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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从业基础第八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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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从业基础第八章.ppt

    第八章 证券市场法律制度与监督管理,第一节 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概述,一、国家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后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证券法调整范围:涵盖了在中国境内的股票、公司债券、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交易和监管。其核心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2、修订的主要内容,(1)完善了上市公司的监管制度,提高上市公司质量。(2)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管,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3)加强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建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明确对投资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制度。,(4)完善证券发行、证券交易证券登记结算制度,规范市场秩序。(5)完善证券监管制度,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6)强化证券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4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1、调整范围: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交易、管理、托管等活动。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2、主要内容,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 第三章 基金托管人第四章 基金的募集第五章 基金份额的交易第六章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第七章 基金的运作与信息披露第八章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第九章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其行使第十章 监督管理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第十二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调整范围: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其核心旨在: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2、修订主要内容,(1)修改公司设立制度,广泛吸引社会资金,促进投资和扩大就业(2)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提高公司运作效率。(3)健全股东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机制,鼓励投资。,(4)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严格上市公司及其有关人员的法律义务和责任,推进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5)健全公司融资制度,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对国民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6)调整公司财务会计制度,满足公司运营和监督管理的实际需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证券犯罪的规定,1、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3、非法发行股票和公司、企业 债券罪,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4、内幕交易、泄露内容信息罪,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5、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他人买卖证券罪,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6、操纵证券市场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二、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2004年2月1日起实施1、保荐机构登记注册条件:(1)保荐代表人数量不得少于两名;(2)公司治理结构完善,风险控制制度健全或者有效执行;(3)最近二十四个月无违法违规行为;(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2、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条件,个人申请注册登记为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取得执业证书且符合下列要求,通过所任职的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和声明:(1)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银行业务经历;(2)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3)所任职保荐机构出具由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名的推荐函;(4)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5)最近三十六个月未因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从名单中去除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3、保荐机构的职责,(1)保荐机构应当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发行人证券上市后,保荐机构应当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2)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辅导。保荐机构推荐其他机构辅导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应当在推荐前对发行人至少再辅导六个月。(3)对发行人及其发起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根据发行人的委托,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4)对发行人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中无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专业意见支持的内容,应当进行充分、广泛、合理的调查,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并有充分理由确信所作的判断与发行人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中有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应当进行审慎核查,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保荐机构所作的判断与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可聘请其他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5、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证券上市,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书及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的期间自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7、持续督导期届满,如有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保荐机构应当继续完成。