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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病管理与防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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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病管理与防治.ppt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一、职业病危害事故典型案例分析 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三、职业危害管理四、职业危害防治技术,一、职业病危害事故典型案例分析,1职业病危害着劳动者的健康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有50多万个厂矿存在不同程度的职业危害,实际接触有害作业的职工有2亿人以上。到2005年底,全国累积尘肺病患者达70万人,其中累积死亡人数达13.9万人。自90年以来平均每年诊断尘肺病人7000人左右,在93-96年期间虽略有下降,但后几年又有上升趋势,根据卫生部通报新发尘肺病人以每年1.52万例的速度递增。无论从接触有害作业人数、职业病患者累积数量、死亡数量和新发现病人数量,我国都居世界首位。,我国职业病发病的特点,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多,患病数量大。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6年全国累计报告职业病676,562例;尘肺病累计发病616,442 例,死亡146,195例,现患470,247例;近15年平均每年新发尘肺病人近1万例。尘肺发病特点:尘肺病例比例增加,发病时间缩短。2006年诊断尘肺病例接触粉尘时间不足10年的占诊断尘肺病例总数的22.62%,其中不足5年的占11.04%,不足2年的占1.57%。,1991至2006年累计发生中毒38,412例,其中:急性中毒21,482例,慢性中毒16,930例;其他职业病21,708例。急性职业中毒的化学物质主要有硫化氢、一氧化碳、有机溶剂、氯气、氨、农药等,主要发生在化工、机械制造、水处理、采矿、建筑、钢铁等行业。慢性职业中毒的化学物质主要有铅、汞、锰、苯、镉等,主要发生在有色金属冶炼、蓄电池、仪器仪表、焊接、油漆作业。近15年来,单起事故的中毒率一直居高不下,中毒死亡率年度变化总体维持在25左右。中毒原因主要是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不到位及劳动者缺乏职业病防治自我保护意识。,职业病危害分布行业广,中小企业危害严重从煤炭、冶金、化工、建筑等传统工业,到汽车制造、医药、计算机、生物工程等新兴产业都不同程度存在职业病危害。我国职业病名单规定的职业病涉及粉尘、急慢性化学中毒、职业肿瘤、职业传染病等10大类115种,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的工业生产中常见职业病危害因素达133种。我国各类企业中,中小企业占90%以上,吸纳了大量劳动力,特别是农村劳动力。职业病危害也突出地反映在中小企业,尤其是一些个体私营企业。,职业病危害流动性大、危害转移严重在引进境外投资和技术时,一些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企业和工艺技术由境外向境内转移。境内也普遍存在职业危害从城市和工业区向农村转移。从经济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转移。从大中型企业向中小型企业转移的情况。我国有近2亿农业劳动力,其中相当部分人从事有毒害作业。由于劳动关系不固定,农民工流动性大,接触职业病危害的情况十分复杂,其健康影响难以准确估计。,职业危害后果严重 职业病具有隐匿性、迟发性特点,其危害往往被忽视。尘肺病和有些化学中毒的潜伏期较长,一旦发病往往难以治疗,病死率高。以尘肺为例,潜伏期可长达数年甚至十数年,近年来在一些地方屡屡发生的尘肺病、正己烷中毒、三氯甲烷中毒、镉中毒等群发性职业病事件还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农民工家庭因职业病致贫、返贫的现象在一些地区大量存在,职业病危害问题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一些国家以中国的产品残留有毒物质,在生产过程中没有采取有效的劳动保护措施为理由,抵制中国产品出口,影响国际贸易。,一些职业性病损尚未纳入法律保护范畴由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不高,我国职业病目录只有10大类115种。许多职业性病损尚未纳入法律保护范畴。一些化学物质引起的职业性肿瘤;不良体位引起的职业性腰背痛;生物因素(如SARS病毒)引起的医护人员的职业损害等。,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一些过去从未见过或十分罕见的职业危害也不断出现,如正已烷中毒、三氯甲烷中毒等严重职业危害在一些沿海开放地区频频发生。各类职业中毒越来越严重,中毒患者死亡率由以往的15攀升到20以上。更可怕的是,职业危害尚未真正提到治理的议事日程。(这就像癌症一样,早期发现,很多癌症都是可以治愈的,癌症可怕的是一旦发现就是晚期了。),28岁的河南新密市刘寨镇农民张海超怀疑自己在打工时得了“尘肺病”,郑州和北京的多家大型综合医院也给出了怀疑是“尘肺病”的诊断,但是当地的职业病法定诊断机构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给出的诊断结果却是肺结核,与“尘肺病”无关。张海超最后不得不用“开胸验肺”这种极端方式来证明自己的尘肺。,事件经由如此令人胆战心惊充满决绝悲情的方式,在媒体的报道下终于得到关注,以致惊动了卫生部派专家组到郑州督导。事件很快发生了逆转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推翻先前的诊断,明确诊断为“尘肺病期”,张海超同时被河南省新密市劳动局认定为工伤,张海超已开始申请伤残鉴定。,法律将职业病诊断设定为一种专有权,初衷可能是通过专业化提升职业病防治水平,兼以防止劳动者舞弊。但职防所以特权回避竞争,结果水平未见得高,而官僚主义习气倒是很重。其实,疾病防治本身带有浓厚的专业化、职业化特征,职业病防治缺的不是专业化,而是市场竞争。所以应修改现行法律,取消职防所特权,让职防所与其它医院展开专业与服务竞争。至于防止医患串通,那可以通过市场监管解决。,有关专家对张海超的4名工友进行会诊后得出职业病诊断结论:马建山为尘肺I期,王友才为尘肺期,尚文革为尘肺期,高水武为尘肺期,其中最为严重的王友才40多岁,走几步路便喘气不止,已丧失劳动力。有关专家表示,尘肺病是不可治愈的,一旦患上不发展就是好的了。而期也就是尘肺病的中末期了。张海超说,另外还有多名工友仍在进行尘肺鉴定中。,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上至所长下至几个医生都得到了应有的处理。给予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侯振东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给予公司副总经理秦永彬开除党籍处分,建议公司董事会解除秦永彬副总经理职务。根据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追究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后勤负责人郑海军的责任;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责成市政府相关部门对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罚款25万元。,尘肺症状明显,靠着先进的检测设备,有着认定资格的职业病防治所,应该完全可以诊断出来。然而,这个普通工人的职业病诊断为什么竟然弄到开胸验肺、卫生部督导、专家组调查的地步呢?现实中,又有多少真正的受过职业病侵害者最终真的被确诊为职业病,从而得到法定的治疗待遇与工伤待遇呢?有专家表示,从“开胸验肺”事件看出,职业病防治应当以此为鉴,痛下决心进行“刮骨疗伤”。,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应当采取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和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张海超原打工的用人单位显然违背了这些规定,应当受到“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但这样的处罚太轻,必然带来低成本违法。,2、伤亡事故多发 2008年全国发生伤亡事故413752起,死亡91172人 2007年分别为506376起,死亡101480人。2006年分别为627158起,死亡112822人。,同比减少92456起、10308人,分别下降18.3%和10.2%。全国各类事故死亡人数占全年控制考核指标的91%,在控制考核指标以内。年度事故死亡人数自1995年以来首次降到10万人以下。,2008年安全生产大事故 事故暴露出企业非法违法生产、管理混乱、事故背后存在腐败等突出问题。,郑州登封市新丰二矿“9.21”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事故概况 2008年9月21日1时30分,河南省登封市郑州广贤工贸有限公司新丰二矿发生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初步核查,当班入井108人,其中64人安全升井,7人经抢救脱险,37人遇难。2008年9月21日0点班,该矿安排108人入井作业。作业过程中,发现煤与瓦斯突出前的明显征兆,作业人员迅速向巷口撤离,在撤离过程中,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突出的瓦斯使副巷中的12人窒息死亡;高浓度瓦斯流经采煤工作面,又造成25人死亡,7人受伤。