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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讲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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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讲解.ppt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讲解,增值税是以商品价值中的增值额为课税依据所征收的一种税。所谓增值额是指企业或其他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因从事生产和商品经营或提供劳务而“增加的价值额”。它是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所取得的商品销售(或劳务)收入额大于购进商品(或取得劳务)所支付金额的差额。增值税的核心特征是抵扣机制,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改革的背景,根据纳税人外购固定资产抵扣程度的不同,增值税可归为3种类型。一是生产型增值税 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二是收入型增值税 可抵扣当期折旧部分进项税额三是消费型增值税 可以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某一纳税人当期实现销售额100万元,外购货物和劳务投入40万元,外购固定资产投入30万元,当期固定资产折旧5万元(均为不含增值税价格),在生产型增值税制下,其可扣除金额为40万元,税基为60万元;在收入型增值税制下,可扣除金额为45万元,税基为55万元;在消费型增值税制下,可扣除金额为70万元,税基为30万元。,增值税制度起源于1918年德国的隆西蒙斯和美国的亚当斯的学说。1954年法国首次确立并开征增值税,目前已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增值税,征税范围大多覆盖所有货物和劳务。我国1979年引入增值税,最初仅在襄樊、上海、柳州等城市的机器机械等5类 货物试行。1984年在全国范围内对机器机械、汽车、钢材等12类货物征收增值税。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构建起生产型增值税体系。2009年,以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为契机,为解决增值税改革的深度问题,在部分地区先行先试的基础上,我国全面实施了增值税转型改革,将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纳入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在我国起源于西周,是一个古老的税种。特点:征税范围广泛、计算方法简便;按行业设计税目、税率,层次较多;实行多环节、全额课税。,营业税和增值税的主要区别一、征收范围不同(一)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新增: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税。(二)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范围变小)、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收入征收的一种税。二、计税依据不同增值税是价外税,营业税是价内税。所以在计算增值税时应当先将含税收入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即计算增值税的收入应当为不含税的收入。而营业税则是直接用收入乘以税率即可。,为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经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等开展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的试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总体考虑和试点方案,试点范围 计税方法 税率税收收入归属 税收优惠政策过渡 跨地区税种协调 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 征收管理,2012年1月1日开始在上海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试点地区的选择-上海市服务业发达、门类齐全,辐射作用明显试点行业的选择-交通运输业与生产流通联系紧密、运输费用属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改革的基础较好。-现代服务业是衡量经济社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减少产业分工细化存在的重复征税因素,促进技术进步。,计税方法。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2.税率。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税改后,试点地区按小规模方式缴纳增值税的试点企业税负下降的(考虑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的是价外税的因素),按一般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试点企业名义税率上升,考虑固定资产和相关材料抵扣因素实际税负也是下降的。,税收收入归属。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税收优惠政策过渡。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跨地区税种协调。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在征收管理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现行负责征收增值税的国税机关统一征收。,2012年下半年扩大试点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含宁波市)、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北京市2012年9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江苏省、安徽省2012年10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福建省、广东省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2012年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试点效应,(一)从完善税制方面看,随着试点企业从缴纳营业税向缴纳增值税的成功转换,从制度上基本解决了货物和劳务税制不统一和营业税的重复征税问题,为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促进专业化分工合作,增强综合服务功能,创造了公平竞争的税制环境。,试点效应,(二)从推动企业减负的角度看,营改增后,减轻了多数纳税人的税负,重复征税现象趋于减少,且随着两档新的较低税率引入,使增值税的整体税负水平趋于下降。到今年2月底,试点企业共减负550亿元以上,95%的企业实现减负或税负无变化,只有5%左右的企业税负有所增加。而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众多个体户,都实现减税,减税幅度达40%。(国税总局王军局长4月16日答记者问),小规模纳税人税负普遍下降。一是改征增值税后,其计税依据由含税销售额改为不含税销售额,形成应纳税额下降,如交通运输业税率未变,改征增值税后税负下降0.09个百分点,降幅2.9%。二是现代服务业由营业税5%调整为增值税3%征收率,加上不含税收入的换算,改征增值税后税负下降2.1个百分点,降幅为41.8%。一般纳税人税负降多升少。改征增值税后,一般纳税人的整体税负普遍下降,税负上升属少数企业。,试点效应,(三)从促进发展的效应看,抵扣链条打通后,促进了产业发展,促进了二、三产业的融合。本次营改增试点行业属生产性服务业范畴,在整个产业链条中处于中游位置。抵扣链条打通后,其对产业结构调整的积极作用将以第三产业为核心向上游产业延伸和向下游产业辐射,并使上下游产业均有受益,既促进了二、三产业分工协作、融合发展,又带动了自身及上游、下游企业的互相作用、共同发展。营改增试点也促进了小微企业税制环境的优化,使国家大力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落到实处。,试点效应,(四)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方面看。“营改增”将实现出口退税由货物贸易向服务贸易领域延伸,形成出口退税宽化效应,增强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货物出口也因外购劳务税款的抵扣,形成出口退税深化效应,有助于进一步拓展货物出口的市场空间。,试点进展情况 2013年4月1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了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会议指出,实行“营改增”是推进财税体制改革的重点戏。一是,扩大地区试点。自今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适当扩大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将广播电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纳入试点。二是,扩大行业试点。择机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力争“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营改增”。,以下讲解是以2013年6月7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有关“营改增”政策文件为主要内容,如以上政策发生变化,请以变化后的政策规定作为执行依据。,16:40:28,26,营改增主要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附件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明确了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征收增值税的基本规定,包括纳税人、应税服务、税率、应纳税额、纳税时间和地点等各项税制要素。,二个规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主要是明确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试点行业与非试点行业适用税种的协调和政策衔接问题。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主要是明确试点纳税人改征增值税后,原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过渡办法和解决个别行业税负可能增加的政策措施。,16:40:28,29,试点实施办法预览,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二章 应税服务第三章 税率和征收率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一节 一般性规定 第二节 一般计税方法 第三节 简易计税方法 第四节 销售额的确定第五章 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第六章 税收减免第七章 征收管理第八章 附则,16:40:28,30,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16:40:28,31,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一、在实际操作时应从以下两方面来界定试点纳税人的范围:(一)境内(二)提供应税服务 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纳税人,即为试点纳税人,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16:40:28,32,二、根据本条规定,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单位”和“个人”:(一)试点实施办法所称“单位”包括: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其中个人独资、个人合伙企业也属企业。(二)试点实施办法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其他个人是指(除了个体工商户外的)自然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第139号)。,16:40:28,33,三、油气田企业的特殊规定。(一)油气田企业提供的应税服务,适用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增值税税率,不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098号)规定的增值税税率。(二)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应税服务范围与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收范围注释的劳务范围并不一致。