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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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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docx

    XX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1 编制目的11.2 编制依据11.3 适用范围11.4 事故分级1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2.1 领导机构及职责22.2 办事机构及职责42.3 工作机构及职责42.4 现场指挥机构及职责52.5 专家组组成与职责62.6 县政府职责63 ,预警和预防机制63.1 信息监测与报告63.2 预警预防行动73.3 预警级别与发布、解除程序73.4 分级响应及响应措施73.5 终止程序84 .应急处置84.1 信息报告84.2 先期处置94.3 指挥与协调94.4 应急联动机制104.5 力量部署104.6 信息发布114.7 应急结束115 .后期处置115.1 善后处置115.2 社会救助115.3 保险125.4 评估126 .应急保障126.1 通信保障126.2 应急救援队伍保障136.3 技术储备与保障136.4 奖励与责任137 .监督管理137.1 应急预案演练137.2 宣教培训147.3 预案制定与更新147.4 预案解释147.5 预案生效时间148 .附则148.1 名词术语解释14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有效预防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危害,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并使应急救援工作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实施,特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并与黑龙江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鸡西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XX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因特种设备本身或外在(人为)因素,导致设备爆炸、损坏、失效、缺陷、故障而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主要原因的特种设备事故应对工作。1.4 事故分级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一级)、重大事故(二级)、较大事故(三级)、一般事故(四级)。1.4.1 特别重大事故(一级)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特种设备事故。(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1.4.2 重大事故(二级)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特种设备事故。(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1.4.3 较大事故(三级)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特种设备事故。(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O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1.4.4 一般事故(四级)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特种设备事故。(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O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作出的补充规定。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 领导机构及职责成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作为常设机构,统一指挥、协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副指挥长:县市场监管局局长成员:县委宣传部、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煤管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民政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负责人。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可临时调整增加其他有关单位。指挥长职责:全面负责指挥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工作,对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副指挥长职责:(1)配合指挥长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指挥长报告重要情况和提出建议。(2)组织做好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及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急响应程序的编制、修订和实施工作。(3)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等工作。成员单位职责:(1)县委宣传部。负责按照新闻报道、信息发布有关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2)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组织专家参加救援,提供技术支撑。(3)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危险化学品专家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工作。非煤矿山非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O(4)县公安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治安保障工作。(5)县财政局。负责保障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县级负担的相关工作经费。(6)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相关医疗卫生保障工作。(7)县煤管局。负责参与地方煤矿矿山非井下使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8)县住建局。负责市政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9)县交通运输局。参与协调交通系统特种设备(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车用气瓶)事故应急和善后处置等工作。(10)县生态环境局。参与协调环境监测工作,并对危险化学品泄漏提出处置建议。(11)县民政局。接受社会、个人和国外机构救助,负责捐赠资金、物资的管理。(12)县气象局。负责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数据信息。(13)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现场火灾扑救工作,配合其他部门或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救援工作。2.2 办事机构及职责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县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县市场监管局。主任:县市场监管局局长副主任:分管特种设备安全副局长成员:县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县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职责:(1)组织建立县直相关部门和单位之间联络协调机制。(2)研究事故预防、救援措施,制定修订县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预案演练。(3)组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Q(4)跟踪县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并为县政府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指导和咨询。(5)根据事故隐患或者事故发生情况,提出在全县范围内发布特种设备安全预警的建议。(6)提出组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导协调组(以下简称指导协调组)建议。(7)负责全县特种设备事故处置情况信息收集、汇总和上报等工作。(8)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培训与宣传工作。