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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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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ppt

    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孙长福,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4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部长张文康2002年3月28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二条第二章诊断机构第三条第八条 第三章诊断第九条第十八条第四章鉴定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一条,附件1: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申请单位名称(公章):_填表日期:_年_月_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申请单位名称申请单位地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电子邮件法定代表人职务申请诊断项目1、尘肺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3、职业中毒4、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职业性传染病6、职业性皮肤病7、职业性眼病8、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9、职业性肿瘤10、其他职业病所附资料清单1、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3、职业病诊断机构主要技术人员情况表;4、职业病诊断仪器、设备清单;5、职业病诊断质量保证管理制度;6、其他有关资料(详细列出)。,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申请理由: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_申请单位:_(签章)(公章)年月日,职业病诊断机构主要技术人员情况表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称职务科室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职业病诊断仪器、设备清单序号仪器设备名称型号生产厂家用途数量状态,附件2: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批准文号(省市简称_)卫职诊字(_年度)第_号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地址批准职业病诊断项目 批准日期 年月日有效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主送单位 卫生行政部门(公章)年月日,附件3: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 工作单位:职业接触史: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结果:依据的诊断标准:诊断结论:处理意见:诊断医师:诊断机构:(签章)(公章)年月日 年月日,附件4: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年月日工作单位:申请鉴定主要理由:职业接触史: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结果:综合分析:鉴定意见:鉴定专家: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签名)(公章)年月日 年月日,立法宗旨(核心提示):规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今后医疗卫生机构从事职业病诊断,要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生要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要从事职业病诊疗相关工作5年以上,要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职业病诊断必须由三人以上职业卫生医师集体诊断。办法规定了对职业病诊断有争议时可以申请鉴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保证诊断鉴定的公平公正。,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职业因素。职业病危害分布很广,其中以煤炭、冶金、建材、机械、化工等行业职业病危害最为突出。,卫 生 部 劳动保障部 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集团公司、行业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的规定,现将职业病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1987年11月5日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颁布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中的职业病名单同时废止。卫生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二年四月十八日,职业病目录 一、尘肺1、矽肺2、煤工尘肺3、石墨尘肺 4、碳黑尘肺 5、石棉肺 6、滑石尘肺 7、水泥尘肺 8、云母尘肺 9、陶工尘肺 10、铝尘肺 11、电焊工尘肺 12、铸工尘肺 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 2、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4、内照射放射病 5、放射性皮肤疾病 6、放射性肿瘤 7、放射性骨损伤 8、放射性甲状腺疾病 9、放射性性腺疾病 10、放射复合伤 11、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三、职业中毒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 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 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 5、铍病 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 7、钡及其化合物中毒 8、钒及其化合物中毒 9、磷及其化合物中毒 10、砷及其化合物中毒 11、铀中毒 12、砷化氢中毒 13、氯气中毒 14、二氧化硫中毒 15、光气中毒 16、氨中毒 17、偏二甲基肼中毒 18、氮氧化合物中毒 19、一氧化碳中毒 20、二硫化碳中毒 21、硫化氢中毒 22、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 23、工业性氟病 24、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 25、四乙基铅中毒 26、有机锡中毒 27、羰基镍中毒 28、苯中毒 29、甲苯中毒 30、二甲苯中毒 31、正己烷中毒 32、汽油中毒 33、一甲胺中毒 34、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 35、二氯乙烷中毒 36、四氯化碳中毒 37、氯乙烯中毒 38、三氯乙烯中毒 39、氯丙烯中毒 40、氯丁二烯中毒 41、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 42、三硝基甲苯中毒 43、甲醇中毒 44、酚中毒 45、五氯酚(钠)中毒 46、甲醛中毒 47、硫酸二甲酯中毒 48、丙烯酰胺中毒 49、二甲基甲酰胺中毒 50、有机磷农药中毒 51、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毒 52、杀虫脒中毒 53、溴甲烷中毒 54、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中毒 55、根据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职业性中毒性肝病 56、根据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急性中毒,四、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1、中暑 2、减压病 3、高原病 4、航空病 5、手臂振动病五、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 1、炭疽 2、森林脑炎 3、布氏杆菌病,六、职业性皮肤病1、接触性皮炎 2、光敏性皮炎 3、电光性皮炎 4、黑变病 5、痤疮 6、溃疡 7、化学性皮肤灼伤 8、根据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七、职业性眼病 1、化学性眼部灼伤 2、电光性眼炎 3、职业性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八、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1、噪声聋 2、铬鼻病 3、牙酸蚀病九、职业性肿瘤 1、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 2、联苯胺所致膀胱癌 3、苯所致白血病 4、氯甲醚所致肺癌 5、砷所致肺癌、皮肤癌 6、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 7、焦炉工人肺癌 8、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十、其他职业病 1、金属烟热 2、职业性哮喘 3、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 4、棉尘病 5、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立法目的:规范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卫生部36号令)称:医疗卫生机构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第二条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第四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从事职业病诊断,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申请从事的职业病诊断项目;(四)与职业病诊断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资料;(五)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资料。