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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输工具动态管理系统空运舱单管理系统.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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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输工具动态管理系统空运舱单管理系统.ppt

    运输工具动态管理系统空运舱单管理系统,宣 讲 会,系统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四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或者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单证,并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停留在设立海关的地点的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不得擅自驶离。进出境运输工具从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驶往另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的,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办理海关手续,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不得改驶境外。,为切实加强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及其载运货物、物品的实际监管,规范进出境运输工具管理系统、舱单管理系统的使用,保证传输数据完整、有效,海关总署下发了舱单跟运输工具相应的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正式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6号)正式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第六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或者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时,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采用电子数据和纸质申报单形式向海关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第四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货运代理企业、船舶代理企业、邮政企业以及快件经营人等舱单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以下统称“舱单传输人”)应当按照海关备案的范围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等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相关电子数据。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传输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的,海关可以暂不予办理运输工具进出境申报手续。因计算机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向海关传输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的,经海关同意,可以采用纸质形式在规定时限向海关递交有关单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运输工具管理系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新舱单系统,两个办法的出台,显示了海关对舱单及运输工具管理方式的重大变革:一、变纸质舱单申报为舱单电子申报 二、要求舱单电子数据提前传输 三、对进出境运输工具实行备案管理 四、要求对进出境运输工具动态传输,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9年第22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10年第79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14年第70号公告,相关配套规定:,运、舱系统的重要性,1、运输工具申报系统和舱单申报系统是海关总署为了规范相关企业进出境运输工具动态及舱单申报操作而开发应用的信息化项目。2、新舱单系统是对原有舱单通关流程的突破性改革,舱单申报时间大为提前,同时系统新增了理货报告和预配舱单等信息,更符合现代国际物流发展的要求。3、新舱单系统也加强了海关对报关货物的提前预判分析力,对加快货物通关,引导现代物流发展,打击走私违法等都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运、舱系统的必要性,1、进出境运输工具无论是否载货、载人都是需要申报运输工具动态。2、未能按照规定的时限传输运输工具动态的,海关可以暂不予办理运输工具进出境申报手续、不允许卸货、或对货物进行滞后处理。3、运输工具申报系统与新舱单申报系统相辅相承,如果运输工具系统没有按时申报,将会影响新舱单系统中货运舱单的申报,没有舱单电子数据进出口货物将无法报关,无法顺利通关。,运输工具动态系统与舱单系统关系:,1、在联动的情况下,在运输工具动态系统备案的航班才可以传输舱单数据2、在联动的情况下,进出口日期直接从运输工具动态系统的航班确报读取,新旧舱单申报系统的区别,旧舱单系统:需要海关理货新舱单系统:符合申报时限要求,系统自动理货意义:节约企业通关时间,提高了通关效率。,处 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0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未经海关同意,进出境运输工具擅自装卸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上下进出境旅客的;(二)未经海关同意,进出境运输工具擅自兼营境内客货运输或者用于进出境运输以外的其他用途的;(三)未按照规定办理海关手续,进出境运输工具擅自改营境内运输的;(四)未按照规定期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等电子数据、传输的电子数据不准确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保存相关电子数据,影响海关监管的;(五)进境运输工具在进境以后向海关申报以前,出境运输工具在办结海关手续以后出境以前,不按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海关指定的路线行进的;(六)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船舶、汽车不按照海关指定的路线行进的;(七)进出境船舶和航空器,由于不可抗力被迫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停泊、降落或者在境内抛掷、起卸货物、物品,无正当理由不向附近海关报告的;(八)无特殊原因,未将进出境船舶、火车、航空器到达的时间、停留的地点或者更换的时间、地点事先通知海关的;(九)不按照规定接受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行检查、查验的。