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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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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docx

    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修订记录日期修改内容2023年3月3日根据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增设基金份额2023年7月6日修改投资范围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部分前言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部分释义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五部分基金备案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七部分基金到达目标日期后的运作安排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九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十一部分违约责任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十二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十三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十四部分其他事项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十五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一部分前言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一一基金中基金指引(以下简称“基金中基金指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T)、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基金中基金估值业务指引(试行)、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不以其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三、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规定的免责条款、第二十二部分规定的争议处理方式。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六、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的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可能使本基金面临港股通交易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七、本基金单一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八、基金份额持有人承诺其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开户管理及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的通知、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相关决议的通知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会违反任何前述规定;承诺用于基金投资的资金来源不属于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承诺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积极履行反洗钱职责,不借助本基金进行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基金份额持有人承诺,其不属于中国有权机关或得到我国承认的联合国、其他司法管辖区有权机关制裁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不位于被中国有权机关或得到我国承认的联合国、其他司法管辖区有权机关制裁的国家和地区。九、“养老”的名称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且本基金不保本,可能发生亏损。十、本基金为养老目标基金,设置了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为三年,基金份额在最短持有期内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期满后投资人可提出赎回及转换转出申请。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最短持有期内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红利再投资获得的基金份额跟随原份额锁定持有期,因多笔认购、申购导致原持有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时间不一致的,分别计算。具体详见“基金的基本情况”部分。十一、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十二、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十三、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招募说明书披露的下滑曲线进行调整,实际投资与预设的下滑曲线可能存在差异。第二部分释义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2、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6、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指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3、基金中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16年9月11日颁布并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5、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指中国证监会2018年2月11日颁布并实施的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6、暂行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22年11月4日颁布并实施的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22、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26、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27、销售机构: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其他机构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29、基金销售网点: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30、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31、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l,2,3,4,5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或该工作日港股通暂停交易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的公告为准)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42、业务规则: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要求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某一开放式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5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人,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隙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52、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5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股息、红利、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票据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持有的基金份额,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56、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暂行规定要求,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立单独的份额类别,从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57、A类基金份额:指通过非个人养老金账户申购、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的一类基金份额,简称“A类份额”58、Y类基金份额:指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单独设立的一类基金份额,简称“Y类份额”5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价6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61、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62、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本基金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IoOo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63、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64、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65、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66、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67、基金中基金或F0F:指将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基金6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69、港股通:指内地投资人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70、最短持有期:指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三年的最短持有期,即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申购/转换转入确认日(对申购、转换转入份额而言)至该日三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的期间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及转换转出申请;该日三年后的年度对日之后(含当日),投资者可以提出赎回及转换转出申请;红利再投资获得的基金份额跟随原份额锁定持有期,因多笔认购、申购导致原持有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时间不一致的,分别计算。其中,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日期,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该对应日期或日历年度中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71、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72、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一、基金名称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二、基金的类别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三、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每笔认购、申购/转换转入申请所得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为三年,投资人在本基金发售阶段提交认购申请后所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为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投资人在本基金开放日提交申购/转换转入申请后所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为其申购/转换转入申请获得本基金管理人确认之日;最短持有期的最后一日为相应基金份额持有期起始日所对应的三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其中,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日期,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该对应日期或日历年度中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最短持有期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及转换转出申请,最短持有期届满后,即自相应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三年后的年度对日起(含当日),投资者可以提出赎回及转换转出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届满后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则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红利再投资获得的基金份额跟随原份额锁定持有期,因多笔认购、申购导致原持有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时间不一致的,分别计算。本基金到达目标日期后转型为银华尊惠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银华尊惠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不再设置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四、基金的投资目标在长期战略目标资产配置框架下,通过实现当期资产收益的最大化,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和总收益的最大化。五、基金的目标日期本基金的目标日期为2045年12月31日。在目标日期2045年12月31日次日(即2046年1月1日),在不违反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将自2046年1月1日起转型为“银华尊惠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为每日开放申购赎回模式及变更基金名称,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变更内容参见基金合同第十七章的约定。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及金额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基金的份额不少于Io(X)万份,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I(X)O万元人民币,且持有认购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三年,期间基金份额不能赎回。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规定执行。八、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本基金应当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本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将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此事项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九、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本基金根据暂行规定要求,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立单独的份额类别,从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通过非个人养老金账户申购、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的一类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单独设立的一类基金份额,称为Y类基金份额。Y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安排、资金账户管理等事项还应当遵守国家关于个人养老金账户管理的规定。在向投资人充分披露的情况下,为鼓励投资人在个人养老金领取期长期领取,基金管理人可设置定期分红、定期支付、定额赎回等机制;基金管理人亦可对运作方式、持有期限、投资策略、估值方法、申购、赎回、转换等方面做出其他安排。具体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本基金A类和Y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Y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其金额限制、费率水平等,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但应在该等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1、发售时间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2、发售方式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3、发售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4、发售价格本基金按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人民币1.00元发售。二、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不少于IoOo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三、基金份额的认购1、认购费用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基金认购费用由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计入基金投资人的基金账户,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基金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5、认购申请的确认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于投资人怠于查询而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四、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4、如果本基金单一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5、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第五部分基金备案一、基金备案的条件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IoOo万元、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法定验资机构提交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应当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本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将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此事项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申购和赎回场所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或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基金投资人可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或该工作日港股通暂停交易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认购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锁定结束后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每笔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后方可办理赎回,否则基金管理人不接受投资人的该笔赎回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每笔申购资金的最短持有期限为三年,最短持有期限的最后一日为相应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起始日所对应的后续第三个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其中,年度对日指某一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在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或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2043年1月1日之后申购的基金份额,自2046年1月1日起,虽然持有时间未满最短持有期,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按照相关规定赎回。投资人在本基金开放日申购阶段提交申购申请后所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起始日为其申购申请获得本基金管理人确认之日;红利再投资获得的基金份额跟随原份额锁定持有期,因多笔申购导致原持有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时间不一致的,分别计算。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不迟于T+10日(包括该日)支付赎回款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除外。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非港股通交易日或发生港股通暂停交易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因素消除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内(包括该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4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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