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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嘴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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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嘴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docx

    石嘴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1总则1.1 编制目的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快速反应机制,指导和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准备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石嘴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编制本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在市行政区域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突发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鼠疫、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重大食物中毒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按照相关单行预案执行。1.4 工作原则1.4.1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意识,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做好人员技术培训、物资设备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及时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重大级别及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委和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预案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有关工作。1.4.3 依法依规,坚决果断。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置工作。1.4.4 依靠科学,加强合作。依靠科学主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处置工作,资源共享、上下联动、部门协同,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动员公众广泛参与,形成群防群控工作合力,有效落实综合应急处置措施。2组织体系2.1 应急指挥机构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适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建议。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响应级别成立应急指挥部,根据职责分工和协同联动工作需要,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2.1.1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市卫生健康委工作建议成立市应急指挥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部署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领导、指挥、协调较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制定应对政策措施。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副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卫生健康委主任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网信办、外事办,市发改委、教体局、科技局、工信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旅广电局、卫生健康委、应急局、市场监管局、审批局、粮食和储备局,石嘴山军分区、武警石嘴山市支队,石嘴山市红十字会,石嘴山海关、气象局、兰州铁路局石嘴山站、惠农站、中国电信石嘴山分公司、中国移动石嘴山分公司、中国联通石嘴山分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2.1.2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积极主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宣传报道和防病知识普及。市委网信办:负责指导相关部门(地区)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网上舆情信息监测、处置和舆论引导工作,对相关部门(地区)转送的网上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害信息进行研判处置。市委外事办: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涉外事务。市发改委:负责根据保障需要,积极争取专项资金,支持医疗卫生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生活必需品、粮油保障物资的储备、调拨、投放以及市场的引导调控工作。市教体局:负责组织实施各类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内发生,做好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等工作。市科技局:负责根据需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科研攻关项目,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域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科技成果转化,为应急处置提供科技支撑。市工信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协调应急疫苗、药品、医疗器械和防护用品储备、调度和保障供应,必要时申请临近市或自治区医药储备支援;协调通信运营商做好疫情期间通信保障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密切关注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做好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处置工作,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依法落实有关人员查验、地区封锁、强制隔离等措施,做好疫区交通管理工作。市民政局:负责灾害过渡期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统筹协调慈善组织依法开展定向募捐和公开募捐活动,督促指导慈善组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县(区)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做好捐赠款物接收、储存、分配、使用、信息公开等相关工作;组织基层力量、动员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力量参与群防群治;指导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其他善后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统筹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市人社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激励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政策。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开展野生动物携带疫病及相关人兽(野生动物)共患传染病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保存;组织开展快速隔离控制、病样采集;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迁徙范围和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发生发展趋势等预警信息。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开展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组织对有关涉疫废弃物进行规范处置。市住建局:负责做好城市公共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建筑工地、建筑工人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市交通局:负责联合相关部门进行人员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协助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及应急物资运输服务保障工作。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制定畜间人畜共患病防控方案,开展畜间人畜共患病防控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养殖从业人员宣传教育工作。市商务局:负责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组织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对外经贸活动期间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各项处置工作。市文旅广电局:负责指导各级文化和旅游管理部门组织辖区旅游行业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游客及带团导游或领队的宣传、登记、观察等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制定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开展督导检查;根据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等建议;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市应急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消防、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应急救援力量,调拨救灾帐篷、折叠床等应急物资,配合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维护紧急状态下的市场秩序;加强生产、流通领域生活必需品和非医用防护用品质量安全监管;加强价格行为监管依法查处价格欺诈、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负责药品、疫苗和医疗器械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组织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市审批局:负责根据保障需要,审批临时基础设施建设。市粮食和储备局:负责根据市储备发展规划和品种目录,组织实施重要物资和相关应急储备物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需求,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石嘴山军分区:负责市内军队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调集有关卫生资源,视情支援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武警石嘴山市支队:负责指挥所属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行动,担负事件现场外围武装警戒任务,配合公安机关维护事件现场秩序。