其余64人安全升井。,原因分析:经调查组初步调查认定,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该矿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副巷掘进工作面煤层具有突出危险性,在没有采取综合防突措施的情况下,打钻作业诱发了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主要原因:一是该矿没有采取“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编制的各种作业规程没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内容。二是冒险作业,在多次出现煤炮、夹钻、喷孔、瓦斯浓度升高等煤与瓦斯突出征兆后,仍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继续冒险作业。三是矿井通风系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没有专用回风巷,违规采用串联通风,掘进巷道没有防突风门。四是现场管理混乱,井下多头作业,井下采掘作业多个承包队施工。五是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完善,传感器数量不足。,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舞王俱乐部“9.2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事故概况:2008年9月20日22时49分,位于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东社区的舞王俱乐部发生火灾事故,造成44人死亡、64人受伤。据勘察,起火建筑为一栋四层半综合楼,该楼房一层为旧货市场,二层为茶馆,三层为该俱乐部,四层及楼顶半层为办公室及员工宿舍。该俱乐部于2007年9月8日擅自开业,无营业执照,无文化经营许可证,未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事发时现场人员约300余人。,原因分析:经公安消防部门勘察分析,初步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为该俱乐部演职人员使用自制礼花弹手枪发射礼花弹,引燃天花板的聚胺脂泡沫所致。事故的主要原因:一是有关单位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查处不力,监督管理工作存在漏洞;二是该场所的消防安全设施和消防安全管理存在严重隐患;三是从业人员和公众缺乏基本的安全意识和必要的自救能力,生产经营单位应急处置不力。,事故简况:2008年7月21日中班99人入井作业。11时40分,掘进一队在4304工作面的中间巷与第三切眼的交叉处发现有碗口粗的水流出来,随后该矿通知4301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撤人并进行排水、观察水情。半小时后,出水点水量减小,该矿党委书记李太云下达了“水小了就可以恢复生产”的指示,已撤到安全地点的工人又返回作业。15时32分,发生透水。事故发生后,42人自行升井,57人被困井下。当晚20时30分,有21名被困矿工被救出,其余36人遇难。,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矿务局那读煤矿“7.21”特别重大透水事故,事故原因及性质:经事故调查组初步调查分析,认定:一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自2008年3月以来那读煤矿矿长一直缺位,安全管理混乱,没有按照要求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二是探放水措施不落实。违规使用煤电钻代替专用探水钻进行探水。三是现场管理混乱。该矿在4304工作面3个切眼先后发现透水征兆的情况下,未按规定撤出受水威胁区域的作业人员;事故发生前,盲目通知已经撤到安全地点的人员返回作业地点恢复生产。,杭州地铁工地坍塌事故,事故概况:2008年11月15日下午3点15分左右,杭州市萧山区萧山风情大道地铁一号线出口附近发生大面积地面塌陷事故,塌陷面积20米宽100米长,深10米,十几辆车陷在其中。由于附近河水倒灌,塌陷处严重积水,增加了救援难度。事故中遇难7人,另有14人失踪。,原因分析:问题症结可能出在杭州当地土质、基坑维护设计,以及施工单位操作这三个因素上。杭州的地质较为复杂,其地下水含量丰富,绝大多数土层皆为软土,地铁基坑开挖、地铁盾构推进等工程作业如同在蛋糕里打洞,施工风险极大。,坍塌前存在隐患 国家安监总局副局长赵铁锤赶到杭州地铁施救现场,浙江省副省长金德水等陪同前往。金德水责问地铁施工相关负责人:“是否在事故之前就曾发现过事故隐患?”该负责人表示确实存在隐患。赵铁锤随即痛批,为什么不事先采取措施解除隐患?相关负责人表示,已经和上级部门汇报过,需要等待上级批示。在场领导均表示,不可能有这种事,出现这么重大的安全隐患,施工单位应该及时采取措施补救,根本不需要等待审批。,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的要求,(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0929号颁布时间:2009-2-17发文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08年,国务院批准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设立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承担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职业危害,改善作业环境,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现就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通知如下:,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做好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着眼于人的健康,是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真正把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摆上重要工作日程抓紧抓好。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纳入重点监管范畴、列入重点工作计划,同时部署、同步推进、统筹考核;要建立责任制,把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纳入业绩考核范畴;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加大投入,鼓励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限制使用和淘汰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和材料;要落实监管措施,强化现场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健全机构,理顺监管职能 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结合政府机构改革,积极向省级人民政府汇报做好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要以围绕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精神为重点,切实加强省级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机构的建设,理顺职业安全健康监管职责,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监管人员,配置必要的装备、设备和仪器等;加强与省级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和组织的沟通协作,相互支持、共同配合,形成监管合力;要积极推进市(地)、县级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机构的建设,逐步建立并完善各级职业安全健康监管体制机制。,突出重点,强化监督管理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监管执法力度,指导和督促企业加强职业安全健康工作。要针对本地区职业危害特点,重点加大对职业危害突出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人群的监督检查,特别是要将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化工等行业以及矿山开采、冶炼、水泥制造、皮革加工、制鞋、五金电镀、电子制造等企业作为检查重点,针对企业职业危害前期预防和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等重要环节开展经常性的检查、抽查,发现问题,依法严肃处理。要建立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制度和事故责任追究责任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惩处。