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ppt
,一、338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一)概念和构成特征 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具有如下构成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人类的环境利益。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环境,为了保护环境,我国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向土地、空气、水中等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均是破坏环境、甚至因此破坏生态平衡的行为。,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实施破坏环境的行为,并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后果。污染环境行为要构成犯罪,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违反国家规定,即违反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向空气、土壤、水域中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规定。二是向土壤、空气或水中排放、倾倒、处置了有放射性、含传染病病原体、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的行为。土地包括耕地、草地、荒地、山岭、滩涂、河滩地及其他陆地;水体包括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包括内海、领海和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大气则指包围地球的空气层总体。放射性废物是指放射性元素超过国家规定限度的固体、液体、气体废弃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是指含有传染病病菌的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有毒物质是指对人体有毒害的,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的固体、泥状及液体废物;其他废物则是指上述之外的、列入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定标准与鉴定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排放,是指将各种危险废物排入土地、水体、大气。倾倒,是指将各种危险废物弃置于土地、水体。处置,是指以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方式来处理各种危险废物。三是造成重大的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4号的规定,“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是指:,(1)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2)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是指:(1)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2)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级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3)其他致使“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情形。,3、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单位,多数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体经营户实施本罪。4、主观方面是过失,但也不排除故意。(二)本罪的认定 1、本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界限 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以下几点:(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而危险物品肇事罪的主体虽也是一般主体,但单位不能构成。,(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而危险物品肇事罪是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并且须是发生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过程中的行为因过失而导致严重后果。(3)危险废物和危险物品的范围、意义也不同。危险废物主要是指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而危险物品则主要是指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三)本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338条的规定,对于犯本罪的自然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58下列哪些情形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A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B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矿井下的通风设备的 C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大量排放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多人死亡的 D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概念和构成特征 是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其构成: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犯罪对象是毒品。所谓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根据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根据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非经国家指定的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批进行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运输、供应。,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走私毒品,是指(1)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以及(2)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毒品,或者(3)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毒品的行为。贩卖毒品,是指有偿转让毒品或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运输毒品,是指通过携带、邮寄或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将毒品从一地运往另一地的行为,既包括贩毒集团内部分工的运输行为,也包括贩毒集团以外的人为牟利而替他人运输毒品的行为。制造毒品,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对毒品原料加工、提炼、配制成可供人吸食、注射等毒品的行为,包括从毒品原植物中提炼毒品和利用化学等方法将粗制毒品精练、加工、合成为精制毒品等。,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四种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本罪,如制造毒品的,构成制造毒品罪。但是,如果行为人在制造毒品后又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的行为,应当直接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论处。