法行为人的存款或申请司法机关冻结违法资金。第四十一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查询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四、监管手段和监管措施(九),(六)并表监督管理制 银行业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并表监督管理,是指监管当局以整个银行集团为对象,对银行集团的总体经营和所有风险进行监管。这里的银行集团既包括银行直接的分支机构和子公司,也包括集团内的非银行机构和金融附属公司。并表监管不同于财务会计并表。财务会计并表只是一个定量的会计处理过程,而并表监管则既是定性监管,也是定量监管。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总结的有效并表监管包括以下内容:1、监管当局应了解银行集团的整体结构和主要业务;,四、监管手段和监管措施(十),2、监管当局应确保银行集团总部全面监测、有效控制其境内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的各项业务,监督整个集团内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情况,定期获取并核实所有境内外业务的信息;3、监管当局有权全面审查银行从事的各项银行和非银行业务,无论是银行直接从事的业务(包括海外机构的业务),还是通过附属机构间接从事的业务;4、监管当局的监管框架能够评估一家银行或银行集团从事的非银行业务给这家银行或银行集团带来的风险;5、监管当局有权要求银行集团在并表基础上达到审慎监管标准,包括资本充足率、风险集中等标准,并确定哪些标准适用于单个银行,哪些适用于并表的银行,哪些对两者均适用;6、监管当局能,四、监管手段和监管措施(十一),够收集各个银行集团的并表财务信息;7、监管当局有权对银行集团的境外机构进行现场检查;8、监管当局有权要求银行集团的母公司和附属机构采取纠正措施,必要时限制或界定银行集团整体的业务范围和开展这些业务的海外场所等等。,四、监管手段和监管措施(十二),(七)责令整改及行政措施 银监会及其派出的省级监管机构,发现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原则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

    注意事项

    本文(银行业监督管理法.ppt)为本站会员(小飞机)主动上传,三一办公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办公(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

    三一办公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