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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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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ppt

    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集美区地方税务局2013年6月,一、营业税税收优惠的基本政策二、营业税税收优惠的内容三、营业税税收优惠的管理,内容,一、税收优惠,是指国家运用政策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对某一部分特定企业和课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措施。,第一部分 营业税税收优惠的基本政策,二、作用:配合经济体制改革的作用 促进经济调整的作用 促进对外开放的作用 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作用,第一部分 营业税税收优惠的基本政策,三、基本政策营业税的减税、免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第一部分 营业税税收优惠的基本政策,四、营业税税收优惠的类别 1、税基式减免 通过缩小计税依据来减少税收 2、税额式减免,第一部分 营业税税收优惠的基本政策,一、税基式减免(一)营业税的起征点起征点是税法规定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数额的起点,即应税劳务营业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起征点的,应就实际取得的营业收入全额计算征税。起征点的规定主要是照顾一些收入低微的纳税人的实际困难,起征点的规定只适用于个人。自2011年11月1日起,我市个人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具体如下:按期纳税(不包括私房出租)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20000元,私房出租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每次(日)500元。,第二部分 营业税税收优惠的内容,(二)扣除项目(差额征税)厦门市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按差额方式确定计税营业额,是指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时允许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规定的扣除项目后的余额。,第二部分 营业税税收优惠的内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差额征税的,其扣除项目必须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如果纳税人取得凭证上注明的扣除项目金额多于其实际支付的,在计算计税营业额时按其实际支付的扣除项目金额扣除;如果纳税人取得凭证上注明的扣除项目金额少于其实际支付的,在计算计税营业额时按其取得凭证上注明的扣除项目金额扣除。,第二部分 营业税税收优惠的内容,单位或个人纳税当期发生的扣除项目当期未抵扣的金额,允许结转下一纳税期进行抵扣。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发生的扣除项目以实物支付的,可提供支付时该实物的评估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在计征营业税时以该评估价进行抵扣。如无法提供实物评估价或税务机关认可的评估价的,由主管地税机关核定可抵扣金额。,第二部分 营业税税收优惠的内容,一、交通运输业纳税人将承揽的铁路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第二部分 营业税税收优惠的内容,二、建筑业 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注意: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个人的,分包工程款不得扣除;纳税人将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转包工程款不得扣除。,第二部分 营业税税收优惠的内容,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含自产货物)分包给自产货物纳税人,如能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下述资料,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可以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的含自产货物分包款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1、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2、分包单位的建筑安装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分包单位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该分包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单位的证明;3、分包单位开具的自产货物增值税发票;4、分包单位填报的“工程所用自产货物清单(含货物品名、数量、金额)”。,第二部分 营业税税收优惠的内容,注意:不得扣除支付给他人的运输、保险、设计等费用。,例A公司为有建筑资质的企业,2013年3月发生以下经济业务:(1)将承接C公司造价为5000万元的工程,部分分包给B公司施工,结算价款为1000万元,另支付工程设计费20万元,保险费50万元。部分转包给某个人G施工,结算价款50万元;(2)将承接D公司造价为2000万元的工程,全部转包给E公司施工,结算价款为1500万元;(3)将承接F公司造价为3000万元的工程,部分分包给B公司,结算价款为1000万元;B公司又将工程部分分包给E公司,支付价款800万元。上述支付款项均取得合法有效凭证。A、B、C公司及G如何确认营业额?,第二部分 营业税税收优惠的内容,A公司营业额=5000-1000+2000+3000-1000=8000万元B公司营业额=1000+1000-800=1200万元E公司营业额=1500+800=2300万元G营业额=50万元,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计税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纳税人提供装饰劳务的,其计税营业额为其提供装饰劳务实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建设单位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第二部分 营业税税收优惠的内容,【例】A建筑公司,2012年发生以下经济业务:(1)与B公司签订甲工程,为土建工程,收取工程款1000万元,其中劳务费600万元、材料费300万元、外购设备100万元;B公司为工程提供材料价值300万元,设备价值500万元。(2)与C公司签订乙工程,为装饰工程,收取工程款100万元,其中材料款40万元、劳务费60万元;另D公司提供材料价值100万元。A公司2012年营业额如何计算?,解:A公司营业额=1000+300+100=1400,三、金融保险业(一)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相减后出现正负差的,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划分,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纳税期内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不得将一个会计年度汇总后仍为负差的部分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第二部分 营业税税收优惠的内容,买入价,可以选定按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法进行核算,选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买入价按以下类型分别确定:,第二部分 营业税税收优惠的内容,1股票转让买入价按其取得股票的不同渠道分别确定:(1)纳税人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所购买股票,以实际购买成交价为买入价,不得包括购进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2)纳税人在股份公司获准上市前取得的股票,以该公司获准上市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为买入价,买入价的扣除凭证为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3)纳税人以可转债转股方式取得的股票,以购买可转债的实际价格为买入价,不得包括购进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4)以其他购买方式取得的股票,以购买股票的实际价格为买入价。,第二部分 营业税税收优惠的内容,2债券转让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债券的购入价减去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红利收入后的余额确定。购入价指购进原价,不得包括购进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3外汇转让、其他金融商品转让买入价是指购进原价,不得包括购进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第二部分 营业税税收优惠的内容,【例】某金融企业从事债券买卖业务,2012年8月购入A债券购入价50万元,B债券购入价80万元,共支付相关费用和税金1.3万元;当月又将债券全部卖出,A债券售出价55万元,B债券售出价78万元,共支付相关费用和税金1.33万元。试问:该金融企业营业额为多少?