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培训讲义.ppt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讲义李国强应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江泽民主席签署第六十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立法背景,职业病发病形势严峻侵害劳动者健康权益问题突出人口老龄化与劳动力可持续发展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多种所有制与发展市场经济国企改革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用工制度改革与流动劳动者的形成加入WTO带来的挑战,职业病防治法立法目的,预防、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职业病防治法立法指导思想,明确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权利义务关系职业病防治义务人用人单位健康权益主体劳动者转变政府职能 依法监管、制定规划、组织实施、建立社会保障处理好三类法律关系,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政府与管理相对人(用人单位、服务机构)职业卫生服务提供者与用人单位发挥全社会的作用 行业自律、工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职业病防治法的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职业病防治活动控制最主要、危害最严重的职业病接触粉尘、放射性、有毒有害作业按照职业病名单实施管理适用于产生职业危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用人单位)理论上说,不包括没有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参照执行:其他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参照本法制定办法,职业病防治原理职业病的特点可预防而难以治疗:从源头控制人为性:规范用工行为,规范作业行为疾病控制的公共卫生理论通过法律和教育手段,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实施综合防治策略职业病防治与传染病防治的区别治理职业危害: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消除传染源(治疗病人)、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职业病防治原理(续),一级预防:病因预防(群体)预防、消除危害源头二级预防: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控制(群体)工作场所定期职业危害评价健康监护制度三级预防:控制疾病恶化,挽救残存功能(个体)职业病人的治疗与康复保障职业病人的权益,职业病防治法目录,第一章 总则(1-12条)第二章 前期预防(1318条)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1938条)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3954条)第五章 监督检查(5561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6276条)第七章 附则(7779条),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第六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第七条 国家鼓励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第八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家监督的特征,1 实施国家监督的机关必须法律授权的机关,其他非法律授权的机关无权实施国家监督。2 国家监督是依法实施的监督,具体实施国家监督的机关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超越法律赋予的职权 实施监督。3 国家监督是具有法律强制力的监督,依法实施的监督是由法律保证其必须得到执行。4 国家监督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监督,其效力范围及于主权国家管辖领域之内。5 国家监督是具有权威性的监督,它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为依据,体现的是国家意志,所有被监督对象都必须服从。,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本法,支持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第十一条 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用人单位,劳动者,履行保护健康义务,主张健康权利,职业病防治法有关当事方法律关系,前期预防,立法意图:控制危害产生源头主要内容工作场所的基本卫生要求法第十三条条例第十一条: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危害控制分类管理,综合治理一般职业危害与严重职业危害普通职业危害与特殊职业危害严格控制新建项目危害,积极治理现有企业危害,前期预防(续),建设项目管理,可行性论证,职业危害严重的项目,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立法意图明确劳动工作过程中职业病防治要求明确用人单位在用人过程中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法定义务和责任明确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利有关组织和社团的职责,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主要内容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卫生责任制法定代表人负责制、职能机构及人员配备、层层落实责任职业危害登记申报制度工作场所危害控制制度工作场所危害监测评价、危害警示标志、危害控制措施劳动者健康监护制度上岗前、在岗中、离岗时健康体检规定紧急情况下应急体检规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作业管理制度原材料和设备使用管理、内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对粉尘、放射性、急性职业危害的特别规定控制职业危害转移的规定,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用人单位,义务:配备防护设施、治理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危害评价与管理劳动者健康监护(上岗前、在岗中、离岗时)危害告知(合同、作用场所、培训教育)建立危害监测和劳动者健康档案职业病报告义务对患职业病者的救治、安置依法参加工伤劳动保险落实职业危害治理和职业病防治经费未成年工、女工保护,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用人单位,权利:获得职业卫生培训教育获得职业卫生防护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服务知情权:危害、危害后果、防护条件要求改善工作条件拒绝强令违章操作、冒险作业批评、检举、控告参与民主管理