,大力开展职业安全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各单位要结合“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和“职业病防治宣传周”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和网络等新闻媒体,认真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通过发放宣传资料、举办展览和论坛、组织知识竞赛、开展典型案例分析等,普及职业安全健康知识,增强生产经营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加强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工作。一是加强对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安全健康监管人员的培训。要合理设置培训课程,重点加强职业安全健康形势、任务、要求,职业安全健康知识概论、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职业危害因素类别、危害机理及识别、评价和防治措施,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执法程序,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等知识点的培训。二是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的培训。使其了解国家职业安全健康的政策规定,掌握职业危害预防和控制的措施和手段,深刻认识做好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对于促进企业和谐健康发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三是加强劳动者职业安全健康培训。企业要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普及职业安全健康知识,使其掌握操作规程,并正确使用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四是积极推进建立职业健康监督员岗位制度。在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一线设立职业健康监督员岗位,通过开展岗位调研、执业人员能力建设、培训考核,加强企业基层职业健康队伍建设,推进企业职业健康监督员岗位职业化。,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主体责任 企业作为职业安全健康的责任主体,依法要对产生的职业危害承担责任。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指导督促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认真采取工程技术、个体防护、综合治理等措施,预防控制职业危害。,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法律、法规,设置或指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兼)职专业管理人员。要依法如实申报职业危害项目,并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要进行职业卫生审查,遵守“三同时”规定;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定期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估;要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安全健康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并在易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企业要依法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并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积极培育和发展职业安全健康科技服务与技术支撑体系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努力完善职业安全健康技术服务体系,要对辖区内职业安全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现状进行调研和需求分析,整合已有资源、开发新资源,实施职业安全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备案制,并加强规划、监督与管理,促进职业安全健康技术服务机构依法自主经营、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机制的完善。,(2)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2009年6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局长 骆琳 二九年七月一日,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除煤矿企业以外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煤矿企业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察工作,另行规定。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准则,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危害事故。,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八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第十一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八)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九)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第十二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二)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三)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四)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第十三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五条 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八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第二十一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监测的结果应当及时向从业人员公布。,第二十二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日常的职业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评价过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第二十四条 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等内容。,第二十五条 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场所应当设置危险物品标识。,第二十六条 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应当知悉其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故意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所造成的职业危害后果承担责任。,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从业人员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从业人员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者终止与从业人员所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三十一条 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从业人员离开生产经营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危害事故。,第三十五条 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二)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三)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情况;(四)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申报情况;,(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及结果公布情况;(六)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从业人员佩戴使用情况;(七)职业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告知情况;(八)职业危害事故报告情况;(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危害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职业健康知识的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的备案管理制度,加强职业危害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第四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从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制度。