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税范围注释中的第一项地质勘探、第九项油(气)集输及第十五项其他中的运输、设计、提供信息、检测、计量、数据处理、租赁生产所需的仪器、材料、设备等服务,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执行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16:40:28,34,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本条是关于单位采用承包、承租、挂靠经营方式下,纳税人确定的具体规定。,16:40:28,35,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二)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不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以承包人为纳税人。,16:40:28,36,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三条 试点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本条是关于试点纳税人分类、划分标准的规定。,16:40:28,37,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情形 a、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b、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16:40:28,38,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本条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本条是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规定。,16:40:28,39,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含)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a、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b、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16:40:28,40,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五条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本条是关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规定。,16:40:28,41,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必须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除特别规定的情形外,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未主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16:40:28,42,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认定要求a、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不含)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试点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累计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试点实施之日前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1+3)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是指所属期为2012年1月至12月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营业额。主管税务机关也可参照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期间连续不超过12个月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营业额进行认定。,16:40:28,43,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认定要求b、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其中:年应税服务销售额无论是否超过小规模规定标准)c、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含)以及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16:40:28,44,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试点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程序,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由试点的省级国家税务局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的相关规定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认定程序22号令第八条办理;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认定程序22号令第九条办理。,16:40:28,45,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试点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辅导期管理。,16:40:28,46,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收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16:40:28,47,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两个条件:a、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b、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第二章第十条具体解读)扣缴义务人的顺序选择首选境内代理人,如果没有代理人的,则以应税服务接受方。代扣代缴增值税有以下两种情形,如果不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仍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a、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境内代理人和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均在试点地区。b、以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的,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试点地区。,16:40:28,48,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境外单位2013年4月向新疆某工厂提供产品设计服务,代理人是新疆特变电工。,按规定特变电工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新疆尚未开始营改增,所以由特变电工按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2013年4月境外单位为北京某纳税人在北京会展中心提供会议展览服务,境外单位无代理人。,按规定北京某纳税人为扣缴义务人,北京某纳税人仍应按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16:40:28,49,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七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试点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本条是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试点纳税人,可以视为一个试点纳税人合并纳税的规定。合并纳税的批准主体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16:40:28,50,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批准中国东方航空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自2012年1月1日起按照上述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1132号)。关于部分航空公司执行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将营改增改革后总分机构计税办法由东航扩展至国航、南航等航空公司。,16:40:28,51,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1、公司总部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均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公司的各分公司、子公司均按照现行规定在所在地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并将各自销售额(或营业额)、进项税额及应纳税额(包括增值税、营业税)通过传递单传至总部;分支机构缴纳增值税的按照预征率1%预缴;分支机构缴纳营业税的按照营业税率缴纳,总机构汇总销售额时,销售额换算公式为:销售额=应税服务的营业额(1+增值税适用税率)3、公司总部将全部收入汇总后计算销项税额,减除汇总的全部进项税额后形成总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再将各分公司、子公司汇总的应纳税额(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作为已交税金予以扣减后,形成总部的增值税应纳税额。,16:40:28,52,第一章主要内容回顾,一、纳税人二、油气田企业特殊规定三、承包承租人四、纳税人分类五、扣缴义务人六、合并纳税,16:40:28,53,第二章应税服务,第八条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16:40:28,54,应税服务范围详见应税服务范围注释,16:40:28,55,16:40:28,56,第二章应税服务,第九条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属于提供应税服务。,16:40:28,57,第二章应税服务,非营业活动,是指:(一)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16:40:28,58,第二章应税服务,主体为非企业性单位,即指除企业外的其他单位,包括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必须是为了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所获取收入的性质是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a、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b、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c、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16:40:28,59,第二章应税服务,(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只有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服务才不缴纳增值税。核心在于员工身份的确立,即关键在于如何划分员工和非员工。提供的应税服务应限定为提供的职务性服务。,16:40:28,60,第二章应税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是这样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看,划分员工和非员工的主要依据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也规定“单位在职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16:40:28,61,第二章应税服务,(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如:班车(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16:40:28,62,第二章应税服务,第十条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16:40:28,63,第二章应税服务,重点解读:对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所称的“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的来把握:(一)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都属于境内应税服务,即属人原则。