3、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凡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成为贩卖毒品罪的主体。刑法第347条第5款规定:“单位犯第2款、第3款、第4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是在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而故意实施。如果行为人不知是毒品而误带、误运、误售的,不构成本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非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至于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是否确实是毒品,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如果出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认识和故意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了主观认为是毒品的药品,但客观上不是毒品,或者如果行为人明知不是毒品却冒充毒品向他人贩卖,骗取钱财的,应根据最高法院1994年12月20日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的规定处理,即“明知是假毒品而冒充毒品贩卖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不知道是假毒品而当作毒品走私、贩卖、运输、窝藏的,应当以走私、贩卖、运输、窝藏毒品罪(未遂)定罪处罚”。(二)本罪的认定 1.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的,不论毒品的数量多少,一律构成犯罪。但如果行为人出于医疗、科研或教学目的,根据法律规定,在取得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特许后,进口、生产、运输、或者销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不成立本罪。2.走私毒品罪与走私罪的界限 走私毒品犯罪行为也是一种走私行为。但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对象不同。,走私毒品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毒品,而走私罪的犯罪对象是毒品以外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物品。如果行为人在走私活动中,既走私毒品,又走私其他货物、物品的,则应按走私毒品罪和构成的其他走私罪,实行数罪并罚。需要注意的是,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的,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3.毒品数量的计算 本罪的处罚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毒品数量有重大关系。根据刑法第347条第7款的规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而未经处理的,其毒品数量应以累计计算。根据刑法第347条第2款的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三)本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347条、第356条和第357条的规定,对本罪的处罚分以下几种情况:其一,犯本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其他毒品数量大”是指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量。(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其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毒品数量较大是指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量 其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40克以上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7克以上不满10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等行为。,其四,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其五,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其六,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且事先通谋的,依照本罪从重处罚。其七,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制毒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单位亦同。其八,因犯本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的,从重处罚。,6.甲16周岁,系我国某边镇中学生。甲和乙一起上学,在路上捡到一手提包。打开后,发现内有1000元钱和 4小袋白粉末。甲说:“这袋上有中文海洛因和英文heroin及50g的字样。我在电视上看过,这东西就是白粉,我们把它卖了,还能发一笔财。”二人遂将4袋白粉均分。甲先将一袋白粉卖与他人,后在学校组织去邻国旅游时,携带另一袋白粉并在境外出售。甲:A.构成走私毒品罪 B.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C.构成贩卖毒品罪 D.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38.甲将头痛粉冒充海洛因欺骗乙,让乙出卖“海洛因”,然后二入均分所得款项。乙出卖后获款4000元,但还未来得及分赃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与乙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B.甲构成诈骗罪C.甲属于间接正犯D.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86.具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A.运输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B.武装掩护制造毒品C.以暴力抗拒逮捕D.与境外人员勾结贩卖毒品,41.对下列哪些情形应当追究刑事责任?A.15周岁的甲在聚众斗殴中致人死亡B.15周岁的乙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C.15周岁的丙贩卖海洛因8克D.15周岁的丁使用暴力奸淫幼女,答案及解析:ABCD。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第292条第2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A项中,“15周岁的甲在聚众斗殴中致人死亡”,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因此甲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在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B项中,“15周岁的乙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此乙应当承担刑事责任。C项中,“15周岁的丙贩卖海洛因8克”,显然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D项中,“15周岁的丁使用暴力奸淫幼女”,应按照强奸罪定罪处罚,因此丙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所以ABCD四项都正确。,62.甲、乙通过丙向丁购买毒品,甲购买的目的是为自己吸食,乙购买的目的是为贩卖,丙则通过介绍毒品买卖,从丁处获得一定的好处费。对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B.乙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C.丙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D.丁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答案及解析:BCD。