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要求并获得健康损害赔偿,法定职业病,定义: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在职业活动中产生接触职业危害列入国家职业病范围与劳动用工行为相联系,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立法意图体现保护受害者和职业病患者权益理顺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与现有医政管理法律法规衔接与现有职业病待遇规定和社会保障立法相衔接,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续),职业病诊断诊断机构条件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医疗卫生机构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孝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孝感市唯一具备资质单位,诊断人员执业医师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劳动者有选择诊断地的权利,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续),诊断原则职业史、危害接触史现场危害调查评价临床表现、实验室辅助检查三人以上集体诊断推定诊断原则诊断证明书诊断医师共同签署诊断机构审核盖章,诊断争议鉴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专家库诊断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受理鉴定申请鉴定委员会的组成及其专家抽取办法两级鉴定,省级鉴定终结回避原则用人单位举证责任提供现场危害监测资料提供劳动者健康监护资料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续),保障方面的规定疑似职业病人获得诊断保障职业病人待遇保障就医、治疗、康复、工作安排经济补偿费用承担责任用人单位变更时职业病人的安置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义务,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2010年开始由应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施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的职权与职责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的行政控制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自身队伍建设,落实执法责任制,法律责任,针对管理相对人(用人单位、卫生服务机构)行政法律责任罚种: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责令停止使用、责令限期治理、责令停建、责令关闭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消技术服务资格等等处罚额度最高达到50万元刑事责任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民事责任 承担健康损害赔偿责任针对监管者的法律责任(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分降级、撤职、开除刑事责任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渎职罪,增强卫生行政执法的责任意识,可能导致卫生行政部门承担违法后果的情形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建设项目有关证明文件、资质证明文件或者予以批准;对不符合规定使用有毒物品作业事项,予以批准;发现擅自使用有毒物品作业,不予取缔;对已取得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批准的,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不再具备规定的条件,不撤销原批准;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发现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不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不按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虚报、瞒报;,职业病防治法律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职业卫生配套规章:职业病分类目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职业卫生监督程序,尘肺病防治条例,放射卫生配套规章: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防护器材、含放射性产品管理放射事故管理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范用人单位,规范执法行为,规范技术服务,标准与技术规范,职业病防治法配套规章框架,职业病防治法配套规章,职业病危害分类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目录作业场所管理作业管理,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鉴定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危害评价职业卫生监测,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接触限值诊断标准检验方法放射卫生防护听力保护规范,事故处理监督程序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总 则,前期预防,生产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现已发布的配套规章和文件,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1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2号)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3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4号)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卫生部令25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31号令)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2 63号文)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2002 63号文)职业病目录(卫生部、劳动保障部 卫法监发2002 108号文)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 142号),职业卫生标准分类,强制性标准(全文强制、条文强制)作业条件卫生标准 职业接触限值 职业病诊断标准 放射防护标准 防护用品卫生标准推荐性标准,标准编号,组成:代号 顺序号 发布年号强制性标准:GBZXXXX-XXXX推荐性标准:GBZ/TXXXX-XXXX例:GBZ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4章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GBZ/T157-2002 