(9)组织协调开展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10)承办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2.3 工作机构及职责县指挥部按照各单位职责分工,将成员单位分成治安保障组、综合协调组、应急救援组、医疗保障组、环境监测组等5个工作组。各工作组成员单位及职责:(1)治安保障组组长单位:县公安局成员单位:县公安交警支队、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职责: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治安保障工作。包括:警戒警示、治安管理、交通管制、疏散人员、维护秩序、打击犯罪。(2)综合协调组组长单位:县市场监管局成员单位:各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单位。职责:负责事故现场综合协调、文秘等工作;负责接收、整理并封存事故现场各部门提交的事故相关证据与资料,为应急救援结束后事故调查处理做好准备。(3)应急救援组组长单位:县市场监管局成员单位: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气象局、涉事部门(县应急管理局、县煤管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事故发生地县政府及事故企业、事故企业主管部门等。职责: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事故现场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事故应急救援;民用机场除专用设备以外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矿山非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协调交通系统特种设备(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车用气瓶等)事故应急救援;负责收集事故发生的相关证据与资料交与综合协调组,为应急救援结束后事故调查处理做好准备。(4)医疗保障组组长单位:县卫生健康局成员单位:县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县疾控中心、各医疗单位。职责:负责现场医疗救援、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5)环境监测组组长单位:县生态环境局成员单位:县气象局,本地生态环境、气象部门。职责:负责事故现场危险化学品泄漏时环境监测、并对危险化学品泄漏提出处置建议;负责协调县气象局为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数据信息。2.4 现场指挥机构及职责当发生特种设备较大以上事故时,由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5个工作组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县指挥部副指挥长成员:负责参与现场处置的5个工作组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现场指挥部总指挥职责:全面负责指挥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对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2.5 专家组组成与职责由县指挥部组织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由县指挥部统一调度。鲍福昌(鸡西特种设备检验研究所高级工程师)耿文利(鸡西特种设备检验研究所高级工程师)王明磊(鸡西特种设备检验研究所检验师)刘召泉(黑龙江嵩琳电梯有限公司工程师)专家组职责:(1)在县指挥部组织下定期召开会议,对国内外近期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案例进行研究、分析,开展与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科学研究O(2)参与起草或者修订完善本地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及应急响应程序、救援方案。(3)为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供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技术参数和特性;分析发生次生、衍生事故可能性并提出预防措施;对现场应急救援方法、步骤、措施等提出建议。2.6 县政府职责(1)组织制定并落实本级一般级别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根据本地情况建立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体系或者纳入相应应急处置与救援体系。(2)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事故后,依法启动本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全面负责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立即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根据突发事件级别,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应急救援。3 .预警和预防机制3.1 信息监测与报告县市场监管局要组织完善特种设备动杰监管系统,及早发现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1)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组织网络。以市场监管部门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体,积极发挥专职执法机构、基层政府和组织(乡镇(街道)和村屯(社区)、大型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及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O(2)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网络。建立相关技术支持平台,包括重点监控特种设备辨识系统、事故隐患预警系统、安全状况评价系统、举报系统等,保证预警支持系统信息传递准确、快捷、高效。(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安全意识,对特种设备要进行定期检查和巡回检查,随时掌握动态变化情况,一旦出现危及安全生产问题,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第一时间向县市场监管局报告,县市场监管局迅速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赶赴现场,同时向市市场监管局报告。3.2 预警预防行动当确认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事故时,县指挥部应当立即按照程序启动本预案:(1)化工企业爆炸、停电、火灾事故。(2)地震。(3)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停电、火灾事故。(4)暴雨(雪)、大风(沙尘暴)、雷电等气象灾害。(5)其他可能引起特种设备事故的灾害性事故。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县政府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预警信息后,应立即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要及时报告市政府和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3.3 预警级别与发布、解除程序根据特种设备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急性等相关因素,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一般(四级)四个预警级别,并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来表示。预警级别与事故分级对应。(1)一般级别预警,由县政府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经县政府领导批准后,及时上报市指挥部,由市应急局指挥中心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统一对外发布或者宣布解除。(2)较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事故预警,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报请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市应急局指挥中心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统一对外发布或者宣布解除。县应急指挥部要密切关注可能发生的事故发展态势,并根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组提出的预警建议,及时与市应急指挥部沟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或预警解除,并将调整结果及时报告市政府总值班室。3.4 分级响应及响应措施(1)发布蓝色、黄色预警后,市指挥部、县政府应按照程序启动应急预案,依据相关应急预案做出响应。蓝色预警响应:县政府要求有关部门、企业和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和预警等工作。