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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嘴山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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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嘴山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docx

    石嘴山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1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及时、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公共卫生安全、人民身体健康以及畜牧业造成的危害,特制定本预案。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编制。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石嘴山市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1.4 工作原则(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县(区)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县(区)人民政府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严格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损失小。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2组织体系2.1 石嘴山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石嘴山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工作,统一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副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农业农村局局长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交通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石嘴山海关,石嘴山军分区、武警石嘴山支队。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指挥部按照职责分工和协同联动工作需要,组织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2.2 成员单位职责市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和有关单位对疫情应急处置和防疫工作的宣传报道;负责跟踪境内外舆论,及时对外澄清事实,公开相关信息,做好舆论导向工作。市发改委:负责将动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有关内容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中;组织实施价格监测预警,配合有关部门保障灾后市场供应。市科技局:负责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科研攻关、成果转化等。市公安局:负责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疫区的社会秩序。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市民政局:负责做好向困难群众提供生活保障和生活救助。市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动物疫情预防、监测、应急处置及工作所需经费,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疫源调查和疫病监测;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后,及时上报指挥部,并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市交通局:协助做好公路交通设卡堵疫工作,保障应急处置人员以及疫苗、消毒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运输车辆通行。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措施,检查、督导防控工作;根据农业农村厅授权,发布动物疫情信息,并向毗邻市通报疫情,开展疫病联防协作。市商务局:负责突发动物疫情期间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情况监测,做好肉类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适时组织市场调控,维护市场稳定。市卫生健康委:发生人畜共患疾病或突发不明原因动物疫情时,负责做好人员防护技术指导,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医学观察和病人救治工作。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市场流通、餐饮及食品安全监管。石嘴山海关:负责打击动物及动物产品走私活动,防止外疫传入;做好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疫病的传入传出;及时收集、分析境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石嘴山军分区:负责协调部队系统内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疫情处置需要,协调组织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武警石嘴山支队:负责协调部队系统内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疫情处置需要,协调组织所属部队参与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工作。2.3 应急工作组及其职责(1)疫情处置工作组组长单位:市农业农村局成员单位:市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交通局、市场监管局,石嘴山海关,石嘴山军分区、武警石嘴山支队主要职责:负责疫情的预测、预警、诊断、报告;负责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定;执行疫区封锁和现场处置;维护社会治安和市场秩序;关闭屠宰场;负责应急物资采购、调运和发放等。(2)医疗救治工作组组长单位:市卫生健康委成员单位:市交通局,石嘴山军分区、武警石嘴山支队主要职责:负责人间病例及疑似病例的隔离与救治;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密切接触者进行管理;开展人畜共患病人间监测;承担公共卫生知识宣传工作。(3)宣传工作组组长单位:市委宣传部成员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石嘴山海关主要职责:负责疫情处置相关新闻审核、发布;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与市新闻主管部门建立信息沟通协调机制;负责动物疫病防控知识、法律法规等宣传教育。(4)善后处理工作组组长单位:市民政局成员单位:市财政局、发改委、商务局、农业农村局,石嘴山军分区、武警石嘴山支队主要职责:负责受灾群众安置、救助;负责生产恢复。2.4 石嘴山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石嘴山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是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市农业农村局。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分类管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协调组织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迅速排查、控制、处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落实重大动物疫情预防、预警和控制措施;编制、执行相关应急预案;落实应急体系建设任务和目标、应急演练活动、业务培训和科普宣传工作;指导、监督县(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做好重大动物疫情防治工作和应急管理工作;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发生特别重大动物疫情或接到重大动物疫情监测、预警信息,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会商或分析研判重大动物疫情扩散蔓延趋势、危害程度和范围等;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情况,提出启动或终止应急响应级别和处置措施等工作建议;根据指挥部的决定,协调组织督导各成员单位履行各自职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工作;落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综合协调、信息报送和应急值守等工作。2.5 县(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标准,参考本预案,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做好本辖区应急处置工作。2.6 专家组指挥部组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咨询专家库,聘请相关专家建立石嘴山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具体职责:(1)对相应级别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提出应对技术措施;(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准备工作提出建议;(3)参与石嘴山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防治措施的起草、修订工作;(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并对有关兽医技术人员进行培训;(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6)承担指挥部及其办事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3预报预警3.1 监测预报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机制,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市、县(区)农业农村局要按照上级业务部门的要求做好疫情监测和报告工作。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防控工作,积极配合农业农村局做好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工作。市、县(区)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监控,及时对重大动物疫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发现疫情隐患,要及时报告同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3.2 分级标准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要求,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11级)、较大(In级)和一般(IV级)四个级别。3.2.1 特别重大(I级)动物疫情(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2个以上相邻设区的市或者5个县(区)发生疫情;或在1个设区的市内有3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或呈大面积扩散蔓延态势,并感染到人。(2) 口蹄疫在14日内,在2个以上相邻设区的市的相邻区域或者5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的疫情。(3)非洲猪瘟在21日内,在2个以上相邻设区的市或者8个县(区)发生疫情;或呈大面积扩散蔓延态势。(4)动物发生牛海绵状脑病等外来人畜共患病或非洲马瘟等外来动物传染病。(5)指挥部认定的其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3.2.2 重大(11级)动物疫情(1扃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全自治区2个一4个县(区)发生疫情;或出现新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毒株引发的疫情。(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设区的市内2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或者在自治区内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3)非洲猪瘟在21日内,在全自治区5个一7个县(区)发生疫情。