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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清单--有依有据丨23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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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清单--有依有据丨23页.docx

    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重点隐患目录编弓分类隐患内谷主要依据备注一类二类通用部分2023.002.00.001基础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2023.002.00.002主要负责人职责1 .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2 .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 .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4 .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5 .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6 .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7 .未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四条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总体方案的通知(安委明电(2023)1号)编3分类隐患内谷主要依据备注一类二类8 .未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安全生产工作;9 .未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依法不需要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小型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每年向从业人员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10 .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发挥管理团队和专家作用;11 .未研究组织本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未组织对动火等危险作业开展排查整治;未组织对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开展排查整治,2023.002.00.003制度未依法建立健全并落实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安全生产制度与实际不相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七条2023.002.00.004操作规程未依法建立健全并落实相关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八条2023.002.00.005安全培训未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2023.002.00.0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编3分类隐患内谷主要依据备注一类二类06人员管理资格,上岗作业。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二)2023.002.00.007风险分级管控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七条2023.002.00.008隐患排查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2023.002.00.09相关方管理未依法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2023.002.00.010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一)2023.002.00.011劳动防护用品未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2023.002.00.012三同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2023.002.00.013应急救援管理未按规定编制应急救援预案,未按规定组织应急演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2023.002.00.0重点领域设备设施及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编3分类隐患内谷主要依据备注一类二类14场所环境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2023.002.00.015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未定期检测;未规范记录安全设备维护、保养、检测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2023.002.00.016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2023.002.00.017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等设施、设备、装置,未正常运行、使用,失效或者无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四条2023.002.00.018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2023.002.00.019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或未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2023.002.00.020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占用、锁闭、封堵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编3分类隐患内谷主要依据备注一类二类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2023.002.00.021以操作人员的操作位置所在平面为基准,高度在2m之内的传动带、转轴、传动链、联轴结、带轮、齿轮、飞轮、链轮、电锯等外露危险零部件及危险部位,未设置安全防护装置。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第6.1.6条2023.002.00.022作业行为进行爆破、吊装、挖掘、悬吊、建设工程拆除、油罐清洗等危险作业,以及在有限空间内作业、动火作业、高处作业、带电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时,未制定作业方案、未落实安全交底、未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未设置警示标识、未安排专人现场管理。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二十五条2023.002.00.023危险化学品管理未根据商品性质和灭火方法的不同,严格分区、分类、分库存放。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第4.2.2条2023.002.00.024在库房内进行分装、改装、开箱、开桶、验收等活动。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第8.5条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第7.2条2023.002.00.025库房内可能散发或泄漏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场所未规范安装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编3分类隐患内谷主要依据备注一类二类第4.2.1条2023.002.00.026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2023.002.00.027危险化学品仓库内照明、事故照明设施、电气设备和输配电线路不防爆。危险化学品仓库建设及储存安全规范(DBl1/755-2010)第4.2.1条2023.002.00.028使用产生火花的工具进行操作。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第&4条2023.002.00.029气瓶放置未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第8.6.9条2023.002.00.030空瓶与实瓶未分开放置,并无明显标志。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第8.6.9条2023.002.00.031包装、分割、产品整理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一)2023.002.00.0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或者快速冻结装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编3分类隐患内谷主要依据备注一类二类32置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应急管理部令第IO号)第十二条(二)2023.002.00.033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无产品检验合格证、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等。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第5.L1条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第5.L1条毒害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2013)第5.1.1条2023.002.00.034粉尘防爆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一)2023.002.00.035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二)2023.002.00.036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三)2023.002.00.037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四)编3分类隐患内谷主要依据备注一类二类2023.002.00.038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五)2023.002.00.039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六)2023.002.00.040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七)2023.002.00.041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八)2023.002.00.042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或者干式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九)2023.002.00.043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十)2023.002.00.044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备设施或除尘系统检维修作业未进行专项审批,作业前、作业时及作业后未落实有关安全措施。