市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具体情况,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石嘴山海关:负责组织做好口岸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检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置工作;保障应急物资便利化通关。气象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气象服务保障工作,根据需要做好事发地气象监测预报预警服务。中国电信石嘴山分公司、中国移动石嘴山分公司、中国联通石嘴山分公司: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通信保障服务;根据需要做好相关信息发送工作。兰州铁路局石嘴山站、惠农站:负责配合对有关人员进行铁路交通检疫、查验,将发现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患者移交指定医疗机构处置,防止传染病通过铁路交通工具传播;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人员及防治药品、器械等物资和标本运送。2.1.3 县(区)应急指挥部县(区)应急指挥部由本级人民政府组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指挥。2.2 应急工作组市应急指挥部成立综合协调、医疗救治、疫情防控、物资保障、信息宣传、社会保障等相关工作组,各工作组成员单位视情确定。2.2.1 综合协调组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成员单位: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负责综合协调,组织召开工作例会,收集、整理、上报工作信息,发布防控工作动态,督办重要工作,做好各类联络沟通,承办其他相关工作。2.2.2 医疗救治组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成员单位:市交通局、市场监管局、红十字会、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职责:负责落实相关诊疗技术方案并开展督查,指导各地做好病例救治、隔离转运和医疗保障工作,提供救治所需诊断试剂、药品等保障,选派医疗专家或医务人员赴重点地区协助救治,提出完善救治措施建议等。2.2.3 疫情防控组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成员单位: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做好事件监测、报告和预警工作,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标本采集和检测、消毒处置等,划定疫点、疫区和风险区,根据需要选派专家赴重点地区协助处置,提出完善防控策略、措施建议,组织妥善处置医疗废物和废水,统筹社会力量参与防控,指导做好社区防控,协调交通工具和人员信息数据跨部门共享,协调各地对流动人员进行管控等。2.2.4 物资保障组牵头单位:市发改委成员单位:市工信局、民政局、财政局、交通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粮食和储备局等主要职责:负责统筹应急物资和生活物资保障工作,研究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督促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并密切跟踪进展情况,提出物资生产、市场供应等相关保障建议,全面掌握防控应急物资和生活物资的需求、生产、流通、库存及资源保障情况,协调物资供需、生产、储备、运输等相关工作,维护市场价格秩序。2.2.5 信息宣传组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成员单位:市委网信办、市卫生健康委、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等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及时开展宣传报道,正确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统筹做好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宣传疾病预防知识,提高群众自我保护能力及时收集、整理和报送舆情监测等相关信息。2.2.6 社会保障组牵头单位:市民政局成员单位:市公安局、财政局、市红十字会、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等主要职责:负责社会生产恢复、群众安置、社会救助与生活保障等工作,做好事发地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2.3 日常管理机构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牵头做好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政策文件起草工作;组织建立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系统;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能培训;指导各县(区)实施本预案。各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2.4 专家咨询委员会市卫生健康委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建立相关领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事件处置提供技术支持。主要职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级别、重要措施、响应终止和后期评估等提出建议;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意见;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各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组建本级专家咨询委员会。2.5 专业技术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海关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结合各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按照统一指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2.5.1 医疗机构:负责病人现场抢救、转运、诊断、治疗,做好医院内感染控制、样本采集,配合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市紧急医学救援中心承担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检伤分类、现场急救、病人转送任务;全市各综合医院承担重大非传染性事件医疗救治任务。按自治区统一安排,重大传染性事件医疗救治任务由自治区第四人民医院承担;必要时,重大非传染性事件医疗救治任务由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和自治区人民医院承担。2.5.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置、实验室检测诊断和病原学鉴定、健康教育和科普咨询,包括指导开展对有关人员采取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置等相关工作,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承担疾病和健康监测任务。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全市及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置、实验室检测及评估等工作。自治区重大及以上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任务,由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导下,收集、分析、报告疫情信息,预测重大传染病发生和流行趋势,提出防控措施和建议,建立检测质量控制体系,开展应用性研究和卫生学评价。2.5.3 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环境卫生,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2.5.4 海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做好口岸应急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时报送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变化情况。3监测、报告和预警市人民政府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报告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及全市统一的举报投诉电话。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海关负责按照统一要求,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监测、预警、报告工作。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对本行业、本领域涉及的事件风险开展日常监测。3.1 监测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其他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监测工作的技术指导,保证监测质量。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3.2 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实行24小时值班。3.2.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为: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检验检疫机构、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有关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为: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3.2.2 报告形式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以电话、传真等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核实确认后进行网络直报。3.2.3 报告时限和程序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要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区脓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进展情况。对判定为较大及以上级别事件的,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比较敏感的,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或可能演变为特别重大、重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各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直接上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同时上报市卫生健康委。较大及以上级别事件至少按日进行进程报告,每日报告处置进展和发展趋势,直至响应终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涉及或影响到其他省(区、市)的,市卫生健康委及时报告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与相关省(区、市)互相通报信息。