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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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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天津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实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打造全国先进制造研发基地,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3)4号),规范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严格实施零基预算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45号)等国家和我市有关文件要求及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天津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由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我市企事业单位在高质量投资、信息系统与应用、集成电路、生物医药、新材料、高端装备、航空航天、工业互联网、数字化转型、智能化数字化应用场景等领域建设的项目。第三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是项目的市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按职责负责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和绩效评价等管理。第四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制定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和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建立专家库,组织项目评审和认定,提出预算安排建议、编制资金安排使用计划,设定绩效目标和实施考核,以及跟踪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委网信办、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组织预算编制、办理资金拨付和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配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考核。第五条区工业和信息化、网信、发展改革、科技、财政主管部门是项目的区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项目的受理、初审、推荐,配合验收、绩效评价、资金拨付、跟踪管理、绩效考核等工作。第六条项目评审认定、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依法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所需经费在专项资金中列支。第二章支持范围、标准和方式第七条专项资金重点聚焦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提高产业能级、促进制造业转型升级、提升制造业创新能力和强化制造业要素保障等方向,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围绕国家战略部署和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任务,每年选择重点支持方向,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通过评审认定等方式确定支持的项目。第八条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和标准:(一)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范围是工业企业高质量投资、信息系统与应用、集成电路、车联网、生物医药和中医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汽车与新能源汽车、绿色石化、航空航天、轻工、产业垂直整合等项目实施。对各类投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10%-30%,择优给予不超过补贴上限的资金支持;对各类奖励项目,按销售收入、实施成效、资质认定等情况,择优给予不超过补贴上限的资金支持。(二)提高产业能级。支持范围是工业企业持续发展壮大、工业中小企业提升规模、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争创战略性新兴产业百强企业、发展集群促进组织和运营机构、建设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特色化发展、培育领航企业、激励单项冠军、发展专精特新企业、提升军工领域企事业单位发展水平等项目实施。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组织和运营机构、示范基地、主题园区、企事业单位等项目实施主体,按其产值、排名、资质等情况,择优给予不超过补贴上限的资金支持。(三)促进制造业转型升级。支持范围是工推进智能制造试点、工业互联网平台和安全体系建设、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智能化数字化应用场景、新型智能基础设施、绿色制造体系、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服务型制造和工业设计等项目实施。对各类投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10%-30%,择优给予不超过补贴上限的资金支持;对各类奖励项目,按方案质量、典型试点、实施成效、资质认定等情况,择优给予不超过补贴上限的资金支持。(四)提升制造业创新能力。支持范围是鼓励科研院所来津发展、创新平台发展、卡点技术攻关、推动新产品创新应用等项目实施。对各类投资等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30%,择优给予不超过补贴上限的资金支持;对各类奖励项目,按资质认定、创新-3-产品推广应用、合同金额等情况,择优给予不超过补贴上限的资金支持。(五)强化制造业要素保障。对直接拉动制造业发展的数据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0%,择优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六)实施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引育。对国家重大项目以及创新中心,按要求给予地方配套支持。择优对本市引育的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根据投资规模、产业拉动、促进就业、技术攻关、经济社会效益等综合评价给予资金支持,支持金额根据评价结果和年度财政承受能力确定。(七)对重点引育项目开展股权投资。设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投资基金,依托海河产业基金,择优对重点引育项目开展股权投资,投资收益循环用于制造业投入。第九条项目支持的方式(一)支持类项目。符合政策支持方向,通过第三方机构评审,在项目建设完成前给予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二)奖补类项目。符合政策支持方向,通过第三方机构评审或认定,按照标准给予事后奖励或补助的项目。第十条每年度内,同一个项目仅享受1次支持,同一个主体可享受最多3次支持。对已获专项资金支持的市级项目再获国家级的,按市级与国家级奖补标准差额给予支持。同一项目获得国家和市级奖补资金总额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对超过部分应核减市级资金额度。第三章项目申报第十一条在政策实施周期内,有侧重地开展政策支持,确定支持重点。每年10月底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委网信力、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发布下一年度首批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重点支持方向、申报条件等要求。项目申报流程如下:(一)项目按照属地申报,各区工业和信息化、网信、发展改革、科技主管部门分别组织本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项目。