保荐机构在尽职推荐期间、持续督导期间未勤勉尽责的,持续督导期届满,保荐机构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2005年1月1日起实施,(三)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有关问题,1、2005年4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2、2005年8月23日,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联合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指导意见;2005年9月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正式进入实施程序。,3、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指导意见主要内容,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坚持股权分置改革与维护市场稳定发展相结合的总体原则。,4、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四)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概念:按照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筹集形成的、在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中用于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资金。,1、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交易经手费的20%纳入基金;2、所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的0.5-5%缴纳基金;经营管理、运作水平较差、风险较高的证券公司,应当按较高比例缴纳基金。各证券公司的具体缴纳比例由基金公司根据证券公司风险状况确定后,报证监会批准,并按年进行调整。证券公司缴纳的基金在其营业成本中列支;3、发行股票、可转债等证券时,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4、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和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受偿收入;5、国内外机构、组织及个人的捐赠;6、其他合法收入。,1、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来源:,2、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职责,(1)筹集、管理和运作基金;(2)监测证券公司风险,参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3)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证监会采取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4)组织、参与被撤销、关闭或破产证券公司的清算工作;(5)管理和处分受偿资产,维护基金权益;(6)发现证券公司经营管理中出现可能危及投资者利益和证券市场安全的重大风险时,向证监会提出监管、处置建议;对证券公司运营中存在的风险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纠正机制;(7)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五)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1、收购范围:(1)收购的个人债权范围如下:1)个人储蓄存款。2)居民个人持有的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类债权凭证。3)居民个人委托金融机构运营的财产,即委托财产,包括委托理财(含三方监管委托理财、委托租赁等形式)、信托(含集合信托)。权属不清晰或被挪用的委托财产(含信托,下同)形成对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纳入收购范围;权属清晰,未被受托金融机构挪用的委托财产,不作为清算财产,不纳入收购范围。,4)居民个人持有的存放于金融机构相关账户上的被金融机构挪用的有价证券(含国债、股票、其他债券)形成的对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个人债权人可以选择接受收购,并按本意见执行;也可以选择参加被处置金融机构的最后清算,同时签署参与清算确认书,如果最终清算受偿金额低于收购额,不予补偿。,(2)收购的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范围,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指经纪业务的客户为保证足额交收而在证券公司存入的资金,出售有价证券所得到的所有款项(减去经纪佣金和其他正当费用),持有证券所获得的股息、现金股利、债券利息,上述资金获得的利息。金融机构处置以前法院已判决的属于收购范围内的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2、债权计算标准,(1)收购本息的人民币债权以金融机构被公告停业整顿、托管经营、撤销之日(以下简称被公告处置日,如被处置金融机构经过停业整顿或托管经营后进入撤销,以停业整顿或托管经营公告日为被公告处置日,下同)账面余额扣除超过国家法定利率的高息后的余额为准。(2)只收购本金的人民币债权以金融机构被公告处置日账面本金为准。(3)外币债权按金融机构被公告处置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外汇牌价的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算。,(4)被金融机构挪用的个人持有的有价证券,以原有证券在金融机构被公告处置日的收盘价的虚拟还原市值计算。(5)被金融机构挪用的有指定投资产品的委托理财及信托:1)可流通有价证券债权金额按金融机构被公告处置日收盘时的市值计算。2)非流通股及其他各类债权的债权金额按市场评估价计算。(6)没有指定具体投资品的委托理财及信托,债权金额按本金计算。,(六)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实施办法,1、个人债权认定标准(1)认定权属清晰的个人委托理财及信托的基本标准1)客户资产在客户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独立封闭运作,或信托财产按照信托文件规定的用途独立封闭运作,与被处置金融机构的自有资产、其他客户资产相区别,没有发生混同情况。被处置金融机构以向客户账户存入资金或转入证券的形式支付委托理财收益、信托收益的,不属于混同。,2)委托理财合同中对委托理财业务有约定,受托人按合同约定操作。权属清晰、未被金融机构挪用的个人委托理财和信托,不作为清算财产,不纳入收购范围。2004年9月30日以前签署且与金融监管部门备案资料一致,上述标准以外的个人委托理财及信托,按照所签合同判断其权属和性质,符合收购意见规定的,可纳入收购范围;与上述备案资料不一致的,不纳入收购范围。,三方监管委托理财,是指被处置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与客户及第三方金融机构签订委托理财合同,客户在第三方金融机构开立证券和资金账户,并由第三方金融机构行使监管权的委托理财行为。对于权属清晰、未被挪用的个人三方监管委托理财,客户账户内资产是属于客户所有的财产,不作为清算财产,不纳入收购范围。对于资产被受托金融机构挪用的个人三方监管委托理财,个人债权纳入收购范围,同时追究第三方的责任。,(2)三方监管委托理财的处理,(3)个人以机构名义委托理财的处理,多个人集合到一个机构名下,该机构与金融机构签订委托理财协议,个人与金融机构之间没有签定委托理财协议,即个人以机构名义委托理财。此类债权不纳入收购范围,由所在地省级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妥善处置,按照“谁集资、谁负责”的原则解决,集资机构(即与被处置金融机构签订协议的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2、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认定,(1)认定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基本标准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指经纪业务的客户为保证足额交收而在证券公司存入的资金,出售有价证券所得到的所有款项(减去经纪佣金和其他正当费用),持有证券所获得的股息、现金股利、债券利息,上述资金获得的利息。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客户为正常经纪业务客户;2)客户必须在被处置证券公司开立证券和资金账户;3)客户必须有真实的资金投入。认定过程中客户应能提供有效证件和证明,包含审查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证券账户卡及其复印件;机构投资者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或法人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签署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及其他合同等。,判断客户是否属于正常经纪业务客户,应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下述情形均不属于收购范围的正常经纪客户:1)存在正常经纪业务外的合同关系;2)证券公司因该账户业务向客户或第三方支付过委托理财或借贷收益、中介费等额外收入的;3)证券公司或客户向对方出具过单方承诺的;4)有证据证明该业务不属于正常经纪客户的。