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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安全相关法律制度,江西省职业病防治研究院 曹丽华,职业卫生安全法规,概念:职业卫生安全法规是调整劳动关系中规范劳动者卫生安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表现形式:宪法 职业卫生安全法律 职业卫生安全行政法规 地方性职业卫生安全法规 职业卫生安全规章 经我国批准生效的有关职业卫生安全方面的国际 条约公约 职业卫生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所有法律形式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所有其他职业卫生安全法律都要依据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来制定,不可与之相抵触,职业卫生安全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职业卫生安全方面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应仅次于宪法,在职业卫生安全法规形式中处于第二位,职业卫生安全行政法规,指由国务院制定的有关的各类条例、办法、规定、实施细则、决定等,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执行和实施宪法、职业卫生安全法律、职业卫生安全行政法规,根据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经常以条例、办法等形式出现,地方性职业卫生安全法规,职业卫生安全规章,指由国务院所属部委以及有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职权制定、颁布的有关职业卫生安全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职业卫生安全行政法规、地方性职业卫生安全行政法规、职业卫生安全规章均是职业卫生安全法律的必要补充或具体化,经我国批准生效的国际条约、公约,经我国批准生效的国际条约、公约,是作为制定我国职业卫生安全法依据之一,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履行,职业卫生标准,是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按照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实际需要,由法律授权部门对国家职业病防治的技术要求作出的强制性统一规范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是卫生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强制性技术法规的组成部分;职业卫生标准是职业病防治工作标准化管理的技术规范,是衡量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的技术指标;是贯彻实施卫生法律法规的重要技术依据,职业病防治工作监督管理的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工伤保险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条例,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职业卫生安全规章,职业卫生标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月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年月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年月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年月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年月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序言 第一章 总纲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三节 国务院 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七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共1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职业卫生安全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自年月日起施行 分为总则、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共13章107条,劳动者的8项权利: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的5项义务: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对维护和实现劳动者的休息权利,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做出了法律规定“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从6个方面规定了我国职业卫生安全法规的基本要求“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职业卫生安全要求做出了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 自年月日起施行 分为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97条,立法目的: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国家安全生产政策: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年月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年月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正 包括总则、工会组织、工会的权利和义务、基层工会组织、工会的经费和财产、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57条,修订后的工会法突出了以下特点,突出了工会的维护职能强化了工会组织建设的法律保障加大了对工会干部的保护力度强化了工会经费的收缴力度明确了对侵权行为的处罚措施等,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六十五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包括总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特别规定(集体合同、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8章98条,立法目的: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2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一、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进程,(一)立法初期 1992年4月,卫生部开始起草职防法 1993年12月,上报国务院职防法草案 1995年,立法工作被迫中断,(二)立法发展期 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 同年12月,“征求意见稿”形成并下发,原劳动部的职业卫生监察职能划归卫生部承担,(三)立法形成期 1999年7月,上报职防法(草案)审议稿 2001年6月,国务院通过审议稿 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十年磨一剑!,第六十号主席令2002年5月1日起施行,职业病防治管理主体2003年已作调整 2010年10月8日,中央编办公布了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2011年12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二号主席令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修法背景,二、职业病防治法的内容解读,32,法定职业病解释 构成法定职业病的四个要素:劳动者、职业史、接触有毒有害因素、国家已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所列职业病。缺一都不属本法所称职业病,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33,职业病防治法目录,第一章 总则(1-13条)第二章 前期预防(1420条)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2143条)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4462条)第五章 监督检查(6369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7086条)第七章 附则(8790条),立法目的: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职业病防治工作策略: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职防法回答了五个问题 一、是什么?二、管什么?三、怎么管?四、管多少?