(二)各区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推荐意见,连同区财政局出具的资金配套承诺一并上报对口市主管部门。第十二条项目申请单位应为注册、税务征管关系均在本市的企事业单位,不存在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二十七条所列的行为,未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内控制度健全,财务制度规范,具备承担完成项目的能力。项目申请单位应履行以下责任:(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按时如实填报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二)申请项目时,应主动提供信用中国本企业信用信息报告,以及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信用查询情况,并对本单位未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进行书面承诺。(三)支持类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与对口项目市主管部门签署项目任务书,按照项目任务书实施项目,及时报告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四)支持类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对专项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各级主管部门做好项目中期检查、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五)支持类项目的承担单位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内容后,及时向区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做好项目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对验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四章项目评审和认定第十三条建立政府、投资机构、金融机构联合评审机制,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组织设立项目联合评价小组,负责项目评审认定工作。第十四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建立专家库。专家库由天津市智能科技产业、大数据产业、生物医药产业等专家咨询委,以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投融机构、企事业的专家组成。第十五条专家库和投融机构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每次随机抽取部分专家,与投融资机构组成评审组出具评审意见。每个方向项目的评审和认定原则上应在同一时段进行。评审通过的项目原则上推送给名单内所有投资机构、金融机构对接,实现“补、投、贷”联动。对政策参与度高,投资或贷款规模较大、效果较好的机构,可选拔作为常驻评审机构。第十六条各市主管部门按各自方向负责项目的评审认定,由第三方机构提供支撑服务。支持类项目评审由评审组根据项目申请材料、申请单位陈述、质疑答辩等情况,综合评价项目的可行性、建设内容、技术水平、资金预算、社会经济效益、示范作用等情况进行评价打分,择优遴选,综合评议提出评审组评审意见。奖补类项目由评审组或第三方机构依据奖补政策对项目是否-6-具备奖补条件进行择优认定。第十七条下达项目计划流程:(一)各市主管部门召开联席会议,根据各部门项目实际情况和专项资金预算规模,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二)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根据联席会议确定的资金分配方案,按负责的方向将拟立项项目分别根据本部门项目立项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及时将审批通过的立项项目清单反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请党组会审议,审议通过后会同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计划。第五章资金拨付及管理第十八条根据项目计划,市财政局将市级专项资金预算下达项目所在区,由区财政局连同区配套资金一并拨付至项目单位。第十九条对政府购买服务等项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项目及预算审核通过后,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履行政府购买服务程序并将结果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审核确定的项目及金额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据此拨付资金。第六章项目过程管理第二十条各区主管部门应对每批次项目(含以前年度)建立跟踪统计分析机制和项目管理台账,与项目承担单位形成长期、固定联系,及时掌握企业发展和项目实施情况,并协调解决项目-7-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第二十一条各市主管部门应对所负责方向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建立项目管理台账,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第二十二条项目计划下达后,支持类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对口项目市主管部门签署项目任务书。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任务书实施项目。因特殊原因需调整项目任务书相关内容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区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区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区主管部门向市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市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调整。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变更所在行政区的,由原所在区负责资金拨付、资金配套及项目管理。支持类项目通过验收前,项目承担单位迁出我市的,应退回专项资金。第七章项目睑收第二十四条支持类项目完成后应履行验收程序,核查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实际投资额及各项工作是否全部完成,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奖补类项目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组织验收。第二十五条支持类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向区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各市主管部门根据总体项目完成情况组织项目验收。第二十六条市主管部门分别组织各自支持方向项目验收,印发验收通知,发起验收工作。各区主管部门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区内项目承担单位提交验收材料,报送至对口市主管部门。验收完毕,各市主管部门将项目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查。第二十七条验收专家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根据项目验收材料,通过听取项目单位汇报或实地考察项目情况等方式,对项目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提出专家组验收意见。各市主管部门应对专家组验收意见进行确认。对通过验收的项目,予以结项。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市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决定,如果具备整改条件,整改后可再次申请验收;整改后验收仍未通过的项目,收回财政资金;对未通过验收,且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项目,收回财政资金;对验收前项目承担单位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支持类项目,视为未通过验收,收回财政资金。