营业额=(55-50)+(78-80)=3万元,(二)纳税人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业务按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三)融资租赁业务(不含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时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第二部分 营业税税收优惠的内容,四、服务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残疾人保障基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第二部分 营业税税收优惠的内容,宾馆、饭店、商务楼等经营电信业务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以其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邮电部门的管理费和电话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第二部分 营业税税收优惠的内容,服务性单位从事餐饮中介服务的计税营业额为向委托方或餐饮企业实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收入,不包括其代委托方转付的就餐费用。,第二部分 营业税税收优惠的内容,纳税人从事物业管理的,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第二部分 营业税税收优惠的内容,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租车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注意:签证费、保险费等费用均不得扣除。,第二部分 营业税税收优惠的内容,五、转让无形资产纳税人销售或转让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纳税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抵债时该项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第二部分 营业税税收优惠的内容,六、销售不动产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除个人销售住房外,纳税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或抵债所得的不动产,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不动产的购置原价或抵债时该项不动产作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第二部分 营业税税收优惠的内容,单位和个人(以下称转移人)将购置或抵债得来的不动产通过产权转移、股权转移、兼并、分立、整体拍卖、改制等非营业税应税行为方式转移给受让人后,受让人再销售这些非营业税应税方式取得的不动产。对受让人销售上述非营业税应税方式取得的不动产,以受让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转移人购置该不动产的原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第二部分 营业税税收优惠的内容,受让人必须将不动产原购入凭证的复印件、不动产转移的合同及批文等相关资料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不动产包括在建工程。在建工程是指已取得施工许可证并已开工的工程。,第二部分 营业税税收优惠的内容,二、税额式减免的项目和范围 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支持改革与发展 保障民生 扶持三农发展 促进产业发展,第二部分 营业税税收优惠的内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1、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营业税。(财税【2000】125号)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2008】24号),第二部分 营业税税收优惠的内容,2、公租房 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该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三年,政策到期后将根据公租房建设和运营情况对有关内容加以完善。(财税【2010】88号,2010年9月27日),第二部分 营业税税收优惠的内容,3、住房租赁市场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财税【2008】24号),第二部分 营业税税收优惠的内容,(4)个人住房转让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第二部分 营业税税收优惠的内容,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厦门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不含)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岛内(思明区、湖里区)住房单套总价在250万元(含)以下,岛外(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住房单套总价在180万元(含)以下。,第二部分 营业税税收优惠的内容,5、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一)离婚财产分割;(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第二部分 营业税税收优惠的内容,除上述四种情况外的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行为,应作为应税行为征收营业税;单位捐赠则应视同销售征收营业税。,第二部分 营业税税收优惠的内容,支持改革与发展(一)文化体制改革1、文化企业发展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文化企业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企业。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财税200931号2、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94)财税字第002号,第二部分 营业税税收优惠的内容,(二)教育劳务1、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2006】3号)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第二部分 营业税税收优惠的内容,2、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3、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第二部分 营业税税收优惠的内容,对公办托儿所、幼儿园予以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是指,在经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对民办托儿所、幼儿园予以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财税【2006】3号),第二部分 营业税税收优惠的内容,4、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是指“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不含下属单位)。“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是指: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学校统一账户,并作为预算外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开具。进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进修班、培训班收入,不属于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收入,不予免征营业税。(财税【2006】3号),第二部分 营业税税收优惠的内容,5、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第二部分 营业税税收优惠的内容,保障民生(一)社会公益事业1、育养服务、教育劳务、殡葬服务、文化服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第二部分 营业税税收优惠的内容,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是指这些单位在自己的场所举办的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文化活动。其门票收入,是指销售第一道门票的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是指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销售门票的收入。,第二部分 营业税税收优惠的内容,2、医疗卫生服务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第二部分 营业税税收优惠的内容,3、居家养老贯彻落实国家现行关于养老服务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院类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全国老龄办发【2008】4号对民办养老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闽政办【2012】101号,第二部分 营业税税收优惠的内容,4、残疾人税收优惠(1)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营业税政策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第二部分 营业税税收优惠的内容,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第二部分 营业税税收优惠的内容,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财税【2007】92号),第二部分 营业税税收优惠的内容,(2)残疾人个人就业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第二部分 营业税税收优惠的内容,(3)残疾人减免税办法营业税实行按月减征方式。本年度应纳税额小于核定的年度减税限额的,以本年度应纳税额为限;本年度应纳税额大于核定的年度减税限额的,以核定的本年度减税限额为限。纳税人本年度应纳税额不足减征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减征。