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江门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修订版)(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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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江门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修订版)(征求意见稿).docx
促进江门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推动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我市建筑产业整体水平和综合竞争力,发挥建筑业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支撑作用,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工作措施如下:一、主要措施(一)发展建筑业总部经济1 .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进行建筑业总部经济试点,加大土地、税收、财政等政策支持力度。2 .鼓励开展建筑产业园建设,在企业建设用地方面予以大力支持。对施工总承包特级(综合甲级)、一级(甲级)资质建筑业企业,新建或改建企业总部基地的,优先优惠给予用地保障。我市一级资质及以上建筑企业,年纳税超过5000万元的,规划供应商业、办公用地性质的总部基地建设用地10亩;超过5000万元纳税基数的,每年纳税增加500万元,增加1亩建设用地,最多不超过20亩。3 .鼓励市外建筑企业将其具备建筑业资质的独立法人公司迁入我市,培育建筑业总部企业形态,指导二级(乙级)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建筑业企业申报认定总部企业,并按我市总部经济政策对经认定的企业进行奖励。(二)支持企业参与项目建设4 .进一步推进落实关于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的若干措施,鼓励具备工程总承包资质和能力的民营企业加强与央企、省企、市属国企开展合作。对我市建筑企业尚没有能力单独承揽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鼓励市外建筑企业与市内优质建筑企业组成联合体,公平参与项目建设,并允许项目招标文件按照投标联合体各成员中的最高信用分和业绩计取。联合体成员承担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施工业绩,可在我市今后的基础设施招标项目中使用。5 .对新引进且注册地迁移到我市的建筑业企业,其在原注册地行政区域内业绩、奖项在信用评价中予以认可。6 .鼓励国有平台公司在发包建设项目时,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依规加强与市内建筑企业合作。7 .鼓励建设单位支持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等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优先选择我市信用良好的建筑企业进行合法分包。8 .对发包合同额(含补充合同)100O万元以上的民间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选择本市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的,给予建设单位按施工合同价(以开票金额为准)千分之五的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不得超过该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接相应工程对我市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总额。9 .鼓励和支持建筑业企业积极投身“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简称“百千万工程”),并在资质审批、信用评价、评先评优、工法认定、新技术应用示范等方面对建筑业企业投身“百千万工程”示范项目予以倾斜和支持。鼓励招标人将企业投身“百千万工程”项目有关业绩、形成示范项目等作为招投标择优因素。(三)探索资质“放管服”10 .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或我省的资质许可,诚信守法,三年内未发生过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三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且信用良好,具有特级、一级、二级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直接申报核准相关专业承包资质。11 .继续探索对我市信用良好企业的资质“放管服”改革措施。12 .引导和支持建筑企业资质增项,加快公路、水利、港口与航道等领域市级审批权限内资质的联合审批。13 .推行公路和市政资质业绩互通互认,企业申请公路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资质的,市政道路(桥梁、隧道)业绩与公路工程业绩互认。14 .市外甲级资质(一级资质)建筑业企业在我市设立的子公司,可依申请直接取得市级权限内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四)扶持企业做大做强15 .综合企业资质等级、产值规模、信用、业绩、对地方经济贡献等因素,定期评定我市建筑业龙头、种子企业名单。在企业市场开拓、金融支持、企业技术创新、企业优质服务通道等方面强化对龙头、种子企业的培养和支持,释放政策红利,营造良好发展环境。16 .支持我市建筑企业资质晋升,首次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综合)资质一次性奖励500万元,首次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资质一次性奖励300万元。17 .对在我市落户的二级资质以上建筑施工企业和勘察、设计甲级及以上资质企业,给予企业连续三个自然年度对我市年度地方经济贡献增量的50%、30%、20%的奖励,企业自首次获得奖励之日起5年内迁出我市的,须全额退回奖励资金。对外地企业承建的我市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鼓励建设单位引导施工企业在江门市成立二级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全额缴纳增值税,按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承接我市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符合上述在我市成立二级独立核算分公司、全额缴纳增值税和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等条件的外地企业,给予企业连续三个自然年度对我市年度地方经济贡献增量的50%、30%、20%的奖励。18 .新统计入库建筑业企业,当年产值超过5亿元的,由企业所在地财政在增量奖基础上,额外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五)强化金融扶持19 .搭建合作交流平台,深化政银企合作,鼓励金融机构推出建筑业专属金融产品,加大对我市建筑业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提高授信额度,解决建筑业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20 .支持金融机构为承担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建筑企业提供供应链金融服务。21 .允许建筑企业在承接政府投资项目后凭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等向银行申请抵质押贷款;鼓励银企合作,探索建立应收账款确权制度,允许企业以应收账款确权证明、建筑材料、工程设备等作为抵、质押物(品)。(六)支持质量创优和科技创新22 .支持建筑企业发扬工匠精神,创建优质工程项目,对江门市辖区内的工程项目或本市建筑业企业在市外承接项目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中国水利优质工程大禹奖的,在项目属地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基础上,市本级财政另行给予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3 .