若客户与证券公司和证券公司关联方有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或客户与证券公司存在到期未结算委托理财等非正常经纪业务关系的,收购时应扣除有关款项。,(2)正常经纪客户的认定及处理,(3)下列情况认定账户内资金为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1)客户借用他人名义开立资金账户,虽无开户资料,或开户资料不全,但资金投入真实,且已实际管理和控制该账户的;2)处置日前(不含处置日),委托理财或借贷关系已经终止(含到期终止、协议终止和实际兑付终止),客户资金账户内资金余额属于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3)存在融资、配资的账户(委托理财业务除外),账户内剩余资金剔除融资、配资后的部分属于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界定为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1)客户与证券公司之间存在经纪业务外的书面形式违规委托理财或借贷类关系的;2)客户承诺资金或证券存入或托管一定期限不提取或不动用的;3)证券公司已直接向客户支付过返还佣金外收益的。,(5)收购时应从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中剔除以下资金,1)被处置证券公司自营及实际控制账户内资金;2)证券公司通过自营、实际控制账户、实际控制的壳公司、关联方投入的资金;3)证券公司的关联方开立的账户、实际控制的账户内的资金;4)客户与证券公司的关联方之间存在委托理财或资金拆借等关系的,其账户内的资金。关联方按财政部发布的相关会计、审计准则确定。,(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1、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的条件(1)股东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本办法的规定;(2)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章程;(3)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研究、投资、估值、营销等业务的人员,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于15人,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6)设置了分工合理、职责清晰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岗位;(7)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监察稽核、风险控制等内部监控制度;(8)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2、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具备的条件,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是指出资额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以下简称出资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主要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2)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3)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4)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完善;(5)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6)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7)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8)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金融监管、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八)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1、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条件: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募集和管理基金。试点初期,既可以募集和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也可以募集和管理其它类型的基金。,2、监管: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负责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综合协调工作。,第二节 证券市场的监管体系,一、证券市场的监管意义和原则(一)证券市场监管的意义:1、是保障广大投资者权益的需要。2、是维护市场良好秩序的需要。3、是发展和完善主市场体系的需要4、准确和全面的信息是证券市场参与者进行发行的交易决策的重要依据。,(二)证券市场的监管原则,1、依法管理原则2、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3、“公开、公平、公正”原则4、监督与自律相结合的原则,二、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和手段,(一)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1、运用和发挥证券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限制消极作用2、保护投资者权益,保障合法的证券交易活动,监督证券中介机构依法经营3、防止人为操纵、欺诈等不法行为,维持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4、根据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运用灵活多样的方式,调控证券发行与证券交易规模,引导投资方向,使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国际证监会公布三个目标:1、保护投资者2、透明和信息公开3、降低系统风险,(二)证券市场监管的手段,1、法律手段:是主要手段2、经济手段:运用利率政策、公开市场业务、税收政策等。3、行政手段,三、证券市场监管机构,(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于1992年10月2、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二)新证券法赋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权,1、中国证监会的“准司法权”(1)冻结查封权(2)对通讯记录的调查取证权2、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权力:(1)限制出境权和禁止处分财产权(2)证券市场禁入权,3、中国证监会权力的限制(1)对查封冻结权的限制(2)当事人的拒绝权(3)当事人的救济-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四、证券市场监管内容,(一)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全面性、真实性、时效性,(二)操纵市场,1、操纵市场的行为:(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4)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三)欺诈行为,欺诈行为:(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4)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6)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7)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四)内幕交易,1、内幕交易行为的主体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2、内幕信息的界定,(1)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第三节 证券市场的自律管理,一、证券市场的自律性管理机构(一)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市场的一线监管者,新法授予证券交易新增监管权力包括:1、证券交易所根据需要,可以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2、对证券的上市交易申请,行使审核权。3、上市公司出现法定情形时,就暂停或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行使决定权。4、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出现法定情形时,就暂停或终止共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行使决定权。,(二)证券业协会,1991年8月28日成立。