五、谁来管?,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的国家法律,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企业,职业卫生监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法定制度,分类管理,特殊管理,职业病危害因素目录严重职业病危害,各级政府、职业卫生监管部门、工会组织、企业,从涉及主体来看,主要规范了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权 劳动者的权益和义务 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和法律责任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服务,职业卫生防治工作的五个主要关口,第一关口 前期预防,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强)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有相适应的防护设施(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五)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六)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国家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实行分类管理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第二关口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立法意图明确劳动工作过程中职业病防治要求明确用人单位在用人过程中保护劳动者健 康的法定义务和责任明确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利有关组织和社团的职责,42,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用人单位,义务:配备防护设施、治理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危害检测与评价管理劳动者健康监护(岗前、岗中、离岗时、离岗后、应急)危害告知(合同、作业场所公告、培训教育)建立危害监测和劳动者健康档案职业病报告义务对职业病患者的救治、安置依法参加工伤劳动保险落实职业危害治理和职业病防治经费未成年工、女工保护,职业卫生权利,(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二)获得职业病防治服务(三)了解职业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防护措施(四)要求提供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五)对违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六)拒绝进行没有防护措施的作业(七)参与民主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45,立法意图体现保护受害者和职业病患者权益理顺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与现有医政管理法律法规衔接与现有职业病待遇规定和社会保障立法相衔接,第三关口 维护和保障职业病人的权益,关于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哪些因素?,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一)病人的职业史;(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三)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关于职业病诊断,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关于职业病诊断,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该怎么办?,申请鉴定,再鉴定,向作出诊断的医疗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病人的职业病待遇 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享有工伤社会保险、获得赔偿的权利,劳动者有选择诊断地的权利用人单位举证责任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保障方面的规定疑似职业病人获得诊断保障职业病人待遇保障就医、治疗、康复、工作安排经济补偿费用承担责任用人单位变更时职业病人的安置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义务,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措施,使前款规定的职业病病人获得医疗救治,第四关口 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的职权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依法经过资格认定,(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二)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三)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三)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第五关口 法律责任,新增条款: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未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新增违法行为: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罚款额度提高:二万元以下-十万元以下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三十万元以下-五十万元以下,54,法律责任主体,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安全监督部门直接负责人安全监督部门直接负责主管人安全监督部门单位负责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直接责任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直接主管人医疗卫生机构直接责任人医疗卫生机构直接负责人用人单位直接负责人用人单位直接主管人,法人主体,个人主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用人单位建设单位,55,法律责任种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申诫罚,财产罚,能力罚,降级,撤职,开除,除名,通报批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收受财物罚款,取消资格认证建设项目停建危害的作业关闭 责令产生职业,新职业病防治法的主要特点,加强了各级政府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监管体制得以理顺。“防”主要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治”涉及到体检、诊断和治疗,主要由卫生部门来承担;“保”主要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更加强调预防为主 增加了工会组织监督企业防治职业病的规定 大力维护职业病患者权益 可以申请民政部门的医疗和生活救助,职业卫生安全行政法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号 在2002年4月30日由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5月12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包括总则、作业场所的预防措施、劳动过程的防护、职业健康监护、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监督管理、罚则和附则,共8章71条,本条例作为职业病防治法配套的行政法规,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卫生许可证制度、工伤保险、高毒特殊作业管理规定、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师制度、卫生行政部门责任、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责任追究等方面都有明显突破,对于规范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尘肺病防治条例,为保护职工健康,消除粉尘危害,防止尘肺病发生,促进生产发展,国务院1987年12月3日颁布、实施了尘肺病防治条例。