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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诺华收购爱尔康案例分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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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诺华收购爱尔康案例分析.ppt

    诺华收购爱尔康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思路,背景一:收购案情简述、收购当事公司简介,背景二:相关市场分析、收购成功的影响,附加限制性条件法律依据、具体分析、意义,集中救济措施(概念、性质、类型、案例结合),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反垄断审查过程法律详析,反垄断法立法过程、中国特色、立法目的、影响,案例分析背景,1,背景一 收购案情简述,2010年4月20日,商务部收到诺华收购爱尔康的经营者集中申报申请,经审核,商务部认为申报材料达到了法定标准,予以立案,开始初步审查。初步审查过程中,商务部认为此项集中可能存在排除、限制竞争的问题,于5月17日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进一步审查截止日期为8月14日。,诺华制药公司对爱尔康的收购案历时两年多,终于尘埃落定,诺华也凭借其共计持有的77%的股份成为爱尔康公司的控股方。,2010年8月13日,商务部发布公告,附条件批准诺华股份公司收购爱尔康公司。2010年8月26日,瑞士诺华制药公司宣布以238亿美元的价格从雀巢公司手中收购爱尔康公司52%的股份。,诺华,即全球制药保健行业跨国集团诺华公司,总部设在瑞士巴塞尔,业务遍及全球140多个国家和地区,是世界上最大的医用营养品提供商之一,并生产婴儿食品及保健营养品。该公司目前在华投资约一亿美元,分别在北京、上海等地建有四家企业,其业务包括专利药、非专利药、眼睛护理、消费者保健、动物保健及农产品等领域。本次并购案所涉及的专利药、非专利药和眼睛护理等领域属于其核心业务。,背景一 公司简介诺华,爱尔康医药有限公司,全球最大的眼科药品与医疗器械专业公司,一九七七年由雀巢公司收购。公司在全世界20多个国家和地区设立有生产机构,在18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展业务,拥有11,000多名员工。爱尔康公司于2001年3 月成功上市,目前是占全球17%的眼科药品市场、43%手术器械产品市场及18%的眼科消费品产品市场的世界最大的眼科产品公司。该公司在华的眼科抗炎/抗感染药物品牌“典必殊”市占率为60%,处于市场上绝对的统治地位。,背景一 公司简介爱尔康,背景二 相关市场分析,背景二 收购成功的影响,收购前,诺华公司面临新药研发受阻、仿制药冲击、专利药即将到期等诸多“麻烦”;收购后,诺华将成为全球最大的眼睛保健产品制造商。,对公司,收购成功影响,背景二 收购成功的影响,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国内眼科市场被外企占了75%的份额,且绝大部分高端眼科产品由外企独占。商务部虽提出了附加条件,但诺华并购爱尔康后,外资眼科用药在中国市场的份额必然将进一步提高。,爱尔康和诺华在眼部护理领域具有很强的互补性,强强联合后,两公司将覆盖超过70的全球视力保健市场份额,可能会在中国范围内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影响。,对市场,对市场,收购成功影响,法律视角,2,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三方面:(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章 第十三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联合抵制交易。,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章 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章 第十五条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相关案例 松下三洋等公司协议定价:2009年10月7日,日本反垄断监管机构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Japan Fair Trade Commission,以下简称JFTC)宣布,以参与操纵阴极射线管(CRT)价格为由,判处松下电器产业公司、韩国三星电子旗下的三星SDI公司、LG Philips Displays Korea Co.及上述公司的数家关联公司支付罚金共计33.21亿日元(合3740万美元)。,(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如何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1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二)2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三)3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注意:1.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1/10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何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审查过程详析,反垄断审查过程详析,反垄断审查过程详析,反垄断审查过程详析,反垄断审查过程详析,反垄断审查过程详析,反垄断审查过程详析,反垄断审查过程详析,案例分析关键点,3,附加限制性条件的法律依据,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反垄断法第二十九条 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附加限制性条件的法律依据,附加限制性条件1,附加限制性条件1,附加限制性条件2,附加限制性条件2,附加限制性条件的意义,诺华收购爱尔康的交易又一次展示了商务部将对可能在中国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外国公司收购外国公司之交易进行严格的反垄断审查的意愿和能力。,集中救济措施介绍,4,集中救济措施的概念和结果,集中救济措施的概念,审查机构批准经营者集中所附加的条件或义务,在反垄断法中被称为经营者集中的救济措施。本案例中商务部附加限制条件的做法,即为集中救济措施。救济措施适用的对象是在反垄断法适用范围内的经营者集中,通常发生于集中发生前或集中实现的过程中。,集中救济措施的概念和结果,集中救济措施的结果,修正经营者集中交易的结果,消除经营者集中交易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的损害,从而维护市场的有效竞争。