职业病诊断名词术语,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卫生部2002年4月9日发布 158项,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385种)职业病诊断标准(110)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42)职业卫生专业基础标准(2)检测方法(1),职业接触限值定义,职业卫生标准,又称“职业接触限值”(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OEL)职业病有害因素的接触限量标准为不引起急性或慢性有害健康影响(adverse effects)的容许接触水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粉尘(47种)毒物(329种)物理因素(8种)生物因素(1种),化学因素的OELs可分为:,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TWA)最高容许浓度(MAC)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STEL),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Time Weighted Average,PC-TWA):指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小时工作日的容许接触水平,最高容许浓度(Maximum Allowable Concentration,MAC)指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均不应超过的有毒化学物质的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Short Term Exposure Limit,PC-STEL)指即使在符合当日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情况下,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一次接触不得超过的15分钟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即短时间容许接触水平,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23号令,立法宗旨: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劳动者健康监护,保护劳动者健康主要内容:健康监护的内容职业健康检查:岗前、岗中、离岗、应急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用人单位的责任,1、建立健康监护制度2、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岗前、定期、离岗、应急)3、结果告知劳动者4、定期复查和医学观察5、职业禁忌人群调离6、对疑似职业病人的报告,体检机构的责任,1、体检机构的合法性:省卫生厅颁发职业健康体检资质,应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我市唯一具备该资质的单位。2、对结果的客观、真实并承担责任。3、体检后30日内结果书面告知用人单位4、对疑似职业病人、患职业禁忌证者的报告(体检后30日内)并通知用人单位5、对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应及时通知劳动者本人,职业禁忌,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卫生部24号令,立法宗旨:规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主要内容:对诊断机构的批准和管理(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对诊断医师的要求(培训合格)规定诊断程序和诊断原则规定鉴定程序和具体要求鉴定组织和专家库的管理法律责任,劳动者的诊断选择权,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依据本条规定,患职业病的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时有诊断地的选择权:1、劳动者可以申请在用人单位所在地进行职业病诊断;,劳动者的诊断选择权(续),2、劳动者也可以申请在本人居住地进行职 业病诊断;3、用人单位所在地和本人居住地有多家取 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劳动者有权选择其中任何一家机构进行 职业病诊断。,职业病报告制度,一、建立职业病报告制度二、职业病报告责任主体(人)三、职业病报告程序与时效四、对职业病报告的处理五、职业病报告的公布,职业病报告制度,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作出处理。”,职业病报告责任主体(人),根据本法规定,职业病报告责任人或责任主体应包括下述机构:1、诊断职业病医疗卫生机构;2、接诊急性职业病的综合医疗卫生机构;3、用人单位 以上机构依法承担职业病报告的义务。,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卫生部25号令,立法宗旨:规范职业病危害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减少损害主要内容:职业病危害事故界定原则:根据危害程度(发病人数和死亡人数)分为 一般、重大、特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的主要内容用人单位、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工会等组织的在职业病事故中的应采取的控制措施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规定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结案和法律责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31号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7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部长 张文康 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立法宗旨: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主要内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服务范围分级认证(国家级和省级)分项目认证认证程序认证组织和专家库管理认证后的监管(续展、日常监督)法律责任,服务对象与作用,为卫生行政部门服务监督执法提供技术支持职业卫生管理起草职业危害控制规划起草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和技术标准科研、教育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为用人单位服务提供职业卫生中介服务、技术证据为其他部门服务技术咨询和委托性服务,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范围职业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评价职业健康检查、健康管理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以及康复工作场所职业危害控制工程技术防护防护设施、设备、个人卫生防护用品效果评价化学品毒性鉴定与评价,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续),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四条)违法情形未取得资格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服务超范围服务不按规定履行法定服务职责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续),法律责任种类行政法律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没收收受的财物取消资格行政处分刑事责任连带责任,典型案例,正己烷中毒,15宗310多人中毒严重事故:1996年深圳辉开电子厂发生的76人中毒事件多发工厂:电子厂、印刷厂、鞋厂、橡胶厂,三氧化二砷中毒,我省某药用玻璃厂12人中毒临时搬运工面部、颈部出现皮疹工作连续2小时后无任何防护用具,附:应城市职业卫生现状,一、我市职业病危害基本情况 