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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章程(DOCX 39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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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章程(DOCX 39页).docx

    某章程(DOCX39页)章程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公司宗旨与经营范围1第三章股份2第一节股份发行2第二节股份增减与回购2第三节股份转让3第四章股东与股东大会4第一节股东4第二节股东大会的通常规定6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8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9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10第六节股东大会表决与决议13第五章董事会15第一节董事15第二节董事会18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4第七章监事会25第一节监事25第二节监事会26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与审计29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29第二节内部审计30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30第九章通知、公告31第一节通知31第二节公告31第三节投资者关系管理33第十章合并、分立、解散与清算34第一节合并或者分立34第二节解散与清算35第十一章修改章程36第十二章附则3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XX股份有限公司(下列简称“公司”)、公司股东与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公司法(下简称“公司法;T)、中华人民共与国证券法与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与其他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由原XX有限公司(下列简称“原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第三条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名称:XX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第四条公司住所:××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元(大写:XX)。第六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九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公司能够根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能够根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股东能够根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能够根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与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第二章公司宗旨与经营范围第十一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是:××0第十二条公司经营范围是:××o公司在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根据法律、法规与国务院决定须经许可经营的项目,应当向有关许可部门申请后,凭许可审批文件或者者许可证件经营。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十三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均为普通股。公司经批准的股份总额为XX股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第十五条公司普通股总数为XX股,由公司全体发起人认购并由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占公司发行普通股总数100%。公司有发起人共XX人,均为法人发起人,分别为XX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方式、认购的股份如下表所示:序号发起人姓名认购股数(股)持股比例(%)出资方式1XX×XX×%净资产折2XX有限公司XXX×%净资产折合计×X100%/第十六条持股证明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公司应向股东签发由公司董事长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的持股证明。持股证明应标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代表股份数、编号、股东名称。发起人的持股证明,应当标明发起人字样。第十七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者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股份增减与回购第十八条公司根据经营与进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能够使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非公开发行股份(包含实施股权激励而实施的定向增发);(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与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第十九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能够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与其他有关规定与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能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本章程的规定,购回本公司的股票:(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的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与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第二十一条公司购回股份,可下列列方式之一进行:(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与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二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购回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通过,公司依照第二十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的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三节股份转让第二十三条公司的股份能够依法转让。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同意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五条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董事、监事、总经理与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章股东与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二十六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第二十七条股东建立股东名册,公司将股东名册置备于公司,由董事会负责管理。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名册应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名称及住所;(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第二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第二十九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与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并形使相应的表决权;(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者质询;(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六)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七)公司终止或者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给予的其他权利。董事会须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与平等权利,与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第三十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与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一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股东有权确认无效;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与侵害行为的诉讼。第三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与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与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三十四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三十五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操纵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缺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及其关联方对公司与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照本章程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与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操纵地位损害公司与股东的利益。第三十六条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一)此人单独或者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能够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一)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能够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决权或者者能够操纵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决权的行使;(三)此人单独或者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四)此人单独或者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能够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操纵公司。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者巩固操纵公司的目的的行为。第二节股东大会的通常规定第三十七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与投资计划;(二)选举与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与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审议批准公司单独或者一个会计年度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5%的事项;(十)审议批准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一)对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与表决;(十二)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与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三)修改公司章程;(十四)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五)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七)审议法律、法规与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八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者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5%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者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5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的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操纵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操纵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者受该实际操纵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第三十九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与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5人,或者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注释:公司应当在章程中确定本条第(一)项的具体人数。第四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第四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能够聘请律师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进行见证。第四十三条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十四条董事会认为需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第四十五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与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一致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将在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作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一致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能够自行召集与主持。第四十六条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与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一致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征得有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一致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将在作出监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征得有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与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能够自行召集与主持。第四十七条监事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第四十八条关于监事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董事会与董事会秘书将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所需要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十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与具体决议事项,同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与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五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与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的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议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能够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五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与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节第五十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第五十三条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与说明,并将提案内容与董事会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第五十四条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能够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第五十五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书面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各股东。第五十六条股东会议的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会议的日期、地点与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与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能够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与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与地点;(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全面资料,至少包含下列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操纵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国家有关部门的处罚。第五十八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前至少2个工作日通知股东并说明原因。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第五十九条公司董事会与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关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与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六十条股东名册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与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能够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能够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与表决。