3.2.4 报告内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初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初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及时完成结案报告并按程序上报。3.3 预警建立健全实时预警机制,实现多点触发预警。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海关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迅速组织本级专家咨询委员会及时分析和评估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3.4 分级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4.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1)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蔓延趋势。(2)肺炭疽在我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炭疽疫情波及包括自治区在内的2个以上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3)波及自治区在内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4)发生新发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在我市重新流行。(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我市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市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7)国家卫生健康委认定的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4.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1)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2)肺炭疽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及以上;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3)霍乱在市行政区域内,1周内发病30例及以上,或波及包括2个以上设区的市,有扩散趋势。(4)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5)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我市,尚未造成扩散。(6)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发生县(区)以外的地区。(7)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8)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9)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10)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市人员感染或死亡的。(11)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认定的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4.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1)发生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2)霍乱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一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区),或市区首次发生。(3)1周内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4)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5)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并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鉴定确认的事件。(6)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9人,或死亡4人以下。(7)市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4.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1)霍乱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3)县(区)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5应急响应和终止5.1 响应原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并结合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响应级别,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对于在学校、工地等人群密集场所,区域性或全市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高度重视,可提高响应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进行。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情况通报后,应服从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及时派出应急处置队伍,采取必要防控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5.2 响应分级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市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I级、II级、In级、Iv级四个级别。5.3 响应启动5.3.1 I级、11级应急响应。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启动市I级、H级响应,在自治区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5.3.2 山级应急响应。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按照规定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和市人民政府报告,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进行综合评估。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启动属地应急响应的命令和成立市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涉及跨省、市行政区域的,或超出市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由市人民政府报请自治区协调支持或组织应对。5.3.3 W级应急响应。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进行综合评估,按照规定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启动属地应急响应的命令和成立县(区)级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由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市IV级应急响应,并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应急处置,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涉及跨县(区)行政区域的,或超出县(区)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县(区)人民政府做好先期处置工作的同时报请市人民政府协调支持。5.4 响应措施5.4.1 各级人民政府初判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初判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初判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1)成立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根据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议,成立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到现场调度指挥应急处置。(2)应急处置保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需要,紧急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若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区)级人民政府报经市人民政府决定,科学精准确定并宣布疫区范围,实施相应控制措施;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或按甲类管理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重大职业中毒事件,根据职业危害因素波及范围划定控制区域。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新发传染病时,评估事件影响后划定控制区域。封锁跨省份疫区,或因封锁疫区导致干线交通中断,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4)落实管控措施。属地人民政府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在行政区域内采取和调整限制措施,包括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实施停工、停业、停课、复工、复学等措施,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以上措施应分区分级、依法依规实施,必要时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同意O(5)重点人群管控。对风险人员采取强化管理措施,限制疫区和高危地区人员流动,对从疫区和高危风险地区进入本行政区域的人员进行必要留验观察。对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实施临时隔离、留验观察,移交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专业机构。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6)交通卫生检疫。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物资和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查获的活体动物进行留置,并移交动物防疫机构。(7)信息发布。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组织指挥机构在5小时内向社会发布事件信息,24小时内召开新闻发布会。较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组织指挥机构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为新闻媒体报道提供便利条件,各新闻媒体依法做好新闻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防止产生负面影响。(8)开展群防群控。乡镇(街道)及村(居)委会协同做好信息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实施工作,组织卫生知识宣教,提升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做好疫区等临时封控区域群众基本生活和紧急医疗救治保障工作,保障商品供应,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扰乱社会经济、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5.4.2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1)组织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提出成立本级应急指挥部建议,确定本部门指挥体系和人员组成。