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7公司的治理结构.ppt
2023/8/26,时建中 中国政法大学,公司的治理结构,2023/8/26,时建中 中国政法大学,What is 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why is it important?,Corporate governance deals with the rights and responsibilities of a companys management,its board,shareholders and various stakeholders.How well companies are run affects market confidence as well as company performance.Good corporate governance is therefore essential for companies that want access to capital and for countries that want to stimulate private sector investment.If companies are well run,they will prosper.This in turn will enable them to attract investors whose support can help to finance faster growth.Poor corporate governance on the other hand weakens a companys potential and at worst can pave the way for financial difficulties and even fraud.,2023/8/26,时建中 中国政法大学,公司治理结构的模式,股东会,监事会,董事会,经理,股东会,监事会,董事会,股东会,董事会,委员会,委员会,委员会,委员会,中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委员会,委员会,德国模式,美国模式,2023/8/26,时建中 中国政法大学,公司机关的功能,公司的意思形成机关,公司的意思表示机关,股东(大)会,董事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思考:二“会”的权限划分机制?,2023/8/26,时建中 中国政法大学,股东(大)会,2023/8/26,时建中 中国政法大学,股东(大)会的组成和性质,第三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第九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股东会的组成和性质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资格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为何强调“全体”,2023/8/26,时建中 中国政法大学,股东(大)会的职权,第三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第一百条 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比较!与董事会职权比较!,2023/8/26,时建中 中国政法大学,股东(大)会的种类,股东会的种类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定期会议: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临时会议:遇有特殊情况依法召开的大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主体:1.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2.1/3以上的董事;3.监事会;4.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股东大会的种类股东大会年会:每年召开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注意:提议权不等于召集权!,2023/8/26,时建中 中国政法大学,只有一个股东出席的股东会,2023/8/26,时建中 中国政法大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有限公司 第四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份公司 第一百零二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2023/8/26,时建中 中国政法大学,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有限公司 第四十二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份公司 第一百零三条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通知”制度的价值?,2023/8/26,时建中 中国政法大学,表决权的分配,第四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零四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为何没有被赋予表决权?,为何允许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2023/8/26,时建中 中国政法大学,决议的种类,一、普通决议1、有限公司: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2、股份公司: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二、特别决议1、有限公司: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2、股份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对决议进行分类有何意义?,2023/8/26,时建中 中国政法大学,公司法有关股份公司的特别规定,第一百零五条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第一百零六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cumulative voting),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第一百零七条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proxy voting),2023/8/26,时建中 中国政法大学,累积投票制(cumulative voting)例一,某公司要选5位董事,公司股份共100 股。股东20 人,其中两个大股东拥有51%的股权,其他18 名股东共计拥有49%的股权。依普通投票规则,若选5位董事,因得票多者当选,则大股东可以对其提名的每一位候选人投51的票,可见,大股东完全控制了这5位董事的选举结果(小股东全部集中起来却只有49的票)。依累计投票制,每股拥有5个表决权票,且这五票可以集中投到一位或几位候选人如果一个小股东有20股权,则其所享有的100张表决权票可以全部投给候选人A。但若依普通投票规则,则该小股东最多能给A投20张票。依累计投票制,49的小股东拥有245(495)张表决权票,51%的大股东拥有255(515)张表决权票。大股东若想控制五个董事职位的四个名额不再可能。因为若255张选票平均分配投给4位候选人,则每位不足64票。由于可以累计投票,小股东的245张选票可集中于1位到3位候选人,就会使自己支持的董事胜出1位到3位。若大股东改变投票策略,将选票集中于三位候选人,则其支持的每位候选人至少可以得到85票,而此时小股东最多只能支持2位候选人胜出(若支持3位候选人,每位的票数不可能超过82票,敌不过大股东)。,累积投票制(cumulative voting)例二,某公司大股东持股60,二股东持股20,三股东持股8,四股东持股7,其余股东合计持股5。由于大股东持股超过50,在直接投票制的简单多数决原则下,他一人即可完全决定董(监)事会的所有人选。但在累积投票制下,情形将有所不同:假定该公司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大股东持有的6000万股享有30000万票表决权,二股东有10000万票表决权,三股东有4000万票表决权,四股东有3500万票表决权,其余股东有2500万票表决权。