,运输工具管理系统备案,一、企业备案中国籍航空器运营企业港、澳、台地区和外国籍航空器运营企业航空器运营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航空器地面代理企业航空器服务企业备案二、航空器备案三、航班备案,航空器备案,海关在办理航空器备案手续时,收取以下资料:(一)进出境航空器备案表(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79号附件2);(二)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三)所有权登记证书;(四)航空器适航证书;(五)海关所需的其他资料。,航班备案,海关在办理航班备案手续时,收取以下资料:(一)交通主管部门签发的航线批文复印件;(二)进出境航空器长期飞行计划;(三)海关所需的其他资料。海关在办理国际航班国内段航班备案时,除接受上述资料外,还应收取海关总署关于该国际航班国内段相关批文复印件。航空器、航班备案信息由运输工具负责人自行录入,海关收取纸本备案材料。,新舱单系统备案,企业备案中国进出境航空器负责人外国及港、澳、台地区进出境航空器负责人地面代理企业航空器地面代理企业货运代理企业快件运营人监管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舱单传输人在境内设有企业分支机构,原始舱单数据理货报告数据分拨分流申请分拨分流运抵报告二次理货报告数据,空运进口舱单数据,预配舱单数据(总、分运单)运抵报告数据(分运单)二次运抵报告数据(总运单)装载舱单数据出口理货报告数据(总运单)出口理货报告数据(分运单),空运出口舱单数据,航空运输企业:原始舱单总运单、分运单数据直接接受发货的预配舱单总运单数据装载舱单数据地面代理企业:根据代理协议替航空公司传输舱单数据进出口理货报告总运单数据出口运抵报告总运单数据进口货物分拨申请货运代理企业:预配舱单总运单、分运单数据进出口理货报告分运单数据进口货物分拨申请进口分拨货物运抵报告数据出口运抵报告分运单数据,传输的主体及范围(2008年101号公告),电子数据申报时限,进港:飞行计划原始舱单预报动态确报动态总申报单进口理货,出港:飞行计划预配舱单出口运抵预报动态装载舱单总申报单确报动态出口理货,进出境航空器负责人应在下列时限,以电子数据形式向海关申报运输工具动态:,(一)进境“当日飞行计划”在航空器预计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当日零时前;出境“当日飞行计划”在航空器预计驶离出发港当日零时前。(二)进境航程超过4小时的,“预报动态”在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4小时以前;进境航程在4小时以内的,“预报动态”在航空器起飞时;出境“预报动态”在航空器驶离设立海关地点的2小时以前。(三)进境“确报动态”在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30分钟以内;出境“确报动态”在航空器驶离设立海关地点后30分钟以内。(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航空器进境(港)总申报单电子数据,在进境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30分钟以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航空器出境(港)总申报单电子数据,在出境航空器驶离设立海关地点前30分钟以内。(五)进出境“航班取消”在“当日飞行计划”后、“确报动态”前发送。,航空公司或其地面代理公司应在下列时限,以电子数据形式向海关申报货物舱单数据:,进口货物(一)航程4小时以下的,航空器起飞前申报原始舱单数据;(二)航程超过4小时的,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4小时以前申报原始舱单数据。(三)进境货物、物品运抵海关监管场所时,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在飞机抵港后6个小时以内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理货报告;出口货物(一)应当在办理货物、物品申报手续以前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主要数据,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小时以前传输预配舱单其他数据;(二)出境货物、物品运抵海关监管场所时,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运抵报告;(三)应当在运输工具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30分钟以前向海关传输装载舱单电子数据。(四)出境运输工具驶离装货港的6小时以内,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或者理货部门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理货报告。(五)如装载舱单与理货报告经核对后不符,应当在装载货物、物品完毕后的48小时以内向海关报告不相符的原因。,数据填制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14年第70号公告附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航空器数据项填制规范附件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航空器载运货物舱单数据项填制规范,数据传输途径及报文格式,数据传输途经:,2009年第22号公告明确规定了三种传输途经: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全国海关信息中心各直属海关对外接入局域网,录入端口:中国电子口岸客户端(简称QP4.0改进版)电子口岸统一服务热线:010-95198,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南宁分中心联系人:黄东林联系电话:0771-5368318上班时间: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南宁海关驻机场办事处联系人:陈嘉乐联系电话:0771-2883451 0771-2883460,演示结束,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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