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第十九条2023.002.00.045企业未辨识所存在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未确定可燃性粉尘爆炸危险性以及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数量、位置、危险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4.1条编3分类隐患内谷主要依据备注一类二类区域等。2023.002.00.046企业未建立粉尘防爆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除尘系统管理等)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4.2条2023.002.00.04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需要动火作业时,未由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批准并取得动火审批作业证;动火作业前未消除动火作业场所IOm范围内的可燃粉尘并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动火作业区段内涉粉作业设备未停止运行;动火作业区段未与其他区段有效分开或隔断;动火作业后未全面检查设备内外部热熔焊渣遗留;动火作业期间和作业完成后的冷却期间,未阻断粉尘进入明火作业场所。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6.2.1条2023.002.00.048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建(构)筑物未按GB50057中有关规定采取相应防雷措施。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6.3.1条2023.002.00.049袋式除尘器进、出风口未设置风压差监测报警装置,未记录压差数据。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8.4.4条2023.002.00.050干式除尘器采用泄爆装置的,泄爆口未朝向安全区域;当泄爆方向无法满足安全要求时,未采用无焰泄爆装置。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8.4.8条2023.002.00.051企业未对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制定包括清扫范围、清扫方式、清扫周期等内容的粉尘清扫制度。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9.1条编3分类隐患内谷主要依据备注一类二类2023.002.00.052未根据粉尘特性采用不产生扬尘的清扫方法,使用压缩空气进行吹扫。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9.5条2023.002.00.053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未制定设备设施检修安全作业制度和应急处置措施。检修作业未进行审批。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10.1条2023.002.00.054抑爆、泄爆、隔爆及火花探测器等安全装置未定期进行检验检查和维护。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10.3条2023.002.00.055检修过程如涉及动火作业,未设专人监护,未配置足够的消防器材。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10.6条2023.002.00.056粮食进入高速旋转的设备进行研磨、粉碎、碾削、脱壳等加工时,未在设备前设置除去金属杂质的磁选设备、清除无机杂质和其他杂质的清理设备;未及时清理磁选器吸出的金属物质。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7440-2008)第5.2.6.1条、第13.2.4条2023.002.00.057有限空间作业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未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三条(一)2023.002.00.058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三条(二)编3分类隐患内谷主要依据备注一类二类2023.002.00.059未按规定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未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未对安全培训进行专门记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第五条、第六条2023.002.00.060未根据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第二十一条2023.002.00.061未配备相关的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讯设备、安全绳索等应急装备和器材。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第二十一条2023.002.00.062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未与承包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未及时督促整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第二十二条2023.002.00.063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内进行作业。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第十二条2023.002.00.064电气安全使用淘汰落后的危及生产安全的电气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编3分类隐患内谷主要依据备注一类二类2023.002.00.065属于I类的移动式电气设备及手持式电动工具、工业生产用的电气设备、安装在户外的电气设备、临时用电的电气设备未安装末端保护RCDo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T13955-2017)第4.4.1条2023.002.00.066电气设备未采取接地保护、双重绝缘结构、安全低电压供电的任一种防护措施:双重绝缘结构和安全特低电压供电的防护措施中有保护接地装置。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GB19517-2009)第2.2.4条2023.002.00.067工业企业生产环节燃气使用燃气使用场所未规范安装使用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2023.002.00.068向未取得本市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购买燃气,或向签订供用气合同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买燃气。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条2023.002.00.069利用气瓶倒装燃气;摔、砸、滚动、倒置气瓶;加热气瓶、倾倒瓶内残液或者拆修改瓶阀等附件;实施影响燃气计量表正常使用的行为。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条2023.002.00.070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器设备的接地导线。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条2023.002.00.071在安装燃气计量表、阀门等燃气设施的房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居住和办公,在燃气的专用房间使用明火。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编3分类隐患内谷主要依据备注一类二类2023.002.00.072液化石油气钢瓶组间所使用的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标准,或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构架、金属配线管及其配件、电缆保护管、电缆的金属护套等非带电的裸露金属部分未接地。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3009-2007)第6.1.1.4条2023.002.00.073电气焊作业电气焊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考核合格,未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后进行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2023.002.00.074电气焊作业人员未执行电气焊作业相关标准,未遵守本单位安全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2023.002.00.075在实施电气焊作业时,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2023.002.00.076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2023.002.00.077作业人员不熟悉安全出口和紧急疏散通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2023.002.00.078企业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冶金行业编3分类隐患内谷主要依据备注一类二类2023.002.01.001人员资格资质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三)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第十一条2023.002.01.002场所环境平面布置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钢铁水罐冷(热)修工位设置在铁水、钢水、液渣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四条(一)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第二十七条2023.002.01.003设备设施及物料工艺及生产设备设施生产期间冶炼、精炼和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和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6类区域存在积水。