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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认定及优惠政策学习交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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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认定及优惠政策学习交流.ppt

    改革要从大局着眼,细处入手,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认定及优惠政策学习交流,壹、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认定,请大家思考,一、河南省B软件咨询公司于2013年9月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2013年10月份,取得软件咨询服务收入100万元,软件产品销售收入20万元,请问当月的软件产品收入如何缴纳增值税?二、河南省A软件公司于2011年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2013年10月份,取得软件产品销售收入100万元,软件咨询服务收入20万元,请问当月的软件咨询服务收入如何缴纳增值税?,三、河南省某商业批发企业兼营应税服务项目,假设有下列三种情形:1、2014年增值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85万元,应税服务年销售额400万元,合计485万元,是否应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2、2014年增值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70万元,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5万元,合计575万元,是否应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3、2014年增值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70万元,应税服务年销售额450万元,合计520万元,是否应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四、某个体工商户,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2014年5月偶然发生一笔应税服务业务收入510万元,是否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五、某非企业性单位,2014年发生如下业务,(一)1月份取得应税服务收入50万(二)2月份取得应税服务收入40万(三)3月份取得应税服务收入60万(二)4月份取得应税服务收入240万(三)5月份取得应税服务收入160万请问其是否应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依据,财税201337号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8号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基本规定.doc,豫国税公告2013年5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起草背景,为保证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推进,按期实现新旧税制转换。为保证试点纳税人届时能顺利开具发票正常开展业务,试点纳税人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工作需提前开展。,主要内容,一、应税服务销售额的换算及起止时间。二、应申请及可不认定一般纳税人的范围。三、试点实施前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程序。,5号公告执行期限,在2013年8月1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适用本公告。2013年8月1日以后?,一般纳税人认定规定,一、对象二、认定及不认定范围三、试点实施前一般纳税人认定程序四、办理时限,对象,一、在2013年8月1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适用本公告。明确公告的适用对象,认定及不认定范围,一、必须认定的二、可以认定的三、不能认定的四、可以不认定的,必须认定,财税201337号: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必须认定,总局2013年第28号公告:1、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营改增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满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2、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必须认定,豫国税2013年第5号公告:二、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简称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认定手续,由主管国税机关制作、送达确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知书(附件1),告知纳税人自2013年8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提供的应税服务,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必须认定,豫国税2013年第5号公告:三、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外,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必须认定,确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知书税务事项告知书,可以认定的,28号公告: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不满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37号文: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可以认定的,豫国税公告2013年第5号: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不能认定的,财税201337号附件1第三条: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暂行条例: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不能认定的,22号令:第五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可以不认定的,增值税暂行条例: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可以不认定的,22号令:第五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非企业性单位,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不认定的,财税201337号附件1第三条: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豫国税公告5号,四、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属于其他个人的不属于一般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认定手续;属于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情形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标准,500万 财税201337号附件2: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根据试点情况对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1+3%)计算期限:豫国税公告第三条,豫国税公告5号第三条,本次我省认定工作中,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按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期间的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计算。2013年6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期间试点纳税人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的计算亦应按连续不超过12个月计算方式处理。,表达三层意思,1、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期间销售额达标的要认定2、对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期间销售额未达标的,如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达标,也要认定;3、如2012年8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期间达标,因本文自2013年8月1日失效,则直接按总局22号令要求办理认定。,差额征税的营业额,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免税销售额-22号令。差额征税的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计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8号第二条,混业经营,28号公告第七条、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即:只要有一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提供应税服务)达到认定标准,就应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混业经营核算要求,37号文附件2: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凡未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其全部销售额应一并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混业经营,大家思考?