收回财政资金由项目的区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完成,并将收回情况报市主管部门。对于无法收回财政资金的项目,由项目的区主管部门履行司法程序,追索财政资金。第八章绩效评价第二十八条专项资金实行全程绩效管理,建立涵盖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绩效评价指标选用坚持“定量优先、简便有效”的原则,确不能以科学量化指标评价的,可在定性分析基础上,根据绩效情况予以评价,以提高绩效评价质量。在年度政策实施前,先行分析预测项目经济贡献情况,作为政策执行前置条件和后续绩效考核依据,并在项目申报指南中明确投资规模、产业拉动、促进就业、核心技术攻关、市场预期、经济贡献、节能环保水平等前置量化绩效目标,根据绩效考核结果不断调整完善支持重点和方式。第二十九条按照本市绩效评价管理有关规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按照各自负责的方向,对项目的实施内容、资金使用、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对具有明显社会和经济影响的项目进行重点评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会同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部门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以后年度支持方向的重要依据。第九章监督责任第三十条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内控制度、财务制度和项目管理制度,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对本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验收材料、资金使用和相关佐证材料等负责。第三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骗取财政资金补贴的,一经查实不再受理其申报申请。项目评审验收专家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评审认定结果、项目验收结果负责。若发现违纪行为,不再承担项目评审认定和验收工作。以上行为涉嫌违法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三十二条各区级财政(含功能区财政)部门须及时拨付市级财政资金,并真实、足额配套区级财政资金。区级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提高工作效率,取消不必要的环节,为企业减轻负担;各级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如果存在违规分配、虚假配套、-10-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国家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章信息公开第三十三条各市主管部门应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妥善处理涉密信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在各自网站公开以下信息:(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年度申报指南等相关政策文件。(二)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规定的受理期限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项目申报情况。(三)专项资金按规定程序审核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资金分配情况。(四)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评价、检查。(五)专项资金有关投诉事项处理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处理投诉情况及处理情况。第三十四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应妥善处理涉密信息,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依法不予以公开;对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创造条件将不涉密内容公开。第十一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附件:天津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实施细则天津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为大力实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深化落实天津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津政办规2023)4号),进一步细化政策内容,明晰支持标准,制定本细则。一、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一)发挥重大项目关键性作用1 .支持工业企业高质量投资。(I)实施重大项目牵引工程,支持企业改造升级,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补足重点产业关键环节短板的重大工业项目,以及总投资K)OO万元以上的促进智能化、高端化、绿色化、数字化、低碳化、增产扩能等新一轮工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竣工投产后按照设备、软硬件工具等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5000万元支持。(2)推进产业强基工程,聚焦产业基础重点领域,实施一批重大项目,对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且属于基础零部件、基础元器件、基础材料、基础工艺、基础软件等领域攻坚突破和产业化的产业基础再造项目,竣工投产后按照设备、软硬件工具等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30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二)加强专属政策支持2 .支持信息系统与应用发展。(1)对重点建设的信息系统与应用适配攻关基地,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IOoo万元支持。(2)根据评价结果,对推广成效显著的信息系统与应用产品给予奖励。其中,对80分及以上的产品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60分(含60分)至80分以下(不含80分)的产品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3 .支持集成电路发展。(1)对本市“芯火”双创基地(平台)、工业和信息化部集成电路领域重大专项、试点示范项目,按照国家支持金额,给予1:1等额奖励。(2)支持集成电路企业提规模、上台阶。对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的集成电路设计领域企业,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的集成电路制造、封测、材料领域企业,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3)支持集成电路领域芯片研发,对购买、租用电子设计自动化(EDA)设计工具软件或知识产权(IP),进而开展芯片研发的设计企业,按照购买费用或租用费用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4 .支持车联网发展。鼓励开展车路协同应用,支持车联网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落地应用和常态化运营。根据上一年度车联网的行驶里程和示范应用效果进行综合评分,对示范应用效果良好的运营主体给予资金支持。其中,对80分及以上的运营主体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60分及以上至80分(不含80分)的运营主体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14-5 .支持生物医药、中医药发展。