响应措施:县政府指挥部会同市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组织调度本级有关部门的资源和力量,进行处置。黄色预警响应:在蓝色预警响应基础上,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对特种设备事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级别,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响应措施:市指挥部会同省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全面负责调度市、县政府的资源和力量,进行处置。(2)发布橙色、红色预警后,市指挥部及县政府在采取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进一步采取措施。橙色预警响应:市、县消防救援队伍和特种设备救援队伍原地待命。责令其他应急救援与处置指挥人员、值班人员等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准备。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电等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响应措施:省指挥部会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组织调度有关部门和市、县政府的资源和力量,进行紧急处置。红色预警响应: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特种设备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响应措施:按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国质检特2005206号)规定,在国务院的领导下,省政府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协调,调动全省资源和力量,进行紧急处置。3.5 终止程序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县指挥部办公室、有关部门、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对特种设备事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当引发特种设备事故因素基本消除或已得到有效控制时,应及时发布预警解除信息,同时终止各项预警行动和措施,恢复日常基本监测监控状态。4 .应急处置4.1 信息报告(1)信息报告程序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责任人接到报告后,于1小时内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或县(市)区以上政府报告信息。确认为一般或者较大事故的,县(市)区政府及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在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于20分钟内向市政府及市市场监管局电话报告,并于1小时内书面报告;市政府在接到事件信息报告后,于30分钟内向省政府总值班室电话报告,并于2小时内书面报告。确认为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县(市)区政府及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在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于20分钟内向市政府及市市场监管局电话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省政府总值班室电话报告;市政府在接到事件信息报告后,于30分钟内向省政府总值班室电话报告,并于1小时内补报简要文字报告;同时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准确详实情况,最迟不超过3小时向省政府总值班室书面报告。(2)报告内容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联系人及电话、报告时间;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4.2 先期处置(1)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2)事发地的市场监管局应当根据事故级别按照程序向本级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3)当不能及时有效控制事故危害时,事发地市场监管局立即报告本级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接报后立即向市政府报告,经市政府同意后立即报省市场监管局。4.3 指挥与协调根据特种设备事故级别,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省、市、县(市)区政府指挥,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参与、协同作战。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级别。(1)发生特别重大特种设备事故,启动一级响应。响应措施:按照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国质检特(2005)206号),在国务院领导下,省政府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协调,调动全省资源和力量,进行紧急处置。(2)发生重大特种设备事故,启动二级响应。响应措施:省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会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组织调度省有关部门和市、县(市)、区政府的资源和力量,进行紧急处置。(3)发生较大特种设备事故,启动三级响应。响应措施:市指挥部会同省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调度市、县(市)、区政府的资源和力量,进行紧急处置。(4)发生一般特种设备事故,启动四级响应。响应措施: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会同市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组织调度县(市)、区政府资源和力量,进行紧急处置。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如初步判断发生的是较大以上级别特种设备事故,或者无法控制极有可能发展成为较大以上级别特种设备事故时,在立即启动本县(市)、区预案开展前期应急救援的同时,立即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真实情况及预计情况,以便市政府根据需要及早启动市级应急响应并向省政府汇报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当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技术力量不足以应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时,当地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可以向市指挥部报告,申请市指挥部派遣应急救援专家进行支援。各区市场监管局无特种设备监管业务,由市市场监管局指导各区政府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直接参与各区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并根据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15号)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4.4 应急联动机制(1)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应急救援工作预案,并将应急救援工作预案报县指挥部办公室备案。(2)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装备、物资设备,在实施抢险救援时由县指挥部统一指挥整合、调动。(3)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命令后要立即进入应急状态,以最快速度到达事故现场,以工作组为单位向现场指挥部报到,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调度。4.5 力量部署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向县指挥部指挥长建议由政府负责依法动员、调动、征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占用场地。调动由县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指挥部成员单位专业人员,同类别设备大企业专业人员,消防救援人员组成的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救援。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阻拦和拒绝。4.6 信息发布(1)特种设备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由县委宣传部组织相关媒体,县政府新闻发言人统一发布相关信息。(2)县委宣传部要派人员到现场指挥部工作,负责对现场媒体活动的管理、协调、指导和服务。