条例分为总则、防尘、监督和监测、健康管理、奖励和惩罚及附则,共6章28条卫生、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分工协作,互相配合,对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负责卫生标准的监测,负责劳动卫生工程技术标准的监测,负责组织职工群众对本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应根据国家卫生等有关标准,制定所属企业的尘肺病防治规划,并督促其实行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负有直接责任,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条例,国务院第376号令分总则、预防与应急准备、报告与信息发布、应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等6章54条目的: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方针: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原则: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为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促进其安全应用,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2005年国务院公布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同年12月1日施行。原放射防护条例同时废止。条例分为总则、许可和备案、安全和防护、辐射事故应急处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69条,国务院环保部门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卫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实施监督管理国家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实行分类管理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依照规定取得许可证,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 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分为总则、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8章67条目的: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我国境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应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单位内公示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工伤职工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力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为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扩张。2005年12月2日国务院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明确了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产业结构调整的目标、原则、方向和重点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12月2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第40号令。目录包括鼓励类539条,限制类190条,淘汰类399条,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同时废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07月21日国务院颁布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2011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目的: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职业卫生安全规章,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3月28日卫生部令第24号公布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0号,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5号,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5号,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减轻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职业病目录,卫法监发2002108号立法宗旨:规定职业病范围和名单立法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制定原则:根据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参考国际通行做法,严格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发布包括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病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病,十类115种,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263号令将导致国家法定职业病所对应的危害因素进行了详细列举,为用人单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健康监护提供了依据对危害因素的行业和工种进行了举例,高毒物品目录(2003年版),卫法监发 200314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组织制定了高毒物品目录收入高毒目录的有毒物质包括:MAC1、TWA 1的有毒物质,IRCA认定的人类致癌物,以上物质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的共有36种;MAC1、TWA 1,但是近十年列在职业中毒发病前十名的有毒物质18种 以上共计含高毒物质54种,化学品毒性鉴定技术规范,卫监督发号,自年月日起施行 包括四阶段28个实验方法,16个推荐性方法。规范与OECD毒性试验方法接轨,为我国化学品管理、国际贸易争端谈判等提供了技术规范,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 23 号,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为了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卫办监督函2006301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1号,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为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9号,自2006年7月27日起施行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为了加强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按照职责分工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根据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制定了“一规定、四办法”等5个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职业卫生标准,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卫生部负责组织制定发布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负责组织拟订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的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标准。,职业卫生标准代号与编号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代号由大写汉语拼音字母构成。强制性标准的代号为“GBZ”,推荐性标准的代号为“GBZ/T”。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编号由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代号、发布的顺序号和发布的年号构成。示例:GBZXXXX-XXXX、GBZ/TXXXX-XXXX。,职业卫生标准的批准与发布对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相关专业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由卫生部批准,并以卫生部通告的形式公布。有关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标准由卫生部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联合发布。,职业卫生标准体系根据内容分为即职业卫生基础标准与个性标准两个层次。职业卫生基础标准是指作为其它职业卫生标准的基础而使用,具有指导意义的标准。职业卫生个性标准根据内容不同分为限制性标准和行为标准两类。