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docx
-
资源ID:5847927
资源大小:18.58KB
全文页数:7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docx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滁政(2023)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滁州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23年修订)已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实施。2023年4月26日滁州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23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快健全完善市县乡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行政复议、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其工作部门或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本系统行政执法工作的督促指导、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确认、行政检查等具体行政行为。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遵循实事求是、依法公正、有错必纠、监督为民的原则,促进行政执法体制机制依法有效运行,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司法行政部门承担同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具体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或其他指定机构承担本系统行政执法监督具体工作。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监督,同时接受城管执法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监督。乡镇(街道)司法所协调推进所在乡镇(街道)有关行政执法规范和监督工作。本办法中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政府和部门称为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接受监督的政府和部门称为被监督机关。市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负责指导、监督县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第六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配备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相适应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掌握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业务知识,并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需要,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代表、专家学者、媒体记者、群众代表等作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活动。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化工作,推动应用安徽省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平台,统一管理行政执法主体和人员,开展统计监测、案卷评查等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整合执法数据资源,推进执法信息互通互联、共享共用,提升行政执法监督效能。第二章监督内容第九条行政执法监督包括以下内容:(一)行政执法重要制度落实情况;(二)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三)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情况;(四)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第十条对行政执法重要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包括以下内容:(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执行情况;(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落实情况;(三)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制度落实及其动态调整情况;(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落实情况;(五)法制员、宣传员、指导员制度落实情况;(六)其他重要行政执法制度落实情况。第十一条对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包括以下内容:(一)执法事项梳理情况;(二)执法职权分解情况;(三)执法责任确定情况;(四)执法程序落实情况;(五)执法状况评议情况;(六)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情况。第十二条对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情况的监督包括以下内容:(一)行政执法装备配备等行政执法保障标准落实情况;(二)执法人员教育培训情况;(三)统一制式服装、标志管理使用情况;(四)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使用情况;(五)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六)执法方式、执法决定内容是否合法;(七)执法方式、执法决定是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八)执法决定是否畸轻畸重、显失公平;(九)其他影响行政执法合法性、适当性的情况。第三章监督的实施第十三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制定行政执法监督年度工作计划。第十四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可以针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监察建议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和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开展专项行政执法监督。第十五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并将评查结果反馈被监督机关。第十六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状况,组织开展相关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重要制度实施情况的专项行政执法检查。第十七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采取组织考评、互查互评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座谈、现场测评、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第十八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认为被监督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可能存在违法或不当情形,确有必要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可以启动行政执法行为监督程序。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自决定启动行政执法监督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被监督机关。被监督机关应当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交书面说明及作出该行政执法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经调查后认为行政执法行为不存在违法或不当情形的,应当终止监督并通知被监督机关。第十九条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行政执法部门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二)查阅、复制、调取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三)询问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并制作询问笔录;(四)组织实地调查、勘验,或进行必要的录音、录像、拍照、抽样等;(五)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进行鉴定、评估、检测、勘验;(六)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七)听取被监督机关有关执法情况的报告;(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第四章监督处理第二十条行政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等处理;对行政执法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按法定程序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依法给予处分:(一)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二)违反法定程序的;(三)未执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的;(四)未落实行政执法制度的;(五)未报告年度行政执法情况的;(六)不执行行政执法督查书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的;(七)在执法过程中有不文明行为的;(八)对申诉、控告、检举者打击报复的;(九)行政执法部门不配合或无正当理由不协助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一条被监督机关或其执法人员存在第二十条所列情形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制发行政执法督查书,建议被监督机关自行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被监督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督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整改落实,并向行政执法督查书制发机关报送整改落实情况。第二十二条被监督机关逾期未改正或涉及重大问题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责令被监督机关纠正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限期履行相应义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的,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对被监督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对于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按照规定暂停使用或按法定程序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处分。第二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现被监督机关行政执法行为存在突出问题的,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建立典型案例通报机制,对典型案例进行研究分析,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第二十五条行政执法监督结果应当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作为被监督机关法治政府建设及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时,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的,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对监察机关移送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依法调查处置。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被监督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或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等情形的,应当按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和监督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情形构成处分条件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对于阻挠、妨碍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其设置的行政执法机构和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其所属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对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的组织、依法接受委托执法组织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H一条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12月2日滁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滁州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滁政(2011)15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