,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限为4年,实行年检制。第七条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职责是:(一)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项目范围内开展职业病诊断;(二)职业病报告;(三)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有关职业病诊断的其他工作。,第八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二)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和职业病诊断标准;(四)从事职业病诊疗相关工作5年以上;(五)熟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及其管理;(六)经培训、考核合格。,第九条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诊断权,并对其做出的诊断结论承担责任。第十条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本办法所称居住地是指劳动者的经常居住地。,第十一条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一)职业史、既往史;(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第十二条职业病诊断应当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做出。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可以经必要的医学检查或者住院观察后,再做出诊断。,第十三条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第十四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进行集体诊断。对职业病诊断有意见分歧的,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诊断;对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第十五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做出职业病诊断后,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明确是否患有职业病,对患有职业病的,还应当载明所患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和复查时间。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加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核盖章。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一式三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各执一份,诊断机构存档一份。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按规定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第十七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建立职业病诊断档案并永久保存,档案内容应当包括:(一)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二)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包括参加诊断的人员、时间、地点、讨论内容及诊断结论;(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的诊断用所有资料;(四)临床检查与实验室检验等结果报告单;(五)现场调查笔录及分析评价报告。,第十九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第二十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专家库由具备下列条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一)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二)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具有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四)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和职业病诊断标准;(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专家库专家任期四年,可以连聘连任。,第二十一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承担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鉴定工作。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第二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办事机构承担职业诊断鉴定的组织和日常性工作。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的职责是:(一)接受当事人申请;(二)组织当事人或者接受当事人委托抽取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专家;(三)管理鉴定档案;(四)承办与鉴定有关的事务性工作;(五)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鉴定的其他工作。第二十三条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的专家,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在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的主持下,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当事人也可以委托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抽取专家。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鉴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鉴定委员会推举产生。在特殊情况下,职业病诊断鉴定专业机构根据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在本地区以外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第二十四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是职业病诊断鉴定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利害关系的;(三)与职业病诊断鉴定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四)其他有关资料。,第二十六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的,通知当事人补充。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之日起60日内组织鉴定。,第二十七条鉴定委员会应当认真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必要时可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被鉴定人进行医学检查,对被鉴定人的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取证。鉴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向原职业病诊断机构调阅有关的诊断资料。鉴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向用人单位索取与鉴定有关的资料。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对被鉴定人进行医学检查,对被鉴定人的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取证等工作由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安排、组织。,第二十八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其他专家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邀请的专家可以提出技术意见、提供有关资料,但不参与鉴定结论的表决。,第二十九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应当认真审阅有关资料,依照有关规定和职业病诊断标准,运用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鉴定。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做出鉴定结论,并制作鉴定书。鉴定结论以鉴定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及鉴定事由;(二)参加鉴定的专家情况;(三)鉴定结论及其依据,如果为职业病,应当注明职业病名称,程度(期别);(四)鉴定时间。参加鉴定的专家应当在鉴定书上签字,鉴定书加盖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印章。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应当于鉴定结束之日起20日内由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发送当事人。