(二)只要应税服务接受方在境内,无论提供方是否在境内提供,都属于境内应税服务,即收入来源地原则。,16:40:28,64,第二章应税服务,新疆某企业接受美国某企业提供的产品设计服务,设计用于本企业新产品。假设在中国境内未设经营机构,没有代理人,虽然该美国企业是在美国境内设计,但设计成果是交给中方的,仍属于“应税服务接受方在境内”的情形,因此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新疆某公司在美国租用仓库保管货物,是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因此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居住地在试点地区的中国公民在美国承租一辆车旅游,由于完全在境外使用,因此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16:40:28,65,第二章应税服务,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16:40:28,66,第二章应税服务,提供的旅客利用里程积分兑换的航空运输服务,不征收增值税。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以公益活动为目的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试点航空企业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试点航空企业已售票但未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逾期票证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16:40:28,67,第二章回顾,一、应税服务范围二、有偿及非营业活动三、境内四、视同销售,16:40:28,68,第三章 税率和征收率,第十二条 增值税税率:(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16:40:29,69,16:40:29,70,第三章 税率和征收率,第十三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本条是对增值税征收率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征收率为3%。一般纳税人如有符合规定的特定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为3%。,16:40:29,71,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一节 一般性规定第十四条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表述方法与过去增值税的有关概念不同,过去称为“按简易办法征收”。现在更加规范。,16:40:29,72,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第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16:40:29,73,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1.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停靠站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地铁、城市轻轨服务属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2.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16:40:29,74,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4.按照试点实施办法和本规定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试点地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的,凡未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其全部销售额应一并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16:40:29,75,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第十六条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6:40:29,76,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第十七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16:40:29,77,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例如:境外公司为苏州纳税人A(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合同价款106万元,该境外公司在苏州有代理机构B(小规模纳税人),则B机构应当扣缴的税额计算如下:应扣缴增值税=106万(1+6%)*6%=6万元,16:40:29,78,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二节 一般计税方法 第十八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16:40:29,79,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案例:某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2012年10月取得交通运输收入111万元(含税),当月外购汽油10万元,购入运输车辆20万元(不含税金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联运支出50万元(不含税金额,试点地区纳税人提供,取得专用发票)。该纳税人2012年10月应纳税额=111(111%)11%1017%2017%5011%11-1.73.45.5=0.4万元。,16:40:29,80,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第十九条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16:40:29,81,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二十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本条对应税服务纳税人确认营业收入有一定影响。应税服务原征收营业税时,根据实际取得的价款确认营业收入;在应税服务征收增值税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含税销售额,先进行价税分离后变成不含税销售额确认销售收入,16:40:29,82,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二十一条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16:40:29,83,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二十二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或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16:40:29,84,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本条所称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16:40:29,85,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四)接受铁路运输服务,按照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运输费用金额,是指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16:40:29,86,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五)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税收缴款书(以下称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此条款是试点中的一个突破,新增了代扣代缴税款的税单可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凭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16:40:29,87,四.计税方法-进项税额:进项抵扣凭证和金额,16:40:29,88,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税收缴款凭证。,16:40:29,89,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6:40:29,90,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或者申报抵扣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16:40:29,91,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扣税凭证逾期认证和逾期申报的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二)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16:40:29,92,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扣税凭证逾期认证和逾期申报的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16:40:29,93,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扣税凭证逾期认证和逾期申报的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二)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三)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或稽核结果通知书,未能及时办理申报抵扣;(四)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16:40:29,94,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二十四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16:40:29,95,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四)接受的旅客运输劳务。,16:40:29,96,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二十五条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非增值税应税服务、转让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16:40:29,97,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16:40:29,98,四.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进项不得抵扣事项,16:40:29,99,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二十六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税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16:40:29,100,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这里引入年度清算的概念。对于纳税人而言,进项税额转出是按月进行的,但由于年度内取得进项税额的不均衡性,有可能会造成按月计算的进项转出与按年度计算的进项转出产生差异,主管税务机关可在年度终了对纳税人进项转出计算公式进行清算,可对相关差异进行调整。,案例,16:40:29,101,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二十七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16:40:29,102,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二十八条纳税人提供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发生服务中止、购进货物退出、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16:40:29,103,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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