(1)鼓励企业通过直接购买药品注册批件、临床批件或医疗器械注册证件等,引进国内外项目,推进科研成果产业化。对购买一类新药临床批件、药品注册批件、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件,且新增投资超过100O万元(不含土地购置和房地产投资)的企业,按照购买价格的10%,给予最高100O万元支持。(2)引导企业获得生物医药领域各类市场准入注册(含一致性评价)、认证和认可。对经研发获得批准文号,并首次生产的生物医药领域产品,包括化学药1至5类、预防和治疗用生物制品1至3类、按照生物制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1至2类、中药创新药、重要改良型新药、古代经典明方、中药复方制剂、同名同方药等,每个品种给予IOoO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内首创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不含二类诊断试剂及设备零部件)取得注册证书并开展首次产业化的企业,每个品种分别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际化认证的生物医药产品和医疗器械,每个品种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取得特殊医学用配方食品注册证书并开展产业化的企业,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K)(X)万元一次性奖励。以上事项,每个企业累计最高支持100O万元。(3)对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每个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个企业累计最高支持IoOo万元。(4)大力培育医药合同定制生产企业(CMo)、医药合同定制研发及生产企业(CDMO),对于CM0、CDMO重点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I(X)O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6 .支持新能源发展。围绕锂离子电池及关键材料、回收梯次利用,风电整机及关键部件,太阳能硅片、电池片、组件、光伏支架、逆变器,氢燃料电池及可再生能源制氢装备等领域,支持企业提供新能源综合系统解决方案,根据企业基础管理能力、系统集成服务能力、绩效成果等进行综合评分,对得分60分以上的企业给予奖励。其中,对得分前3名企业分别给予4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得分第4至6名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得分第7至9名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得分第10至12名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7.支持新材料发展。围绕新材料产业资源共享、中试、应用等重点领域,支持企业或机构搭建材料基因组研究中心、新材料测试评价、中试、生产应用、资源共享等新材料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按照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购置、土建领域投资)的20%,给予最高100O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8 .支持高端装备发展。围绕机器人、高档数控机床、增材制造以及相关核心零部件等领域,支持企业打造应用场景,推广应用具备自感知、自学习、自适应、自控制的高端智能装备,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Iooo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9 .支持汽车与新能源汽车发展。(1)对首次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新能源车型(包含纯电动、插电式混动、增程式和氢燃料电池汽车车型)给予奖励。其中,对产量达到5万辆的新-16-车型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产量达到2万辆的新车型给予150万元一次性奖励。(2)对首次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传统车型(新能源汽车以外车型)给予支持。其中,对产量达到10万辆的新车型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产量达到5万辆的新车型给予150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10.支持绿色石化发展。(1)优化项目用海用地审批程序,对用海审核、用地审批、规划许可等流程,并联办理、要件共享、流程优化,最大限度缩减用海用地项目手续办理时间。(2)优化产业聚集区管理模式,按照上下游一体化发展的思路,实行规范化、一体化管理,统筹资源要素配置,实现项目审批、土地供给、配套工程建设、港口物流、安全环保管理、企业服务一体化,推进绿色石化各环节协同发展。(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滨海新区人民政府)11.支持航空航天发展。(1)对补足产业关键环节短板的航空航天重点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2)支持企业取得国家及国际航空航天民用飞行器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维修许可证、适航证、发射许可证等证书,对取得整机证书的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取得重点系统证书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取得零部件证书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12.支持轻工发展。(1)培育“三品”(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标杆企业,根据综合评分结果给予支持。其中,对前10名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第11至20名企业分别给予150万元一次性奖励。(2)对促进工艺美术产业发展的国家级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促进工艺美术产业发展的市级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13.支持产业垂直整合项目建设。围绕智能科技、绿色石化、汽车、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冶金、轻工及未来产业等领域,聚焦关键技术研发、设计、产品中试、生产制造、应用示范、检验检测等生产制造全链条相关环节,针对重点企业及配套企业新建、改建和扩建过程中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各环节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总额(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之和)的10%,分别对重点企业和配套企业各子项目给予支持,每年合计最高1500万元,最长支持3年(从首次支持当年度算起)。(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二、提高产业能级(三)壮大企业规模14 .支持工业企业持续发展壮大。(1)对年度产值首次突破1000亿元且近三年年均增速不低于10%的重点企业,给予企业或企业管理团队5000万元一次性奖-18-励。(2)对年度产值首次突破500亿元且近三年年均增速不低于12%的重点企业,给予企业或企业管理团队2000万元一次性奖励。(3)对年度产值首次突破100亿元且近三年年均增速不低于15%的重点企业,给予企业或企业管理团队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以上奖励实行进档补差。(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15 .支持工业中小企业提升规模。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库,并且连续2年正常经营未退库的小微工业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16 .实施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引育工程。