(4)在1个潜伏期内,5个以上县(区)发生小反刍兽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鸡新城疫等其他一类动物疫病。(5)在我市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马鼻疽、马传染性贫血等又有发生。(6)指挥部认定的其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3.2.3 较大(In级)动物疫情(1)在1个县(区)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2)在1个县(区)发生口蹄疫疫情。(3)在2个一3个县(区)发生非洲猪瘟疫情。(4)在1个潜伏期内,3个一5个县(区)发生小反刍兽疫、牛结节性皮肤病、鸡新城疫等动物疫情。(5)在1个潜伏期内,3个以上县(区)发生动物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病等人畜共患传染病;或出现感染到人的病例,并有扩散趋势。(6)二、三类动物疫病在3个以上县(区)呈暴发流行。3.2.4 一般(IV级)动物疫情(1)在1个潜伏期内,在1个县(区)发生小反刍兽疫、牛结节性皮肤病、非洲猪瘟、鸡新城疫等动物疫情。(2)在1个潜伏期内,在1个县(区)发生动物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病等人畜共患传染病。(3)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区)呈暴发流行。市农业农村局可根据石嘴山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实际情况、应对能力等,对较大和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3.3 预警信息报告与发布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信息报告后,要组织会商或进行分析研判,对可能引发一般和较大级别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信息,向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县(区)通报,督促和指导按照本预案做好处置工作;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级别的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信息,相关单位或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方案,并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同时,向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3.4 预警行动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可能导致特别重大、重大级别的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疫情进展情况,按照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组织、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地区,按照预案做好预警准备和预防工作,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指挥部报送有关动态信息。4应急处置4.1 动物疫情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部门、动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动物疫情,并有权向县(区)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4.1.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研究、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4.1.2 报告形式市、县(区)动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动物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动物疫情。4.1.3 报告时限和程序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市、县(区)农业农村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置措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现场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怀疑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在1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同时报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市农业农村局和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可疑疫情。市农业农村局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的1小时内报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紧急情况下应在第一时间电话报告,后续补报书面材料。疑似发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和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情的,由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采集样病料及相关样品送至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4.1.4 报告内容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存栏数、免疫情况、发病数、死亡数、临床症状、诊断情况;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流行病学和疫源追溯情况;报告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4.2 特别重大、重大级别动物疫情信息报告对特别重大、重大级别的动物疫情或者疫情本身比较敏感,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级动物疫情的,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及应急工作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向市委、市政府以及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信息。信息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疫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概况,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报告市委、市政府的信息要按照疫情分级标准,注明疫情级别。4.3 先期处置突发特别重大、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时,疫情发生地政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和相关单位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按照本预案,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动物疫情的发展。4.4 响应启动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分为I级、级、m级和IV级四个级别,依次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级别的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事发地的县(区)和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并根据疫情的性质、特点、疫情发展趋势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动物疫情发生和蔓延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造成损失或恐慌。动物疫情有扩大蔓延趋势或已蔓延,需启动高级别应急响应时,应及时报告上一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区,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农业农村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同时要做好以下工作: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I)I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时,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和专家紧急分析研判影响及发展趋势,向市人民政府提出预案启动和响应级别建议,市人民政府应及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宣布启动I级响应的命令O(2)11级响应。发生重大突发动物疫情时,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和专家紧急分析研判影响及发展趋势,向指挥部提出预案启动和响应级别建议,市指挥部应及时报告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由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宣布启动II级响应的命令。市指挥部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3)In级响应。发生较大突发动物疫情时,事发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后,由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启动HI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动物疫情发生现场,指导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4)IV级响应。发生一般突发动物疫情时,事发地县(区)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后,由当地县(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启动IV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赶赴动物疫情发生现场,指导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4.5 响应措施4.5.1 I级响应措施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1)市、县(区)人民政府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由涉及跨区域的上一级政府决定。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逐级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设置临时性的动物防疫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运载动物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做好新闻发布工作;组织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2)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紧急措施。组织动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开展有关流行病学调查和防控技术规范的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进行综合评估。(3)各级动物疾病预防控制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紧急措施。负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按规定采集病料,送自治区级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技术培训。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现场指导动物疫情处置工作。(4)海关紧急措施。