(2)组织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采样检测、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等应急处置,指导协调落实病人医疗救治、密切接触者隔离管控、环境消毒、人员疏散等预防控制措施;组织对不明原因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病因查找和治疗诊断研究。(3)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性服药,设立临时卫生检疫点、留验观察设施等。(4)督导检查。分级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检查。(5)信息报告与通报。及时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以及毗邻和可能波及的省(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或通报有关情况。对涉及跨境的疫情线索,及时上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6)开展技术培训和指导。及时组织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应急处置措施进行培训。根据事件势态,上级卫生健康部门及时组织专家对事件发生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7)预防知识宣教。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应激和危机干预工作。(8)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分析事件发展趋势,提出处置工作建议。5.4.3医疗机构(1)分类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原则上由事发地各类医疗机构负责救治。对非传染性伤病人员,按照“现场救援、分类转运、后续救治、康复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如需转院治疗,患者转运工作由救治医疗机构负责;对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按照”就地预防、就地隔离、就地治疗”原则,采取隔离诊疗措施,实行严格闭环管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救治实行“先救治、后结算”。涉及外籍或港、澳、台地区伤病人员,应向自治区党委外办报告。(2)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开展标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置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信息报告。(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经验。(6)紧急救援中心在做好安全防护的条件下,第一时间参加现场检伤分类、医疗救护和伤病人员转运等工作。5.4.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1)信息报告。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工作,做好信息收集、报告、审核与分析工作。(2)流行病学调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牵头对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查明传播链,提出并实施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照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安排开展调查。(3)实验室检测。市及具备条件的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时按照有关技术规范采集标本进行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4)制定应急技术方案。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全市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的技术方案,并对技术方案提出修订建议。(5)开展技术培训。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6)技术指导。组织对医疗机构消毒、隔离等工作进行技术指导。(7)群体性预防。指导对易感人群和风险人群实施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群体防护等措施。(8浴研交流。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研究。(9)评估研判。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效果进行评估,分析研判事件发展趋势。5.4.5卫生监督机构(1)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督查。(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传染病防治、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3)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违法行为。5.4.6海关(1)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调动海关技术力量,做好口岸应急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2)及时报送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变化情况。5.4.7各级应急队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级别和工作需要,做好应急救援准备。5.4.8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措施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1)与事件发生地区密切保持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人员与物资准备。(3)加强相关疾病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O(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重点环节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事件发生、传入和扩散。(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措施,必要时启用留验观察设施。5.5 响应终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最后一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增病例出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或其组织指挥机构宣布响应终止,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5.6 现场撤离应急响应终止后,经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请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应急队伍按照自治区、市、县(区)级顺序依次撤离现场,伤病人员转为院内救治。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危险化学品泄漏、放射事故等易污染事件结束时,由事发地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相关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或留验观察,对医疗设备进行统一消毒处置,检验合格后应急队伍方可撤离。6善后处理6.1 后期评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对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开展事件善后处理工作,妥善处理死亡人员遗体。因传染性疾病死亡者遗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对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情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和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6.2 社会救助与保障发生重大及以上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各级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政策规定,统筹协调慈善组织依法开展定向募捐和公开募捐活动,督促指导慈善组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县(区)级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做好捐赠款物接收、储存、分配、使用、信息公开等工作。各级红十字会要发挥优势,广泛募集紧急救援物资,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受灾人群提供人道主义救助。逐步建立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险机制,保障伤病人员医疗救治和康复治疗。6.3 奖励、抚恤和补助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6.4 责任追究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不遵守和不配合应急管控措施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6.5 临时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并给予补偿。7应急保障7.1 信息保障市级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做好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等。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信息共享。7.2 应急体系保障按照“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原则,在全市范围内建成符合区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卫生应急体系。7.3 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采取实物储备、委托储备、生产能力储备、信息储备等相结合的方式,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检验检测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用品和应急设施等。各县(区)根据市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制定物资储备计划并组织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调用卫生应急储备物资。7.4 经费保障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按规定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和应急处置经费。县(区)人民政府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经费。7.5 法律保障市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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