纳税人本月应减征营业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本月应减征营业税额=纳税人本月实际安置残疾人员人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的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减征营业税的具体限额12,第二部分 营业税税收优惠的内容,兼营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劳务和其他税目劳务的纳税人,只能减征“服务业”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服务业”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不足扣减的,不得用其他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扣减。,第二部分 营业税税收优惠的内容,纳税人新安置残疾人员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次月起计算,其他职工从录用的次月起计算;安置的残疾人员和其他职工减少的,从减少当月计算。,第二部分 营业税税收优惠的内容,5、下岗再就业(1)从事个体经营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每月667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第二部分 营业税税收优惠的内容,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扣减不足部分年度内可跨月抵扣,但不得结转下年抵扣。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扣减限额,换算公式为:扣减限额800012实际经营月数。,第二部分 营业税税收优惠的内容,(2)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第二部分 营业税税收优惠的内容,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本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第二部分 营业税税收优惠的内容,6、军队系统相关劳务(1)军队转业干部 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雇工7人以下(含7人)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雇工8人以上(含8人)的,按照企业的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执行。,第二部分 营业税税收优惠的内容,安置军队转业干部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财税【2003】26号),第二部分 营业税税收优惠的内容,(2)退役士兵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经厦门市民政部门认定,区级税务机关按规定逐年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第二部分 营业税税收优惠的内容,从事个体经营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雇工7人以下(含7人)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经厦门市民政部门认定,区级税务机关按规定逐年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雇工8人以上(含8人)的,按照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执行。(财税【2004】93号),第二部分 营业税税收优惠的内容,(3)随军家属安置随军家属。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注意: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第二部分 营业税税收优惠的内容,随军家属从事个体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雇工7人以下(含7人)的,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雇工8人以上(含8人)的,按照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执行。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扶持三农发展1、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暂行条例2、单位和个人将其拥有的人工用材林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营业税。(国税函【2002】700号),3、对纳税人从事造林工程作业取得的收入免征“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营业税(2011)闽地税劳函字第001号)4、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取得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属于其他收入的,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国税函【2008】212号),第二部分 营业税税收优惠的内容,5、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财税字【94】002号)6、一些农村、农场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可比照2号文件的规定免征营业税。(国税函【1998】82号)7、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虾池及鱼池等承包给村民从事农业生产的,收取的承包费(租金收入)可按规定免征营业税。(闽地税函【2009】137号),第二部分 营业税税收优惠的内容,促进产业发展1、建筑安装对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以下简称世行项目)免征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和项目服务收入营业税。财税字199887号,第二部分 营业税税收优惠的内容,2、家政服务业为支持家政服务行业发展,增加就业,改善民生,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本通知所称家政服务企业,是指在企业营业执照的规定经营范围中包括家政服务内容的企业。,第二部分 营业税税收优惠的内容,家政服务,是指婴幼儿及小学生看护、老人和病人护理、孕妇和产妇护理、家庭保洁(不含产品售后服务)、家庭烹饪。,第二部分 营业税税收优惠的内容,3、离岸服务外包产业为了进一步促进离岸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北京、天津、大连、哈尔滨、大庆、上海、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合肥、南昌、厦门、济 南、武汉、长沙、广州、深圳、重庆、成都、西安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第二部分 营业税税收优惠的内容,4、金融保险行业方面的税收优惠(l)对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金融机构往来是指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第二部分 营业税税收优惠的内容,(2)农村金融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字2009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财税【2010】4号、财税【2011】101号,第二部分 营业税税收优惠的内容,(3)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闽政办【2011】154号),第二部分 营业税税收优惠的内容,(4)个人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财务【2009】111号),第二部分 营业税税收优惠的内容,(5)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第二部分 营业税税收优惠的内容,(6)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所谓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是指一年期以上、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具体险种,凡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并列入免税名单的可免征营业税,未列入免税名单的一律征收营业税。,第二部分 营业税税收优惠的内容,(7)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农牧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的保险。-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部分 营业税税收优惠的内容,5、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暂免征收营业税:(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第二部分 营业税税收优惠的内容,6、境内外营业税免税政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第二部分 营业税税收优惠的内容,减免税分为备案和报批两种类型。报批类优惠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不需税务机关审批,但须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方可享受的减免税事项。我局近期开发上线“备案类减免税”管理系统,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享受备案类税收优惠,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第三部分营业税税收优惠的管理,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或核算不清的,不能享受减免税。备案事项目录,第三部分营业税税收优惠的管理,纳税人申请备案类税收优惠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备案登记,按规定提交以下相关资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备案类减免税申报备案表;(二)财务会计报表;(三)根据不同的备案类减免税项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第三部分营业税税收优惠的管理,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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