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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宿迁市校园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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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宿迁市校园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宿迁市校园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校园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学生和教职工在校园食堂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校园食堂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本办法所称校园食堂是指设立于学前教育机构、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学校、高等学校,为学生、教职工提供集中就餐服务,按要求具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材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供应及就餐空间的场所。第三条【基本原则和工作机制】校园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程监控、属地管理、学校落实的原则,实施分级管理,建立教育、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等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校1园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法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校园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对工作,完善校园食堂食品安全评议、考核机制,将校园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第五条【食品安全委员会职责】市、县(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统筹协调、推动解决本行政区域校园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第六条【部门职责】教育部门负责校园食堂食品安全的行政主管工作,指导和督促学校落实校园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校园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校园食堂食品安全实施全覆盖监督检查。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校园食堂食品安全监测和营养健康指导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商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校园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第七条【学校职责】学校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校园食堂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校园食堂管理相关制度,落实校园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食品来源、采购、加工制作全过程的监督,保障用餐安全。第八条【阳光采购制度】本市建立“阳光直采”平台,全面实施校园食堂食品阳光采购制度;校园食堂食品阳光采购遵循质优价廉、安全健康、符合营养需要的原则。第二章学校职责第九条【校长负责制】校园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校园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负总责,履行下列职责:(一)定期组织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校园食堂食品安全问题;(二)参加校园食堂食品安全检查,组织落实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和重大隐患整改措施;(三)支持和保障校园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四)定期参与陪餐;(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校园食堂食品安全的其他职责。第十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学校在依法配备食品安全员的基础上,用餐人数300人以上的学前教育机构食堂以及用餐人数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应当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校长做好校园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食品安全总监直接对校长负责,食品安全员对食品安全总监或者校长负责。第十一条【公益性原则】校园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鼓励学校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第十二条【食堂建设要求】校园食堂建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应当做到明厨亮灶,通过视频或者透明玻璃窗、玻璃墙等方式,公开食品加工过程。第十三条【新改扩建要求】新建、改建和扩建校园食堂,学校应当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与校园食堂食品安全有关的选址、流程布局和功能分区等进行指导,并向教育部门报告。校园食堂停办或者变更经营模式的,学校应当向教育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十四条【食堂管理制度】校园食堂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管理、食品采购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台账记录、食品出入库与储存、食品加工操作规程、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与维修保养、食品留样、食品添加剂使用、餐厨废弃物处置等制度。第十五条【岗位责任制】学校应当根据学生就餐规模,建立采购、储存、加工、财务、食品安全管理、营养健康管理等岗位责任制,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明确岗位职责。关键岗位人员应当定期轮换。第十六条【自查制度】校园食堂应当在食品安全自查工作的基础上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的工作制度,对发现的校园食堂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并形成记录。第十七条【陪餐制度】学校应当建立学校相关负责人每餐陪餐制度,有条件的学校应当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及时回应家长反映的问题。第十八条【民主参与】学校应当成立由教职工、家长和成年学生代表组成的膳食管理委员会,参与和监督校园食堂食品安全、质量、价格、财务等方面的管理工作。教职工代表人数不得超过膳食管理委员会人数的一半。第十九条【突发事故处置】学校应当建立校园食堂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故报告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第二十条【宣传教育】学校应当开展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科普教育,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醒学生常见的食品安全误区,帮助学生养成良好个人卫生习惯,提升学生食品安全意识和健康素养。第二十一条【反食品浪费教育】学校应当加强反食品浪费教育和管理,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纳入教育教学内容,通过学习实践、体验劳动等形式,开展反食品浪费专题教育活动,培养学生形成勤俭节约、珍惜粮食的习惯。第三章采购管理第二十二条【平台定位】“阳光直采”平台是政府为校园食堂食材采购提供的公共服务平台,实行统一审核、线上采购、阳光配送、全程监控、信用管理的运营机制。第二十三条【公益性原则】“阳光直采”平台为校园食堂提供食材集中采购服务应当遵循公益性原则,不得向学校、校园食堂食材配送单位(以下称配送单位)收取费用。第二十四条【平台建设】“阳光直采”平台应当充分发挥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优势,打造标准化平台服务流程及管理体系,为学校、配送单位提供便捷、优质的集中采购服务。第二十五条【资质要求】配送单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校园食堂卫生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等相关规定的资质要求。第二十六条【资质公示】“阳光直采”平台应当公示配送单位的营业执照、许可证或者备案信息等内容;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第二十七条【采购服务协议】“阳光直采”平台应当与学校、配送单位签订集中采购服务相关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与管理要求。第二十八条【责任要求】配送单位应当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执行“阳光直采”平台管理规定,合法合规提供集中采购服务。第二十九条【食品采购要求】学校应当采购符合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需要的食品,严禁采购、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以及可能产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条【考核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阳光直采”平台相关工作纳入政府食品安全年度考核内容。第三十一条【教育部门监管】教育部门对校园食堂食品安全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指导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校园食堂食品安全协同监管、食材采购、食材验收、学生餐费统一监管等管理制度;(二)对校园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开展日常管理,对校园食堂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考核;(三)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校园食堂食品安全智慧化管理体系,开展校园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建设;(四)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信息公布机制,准确、及时、客观公布相关信息;(五)依法查处学校违规采购、侵占学生利益等行为;(六)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校园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工作;(七)其他与校园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有关的职责。第三十二条【市场监管部门监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校园食堂食品安全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建立配送单位准入、退出、上线、下线、淘汰等监督管理机制,对配送单位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和信用管理;(二)对学校使用“阳光直采”平台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实施入校食品采购、检测、配送等食品安全全程追溯管理;(三)对“阳光直采”平台实施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价;(四)及时处置学校、配送单位以及“阳光直采”平台之间的纠纷;(五)对学校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进行随机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六)依法查处通过“阳光直采”平台进行集中采购过程中,涉及校园食堂食品安全、价格违法、计量违法、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七)会同教育、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工作;(八)其他与校园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有关的职责。第三十三条【卫健部门监管】卫生健康部门对校园食堂食品安全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组织校园食堂食品安全风险和营养健康监测;(二)对学校提供营养指导,倡导健康饮食理念;(三)开展适应学校需求的营养健康专业人员培训;(四)指导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五)组织医疗机构救治校园食品安全事故受害人员;(六)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校园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工作;(七)其他与校园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有关的职责。第三十四条【投诉举报制度】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学校应当建立校园食堂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妥善处理投诉举报,并将处理情况进行公布。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指引性规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约谈规定】校长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学校、校园食堂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由教育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学校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第三十七条【法律责任】学校、配送单位违反“阳光直采"平台采购制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进行处理。第三十八条【行政责任】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校园食堂食品安全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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