应城市工业以石膏矿、盐矿的开采与利用为主,主要有盐化工、石膏粉及建材、纺织、有机化工等行业,主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粉尘(膏粉尘、水泥尘、纤维尘)、化学物质(铅、苯及其苯系化合物、一氧化碳、氨、硫化氢、氯、甲醛)、噪音、辐射等,其中以接触膏粉尘、水泥尘、纤维尘、苯及其苯系化合物、一氧化碳、氨等危害因素居多。目前,根据我们初步调查,应城市涉及职业危害的单位主要有43家,从业人员7383人。,附:应城市职业卫生现状,附:应城市职业卫生现状,2009年,我们已对39家企业进行了建档,并对39家企业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进行了危害因素检测,共检测粉尘作业点208个,其中短时间接触浓度超过国家标准限值的作业点为2个,合格率为99.0%;检测化工作业场所210个;检测噪声作业点380个,平均噪声强度超过国家标准限值的18个,合格率为95.3;检测温度、湿度、风速作业点418个;同时我们要求企业安装警示标识及毒物告知卡。对存在的问题,我们通过监测评价报告向企业提出了整改方案。,附:应城市职业卫生现状,2009年,我们已对39家企业进行了建档,并对39家企业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进行了危害因素检测,共检测粉尘作业点208个,其中短时间接触浓度超过国家标准限值的作业点为2个,合格率为99.0%;检测化工作业场所210个;检测噪声作业点380个,平均噪声强度超过国家标准限值的18个,合格率为95.3;检测温度、湿度、风速作业点418个;同时我们要求企业安装警示标识及毒物告知卡。对存在的问题,我们通过监测评价报告向企业提出了整改方案。在职业健康体检方面,2012年我市共进行职业体检5000多人,其中在岗人员2000人,新上岗人员3000人。同时还对餐饮行业、企业部分干部、销售人员、行政人员进行了健康体检,体检人次4000多人。,附:应城市职业卫生现状,二、存在的主要问题1、职业病防治的难度在我市存在职业病危害的职工较多,如何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存在较大难度,主要表现在:1)、部分部门、企业领导对职业病防治法不了解,对职业病防治工作不重视,认为职业病不会马上死人,慢性中毒要一个过程,存在重经济发展而轻职业病防范工作的思想,一些企业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漠视职业病防治,不配合卫生监管部门的工作,职业卫生监督执法难度较大。,附:应城市职业卫生现状,2)、由于经济方面原因,有些企业属于政府招商项目,这些招商企业负责人拒不执行职业病防治法,拒绝卫生职能部门有关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了解,使职业病防治法在企业难以得到贯彻执行。3)、工业园区的建设在起步时忽略了职工的职业病防治。经检查发现我市工业园区管委会与园区内企业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状未把工业卫生安全生产指标列入,工业园区在企业入园审批过程中,多数未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故工业园区职业卫生监管薄弱,存在职业病防治监管无法进行的空白点。几年来,有的企业根本没有接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也没有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卫生监管部门的执法文书只是一纸空文,一旦发生职业病,谁又是直接责任者?,附:应城市职业卫生现状,2、职业病防治的主要问题1)、部分企业没有依法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自2002年5月1日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全市共有32家企业向卫生局申报了职业病危害项目,存在企业不主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现象,游离于监管之外。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是企业的主动行为,企业若不依法自觉申报,卫生部门难以全面掌握实际职业病危害厂矿企业的底数及危害程度。,附:应城市职业卫生现状,2)、企业职业病防治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承担治理职业病危害,预防职业病发生的法定义务。但仍有部分企业管理人员职业病防治意识淡薄,主要表现在:企业职业病防治专职部门或人员不健全。有的企业未成立职业病防治机构和未配备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人员;一些企业虽然配备了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但这些人员文化素质不高,达不到对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有效管理和业务指导的要求。企业对职工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缺乏。部分企业完全忽略职工在岗时的个人防护,一些企业虽然为劳动者提供了一定的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但缺乏对使用的有效督促和指导,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形同虚设。企业对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不重视,有的危害因素浓度超出国家卫生标准,没有认真的进行整治,没组织职业病危害接触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附:应城市职业卫生现状,3)、企业职业卫生监测率和职工职业健康体检率低 截止今年5月18日,全市只有14家企业组织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有的企业以普通体检代替职业健康检查。4)、工业园区职业卫生监管薄弱 据调查统计,我市各工业园区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18家,经检查发现我市工业园区管委会与园区内企业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状未把工业卫生安全生产指标列入,工业园区在企业入园审批过程中,多数未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故工业园区职业卫生监管薄弱,存在监管的空白点。