鼓励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设置创优条款,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约定,并将“工程优质费'计入工程造价。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优质工程奖项的,分别按照3%、2%和1%的标准计取优质优价费用,用于工程创优,进一步促进工程质量安全的提升。24 .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鼓励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申报产业示范基地,对成功申报国家级、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示范基地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地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O25 .在大型公共建筑、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轨道交通等项目中推广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对推广应用BlM技术的项目,在项目立项、项目招标等环节应明确BlM技术应用要求,并合理安排专项费用。(七)加强建筑人才队伍建设26 .搭建建筑企业人力资源服务平台,为建筑企业提供人力资源全链条服务,不断提升建筑企业人力资源市场化配置水平。27 .我市非上市建筑企业授予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财税2016101号通知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28 .鼓励建筑业企业与高校、科研单位、培训机构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合作,培养一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等建筑业管理人才。加大对装配式建筑等专业建筑工人培训力度,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29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30 .对引进的符合相关人才政策的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享受各类优惠补贴以及住房保障、子女就学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从事施工作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符合规定的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八)推动建筑业企业降本减负31 .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建筑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32 .大力推行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等第三方担保方式替代现金缴纳各类保证金,鼓励使用电子保函(保险)。鼓励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等第三方推出相应的金融、保险产品,重点针对江门市建筑业龙头、倍增种子企业以及信用良好企业,降低担保费率,切实减轻企业负担。33 .鼓励实行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无失信记录的中小微企业或信用记录良好的投标人,给予减免投标保证金的优惠待遇。探索投标保证金承诺制,对招标控制价在2000万以内的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招标人可试行以承诺函替代投标保证金。(九)完善信用评价体系34 .全面构建建筑行业诚信体系,形成以信用管理为核心的市场监管机制。鼓励建筑业企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通过带动经济发展、科技创新、创建优质工程、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应急抢险救援等提升企业信用等级。凡在建筑市场行为中诚实守信、表现优良的企业,根据我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给予加分奖励。35 .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在行业监管和招投标中的综合运用,支持信用良好、综合实力强的企业采取联合体方式参与重点项目建设,信用分取联合体成员中的信用较高分值计算。36 .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建筑业企业,降低各类保证金担保费用。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建筑业企业引进的各类人才在保障性住房申请取得时给予“绿色通道”、降低租金等激励措施。(十)深化招投标制度改革37 .严格落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单项合同估算低于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需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除外)。38 .深化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改革,在房屋市政工程领域改革试点基础上,稳步扩大试点范围至交通、水利工程领域。二、工作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依托市建筑业产业链工作专班,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和会商研判,定期研究解决我市建筑业改革发展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各县(市、区)、相关部门要加大政策落实工作力度,确保工作成效。(二)强化服务保障。建立挂点联系长效机制,各县(市、区)、相关部门要为企业发展提供服务指导,帮助企业纾困解难。建立通报表扬机制,对在产值贡献、税收贡献、工程品质提升、践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建筑企业进行通报表扬。(三)强化资金保障。各级财政部门应将扶持建筑企业发展奖励资金纳入年度预算。本措施涉及的奖励资金,其中第四条第16点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2:8的比例分担;第四条第18点、第六条第24点由企业注册所在地财政负担;第六条第22点中的“另行奖励”由市本级财政负担,其余的(包括第二条第8点、第四条第17点)按照项目归属或企业注册地区分,按照经济贡献分成比例,由市县两级财政分别负担。(四)严格资金监管。本措施涉及的对建筑业企业的奖励内容,除第四条第17点中“在我市成立二级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市外施工企业”以外,适用于工商注册地及税务征管关系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纳入本市建筑业统计的建筑业企业。凡建筑业企业当年度发生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及违法犯罪行为受到查处的,不享受本年度各项奖励政策。奖励内容与市内其他奖励扶持政策重叠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由企业自行选择申请。奖励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等有关流程,按照江门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相关措施内容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制订工作清单,并定期评估完善保障实效。在文件有效期内发生的符合本措施的奖励内容,有效期满后兑现期相应顺延。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措施未涵盖的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其他方面内容,按照江门市建筑业产业链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江府办202119号)明确的工作措施和职责分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