第六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标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不;(四)委托书签发日期与有效期限;(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六十三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假如股东不作具体指示时股东代理人是否能够按自己的意思表决。第六十四条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第六十五条出席会议的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由表决权的股份数量、被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第六十六条召集人将根据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与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的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时,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公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出席会议并同意股东的质询。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共同推荐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会议继续召开。第六十九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全面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与表决程序,包含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与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七十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第七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质询与建议作出解释与说明。第七十二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下列内容:(一)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与代理人人数、所持有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二)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与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三)会议主持人与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与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四)每一提案的审议通过、发言、要点与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者说明等内容;(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股东大会认为与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第七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储存,储存期限为十年。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第六节股东大会表决与决议第七十五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与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与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与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与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与支付方法;(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公司年度报告;(六)公司经营方针与投资计划;(七)聘任与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者减少注册资本;(二)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与清算;(四)公司章程的修改;(五)回购本公司股票;(六)公司单独或者一个会计年度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5%;(七)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八)公司股票在境内、外证券交易场所挂牌上市;(九)公司章程规定与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七十八条股东(包含代理人)以其所持有的表决权的股份总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第七十九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回避的关联股东对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可参加讨论,并可就交易产生原因、交易基本情况、是否公允等事宜进行解释与说明。第八十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前提下,通过各类方式与途径,包含提供通讯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第八十一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与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监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与基本情况。第八十三条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一致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可能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能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项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表决。第八十五条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第八十六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每一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荐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与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有关股东及其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与监票。股东大会对每一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载入会计记录。第八十八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下列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第八十九条会议主持人假如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能够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假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第九十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与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与通过的各项决议的全面内容。第九十一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第九十二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窠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作出之日。第五章董事会第一节董事第九十三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九十四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往常,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能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责。第九十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保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与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与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一)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者进行交易;(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四)不得自营或者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六)不得挪用资金或者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侵占或者者同意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八)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意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九)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十)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十一)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能够向法院或者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1 .法律有规定;2 .公众利益有要求;3 .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第九十六条董事应慎重、认真、勤奋地行使公司所给予的权利,以保证:(一)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与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熟悉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四)同意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与合理建议;(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九十七条董事能够在任期届满往常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第九十八条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往常,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与余任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第九十九条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与身份。第一百条董事个人或者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通常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与程度。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同时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第一百零一条假如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本章前条所规定的披露。第一百零二条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第一百零三条董事提出辞职或者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与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与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第一百零四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缺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零五条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第一百零六条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总经理与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二节董事会第一百零七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第一百零八条董事会由五名董事构成,设董事长一人。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与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与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者合并、分立与解散方案;(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包含风险投资与非风险投资)、资产抵押、资产处置及其他担保事项;(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或者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等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与奖惩事项;(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四)审议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十七)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与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一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制订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与科学决策。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审议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事项,应建立严格的审查与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权限如下:(一)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事项。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作出的单笔或者一个会计年度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事项,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5%,超过25%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起股东大会审议。(二)对外融资事项。董事会有权决定单笔或者一个会计年度内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的贷款或者其他融资事项,超过50%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起股东大会审议。(三)公司对外担保。除本章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外,由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审议决定的对外担保,应经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四)关联交易。公司拟与关联方达成偶发性关联交易总额(含同一标的或者与同一关联人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交易累计额)在人民币200万以上,700万元下列的,由董事会审议。低于200万元的,由董事长决定。高于700万元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决议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对外融资事项假如同时属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使用本款关于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关于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经常性交易,由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大会与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三)提名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四)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五)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与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与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报告;(七)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八)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九)对资产处置的权限:审批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下列,且绝对金额低于100万元的资产处置事宜;每一年度资产处置权限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10%。如上述行为属于关联交易,遵照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执行。(十)董事长在授权范围内能够授权总经理进行不超过上述标准的资产处置;(十一)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往常书面通知全体董事。第一百一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在IO个工作日内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会提议时;(四)总经理提议时。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会议举行前须做好下列准备工作:(一)提出会议的议程草案;(二)在定期会议召开十日前及临时会议召开五日前,将提交讨论的议题告知与会股东与监事;()会议需做的其他准备事项;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在召开前,董事会秘书应协助董事长就将提交会议审议的议题或者草案请求公司各专门职能部门召开有关的预备会议,对提交董事会讨论议题再次进行讨论并对议案进行调整。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会议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会应按规定的时间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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