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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淳安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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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淳安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淳安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流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一、总体要求1、为了培育和发展我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市场,进一步规范村集体产权交易行为,推动城乡生产要素的流动,优化资源配置,保障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关于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体系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943号)关于规范杭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1013号)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2、本县范围内,凡是纳入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业务范围内的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按照村级主体、乡镇审核、部门指导、网上发布的要求开展,并坚持“五个统一”原则,即: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流程、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文书、统一交易监管。4、本办法所称产权交易,是指产权主体在履行相关程序后,通过淳安县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产权交易信息,经相应交易形式依法出租、发包、出售、折价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产权的行为。二、交易平台5、依托县乡两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农村集体产权流转通过淳安县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公告,实行线下交易。6、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结果应当在“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数字管理系统”中进行资产变动、资产经营录入登记。三、交易职责7、县农业农村局是负责全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的牵头部门,会同县审管办(招管办)制订有关农村集体产权交易规则和交易流程。8、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住建局、县规资局等部门依法履行与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有关的行业监管职责。9、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各乡镇小额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全县集中进行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的平台,为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交易组织、交易见证和协助开展政策咨询等服务。10、各乡镇对农村集体产权交易项目进行交易审核,并负责本级交易现场监管。四、交易范围11、村集体产权交易范围主要包括:(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2)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3)集体养殖水面(河塘、淡水养殖池塘等)经营权;(4)“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5)依法可以流转的宅基地使用权和村集体房屋所有权、使用权;(6)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7)农业生产性设施设备使用权、所有权;(8)村集体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9)其他依法可以交易的集体产权。12、下列农村产权原则上不得交易:(1)直接影响广大成员利益的公益性资产;(2)产权关系不清的;(3)处置权限有争议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允许转让的集体资产。13、农村集体产权交易额度:(1)凡耕地面积在300亩以下、林地(园地)面积在500亩以下,或者交易标的价值在2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在乡镇小额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虽未达标的额,但村集体认为有必要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项目。(2)凡耕地面积在300亩(含)以上、林地(园地)面积在500亩(含)以上,或者交易标的价值在200万元(含)以上的,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3)禁止将达到标的要求的交易项目化整为零、分割交易。14、当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时,金融部门为实现农(林)综合经营权流转抵押债权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经法院判决裁定后,抵押的流转经营权可以在县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进行交易。五、交易方式和程序15、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挂牌、竞价、拍卖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16、产权流转交易按下列程序开展:(1)民主议事。按照村级民主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村集体的资产资源交易方案应提交社员(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会议通过并形成决议。交易方案应包括交易标的物情况说明、交易底价、交易期限、交易用途等内容。交易底价由社员(村民、股东)代表会议确定或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评估确定。(2)申请交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产权交易的书面申请,提交申请书、会议决议、资产评估报告、现场评估登记表、组织机构代码证、产权权属证明材料等相关资料。金融部门提出交易申请需提交的资料:申请书、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权属证明材料、土地流转经营权他项权证、抵押合同、抵押物清单、抵押权人身份证明要件、抵押物的评估报告(评估确认书)或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确认的抵押物价值的书面材料、发包方同意抵押并在贷款无法归还时进行处置的书面承诺书、金融部门与借款人协商一致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意见书(或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相关资料。(3)受理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属于乡镇交易额度范围内的,由乡镇小额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直接受理进行信息发布;对属于县级额度交易范围内,由乡镇提交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信息发布。(4)发布公告。县乡镇审核通过后,在淳安县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发布公告,同时在村务公开栏以及标的物实地发布交易信息。信息发布时间不得不少于7日。交易信息发布期限内,村集体要求撤回或变更信息公告的,须申请县乡镇同意;若已有受让申请人报名的,不得撤回或变更。(5)受让登记。意向受让方根据公告要求进行报名,由发布公告单位对报名材料及资格进行审核。出让方可以根据交易项目要求意向受让方交纳一定数额的交易保证金,并在交易公告中载明,交易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标的额20%。保证金不接纳现金,按交易信息公告要求汇到指定账户。(6)组织交易。受让报名结束后,根据交易方式进行线下操作交易。交易结束受让方确定后,成交双方签订成交确认书,乡镇签证。受让方保证金原则上不予退还,在合同签订时一并转为定金。成交结果应当在淳安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最后1日为工作日)。(7)签订合同。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双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村集体要将合同上传浙农经管系统,并报乡镇备案。未成交的意向受让方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交易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已成交确认的受让方无故拖延或拒签合同的,其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若给村集体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受让方负责赔偿。(8)资料归档。县乡两级交易中心建立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信息管理库,交易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各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应将村集体产权交易情况录入农村三资监管网络系统,实行动态更新和监管。17、村集体(金融部门)申请产权交易的,应提交下列材料:(1)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2)淳安县农村集体产权公开交易方案和交易文件;(3)转让标的基本情况材料;(4)相关民主决议程序资料或会议纪要;(5)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18、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应提交下列材料,并接受转让方和乡镇的资格审查:(1)农村集体产权受让申请表;(2)受让方相关证件;(3)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相关证明;(4)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5)联合受让的,需提交联合受让协议书、代表推举书;(6)其他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19、出让方在披露的产权交易信息中要求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在规定时限内交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日为准)后,才可参与交易;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参与交易。20、出让方信息发布的交易方式,可以依据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情况,转换选择交易方式。(1)在项目信息发布期满后,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进行交易;(2)在项目信息发布期满后,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出让方应当根据交易标的具体情况采取竞价、拍卖方式组织实施交易。21、第一次招标流标后,按招标程序进行第二次招标,重新发布公告。第二次再流标的,村集体可以在不改变条件的前提下自行选择交易方;若改变价格、年限等相关条件,必须重新进行招标。六、交易行为规范22、农村集体产权的转让价格,可以依据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也可参照周边流转交易价格。23、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业务主管部门或乡镇确认后中止交易:(1)县级业务主管部门或乡镇提出中止交易的;(2)出让方或者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县级业务主管部门或乡镇批准的;(3)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4)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24、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业务主管部门或乡镇确认后终止交易:(1)中止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2)县级业务主管部门或乡镇提出终止交易的;(3)出让方或者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终止交易的书面申请,并经县级业务主管部门或乡镇批准的;(4)司法机关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5)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情形。25、在农村产权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1)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2)影响交易双方进行公平交易的;(3)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26、为了扶持农村产权的流转交易,对作为出让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免收交易服务费。交易行为涉及应征税项目的,按国家相关税法规定执行。七、监管和争议处理27、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对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管理和指导,对违反产权交易规则的当事人督促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28、出让方和受让方应对所填写内容及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9、对无正当理由,村集体资产交易应进未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的,交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处理。30、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县级业务主管部门或乡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八、附则31、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之前颁布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此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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