贩卖毒品罪是指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非法收买的行为。注意贩卖毒品罪犯罪构成的特点:(l)该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贩卖毒品的行为,所谓贩卖,是指非法买卖与交换、批发和零售。不论是转手倒卖,还是销售自制毒品,不管是否营利,也不论贩卖毒品的数量多少,均构成本罪;(3)犯罪的主体,除一般主体外,在特定条件下还可以由单位构成;(4)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5)贩卖毒品除了主观上具有故意之外,还应当具有牟利的目的。不以牟利为目的。如单纯为了本人或亲友吸食而购买毒品的,则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由此可知,甲为吸食而购买毒品,不构成贩卖毒品罪。故A项错误,不应选。乙为了贩卖而购买,丙介绍毒品买卖以获利,丁销售毒品而获利,三者皆构成贩卖毒品罪。,16陈某向王某声称要购买80克海洛因,王某便从外地购买了80克海洛因。到达约定交货地点后,陈某掏出仿真手枪威胁王某,从王某手中夺取了80克海洛因。此后半年内,因没有找到买主,陈某一直持有80克海洛因。半年后,陈某将80克海洛因送给其毒瘾很大的朋友刘某,刘某因过量吸食海洛因而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王某虽然是陈某抢劫的被害人,但其行为仍成立贩卖毒品罪B陈某持仿真手枪取得毒品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但不属于持枪抢劫C陈某抢劫毒品后持有该毒品的行为,被抢劫罪吸收,不另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D陈某将毒品送给刘某导致其过量吸食进而死亡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65甲、乙均为吸毒人员,且关系密切。乙因买不到毒品,多次让甲将自己吸食的毒品转让几克给乙,甲每次均以购买价转让毒品给乙,未从中牟利。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贩卖毒品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故甲的行为不成立贩卖毒品罪 B贩卖毒品罪以获利为要件,故甲的行为不成立贩卖毒品罪 C甲属于无偿转让毒品,不属于贩卖毒品,故不成立贩卖毒品罪 D甲只是帮助乙吸食毒品,刑法没有将吸食毒品规定为犯罪,故甲不成立犯罪,348(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鸦片的349(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350(走私制毒物品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或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351(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1)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2)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3)抗拒铲除的。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352(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353(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强迫他人吸食罪)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354(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355(非法提供麻醉物品、精神药品罪)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 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356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12.毒贩甲得知公安机关近来要开展“严打”斗争,遂将尚未卖掉的50多克海洛因和贩毒所得赃款8万多元拿到家住偏远农村的亲戚乙处隐藏。公安机关得到消息后找乙调查此事,乙矢口否认。乙当晚将上述毒品、赃款带到后山山洞隐藏时被跟踪而至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乙的上述行为应当以何罪论处?A.非法持有毒品罪B.窝藏、转移赃物罪C.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D.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91、关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B、单位可以成为走私、购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主体 C、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的,不另成立妨害公务罪 D、运输毒品罪仅限于在境内运输毒品,而不包括从境外运往境内和从境内运往境外 92、关于非法持有毒品罪,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非法持有毒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B、持有仅限于本人持有,不可能通过他人持有毒品 C、持有仅限于行为人对毒品有所有权而持有 D、为了贩卖毒品而持有毒品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93、关于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本罪的自然人主体只能是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 B、单位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C、以牟利为目的,向吸毒人员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成立本罪 D、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不成立本罪 94、关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非法种植罂粟300株以上的行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B、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C、非法种植罂粟而抗拒铲除的,成立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D、国家工作人员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的,依法从重处罚 A(500-3000株罂粟)B(可以免除处罚)C(没品种和株数的限制)D(没此种规定),95、关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与强迫他人吸毒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中的“他人”仅限于已满14周岁的人(错。只是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要从重)B、非法在牛奶中加入毒品而提供给婴儿饮用的,不成立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而成立强迫他人吸毒罪(对。婴儿完全没有分辨能力,属于强迫)C、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强迫他人吸毒的,属于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无此种规定)D、强迫未成年人吸毒的,属于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对。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均从重),4.下列与不作为犯罪相关的表述,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警察接到报案:有歹徒正在杀害其妻。甲立即前往现场,但只是站在现场观看,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此时,县卫生局副局长刘某路过现场,也未救助被害妇女。结果,歹徒杀害了其妻。