个体工商户混业经营?,程序,先通知后确认,根据确认情况酌情处理(一)确认缴纳营业税期间的收入(二)主管国税机关制作并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时限,参考22号令要求一、不符合可以不认定要求的,告知其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且不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的规定,应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逾期未报送的,将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37号附件1)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其自2013年8月1日起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限,参考22号令要求二、未达标申请认定,按22号令第九条规定的程序。,请大家思考,一、混业经营、兼营、混合销售的区别二、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认定政策有什么区别三、超标的个体工商户需要认定一般纳税人吗,重要变化,混业经营(应税货物或劳务、应税服务)(1)增值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81万元,应税服务销售额400万元。由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超过80万,应按规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2)增值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70万元,应税服务销售额501万元。由于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500万,应按规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重要变化,混业经营(应税货物或劳务、应税服务)(3)增值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70万元,应税服务450万元,合计520万元。虽然两部分的合计金额超过80万与500万标准,但由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未超过80万,应税服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不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重要变化,兼营 兼营营业税应税服务项目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同时,还从事营业税应税服务,且从事的营业税应税服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增值税应税服务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对“营改增”试点行业来说,兼营营业税应税服务的情况已经比较多,比如:某试点纳税人,一方面从事有形动产的租赁服务业务,另一方面又从事不动产的租赁服务业务。,重要变化,混合销售 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对混合销售行为的规定是一致的。在试点过程中,由于并非所有原营业税应税劳务都纳入试点增值税应税范围,所以在一项销售行为中,既涉及剩余未纳入试点范围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的,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混合销售的规定。,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认定政策与现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政策的区别,区别之一,认定标准不同,即销售额不同,区别之二,辅导期政策不同,区别之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范围不同,区别之四,程序略有不同,贰、营改增优惠政策,免征增值税政策,一、个人转让著作权 申请资料参考:1.个人转让著作权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2.个人身份证件;3.作品或有关著作权证明。,注意事项:1.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2.应税服务较货物而言较为虚无,因此查验“合同”是关键;3.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共有十七项权利,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其中的十三项权利是可以获得报酬的。另外,著作权法也规定了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的相关要件;4.我国签发著作权自愿登记证明的部门是:国家版权登记部门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登记部门;未进行著作权自愿登记的:提交可以证明申请人为著作权人的作品样品,或者其他有关著作权的证据(例如:法院相关判决书的复印件等)。,二、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申请资料参考:1.残疾人证书(或残疾军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2.残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三、航空公司提供飞机飞洒农药服务 申请资料参考:企业签订航空公司提供飞机飞洒农药服务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注意事项,1.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必须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联,独立时不得免税;2.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必须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否则不得免税。3.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五、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应税服务,六、注册在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七、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八、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九、美国ABS船级社提供船检服务,十、电影企业转让电影版权、发行电影及在农村放映电影,十一、随军家属就业,注意事项,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或个人享受免税期间,应当对此类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凡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免税政策。,十二、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十三、城镇退役士兵就业,注意事项,1.该项优惠政策所称的新办的服务型企业,是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1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注意事项,2.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注意事项,3.企业纳税人享受该项优惠政策要求的比例不同于第十、十一项优惠政策,只需达到30%即可。但在所签订的合同上做了期限要求,即必须1年以上;4.不论企业纳税人还是个体纳税人,在应税服务范围上都做了要求,即经营广告服务业的纳税人不得享受该项优惠政策。而第十、十一项优惠政策却没有这方面的限制,十四、失业人员就业,注意事项:1.就业失业登记证是必备证件,且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于持证人员的范围要求不同:,2.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3.不论企业纳税人还是个体纳税人,在应税服务范围上都做了要求,即经营广告服务业的纳税人不得享受该项优惠政策。而第十、十一项优惠政策却没有这方面的限制;4.服务型企业必须与吸纳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5.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不能只持有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6.注意政策的审批时限和享受期限。,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一、安置残疾人的单位,二、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三、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实际税负,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注意,财税字199880 号:对于税务机关、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计机关等执法机关根据税法有关规定查补的增值税等各项税款,必须全部收缴入库,均不得执行由财政和税务机关给予返还的优惠政策。,叁、探讨几个问题,一、出租车,财税201286号文件,“出租车公司向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出租车属于出租车公司的,按照“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出租车属于出租车司机的,不征收增值税。”如何理解?为什么修改?,“营改增”,出租车行业纳税处理有变化.doc,二、营改增可能会出现的问题,低征高抵加剧,目前交通运输业由于“低征高抵”的特点,一直是虚开发票的高危领域,营改增后,“低征高抵”的漏洞得到遏制,但预计随之而来的是虚开发票问题的前移。营改增前,为了少缴税款,采取运输企业多开发票,征收3%的营业税,而生产企业多抵(7%)扣的虚开行为;营改增后,犯罪手法会改为运输企业去多取得柴油发票作为进项税额(17%),从而对生产企业二次虚开的方法(11%)。,虚开案件检查难度增加,目前在虚开发票案件检查中,税务机关基本上是按照“票、货、款、运输”四流来进行检查,而劳务较货物而言较为虚无,看不见实物,且价值难以准确计量的特点,因此将使得虚开案件更加难以检查。,税务稽查要重点转变,由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没有“物流”存在,因此检查方法将重视“物流”转变为特别重视“资金流”检查方式。,水平有限,以上仅供参考,欢迎批评指正!谢谢大家!,谢谢倾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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