限制性标准包括量值标准和必要的说明;行为标准包括方法、评价、防护、控制及其他卫生安全要求方面的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基础标准,管理标准,专业基础标准,技术标准,通用规则,限值标准,方法基础标准,评价标准,产品标准,用人单位管理,技术机构管理,职业卫生术语,标准编制指南,职业病防治指南,健康监护规范,警示标示,企业设计标准,应急响应限值,生物接触限值,劳动生理,生物因素,物理因素,粉尘,化学因素,质量控制,毒性鉴定,检测方法,采用规范,控评导则,预评价导则,工作场所评价,风险评估,报警仪器,采样仪器,防护设施效果,个体防护标准,行业职防指南,特殊危害控制,服务行为规范,作业管理标准,基本条件,作业分级标准,职业卫生专业基础标准,2008-12-30,第5部分:生物材料种化学物质测定方法,GBZ/T210.5-2008,2008-12-30,第4部分: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物质测定方法,GBZ/T210.4-2008,2008-12-30,第3部分:工作场所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T210.3-2008,2008-12-30,第2部分:工作场所粉尘职业接触限值,GBZ/T210.2-2008,2008-12-30,第1部分:工作场所化学物质职业接触限值,GBZ/T210.1-2008,职业卫生标准制定指南,GBZ/T210.1-5-2008,2010-8-1,职业卫生名词术语,GBZ/T224-2010,实施日期,标准名称,标准号,职业卫生通用规则标准,职业卫生限值标准,工作场所职业接触限值,工作场所职业接触限值标准,GBZ 2.2-2007 劳动生理限值,生物接触限值,职业卫生方法标准,工作场所空气粉尘测定标准,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标准,劳动生理测量标准,直读式气体检测,生物检测方法,职业卫生评价标准,(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导则(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导则,个体防护用品使用规范,职业卫生产品标准,仪器选(使)用规范,职业卫生分级标准,职业卫生作业管理标准,标准号,标准名称,实施日期,GBZ/T199-2007,服装干洗业职业卫生管理规范,2008-2-1,GBZ/T 211-2008,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2009-5-15,GBZ/T 212-2008,纺织印染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指南,GBZ/T 231-2010,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职业卫生防护技术规范,2010-11-1,胶黏剂企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指南,箱包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指南,职业卫生行业职业病防治指南,职业卫生特殊行业职业危害控制指南,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代替GBZ1-20022010-08-01实施,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选址与总体布局、工作场所、辅助用室以及应急救援的基本卫生学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统称建设项目)的卫生设计及职业病危害评价。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建设项目的卫生设计及职业病危害评价、建设项目施工期持续数年或施工规模较大、因各种特殊原因需要的临时性工业企业设计、以及工业园区的总体布局等可参照本标准执行。,标准主要内容,总则 选址、总体布局与厂房设计 工作场所基本卫生要求(防尘防毒、防暑防寒、防噪声与振动、防非电离辐射与电离辐射、采光照明、工作场所微小气候)辅助用室基本卫生要求(一般规定、车间卫生用室、生活用室、妇女卫生室)应急救援(设置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紧急救援站或有毒气体防护站、设置现场应急处理设施、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总则,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设计应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卫生工作方针,落实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控制制度,保证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设计符合卫生要求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设计应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艺、技术、材料;对于生产过程中尚不能完全消除的生产性粉尘、生产性毒物、生产性噪声以及高温等职业性有害因素,应采取综合控制措施,使工作场所职业性有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防止职业性有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健康损害承担工业企业卫生设计的设计人员应了解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职业病防治知识,掌握建设项目使用和存在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危害的分布、毒作用特点和有关的预防控制技术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在可行性论证阶段编制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包括职业卫生相关内容,并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在设计阶段编制的初步设计应包括职业卫生专篇,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还应编制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应根据工业企业生产性质和规模、职业病危害程度(强度)及接触人数等,兼顾工效学原理设计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及人员编制。项目预算设计应包括职业病防治经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示GBZ158-2003,本标准规定了在工作场所设置的可以使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本标准适用于可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备及产品。根据工作场所实际情况,组合使用各类警示标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示,禁止标示,指令标示,警告标示,提示标示,警示线,红色警示线黄色警示线绿色警示线,禁止入内,戴防毒面具,当心中毒,救援电话,警示语句(56句),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是以预防为目的,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医学健康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的收集,连续性地监测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并及时地将健康检查和资料分析结果报告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以便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职业健康监护目的,早期发现职业病、职业健康损害和职业禁忌证;跟踪观察职业病及职业健康损害的发生、发展规律及分布情况;评价职业健康损害与作业环境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及危害程度;识别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高危人群;进行目标干预,包括改善作业环境条件,改革生产工艺,采用有效的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对职业病患者及疑似职业病和有职业禁忌人员的处理与安置等;评价预防和干预措施的效果;为制定或修订卫生政策和职业病防治对策服务,职业健康监护的目标疾病,职业病职业禁忌证,1、法定目录中规定的2、必须和相应危害因素有因果联系3、群体发病,1、应强调有职业禁忌的人员在从事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会更易导致健康损害的必然性。2、能致劳动能力永久丧失的疾病不列为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监护的种类,上岗前检查 在岗期间定期健康检查离岗时健康检查离岗后医学随访检查应急检查,目的是发现有无职业禁忌证,建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的基础健康档案,目的主要是早期发现职业病患者或疑似职业病患者或劳动者的其他健康异常改变;及时发现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通过动态观察劳动者群体健康变化,评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效果,主要目的是确定其在停止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时的健康状况,如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具有慢性健康影响,或发病有较长的潜伏期,在脱离接触后仍有可能发生职业病,需进行医学随访检查,(1)当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