甲和刘某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没有履行救助义务,均应成立渎职罪B.甲非常讨厌其侄子乙(6岁)。某日,甲携乙外出时,张三酒后驾车撞伤了乙并迅速逃逸。乙躺在血泊中。甲心想,反正事故不是自己造成的,于是离开了现场。乙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由于张三负有救助义务,所以甲不构成不作为犯罪C.甲下班回家后,发现自家门前放着一包来历不明、类似面粉的东西。甲第二天上班时拿到实验室化验,发现是海洛因,于是立即倒入厕所马桶冲入下水道。甲虽然没有将毒品上交公安部门,但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D.消防法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必须立即报警。过路人甲发现火灾后没有及时报警,导致火灾蔓延。甲的行为成立不作为的放火罪,答案及解析:C。不作为是指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成立不作为犯罪必须具备以下客观要件:1.行为人具有某种特定的义务。义务的来源通常包括: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法律地位或者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先行行为造成的。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据此A项中县卫生局副局长刘某虽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对阻止犯罪行为并不具有法律或职务上的义务,不成立渎职罪。同理D项中路人也不构成不作为犯罪。B中甲携6岁的侄子乙外出,由于这一先行行为,甲对乙便负有救助的义务。甲构成不作为。故ABD三项表述均有误。关于刑法上持有型犯罪的性质在理论上有争论,但一般认为持有是对物的有意识地控制、支配。要区别故意持有和纯粹持有。C项中甲在发现不明物是毒品的时候虽然没有履行上缴的义务,但也没有故意地继续持有。所以甲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7.对下列哪一情形应当实行数罪并罚?A.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B.在走私毒品过程中,以暴力方法抗拒检查,情节严重的C.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以暴力方法抗拒检查的D.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以暴力方法抗拒检查的,答案及解析:A。根据刑法第157条第2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刑法第277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所以A项情形应当数罪并罚。第347条第2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可知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应当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罪定罪处罚,所以B项不入选。第318条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5)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所以C中的暴力情节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加重情节,仍是一罪,不入选。第321条第2款规定,“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以,D项中的暴力也同样是加重情节,应定一罪,不选。,三、358组织卖淫罪与强迫卖淫罪(一)概念和构成特征 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或者强迫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其构成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社会风化和治安管理秩序。2、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组织,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有计划、有组织地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主要两种形式:其一,设置卖淫场所或变相卖淫场所从事卖淫活动。如以开办旅馆、娱乐城为名,实际上以此作为卖淫场所。其二,虽然没有固定的卖淫场所,但控制卖淫人员有组织的进行卖淫活动。,如某些饭店、旅馆的负责人组织服务员到店外从事卖淫活动。所谓“强迫”,是指以殴打、伤害、杀害等相威胁,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3、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等单位的人员或者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或强迫他人卖淫的,也应按自然人犯罪处理,即追究组织者或强迫者的刑事责任。组织卖淫罪的主体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台湾地区刑法第2条第5项:称性交者,谓非基于正当目的所为之下列性侵入行为:一、以性器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为。二、以性器以外之其它身体部位或器物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或使之接合之行为。(2005年修正前为:称性交者,谓左列性侵入行为:一、以性器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或口腔之行为。二、以性器以外之其它身体部位或器物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之行为。修订理由:为避免基于医疗或其它正当目的所为之进入性器行为,被解为系本法之性交行为,增列非基于正当目的所为之文字,以避免适用上之疑义。另为顾及女对男之性交,难以涵括于性侵入之概念,并修正第五项第一款。)质疑:1若夫妻之间为之,其目的系正当抑或不属性交?2若女对男或男对男强为用乳房摩擦对方性器之行为,是否性交?(张明楷刑法学第3版第839页),4、两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出于牟利的目的。但因为刑法没有将牟利的目的规定为主观要件,故不管出于何种目的,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对组织他人卖淫行为是故意的,即构成本罪。(二)组织卖淫罪和强迫卖淫罪的认定 1.组织卖淫罪与非的界限 组织卖淫罪只处罚组织者,对于参与卖淫者不以犯罪论处(即不构成共犯)。如果数个卖淫者为了赚取更多钱财,结伙卖淫,相互传递信息、互相提供方便,互为掩护,共同从事卖淫活动的,由于她们都是卖淫者,没有主从之分,也没有较为固定的组织策划者,因此不应以犯罪论处,而应处以治安管理处罚。但是,如果行为人既自己参与卖淫,又组织他人卖淫的,则构成组织卖淫罪。,2.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在组织他人卖淫过程中,对被组织者有强迫行为的,可作为组织他人卖淫罪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一般不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行为是对被组织者以外的其他人实施的,仍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在组织他人卖淫过程中故意重伤害被组织人,则单独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应当按本罪与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三)两罪的处罚。刑法第358条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2)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3)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4)强奸后迫使卖淫的;(5)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是指下列情况:首要分子且情节特别严重的;手段特别恶劣的;对被组织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组织多人多次卖淫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的;等等。