在维持市场竞争的同时允许实现相关集中收益,这些收益包括经营者集中当事方的效率收益和全社会的福利收益。,集中救济措施的性质及诠释,集中救济措施的类型 参考资料:由“三菱丽阳收购璐彩特”案透析政府“救济”策略,集中救济措施的类型,结构性救济是一种旨在恢复竞争结构的一次性措施,主要形式为资产剥离。资产剥离要求集中企业将特定业务或资产出售给非竞争者,使其进入市场,增加竞争者的数量,或者出售给相关市场内的竞争者,增强其与自己竞争的能力,抑制集中将导致的竞争损害,保护竞争结构。资产剥离和经营者集中都是通过资产的整合或拆分直接调整竞争结果的竞争手段,两者本质相同,结果相异。,结构性救济,集中救济措施的类型,行为性救济,行为性救济主要是指推动横向竞争的救济措施,促进横向竞争的救济措施主要有三种。(1)禁止集中企业运用其横向市场地位关闭市场和减少竞争,包括禁止联合和捆绑、限制掠夺性定价以及禁止使用排他性合同等措施。(2)是禁止集中企业利用其垂直关系或整合成果破坏或限制横向竞争的行为。例如,在集中企业控制了竞争者与之进行竞争所必须的进货渠道或设备的情况下,禁止集中企业利用自身的优势阻止其他竞争者进入该渠道或获得该设备,从而将其排除在市场之外。(3)是通过改变买方行为促进竞争。例如,为买方提供充分的信息或者改变供应来源的便利,降低其转换成本,进而增强其竞争能力。,集中救济措施的类型,混合性救济,既包括结构性救济又包括行为性救济的一揽子救济措施的复合体。,本案例中的集中救济措施分析,本案例中的集中救济措施分析,相关知识延伸,5,反垄断法立法艰难十二载,1994年,由商务部负责起草和调研工作,被列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1998年,再次被列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0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将该法列入十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2004年,国务院将该法列入立法计划。2005年2月,反垄断法又一次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列入立法计划。2005年12月,商务部称反垄断法修改审查已获较大进展。2006年6月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反垄断法立法背后各方利益博弈,1.明文禁止行政性垄断(涉及国家利益的既得垄断优势企业)一方面禁止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借控制地位排除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另一方面又肯定了管制行业的独占地位,规定涉及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行业,国家有权对其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反垄断法立法背后各方利益博弈,2.行业协会涉嫌价格串通将受制裁(市场经济中的中小经营主体)所有能够通过垄断协议利用特权定价的企业,能够通过手下的大企业左右市场价格,能够置市场的正常环境与消费者的需求于不顾的行业组织均会受到反垄断法的制裁。,3.外资并购须接受双重反垄断审查(国外资本)一方面外商并购我国关键领域的重点企业,这具有明确的战略指向,降低中国企业的竞争力。另一方面让外资控制住中国重点装备制造业的命脉,会威胁国家经济安全。新出台的反垄断法出于这样的考虑,在经营者集中审查外,引入国家安全审查机制。,反垄断法立法背后各方利益博弈,“中国特色”的反垄断法,严厉与宽容相济,严厉,1.对各类危害市场竞争秩序,损害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的非法垄断行为采取严厉打击的态度。2.全法的主要条款集中对目前社会上大量存在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三类行为作出规制,同时也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政垄断作出了规制,以有效防范行政权力对市场竞争的不当干预。,严厉,3.严禁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所禁止的行为。4.反垄断法还专设了中国的反垄断调查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涉及国外资本的反垄断工作。对违法行为采取了比较严厉的制裁措施,甚至包括追究刑事责任。,宽容,反垄断法立足于中国的经济实际,根据中国客观情况和实际需要,对某些行为采取了宽容的立法态度和处理技巧。1.要求执法机关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应当给相关企业以陈述意见的机会;2.反垄断法反对那些实质性地限制和损害竞争且具有违法 性的垄断行为,但并不反对规模经济和做大做强企业;,3.反垄断法在反对国内企业垄断的同时,也对大规模的外国企业并购活动进行控制和限制;4.反垄断法在反对行业垄断和行政垄断的同时,也建议国家应对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予以保护;5.在禁止经济集中的同时,也考虑到基于公共利益的适用除外。,宽容,反垄断法立法目的,反垄断法通过对社会利益(反垄断与企业垄断之间、反行政垄断与行政机关之间、反垄断执法机构与相关执法机构之间、国企经营保护与垄断监管之间、国内产业发展与跨国公司并购之间)的再调整,有效地:1.规制各类垄断行为;2.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3.促进技术创新进步,提高企业竞争力;4.促进市场有序竞争;5.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对垄断企业反垄断法对垄断企业进行有效规制的同时提升了垄断企业的竞争力。,反垄断法对各市场主体的影响,反垄断法对各市场主体的影响,对中小企业反垄断法是政府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的法律依据,它为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清除阻碍公平竞争障碍,允许中小企业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等形式,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其市场竞争能力,对外资并购反垄断法的实施在最大限度降低了由外资并购带来的对产业和经济安全的威胁。并且充分利用外资以及国外先进管理经验技术,以整合市场资源,解决国有企业的现有困难。,反垄断法对各市场主体的影响,结束语 展望,在如何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如何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以减少行政干预、如何进行配套法律制度建设等的时代转型期,中国反垄断法,必须经历自己特殊国情的考验,方能发挥它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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