(1)对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重大项目以及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按照要求给予地方资金配套支持。(2)对本市引育的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结合投资规模、市场前景、产业拉动、促进就业、核心技术攻关、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开展综合评价,给予定向资金支持,支持金额根据评价结果和年度财政承受能力确定。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联合评价组,开展综合评价,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四)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17 .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19-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节能环保、数字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对纳入国家反馈本市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名单且上一年度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增产值规模排在前50名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18 .争创战略性新兴产业百强企业。支持企业纳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可的中国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军企业100强榜单,对榜单前10强、前50强、前100强(含细分行业)企业,分别给予20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支持。单个企业享受支持金额累计最高2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五)支持产业集群集聚发展19 .发展集群促进组织和运营机构。大力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促进组织、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运营机构,发展壮大智能科技、绿色石化、汽车、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冶金、轻工以及未来产业等先进制造业,做大做强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业、新材料、生物、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节能环保、数字创意、新兴服务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1)对本市申报且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先进制造业集群决赛优胜者名单的集群促进组织,或纳入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名单的集群运营机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2)对本市联合京冀申报且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先进制造业集群决赛优胜者名单的集群促进组织,给予150万元一次性奖励。(3)对市级先进制造业集群促进组织或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运营机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20-(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20 .建设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围绕装备制造、原材料工业、消费品工业、信息产业等重点产业,以及高技术转化应用、产业转移合作、新产业新业态等相关领域,支持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支持提升基地创建水平。对首次纳入国家认定名单的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或首次在年度发展质量评价中入选五星级的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21 .支持园区特色化发展。落实全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和天津市产业主题园区建设实施方案,开展市级产业主题园区创建工作,按照认定批次开展综合评价,给予资金支持,每批次园区连续奖励2年。其中,对第1至3名园区分别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第4至6名园区分别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重点支持园区公共服务平台、新型基础设施等。(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六)梯度培育制造业优质企业22 .培育领航企业。大力发展领航企业,整合产业资源,引领产业升级。(1)对列入国家制造业领航企业名单的企业,给予2000万元一次性奖励。(2)对本市重点培育的领航企业,给予60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23 .激励单项冠军。(1)对纳入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名单的企业、产品,分别给予100O万元、300万元一次性奖励。(2)对本市重点培育的单项冠军企业、单项冠军产品,分别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24 .发展专精特新企业。(1)对首次成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中小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2)对首次成为国家重点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中小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3)对获得中央财政支持且通过国家年度考核的国家重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每次再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4)每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上述奖励金额累计最高2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25.提升军工领域企事业单位发展水平。(1)支持企事业单位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凭证等军工资质证书,每取得一个资质证书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2)对同时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凭证的企事业单位,只对其中一种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三、促进制造业转型升级(七)推进产业数字化转型-22-26.推进智能制造试点。(1)围绕流程型智能制造、离散型智能制造、大规模个性化定制、网络化协同、远程运维等五种智能模式,开展推广应用,建设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对国家级智能制造领域试点示范、新模式应用等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IOoO万元支持。对市级智能制造领域试点示范(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等)、新模式应用等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Iooo万元支持。(2)对评定为国家级智能制造和工业互联网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的单位,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3)鼓励智能制造和工业互联网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提供解决方案,根据服务方案质量,给予资金支持。