(4)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依照本罪定罪处罚;上述单位主要负责人,犯本罪的,从重处罚。,358-3(协助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359(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360(传播性病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的(嫖宿幼女罪)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361: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358条、第359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362: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310条的规定定罪处罚。,363(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364(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365(组织淫秽表演罪)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366单位犯本节第363条、第364条、第365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367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2.孙某制作、复制了大量的淫秽光盘,除出卖外,还多次将淫秽光盘借给许多人观看。对其行为应如何处理?A.以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处罚B.以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从重处罚C.以制作、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罪数罪并罚D.以传播淫秽物品罪从重处罚,答案及解析:C。刑法第363条第1款规定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第364条第1款规定了传播淫秽物品罪,第364条第2款规定了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必须以牟利目的,孙某有“出卖”的行为,表明孙某“制作、复制大量的淫秽光盘”是为了牟利,其行为符合制作、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这一要件,构成制作、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和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不需要“以牟利为目的”,孙某“多次将淫秽光盘借给许多人观看”,属于“情节严重”,但由于孙某只有出借淫秽光盘的行为,而没有组织播放淫秽光盘的行为,因此孙某这一行为只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故应选择C项。,8.1998年11月4日,甲到娱乐场所游玩时,将卖淫女乙(1984年12月2日生)带到住所嫖宿。一星期后甲请乙吃饭时,乙告知了自己年龄,并让甲到时为自己过生日。饭后,甲又带乙到住处嫖宿。甲的行为属于:A.奸淫幼女罪B.强奸罪C.嫖宿幼女罪D.应受治安处罚的嫖娼行为答案及解析:C.嫖宿幼女罪是指在嫖宿不满14周岁的卖淫幼女的行为。,37.下列帮助、教唆行为中,能独立构成犯罪,不按共犯处理的有哪些?A.协助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B.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C.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D.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答案及解析:ABCD。A项情形依刑法第358条规定,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B项情形依刑法第105条规定,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C项情形依刑法第417条规定,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D项情形依刑法第307条规定,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都不按照共犯处理。,57.对下列哪些行为不能认定为强奸罪?A.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B.甲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C.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的D.组织卖淫的犯罪分子强奸妇女后迫使其卖淫的答案及解析:AD。A项中,根据刑法第240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奸淫被拐卖的妇女是拐卖妇女罪的加重情节,故A应选;D项中,根据刑法第358条第1款第(4)项,强奸后迫使卖淫是组织卖淫罪的加重情节,故D也应当选。B项,刑法第259条第2款规定,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刑法第236条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C项,刑法第300条第3款规定,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的,依照刑法第236条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BC均以强奸罪定罪处罚,故AD为应选答案。,89.对刑法关于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规定,下列解释正确的是:A.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包括引诱、容留、介绍男性向同性恋者卖淫B.引诱成年人甲卖淫、容留成年人乙卖淫的,成立引诱、容留卖淫罪,不实行并罚C.引诱幼女甲卖淫,容留幼女乙卖淫的,成立引诱幼女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实行并罚D.引诱幼女向他人卖淫后又嫖宿该幼女的,以引诱幼女卖淫罪论处,从重处罚答案及解析:ABC.A对,卖淫包括男性向同性恋者卖淫。B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选择罪名,不是数罪,不并罚。C对,引诱幼女卖淫罪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属不同罪名,两行为构成两罪名并罚。D错,应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和嫖宿幼女罪数罪并罚。,3关于共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为他人组织卖淫提供帮助的,以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论处 B以出卖为目的,为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接送、中转被拐卖的妇女的,以拐卖妇女罪的帮助犯论处 C应走私罪犯的要求,为其提供资金、账号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D为他人偷越国(边)境提供伪造的护照的,以偷越国(边)境罪的共犯论处 解析:C。A项构成第358条第3款规定的协助组织卖淫罪;B项直接构成拐卖妇女罪,因为刑法第240条第2款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接送和中转本身即是拐卖的形式;C项,刑法第156条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D项构成刑法第320条的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该条规定“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题需要熟悉各个法条。,67.强迫他人卖淫具有下列哪种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A.强迫多人卖淫B.多次强迫他人卖淫 C.强奸后迫使卖淫D.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十一、将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