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从事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等工作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地开展检测、评价工作,并对其检测、评价的结果负责。,第四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第四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执法规范;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第四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及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检测,了解有关情况,调查取证;(二)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文件、资料,采集有关样品;(三)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职业危害防治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第四十四条 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和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第四章 罚则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二)未按照规定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接受职业健康培训的;(五)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培训的;(六)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和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报告和公布的。,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的;(二)未按照规定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危害真实情况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二)未提供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三)未按照规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并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四)未按照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六)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七)未按照规定在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规程、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八)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危害而采用的;(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三)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四)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五)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危害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已经对从业人员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条 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备案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一条 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危害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职业危害管理,(一)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纲要)(20052010年),1、目标 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监督管理体系和保障机制,切实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及职业病防治专项经费;建立、健全劳动者工伤保险和职业病治疗保障体系;建立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激励机制;建立、完善职业病预防、控制技术体系;完善职业病预防、控制的监测和信息管理系统;建立预防重大职业中毒的有效措施,积极预防、控制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重大职业病;提高对重大职业中毒的快速应急反应和处置能力。,2、指标(1)劳动者职业健康保护水平指标 上岗前职业健康监护率,大型企业为95%以上,中、小企业为90%以上;定期职业健康监护率,大型企业为95%以上,中、小企业为90%以上;离岗时职业健康监护率,大型企业为95%以上,中、小企业为90%以上;应急职业健康监护率,大型企业为95%以上,中、小企业为90%以上;,(2)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控制水平指标 大型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100%;达标率95%以上;中、小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95%以上;达标率90%以上;禁用青石棉,控制温石棉危害。(3)工伤保险与劳动合同签订水平指标 大型企业工伤保险覆盖率、投保率分别达到100%;中、小企业参加工伤保险覆盖率、投保率分别达到90%以上;大型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100%;中、小型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以上。,(4)职业病人权利及相关权益保障水平指标 职业病人治疗率达到100%;职业病人妥善安置率达到100%;(5)主要职业病控制水平指标 控制急性、快进型尘肺病(矽肺)事件发生;尘肺病发病率(矽肺、煤工尘肺)逐年下降;急性职业中毒(主要指硫化氢、氯气、苯、一氧化碳)发病率、病死率逐年下降;控制苯中毒所致再生障碍性贫血和白血病的发生;控制重大职业病事故发生。,3、策略与措施(1)组织领导进一步提高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认识 各级政府要从以人为本,全面、持续、可协调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认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把保障劳动者健康看作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执政为民的切实体现。正确处理好发展经济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和谐,发展经济不能以牺牲劳动者健康为代价。要把保障劳动者健康作为各级政府绩效评估的一个重要内容。,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与统一监督管理 加强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的管理。凡未经过卫生部门审核、验收的或审核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一律不得立项或投产。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场所职业危害的监管。加强放射、高毒等作业的特殊管理和小煤窑、小矿山、小水泥厂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对于经过治理、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应责令停产整顿、乃至关闭。,加大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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