大股东可将其表决权分散投于其中意的候选人,A获10001万票,B获10001万票,C获4002万票,D获4001万票,E获1995万票;二股东可将其表决权集中投于其中意的候选人F获10000万票;三股东可将其表决权集中投于候选人G获4000万票;四股东可将其表决权集中投于候选人H获3500万票;其余股东可将其表决权集中投于候选人I获2500万票。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候选人ABFCD当选为董事,而大股东中意的候选人E将无法进入董事会。在该例中,如果三股东和四股东联合起来,均将其表决权共计7500万票集中投于候选人G,则候选人ABFGC当选为董事,而大股东中意的候选人D和E都无法进入董事会。,2023/8/26,时建中 中国政法大学,2023/8/26,时建中 中国政法大学,股东投票权委托征集(proxy voting),2000年1月10日,胜利股份(0407)3000万法人股在深圳拍卖,通百惠公司竞买成功,以持有总股本13.77%的股票成为胜利股份的第一大股东。3月3日,胜利股份原第四大股东胜邦公司通过协议受让其他几家法人股,持股比例增至15.34%,从而跃居第一大股东地位。此后,胜邦和通百惠为争夺第一大股东地位,分别增持胜利股份股票,胜邦公司持股比例达到17.35%,通百惠公司持股比例达到16.66%。面对微弱劣势,在胜利股份股东大会召开前夕,通百惠于3月25日发布公告,向胜利股份全体公众股东公开征集投票股东委托书,意图通过在股东大会的表决权优势,改组胜利股份公司的董事会,从而控制该公司的经营管理权。3月27日到3月29日的3天时间里,通百惠共征集1500多份股东委托书,其中有效委托股权数占胜利股份公司总股本的10.96%。但在3月31日的胜利股份年度股东大会及5月29日的临时股东大会上,通百惠公司代表均以股东大会违反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为由拒绝投票表决董、监事人选。最后的选举结果,通百惠公司仅有一人进入公司董事会,本次股权之争以通百惠公司失败而告终。,表决权信托(voting trust)与表决权代理(proxy)的区别(一),第一,前者属于信托之一种,具备信托的基本特质;而后者则属于代理是一种。第二,前者多以合同形式确立表决权信托关系;而后者则多依据授权行为或授权文件而成立表决权代理关系。第三,前者的结构是一种信托关系,主要受信托法或受托人法等信托法律法规的约束;而后者的结构是一种代理关系,主要受代理法或民法等一般民事法律规范的约束。第四,在表决权信托中,付诸信托的那部分股份已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依据表决权信托合同或法律的特殊规定或当事人之间的其他合意而行使支配权,受托人享有自由表决等诸多自主行使的权限;而在表决权代理中,本人(不同于信托的委托人,实为授权人)仍对持有的股份享有所有权,只是委托授权代理人在特定的范围内代替自己行使表决权而已,代理人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而是以本人的名义,在有限的范围内行使表决权。,2023/8/26,时建中 中国政法大学,表决权信托(voting trust)与表决权代理(proxy)的区别(二),第五,在表决权代理中,本人享有自由的撤销权,可随时撤销授权,从而终止代理关系;而在表决权信托中,信托一旦成立生效,委托人的地位就非常消极了,不得随意撤销信托。第六,表决权代理的存续性较弱,代理人一旦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则代理关系自然终止;而在表决权信托中,由于信托具有非常强的存续性,不因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辞任而终止,所以表决权信托关系能够非常稳定地存续下去。,2023/8/26,时建中 中国政法大学,2023/8/26,时建中 中国政法大学,公司法有关股份公司的特别规定,第一百二十二条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023/8/26,时建中 中国政法大学,会议记录,有限公司: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份公司 第一百零八条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2023/8/26,时建中 中国政法大学,董事会,2023/8/26,时建中 中国政法大学,董事会的性质,董事会是股东(大)决议的执行机关。董事会是公司日常经营决策机关。,2023/8/26,时建中 中国政法大学,董事会的构成,有限公司 第四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第五十一条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份公司 第一百零九条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2023/8/26,时建中 中国政法大学,董事的任期及改选,第四十六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2023/8/26,时建中 中国政法大学,董事会的职权,第四十七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比较!与股东会职权比较!,2023/8/26,时建中 中国政法大学,董事会的召集与主持,有限公司 第四十八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四十九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股份公司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2023/8/26,时建中 中国政法大学,股份公司的特别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2023/8/26,时建中 中国政法大学,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2023/8/26,时建中 中国政法大学,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无效和撤销,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2023/8/26,时建中 中国政法大学,经理,第五十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2023/8/26,时建中 中国政法大学,监事会,2023/8/26,时建中 中国政法大学,监事会的组成,有限公司 第五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股份公司 第一百一十八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2023/8/26,时建中 中国政法大学,监事的任期,第五十三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以上规定与监事任期的规定有何差异?原因与目的?,2023/8/26,时建中 中国政法大学,监事会(监事)的职权及实现,第五十四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五十五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五十七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2023/8/26,时建中 中国政法大学,监事会的议事(法定)规则,股份公司第一百二十条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有限公司第五十六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2023/8/26,时建中 中国政法大学,关于公司治理结构如何回应公司社会责任?,1、公司社会责任(CSR)的含义2、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S)的范围?3、公司治理结构能否承载多少利益冲突?1)股东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冲突。2)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冲突。4、构建公司社会责任的具体制度不宜逾越“股东本位”。,2023/8/26,时建中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