,第三十条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录,其内容应当包括:(一)鉴定专家的情况;(二)鉴定所用资料的名称和数目;(三)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四)鉴定专家的意见;(五)表决的情况;(六)鉴定结论;(七)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八)鉴定专家签名;(九)鉴定时间。鉴定结束后,鉴定记录应当随同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一并由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存档。,第三十一条职业病诊断、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三十二条在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向原批准机关申请续展,原批准机关复核后,对合格的,换发证书;逾期未申请续展的,其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过期失效。第三十三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取得批准证书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与年度考核,对日常监督检查或者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经检查仍不合格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其资格,并收缴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对不合格的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注销其诊断资格。第三十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其设立的专家库定期复审,并根据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需要及时进行调整。,第三十七条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病诊断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三十八条职业病诊断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职业病诊断的;(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第三十九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职业病由于有明确的病因,所以在诊断上有以下特征:(1)职业病诊断机构是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获准开展职业病诊断项目的医疗卫生机构。(2)劳动者只有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才能进行职业病诊断。(3)职业病诊断应具备以下资料:病人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临床表现及辅助检查结果。(4)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其医疗机构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师集体讨论诊断。(5)一经确诊的职业病诊断,应由诊断医师共同签署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一式三份,给患者、其所在单位及存档各一份。,职业病是由于职业活动而产生的疾病,但并不是所有在工作中得的病都是职业病。职业病必须是列在职业病目录中,有明确的职业相关关系,按照职业病诊断标准,由法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明确诊断的疾病。因此,在工作中得的病不一定是职业病,得了职业病目录中的疾病也不一定是职业病。劳动者如果怀疑所得的疾病为职业病,应当及时到当地卫生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对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30日内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鉴定后仍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内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执行。诊断为职业病的,应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伤残等级,并与所在单位联系,依法享有职业病治疗、康复以及赔偿等待遇。用人单位不履行赔偿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卫生部监督司关于加强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卫便函200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为了进一步规范职业病诊断工作,提高职业病诊断水平,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350号)的要求,现就加强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工作通知如下:一、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人员,应当按规定进行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凡未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的,不得从事职业病诊断工作。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工作,但根据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需要,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尘肺病和职业性放射病诊断医师进行全国统一培训。三、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规划的制定,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工作的技术指导、质量控制,并负责省级师资的培训工作。二四年三月二十三日,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215号浙江省卫生厅:你厅关于对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有关问题的请示(浙卫20042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设立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从该省、自治区、直辖市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参加诊断鉴定委员会的专家,并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另设立专家库。此复。二四年七月一日,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5293号湖北省卫生厅:你厅关于对申请职业病诊断时诊断机构选择范围界定的请示(鄂卫生文20059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2002200号)第二条中关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本县(区)、本县所在市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任何职业病诊断机构”是指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者居住地所在县、及其县所在设区的市、自治州、及其市、州所在的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辖区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县级、设区的市级和省级的任何医疗卫生机构。不包括横向跨县(区)、跨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此复 二五年七月十八日,卫生部关于如何确定 职业病诊断机构权限范围的批复 卫监督发200736号 浙江省卫生厅:你厅关于如何确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权限范围的请示(浙卫20062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规定,凡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项目范围内依法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二、职业病诊断是技术行为,不是行政行为,没有行政级别区分,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具有同等效力。三、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首选本人居住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以下简称本地)的县(区)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如本地县(区)行政区域内没有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选择本地市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如本地市行政区域内没有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选择本地省级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此复。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谢谢大家,祝大家事业生活一番风顺,联系方式:办公室电话09917839273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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