其中,对解决方案验收合同金额超过1亿元的供应商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解决方案验收合同金额7500万元至1亿元的供应商给予8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解决方案验收合同金额5000万元至7500万元的供应商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解决方案验收合同金额2500万元至5000万元的供应商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27.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和安全体系建设。(1)对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跨行业跨领域综合性工业互联网平台,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100O万元支持。(2)对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试点示范和重大专项的工业互联网平台、工业互联网安全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3)对市级重点工业互联网平台、工业互联网安全项目,按-23-照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3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28.支持制造业数字化转型领域项目。(1)对国家级制造业数字化转型领域试点示范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对市级制造业数字化转型领域重点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300万元支持。(2)加快工业企业上云,对重点上云项目按照支出额的30%,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3)推动工业企业开展两化融合管理体系升级版贯标,对首次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工业企业,根据证书等级给予支持。其中,5A级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4A级给予40万元一次性奖励,3A级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2A级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29.建设智能化数字化应用场景。(1)面向汽车和新能源汽车、能源、教育、医疗等各个领域,支持人工智能、车联网、虚拟现实/增强现实(VR/AR)、智能终端、大数据、区块链、物联网、元宇宙等应用场景建设,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IoOO万元支持。(2)对人工智能、车联网产业支撑平台,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的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创新重点任务揭榜入围项目、人工智能重点领域创新任务揭榜入围项目,分别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100o万元支持。(3)支持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重大项目、重-24-大平台建设,重点推进智慧城市、自主算力引擎、智慧港口、智能网联车等示范场景,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100o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委网信办、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30 .建设新型智能基础设施。(1)支持第五代移动通信(5G)全连接工厂、标识解析集成创新等工业互联网网络建设,推进5G规模化应用场景建设,对国家级工业互联网网络和5G应用试点示范项目、重大专项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I(X)O万元支持;对市级工业互联网网络和5G应用试点标杆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300万元支持。(2)支持企业建设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对二级节点平台、典型试点,按照实际投资额的60%,分别给予最高600万元、400万元支持;对取得“工业互联网标识注册服务”许可并开展二级节点运营的市级工业互联网标识服务机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3)支持企业建设5G、千兆光网等新型通信基础设施,对市级宽带提速升级专项项目,按照光纤宽带用户数分级确定资金奖励基数。其中,用户数300万及以上企业的奖励基数为Io(X)万元,用户数150万(含150万)至300万(不含)企业的奖励基数为800万元,用户数为50万(含50万)至150万(不含)企业的奖励基数为600万元。根据工作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给予企业基础奖励和激励奖励,其中,基础奖励固定为奖励基数的70%,激励奖励按照工作绩效目标完成比例赋予,最高为奖励基数的-25-30%o(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八)推进产业绿色化转型31 .支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1)支持绿色制造企业。对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数据中心、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分别给予6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每项绿色设计产品,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当年累计最高30万元;对市级绿色工厂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3)支持工业节能与综合利用。对国家能效“领跑者”、水效“领跑者”、工业废水循环利用试点、工业低碳试点等企业,分别给予6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家高效节能装备企业,每项产品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当年累计最高60万元;对国家环保装备规范条件企业、资源综合利用规范条件企业、再制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天津市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和产品源头替代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3)支持绿色化改造。对国家绿色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等绿色低碳相关项目(工业节能、工业节水、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工业污染治理、工业碳达峰碳中和方向),且通过国家考核验收的企业,按照国家奖补金额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32 .保障绿色低碳企业生产。对国家级和市级绿色制造单位、能效之星、能效(水效)“领跑者”、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绿色数据中心、绿色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符合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相关要求的,纳入重污染天气-26-保障类企业清单,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可采取自主减排措施,进一步支持企业绿色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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