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安全标准.ppt
我国职业健康安全法规,职业健康安全法规,是调整劳动关系中规范劳动者健康安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劳动法律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职业健康安全法规表现形式,按其立法主体、法律效力不同,可分为宪法、职业健康安全法律、职业健康安全行政法规、地方性职业健康安全法、职业健康安全规章。经我国批准生效的有关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国际劳工公约也是职业健康安全法的一种形式。,职业健康安全标准,是围绕如何消除、限制或预防劳动过程中的危险和有害因素,保护职工安全与健康,保障设备、生产正常运行而制定的统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一条规定:“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我国职业健康安全标准实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标准体制。,我国职业健康安全法规产生和发展阶段:,1950年至此1957年可视为初级阶段。1950年,国家颁布“共同纲领”,要求实行工矿检查制度,以改进工矿的安全卫生设施;1954年,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宪法就明确提出“改善劳动条件,保护职工健康”的法律规定;1956年,国务院颁布了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即所谓“三大规程”。,1958年至1966年为调整阶段。1963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提出了企业需要建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安全生产定期检查制度、伤亡事故调查和处理制度,即所谓“五项制度”;1963年,原劳动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共同颁布了防止矽尘危害工作管理办法。,1967年至1978年为停滞阶段。这一时期职业健康安全法规建设受到阻碍。,1979年至1990年为恢复发展时期。在这一阶段,国务院、原劳动部、卫生部等部委颁布了大量安全卫生法规。1979年10月,国家颁布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1982年,国务院颁布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1983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监察工作报告;1987年,国务院颁布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自1990年我国职业健康安全法规进入了逐步完善阶段。1991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2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4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8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1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我国职业健康安全的基本法律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我国职业健康安全法规的主要内容,事故预防(人员,设施、设备和物品,作业环境,管理);事故处理;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修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第48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从六个方面规定了我国职业健康安全法规的基本要求;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职业健康安全要求做出了法律规定;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对维护和实现劳动者的休息权利,合理地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做出了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做出了基本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病的“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做出了基本法律规定。,事故预防人员方面法规要求,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及职业资格 劳动防护用品和健康监护 童工的禁止使用和女工、未成年工的保护 工作时间和休假 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及职业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五十五条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1963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提出了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制度。1990年10月原劳动部颁发了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认证规定。1995年11月原劳动部颁发了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对企业生产岗位职工和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做了具体规定。1999年7月原国家经贸委颁布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2002年12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了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意见、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职业健康安全教育的基本内容,意识教育;职业健康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典型事故教育。,1电工作业;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4企业内机动车辆架驶;5登高架设作业;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7压力容器操作;8制冷作业;9爆破作业;10、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11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14、采掘(剥)作业;15、矿山救护作业;16、危险物品作业;17、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其它的作业。,特种作业的种类,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与发证工作,由特种作业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申报,地市级安全生产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安全技术考核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与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两部门,以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为主。考核内容应严格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进行。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发给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应重新进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劳动防护用品和健康监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配戴、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1996年4月原劳动部颁发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2000年3月原国家经贸委颁布了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2002年5月卫生部颁布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劳动防护用品的分类安全帽类呼吸护具类眼防护具类听力护具类防护鞋防护手套防护服防坠落护具护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检验、认证和发放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证产品合格证按标准发放,职业健康监护,一般员工特殊员工健康档案,童工的禁止使用和女工、未成年工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召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第七章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做出了规定。,1991年4月国务院颁布禁止使用童工规定。1988年6月国务院颁布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90年1月原劳动部颁布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1991年9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2年4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一般禁忌从事的劳动,劳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女职工“四期”保护,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成年工劳动保护,劳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劳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工作时间和休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在第四章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做出了规定。1991年6月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1995年3月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条规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利益。”“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中对劳动者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做了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条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中,对工会代表职工的职业健康安全利益做出了规定。2001年12月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布了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事故预防设施、设备和物品法规要求,职业健康安全设施职业健康安全设备危险物品,职业健康安全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9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等对企业的职业健康安全设施提出了具体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也对矿山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做了具体规定。,职业健康安全设施包括:,安全技术方面的设施职业卫生方面的设施生产辅助设施,职业健康安全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第二十五条规定:“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9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等对企业的职业健康安全设备提出了具体要求。2003年3月11日国务院颁布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使用单位或者进口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送该化学材料的毒性鉴定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等资料。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规定:“生产、存储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原有的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限期加以解决。”第十七条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对产品应当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对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贴附危险品标签。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颁布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1984年1月6日公安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1994年3月24日公安部颁布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989年10月24日国务院颁布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2002年1月4日卫生部颁布了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事故预防作业环境法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配戴个人剂量计。”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9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等对企业的作业环境提出了要求。,爆炸危险场所,1995年1月22日原劳动部颁布了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爆炸危险场所是指,由于爆炸性混合物出现造成爆炸事故危险,而必须对其生产、使用、储存和装卸采取预防措施的场所。可评价为特别危险场所、高度危险场所和一般危险场所三个等级。不同程度的爆炸危险场所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有毒、有害场所,2002年5月12日国务院颁布了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1987年12月3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1999年12月24日卫生部颁布了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2002年5月卫生部颁布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2002年5月卫生部颁布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事故预防管理方面的法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在国家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作出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章 监督检查”在国家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实施监督检查方面作出了规定。,五项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的定期检查;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职业健康安全监察制度国家法规授权的行政部门,代表政府对企业的生产过程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监察具有专属性和强制性,事故处理的法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五章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作了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三十四条规定:“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四章对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作了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第四章对灭火救援作了具体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章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作出了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第六十九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第七十三条规定:“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职业病目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事故分类,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一)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二)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三)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放射事故的分类及调查处理按照卫生部制定的放射事故管理规定执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报告处理,根据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按职业病危害事故类别,采取相应的调查处理办法。,职业病种类,根据2002年4月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职业病目录,我国职业病共分为10类115种:,职业病诊断,根据卫生部2002年5月1日颁布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诊断权,并对其作出的诊断结论承担责任,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处理,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其所在单位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意见,安排其医疗或疗养。在医治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应自确认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对于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的生产、工作的技术骨干,调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违反职业健康安全法规的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民事法律责任的简称。它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民事义务,或者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是保护民事权利的重要法律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退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违反职业健康安全法规的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行政法律责任的简称,指的是有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行政责任分为两类,即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及由国家机关委派到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所给予的一种制裁性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等。行政处罚是追究行政责任的主要方式。,行政处罚是由法定的行政执法机关或者法律授权的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有关组织对有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但尚不构成犯罪的单位或个人实施的处罚,是行政责任中适用最广的一种责任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主要有以下几种: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违反职业健康安全法规的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国家刑事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也叫基本刑罚,是对犯罪行为人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它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又叫从刑,是补充主刑而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附加刑主要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