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的基本原则.ppt
第三章 证据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证据裁判原则,证据裁判,是指对于案件争议事项的认定,应当依据证据。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这一原则有两个基本含义:第一,诉讼中的事实应依据证据认定;第二,如果没有证据,不能对有关的事实予以认定。,法国刑事诉讼法第427条明确规定,在轻罪的审判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罪行可通过各种证据予以确定,法官根据其内心确信判决案件。法官只能以提交审理并经双方辩论的证据为依据作出判决;”第536条规定,对违警罪案件中证据的处理,同样适用第427条的规定;第537条规定,违警罪或由笔录或报告证明,或在无报告和笔录时由证人证明,或由其他事实证明。德国刑事诉讼法第244条第2款规定,为了查明事实真相,法院应当依照职权将证据调查延伸到对裁判有意义的所有事实和证据。第261条规定:/对证据调查的结果,由法庭根据在审理的全过程中建立起来的内心确信而决定。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17条规定:“认定事实应当根据证据。”这一规定被认为是立法上对证据裁判原则的经典表述。虽然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和诉讼理论中没有直接明确证据裁判原则,但其刑事诉讼中大量存在的规范证据关联性、可采性的规则以及刑事程序中关于证据出示、认定等规定,都与证据裁判原则的精神有相通之处。,二、意义、证据裁判是诉讼进步与文明的表现。、现代诉讼中的证据裁判是无罪推定的体现;、可以防止法官作出裁判时的恣意擅断;、是增强司法裁判的确定性和权威性的重要保障。,三、具体适用、证据裁判原则下的证据:证据资格问题。在大陆法系国家,证据能力包括两方面的要求:一是证据材料不被法律禁止;二是证据应当经过法定的调查程序。,、证据裁判原则下的事实:关于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事实的范围。观点一、作为证据裁判原则要求的事实,是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实体法事实,不包括众所周知的免证事实和诉讼法上的事实。观点二、在诉讼中对事实包括实体法上之事实及程序法上之事实的认定均须以证据为其认定的根据。即使是属于裁判基础的事实,也并非必然为证据裁判的对象。在现代刑事诉讼中,证据裁判并非是唯一认定事实的方法。为了诉讼效率的要求,各国均允许对于特定事实进行推定或实行司法认知,、关于运用证据进行证明的方式。在大陆法系国家证据法理论中,将证明分为严格证明和自由证明。所谓严格证明,是指运用诉讼法中规定的法定证据方法,经过法律规定的证据调查程序进行的证明;所谓自由证明,是指运用除此以外的证据方法,不受法律规定的约束而进行的证明。,在德国,对于有关认定犯罪行为之经过、行为人之责任及刑罚之高度问题的重要事项,法律规定需以严格方式提出证据,亦即所谓的严格证明。自由证明程序之适用如下:对裁判只具诉讼上之重要性之事实认定,例如有权提起告诉之人知悉犯罪行为及行为人之时间或者对证人年龄之认定;对除开判决以外之裁判中之事实认定,例如:羁押命令之签发或开启审判程序之裁定。如果一项事实有双重重要性时,亦即同时对罪责及刑罚之问题及诉讼上问题均具重要性时,则适用严格证明程序。对被告是否曾被施以法律禁止之讯问方法被讯问时,亦可以自由证明之方式认定之,因为此只关系一纯粹对诉讼程序错误之认定问题。在日本,作为严格证明对象的事实,有两种情况:首先,以被告人的罪责为基础的实体法上的事实。即,犯罪事实和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责任阻却事由的事实。其次,量刑情节只通过自由证明即可。但是,倾向于加重被告人刑罚的情节事实需要严格证明。自由的证明是不需要严格证明的证明。例如,对上述的量刑情节和诉讼法上的事实,只有自由的证明即可。小野清一郎认为,对犯罪事实的证明是严格的证明。对于构成法律上的妨碍成立犯罪理由的事实、对于可成为法律上规定的加重处罚理由的事实、对于构成法律上减轻或免除刑罚理由的事实,它并不以严格的证明为必要,它可以较自由地证明。对于诉讼条件,也没有必要进行像犯罪事实的证明那样的严格证明,自由证明即可。,四、我国法律中的证据裁判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2条: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基础。2012高法解释第61条: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2012高检规则第61条第1款:人民检察院在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办案活动中认定案件事实,应当以证据为根据。,第二节 直接言词原则,一、含义、直接原则又称直接审查原则,指法官、陪审员必须亲自接触案件的所有材料,在审判庭上审查证据,检验物证,让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出庭并亲自听取他们的口头陈述,听取法庭辩论,然后据以对案件的实质问题作出裁判。