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四条(二)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第二十八条2023.002.01.004未对反应槽、罐、池、釜和储液罐、酸洗槽采取防腐蚀措施,未设置事故池,未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维护、保养,未定期检测。实施浸出、萃取作业时,未采取防火防爆、防冒槽喷溅和防中毒等安全措施。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第三十四条编3分类隐患内谷主要依据备注一类二类2023.002.01.005转炉、电弧炉、AOD炉、LF炉、RH炉、VOD炉等炼钢炉的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等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副)枪自动提升、电极自动断电和升起装置联锁。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四条(四)有色金属行业2023.002.02.001人员资格资质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三)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第十一条2023.002.02.002场所环境平面布置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五条(一)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第二十七条2023.002.02.003设备设施及物料工艺及生产设备设施生产期间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6类区域存在非生产性积水。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五条(二)编3分类隐患内谷主要依据备注一类二类2023.002.02.004熔融金属铸造环节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的(倾动式熔炼炉、倾动式保温炉、倾动式熔保一体炉、带保温炉的固定式熔炼炉除外)。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五条(三)2023.002.02.005采用水冷冷却的冶炼炉窑、铸造机(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结晶器除外)、加热炉未设置应急水源。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五条(四)2023.002.02.006熔融金属冶炼炉窑的闭路循环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开路水冷元件未设置进水流量、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未监测开路水冷元件出水温度。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五条(五)2023.002.02.007未对反应槽、罐、池、釜和储液罐、酸洗槽采取防腐蚀措施,未设置事故池,未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维护、保养,未定期检测。实施浸出、萃取作业时,未采取防火防爆、防冒槽喷溅和防中毒等安全措施。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第三十四条2023.002.02.008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结晶器冷却水系统未设置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快速切断阀、紧急排放阀、流槽断开装置联锁,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倾动式浇铸炉控制系统联锁。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五条(六)编3分类隐患内谷主要依据备注一类二类2023.002.02.009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浇铸炉铝液出口流槽、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或者固定式浇铸炉的铝液出口未设置机械锁紧装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五条(七)2023.002.02.010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固定式浇铸炉的铝液流槽未设置紧急排放阀,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的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紧急排放阀联锁。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五条(八)2023.002.02.011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倾动式浇铸炉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的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未与浇铸炉倾动控制系统、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联锁。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五条(九)2023.002.02.012铝加工深井铸造机钢丝卷扬系统选用非钢芯钢丝绳,或者未落实钢丝绳定期检查、更换制度。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五条(十)2023.002.02.013可能发生一氧化碳、碎化氢、氯气、硫化氢等4种有毒气体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数据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或者未对可能有碑化氢气体的场所和部位采取同等效果的检测措施。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五条(十一)编3分类隐患内谷主要依据备注一类二类2023.002.02.014使用煤气(天然气)并强制送风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五条(十二)建材行业2023.002.03.001人员个人防护用品使用进入水泥库内清除库壁结料作业未系好安全带、安全绳,未正确选用照明工具。水泥工厂筒型储运库人工清库安全规程(AQ2047-2012)第6.2.4条、第6.3条2023.002.03.002操作行为筒型储库人工清库作业未落实清库方案中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六条(二)2023.002.03.003进入筒型储库、焙烧窑、预热器旋风筒、分解炉、竖炉、篦冷机、磨机、破碎机前,未对可能意外启动的设备和涌入的物料、高温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等采取隔离措施,或者未落实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六条(四)2023.002.03.004设备设施及物料工艺及生产设备设施煤磨袋式收尘器、燥粉仓未设置温度和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六条(一)2023.002.03.005水泥企业电石渣原料筒型储库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事故通风装置联锁。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六条(三)2023.002.03.006采用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除外)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六条(五)编3分类隐患内谷主要依据备注一类二类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2023.002.03.007制氧站、氮氢保护气体配气间、燃气配气间等3类场所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六条(六)2023.002.03.008电熔制品电炉的水冷设备失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六条(七)2023.002.03.009玻璃窑炉、玻璃锡槽等设备未设置水冷和风冷保护系统的监测报警装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六条(八)机械行业2023.002.04.001人员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操作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手套、防护鞋、帽子、眼面部防护等个人防护用品。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第1部分:总则(GB39800.1-2020)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7999)第4.2条2023.002.04.002场所环境平面布置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等5类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或者浇注跨的地坪区域内。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七条(一)2023.002.04.003设备设施及物料工艺及生产设备设施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七条(二)2023.002.04.004生产期间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的炉底、炉坑和事故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七条(三)编3分类隐患内谷主要依据备注一类二类炉基区域、造型地坑、浇注作业坑和熔融金属转运通道等8类区域存在积水。2023.002.04.005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压铸机、氧枪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加热、输送控制系统联锁。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七条(四)2023.002.04.006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或者燃烧装置未设置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七条(五)2023.002.04.007使用可燃性有机溶剂清洗设备设施、工装器具、地面时,未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在周边密闭或者半密闭空间内积聚措施。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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