境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按照国务院、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停止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输入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加强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的检疫和防疫消毒;参与打击非法走私入境动物或动物产品等违法活动;境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加强出口货物的查验,会同有关部门停止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暂停使用位于疫区内的依法设立的出入境相关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立即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并协助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采取区域封锁、动物扑杀和消毒等措施,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4.5.2 11级应急响应措施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自治区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由自治区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市、县(区)人民政府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疫情发生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自治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4.5.3 In级应急响应措施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动物疫情情况,提出启动市级应急预案的建议,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疫情级别,启动疫情应急预案。(1)市人民政府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紧急措施。组织、指挥相关部门和县(区)扑疫工作和群防群控工作;根据需要调集各种应急处置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按相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2)市农业农村局紧急措施。对较大突发动物疫情及时采取有效防控应急措施,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按照规定向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报告调查处理情况。(3)县(区)人民政府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疫情发生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4.5.4 IV级应急响应措施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级农业农村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对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时采取有效防控应急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本级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报告。市农业农村局应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4.6 现场处置由动物疫情发生地政府设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处置工作,包括动物疫情处置、染疫或疑似染疫人员的隔离救治等。必要时,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4.7 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人员应当配备防护用品用具,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特别是在处置一些危害严重的人畜共患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应急处置人员应采取疫苗接种、配备防护服等防护措施,确保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加强应急处置人员进出疫区的管理,严格进出疫区人员的消毒。4.8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按照分级响应原则,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信息发布工作由各级政府新闻发言人或现场指挥部指定的新闻发言人负责发布。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处置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发布,较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处置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一般突发动物疫情处置以县(区)人民政府名义发布。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要密切关注舆情信息,及时做好舆情管控、引导工作。(1)信息发布的主要内容包括:发生动物疫情病种及监测和预警情况。动物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动物、死亡动物及同群动物数量,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数量,动物疫情处置进展情况等;事件责任单位的基本情况等。(2)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办新闻发布会。4.9 社会动员(1)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政府根据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动物疫情处置,紧急情况下可征用和调运车辆、物资、人员等。(2)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政府组织各方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邻近的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动物疫情发生地提供支援。4.10 响应终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发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按规定处理后,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经彻底消毒评估合格后,由原应急响应启动机关决定终止响应。5应急保障5.1 应急队伍保障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对应急队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实时调整人员数量和专业结构。县(区)级以上政府建立由农业农村、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武警等有关单位人员及专家组成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伍,具体实施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工作。5.2 经费物资保障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将重大动物疫情确认、疫区封锁、疫情监测、扑杀及其补偿、消毒、无害化处理、疫源追溯、应急防控物资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所需资金保障;在保证防控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控经费使用的管理、监督、绩效评价。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计划建立应急防控物资储备库,并负责物资管理、维护、保养和更新。5.3 基础设施保障市、县(区)应当设立具备符合生物安全要求的兽医系统实验室、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厂和临时掩埋场、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通道等动物防疫体系基础设施。5.4 交通运输保障交通运输部门要保证应急处置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和优先放行,优先组织运送紧急防控人员和物资。5.5 通信与信息保障各级通讯主管部门保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5.6 医疗卫生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开展人畜共患病人间疫情监测,做好筛查、隔离与治疗工作,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通报疫情信息,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5.7 治安保障公安部门、武警部队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6恢复重建6.1 善后处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限制、流通控制等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动物疫情发生地政府及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恢复生产工作,做好损失补偿、保险理赔、征用补偿、活畜禽交易市场和屠宰厂(场)开放、按规定恢复生产等,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动物疫情发生地政府应当对在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过程中感染人畜共患病或造成伤亡的工作人员给予医疗救治及经济补偿。6.2 总结评估(1)特别重大、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评估;较大及一般动物疫情,由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组织评估。(2)突发动物疫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动物疫情发生地政府形成处置突发动物疫情专项工作报告,逐级报市指挥部办公室。7日常管理7.1 宣传培训市、县(区)政府要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做好动物防疫知识科普,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等方面的作用。7.2 应急演练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年组织开展1次应急演练,始终保持组织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能力。7.3 预案管理与更新(1)本预案由市农业农村局制定,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2)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后,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政府备案。(3)市农业农村局要根据农业农村部、自治区农业农村厅重大动物疫病病种调整、预案演练时发现的问题、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7.4 责任追究各级政府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O8附则8.1 预案解释本预案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8.2 名词术语(1)重大动物疫情:是指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2)我市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马鼻疽、马传染性贫血等在我市曾发生过,但已消灭的动物疫病。(3)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4)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养殖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5)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6)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8.3 “以上”、“以下”的含义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8.4 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8年2月印发的石嘴山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石政办发20187号)同时废止。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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