,三、证券业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一)证券业从业人员的分类(1)证券公司中从事自营、经纪、承销、投资咨询、受托投资管理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2)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中从事基金销售、研究分析、投资管理、交易、监察稽核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基金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宣传、推销、咨询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3)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4)证券资信评估机构中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5)中国证监会规定需要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的其他人员。,(二)从业资格的取得和执业证书,1、资格管理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2、资格考试与专业水平考试P272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执业证书,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通过机构申请执业证书:(1)已被机构聘用;(2)最近三年未受过刑事处罚;(3)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4)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已过禁入期的;(5)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执业证券投资咨询以及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申请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颁发执业证书;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执业证书,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者机构,并书面说明理由。,4、执业管理,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连续三年不在机构从业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重新执业的,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执业培训,并重新申请执业证书。从业人员取得执业证书后,辞职或者不为原聘用机构所聘用的,或者其他原因与原聘用机构解除劳动合同的,原聘用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十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变更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取得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变更聘用机构的,新聘用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十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变更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机构不得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有关证券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受到聘用机构处分的,该机构应当在处分后十日内向协会报告。协会、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进行后续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5、对违反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的处罚,(1)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违反考场规则,扰乱考场秩序的,在两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2)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执业证书的,不予颁发执业证书;已颁发执业证书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3)机构办理执业证书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或者不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由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协会对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4)机构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的,由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5)从业人员拒绝协会调查或者检查的,或者所聘用机构拒绝配合调查的,由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给予从业人员暂停执业3个月至12个月,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的处罚;对机构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6)被中国证监会依法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因违反本办法被协会注销执业证书的人员,协会可在3年内不受理其执业证书申请。(7)协会工作人员不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协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四、证券业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一)诚信信息的内容证券从业人员诚信信息记录的内容包括:基本信息、奖励信息、警示信息、处罚处分信息。,1、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国籍、身份证或护照编号、居住地址及联系电话、从业机构、职务或工作岗位、工作地址及联系电话、执业注册记录、教育经历、工作经历、证券从业经历。,2、奖励信息,包括: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地方证券业协会、所在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表彰、奖励的情况,包括表彰单位、表彰内容、荣誉称号或奖励等级、表彰时间。,3、警示信息,包括:受到中国证监会谈话提醒、拒绝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检查或调查、在执业注册或变更过程中隐瞒或编造有关情况、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持续培训或执业证书年检、被投诉、违反所在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其中投诉信息记录的内容包括:被投诉者和投诉者基本情况、投诉事实、调查核实情况、处理结果。无明显事实根据的匿名投诉不予记录。经调查不属实的投诉不予记录。,4、处罚处分信息,包括: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所受的刑事、民事、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包括做出处罚处分决定的机构、处罚处分原因、处罚处分类别、期限、生效时间。,除刑事、民事处罚外,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主要包括:(1)受到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包括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暂停执业资格、吊销执业资格;(2)受到协会的处分,包括书面批评、通报批评、公开谴责;(3)受到其他境内外金融监管机构或执法部门的处罚;(4)受到其他境内外自律组织的处分。,五、证券业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与行为准则,(一)行为规范P276-277内容:正直诚信、勤勉尽责、廉洁保密、自律守法,(二)行为准则,1、保证性行为2、禁止性行为1、不得以获取投机利益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从事证券买卖活动。2、不得向客户提供证券价格上涨或下跌的肯定性意见。,3、不得与发行公司或相关人员之间有获取不当利益的约定。4、不得劝诱客户参与证券交易。5、不得接受分享利益的委托。6、不得向客户保证收益。7、不得接受客户对买卖证券的种类、数量、价格及买进或卖出的全权委托。8、不得为达到排除竞争的目的,不正当地运用自己在交易中的优越地位限制某一客户的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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