,附:应城市职业卫生现状,5)、农民工的职业病危害应引起重视 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型,企业用工制度发生了变化,农民工已成为我市经济建设不可或缺的力量,越来越多的农民工走上脏、累、险、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如:膏矿开采、高粉尘、高温湿环境等有职业危害岗位大都雇请农民工操作。这些农民工大多数文化素质不高,安全防护知识贫乏,自我保护意识较差,患职业病的风险较高。一些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出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如某些作业点粉尘浓度、氨气浓度超出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的企业农民工在岗期间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得不到保障;有的企业还采取频繁更换农民工的办法来逃避法律责任,将职业病危害转嫁社会,损害农民工利益。,附:应城市职业卫生现状,三、职业病防治工作建议1、统一协调领导、树立忧患意识,明确部门责任 职业病防治工作涉及面广,需各相关部门通力合作。整合监管力量,成立以卫生部门为主体,环保、安监、工商、公安、工会、劳动社会保障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综合协调领导小组,严格执行执法责任追究制,将执法工作落实到具体执法人员的日常工作之中。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以及社会的进步,职工职业病的防治观念也会加强,职业病的出现以及因为职业病而出现的纠纷在所难免,因此,作为各级职能部门应该有超前意识,做好思想准备,尽职尽责,减少或避免职业病的出现。一旦发生职业病,谁又是直接责任者?必须由协调领导小组明确的界定。作为主要职能部门,我们要继续做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及相关职业病防治的业务工作,努力提高有职业危害企业工业卫生监测覆盖率和接触有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的健康体检率,要继续深入开展存在职业危害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符合开展重点职业病危害预警监测的企业,要按照预警监测要求,加强监督监测工作。防范发生群体性职业中毒或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附:应城市职业卫生现状,工会组织负责督促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纠正违法行为,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有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工会要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协助企业建立有毒有害物信息卡,让职工懂得所从事有毒有害物的危害及防范措施,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依法维护职工的身心健康。安监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协调。此外,要做好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三同时”把关工作。建设项目办理手续,可行性研究审批时,计划部门告知申请人(建设单位)必须到卫生部门办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时,必须取得卫生部门同意职业病防护设计的批复后,计划部门才能批准开工,建设部门才能批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设项目验收时,建设项目应取得卫生部门同意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批复,此批复作为有关部门办理竣工验收的必备条件。共同从源头上根除职业病危害。监测工作。防范发生群体性职业中毒或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附:应城市职业卫生现状,2、明确职业病防治是企业的主体责任、是政府的重要职责。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宗旨是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做好工业卫生安全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是政府的重要职责,是企业法人的主体责任。职业病的危害性一方面损害劳动者的健康,使劳动者过早地丧失劳动能力,损害劳动力资源;另一方面,其治疗和健康的时间长,费用昂贵,给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国家造成严重的经济负担,第三方面,如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长时间得不到保障、势必引起他们对政府、企业和社会产生不满,影响劳资关系和社会安定。为此,我们政府和企业必须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企业健康和谐发展。,附:应城市职业卫生现状,3、不能急功近利,要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职业病防治的关系。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型和产业结构的调整,职业病危害不断地从城市向农村转移,从发达地区向不发达地区转移,职业卫生面临新的形势。在我市,一方面要加强对我市原有盐化工、石膏粉及建材、纺织、有机化工等职业危害比较严重的企业进行工业卫生的专项治理;另一方面也要对新引进的企业加强筛查、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审核制度和峻工验收制度。避免一些生产工艺落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落户我市,造成新的危害。,附:应城市职业卫生现状,4、加强宣传教育,改变狭隘的职业病观念,构建职业病防治体系。要加大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尤其要深入厂矿企业,面向企业负责人和劳动者进行宣传,使企业真正了解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依法落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管理与控制,加强个人防护和接害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提高职业卫生管理水平。改变狭隘的职业病观念。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发射塔的高频辐射、X射线辐射等在我市广泛存在,其职业危害往往被忽视,在统计全市职业病危害的基本情况时应该将其纳入在内,依法进行监督检测。通过宣传,使劳动者明白应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懂得如何维护自己的职业健康权益,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同时要普及职业病防范知识,提高全社会职业病防治意识,使人人都能明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努力构建政府依法监管,企业依法自律,劳动者依法维权的职业病防治体系。,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