(3)县指挥部负责组织参与救援的成员单位和专家撰写新闻通稿及灾情报告,报县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发布。(4)各成员单位在收集、整理、传递事故信息时,必须及时、准确,不得迟报、漏报、误报,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发布信息。4.7 应急结束(1)事故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事故危害得以控制、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即告终止。(2)事故应急处置需结束时,县指挥部办公室将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告报请县政府批准做出同意应急结束决定。(3)一般事故由发布启动预案的事发地政府宣布应急结;较大事故由启动预案的市政府宣布应急结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由省政府、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宣布应急结束。(4)应急结束决定后,由县指挥部办公室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故处置的各成员单位,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消息。5 .后期处置5.1 善后处置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所发生的费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由事发单位负责。事故救援结束后,事发地市(县)区政府应当做好安抚、抚恤、理赔工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做好社会救助、保险等善后处理事项,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5.2 社会救助社会、个人和国外机构开展救助,捐赠资金、物资的管理由县应急管理局和县民政局负责,事故发生地市(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进行监督。5.3 保险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灾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由为特种设备事故单位承保财产险、事故险的保险公司负责,实施理赔的工作程序、标准,按照企业与保险公司的协议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鼓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5.4 评估5.4.1 开展评估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按照事故级别实施评估:(1)发生特种设备特别重大、重大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发生特种设备较大事故后,由调查组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评估。(3)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由市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评估。5.4.2 评估内容总结评估的要素包括:指挥体系运转是否顺畅;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定位是否准确;预警机制是否完善;应急响应是否及时有效;应急救援队伍是否满足需要;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的完整性和实用性;应急救援措施是否有力、有效;物资保障、医疗、交通运输、治安保卫、人员保护、通信能力情况;预案的完整性和可行性。县指挥部按照省、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应急救援行动及应急救援预案实施的评估报告,总结、分析、吸取事故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并对预案进行修订。6 .应急保障6.1 通信保障(1)县指挥部办公室应建立与成员单位、相应专业救援机构、上下级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有关专家的通信联络数据库,各值班电话24小时值守。(2)县发改委协调XX热电有限公司、县应急管理局协调XX无线电管理处和各通讯运营企业,保障通信设施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正常运转,保障信息传输渠道畅通。(3)县市场监管局组织建立全县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及时反映特种设备基本情况、安全状况和事故预警。6.2 应急救援队伍保障县指挥部结合本地实际,在特种设备企业建立救援队伍基础上,整合我县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指挥部成员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局、县煤管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生态环境局、等单位的专业人员,消防救援人员,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承压类特种设备制造、安装、修理,气瓶检测、充装等重点企业和规模较大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专业救援队伍,特别是承压锅炉、城镇燃气、电梯等应急救援专业队伍。救援队伍配备专业救援设备、设施,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6.3 技术储备与保障(1)市、县(市)市场监管局应当根据辖区内特种设备分布特点,组织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等专业技术人员建立相应专家库。(2)市、县(市)市场监管局应当针对多发事故,制定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等安全技术规范。6.4 奖励与责任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县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并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1)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2)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重大事故和突发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以及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 .监督管理7.1 应急预案演练(1)市、市(县)市场监管局应当组织或者督促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每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2)本预案至少每三年进行1次应急演练。7.2 宣教培训(1)市、市(县)市场监管局应当做好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向社会公布抢险电话。(2)市、市(县)市场监管局应当组织或者督促县指挥部成员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锻炼和提高应急救援综合能力。7.3 预案制定与更新本预案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制定与更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并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依据本预案及时制定和更新本地和本部门应急预案,报市市场监管局备案。7.4 预案解释本预案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7.5 预案生效时间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8 .附则8.1 名词术语解释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车辆等设备及其安全装置、安全附件。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事故隐患:可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重点监控设备:是指设备发生事故后,可能造成重特大伤亡和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在用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状况评价:根据特种设备本身的安全状况、使用环境、管理情况以及事故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社会影响等因素,通过评估、计算、分析,确定某一地区、某一单位,或者某一种设备在某一时期的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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