,包含三方面的含义一是“在场原则”,即在法官开庭审理时,被告人、检察官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亲自到场参加审判;二是“直接采证原则”,即从事法庭审判的法官必须亲自进行法庭调查和采纳证据,证据只有经过法官以直接采证方式获得,才可以作为定案根据;三是“采纳原始证据原则”,即要求法官认定案件事实或制作判决时,必须直接以原始证据为依据,传来证据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采纳。判决法官将其他法官审理所得结果,、言词审理原则又称“言词辩论原则”或“口证原则”,是指法院审理案件,特别是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诉讼材料的提出和进行辩论,要在法官前以言词及口头形式进行,这样取得的材料,才可以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参加审判的各方应以言词陈述的方式从事审理、攻击、防御等各种诉讼行为,所有未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以言词或口头方式进行的诉讼行为,均不应当具有程序上效力;二是在法庭上提出任何证据材料均应以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二、功能、有利于保证自由心证结果的正确性,从而查清案件事实;、有助于程序公正价值的实现()有助于实现法官的中立;()有助于保障程序的平等性;()有助于程序的参与性;()有助于实现程序的自治性;()有助于实现程序的公开性。,、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实行直接言词原则,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于双方当事人的事实争议、证据争议和适用法律的争议,法官可以及时加以整理,明确审理方针,从而推进诉讼进程;()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具有充分陈述的权利,且能直接影响诉讼的结果。基于这样的诉讼过程所作的判决,当事人会心悦诚服地接受,可以减少上诉和再审的发生()避免了法院大量的庭外取证做法,减少了法院不必要的费用支出;()直接言词原则要求“审”“判”合一,避免了审判委员会等机构或人员另行讨论决定案件,节省司法资源。,三、适用及例外(一)适用、法庭审判必须在被告人、检察官等亲自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即“在场原则”;、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所有提供言词证据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被告人必须出庭作证;、法官必须以直接采证的方式获得证据;、起诉书内不得附送任何足以使法官和陪审官发生预断的证据,法官和陪审官在开庭前亦不能阅览有关证据材料,以免先入为主;,、直接审理案件的合议庭或陪审团对案件事实所作的裁判,除非上级法院依法定程序变更或撤销,任何人都无权直接更改;、法官采纳的证据,一般应当是原始证据、法官审判必须持续而集中地进行,不得间断;、诉讼各方以言词方式进行陈述、攻击、辩护、调查、询问和审查。,(二)例外、对于非讼事件的审理原则上采取间接审理和书面审理;、在审判过程中,法官有变更的,诉讼程序则须从头进行;、对于那些即将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进行证据保全的,在开庭审理是以宣读证据保全笔录来代替直接审理;、只适用于一审法院案件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中(二审事实审也应包括在内),而一审法院仅就程序事项所作的裁定或决定,以及复审法院仅就一审判决所适用的法律进行的审查和判决一般不适用该原则;、直接言词原则一般仅适用于普通程序,而不适用于简易程序;,四、在我国证据制度中的实现、完善证人出庭制度;、废除单位作为证人的法律规定;、刑事诉讼中二审程序“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于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4、保障被告人法庭上的公平质证权;、强化合议庭功能,第三节 诚实信用原则,一、起源 诚信原则源自于罗马法当事人间之善意与衡平观念,而罗马法“善意”与“衡平”观念传至德意志,与古代德意志法相结合即成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方法而作誓约”。,二、在证据法上的表现与应用、真实义务、禁反言主要是防止当事人和证人等实施前后互相矛盾的诉讼行为,从而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和整个诉讼程序的安定。禁反言分为直接和间接直接禁反言强调在同一案件的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和证人等对于案件事实的陈述应当前后一致,综合考虑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间接禁反言要求在前后不同案件中,当事人对于相同案件事实应当作出一致的主张。、衡平分配证明责任、及时履行举证责任、合理自由心证,第四节 利益衡量原则,一、非法证据排除二、传闻证据排除三、证人拒绝作证特权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五、举证责任的分配六、证明标准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