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业营改增全面系统升级培训.ppt
“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和应对,“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和应对,目 录,李克强总理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部署:全面实施“营改增”,从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这无疑是按下了“营改增”最后一公里倒计时的冲刺按钮。营改增更有利于促进经济的转型升级。这次全面推开营改增的政策取向,突出了推动服务业特别是研发等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可以有力促进产业分工优化,拉长产业链,带动制造业升级。也可以说,营改增是创新驱动的“信号源”,也是经济转型升级的强大“助推器”。同时,营改增通过统一税制,贯通服务业内部和二三产业之间抵扣链条,从制度上消除重复征税,使税收的中性作用得以充分发挥。这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对完善我国财税体制有长远意义。从当前看,这会为更多企业减轻税负;从长远看,必将会利国利民。,前 言,按照营业税税负平移的方法测算确定了各试点行业的适用税率,对4个行业原税收优惠政策原则上予以延续,对老合同和老项目实行政策平转,对特定行业制定了过渡性优惠措施等。做上述安排,总体上可实现所有行业全面减税、绝大部分企业税负都有不同程度的降低。此次新增试点的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等四大行业涉及纳税人1100万户左右,比前期试点的590多万户增加近一倍,实现的营业税占原营业税总收入的比例约80%,改革涉及面更广。同时,这四个业态更复杂、社会关注度高,是增值税改革的难点。因此,这次全面推开试点是啃“硬骨头”,实施难度也更大。,前 言,增值税环环抵扣,税收管理可以通过交叉稽核来保证税务机关能够征到税,而且也保证避免重复征税,这样使在制定税收政策和实施税收征管时,不需要考虑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匹配和平衡,有助于简化增值税税收政策和征收管理的相关安排。对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于稳增长,这次全面推进营改增试点,积极意义是非常强的。实行营改增之后,房地产业、建筑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原来在营业税上的优惠政策改革以后继续延续,比如说养老、医疗、教育、金融机构的同业往来等等,继续实施免税。就是说过去的优惠政策把它平移到新的增值税制度里面来,保证税负不增。允许建筑工程的老合同、房地产的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税等等,和过去计税的办法是一样的,税负也不增。,前 言,对于特定的行业制定了一些过渡性的优惠政策,比如建筑业里面的甲供材,还有清包工等等这样一些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税。同时我们还允许房地产企业来扣除土地的购置成本。因此企业要学习好营改增的政策,领会精神,要运用好政策来调整管理、决策的思路,还要执行好增值税的政策,因为增值税除了特殊规定以外,一般是凭发票抵扣税款的,如果企业决策不好、操作不好,就会有税收风险。本应该是减税,由于你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你没有很好地适应税制改革的要求调整经营模式,你也可能税负没减甚至增了。,前 言,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增值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同时也是对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对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与增值税区别,基本概念,主要体现在计税原理、计税基础、应纳税额计算规则、适用税率、发票开具、征收管理等多项内容上,具体如下:,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区别,营业税与增值税区别,营业税与增值税区别,营业税与增值税区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营业税与增值税区别,法律责任,营业税与增值税区别,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千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为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具体认定标准如下: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具体认定标准如下:,纳税人分类,年应税销售额或年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以及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分类,增值税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之分,一般纳税人是按计算征收增值税的,应纳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销项税就是不含税销售收入*适用税率,进项税是企业在外购项目时已纳的增值税(也是凭票扣税)。我国是法定增值税,即以销项减进项得出应纳增值税额,这种以专票抵扣决定了专用发票等同于现金。所以企业即要提高于专票的管理要求,又要求不要产生留抵。留抵进项本质意义上是税务机关转让给企业,企业却不可转让的应收税务机关账款。因而增值税具有现金管理的性质,盘活留抵进项,平滑交税等同于现金管理。增值税的优点就是能够避免专业分工的重复征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税款实际上是由下一环节纳税人负担,理论上最终转嫁给消费者负担。每一环节的经营者只是代国家征收税款,本身并不负担税款。但实际并非如此。,增值税优缺点,上一环节缴纳多少,下环节就扣除多少,上环节没有征税或免税,下环节就需要承担这部分税款。这是增值税要核心机制,增值税的灵魂!树立一个重要观点:进项税充分抵保,销项税充分转嫁是最高原则。但增值税是名不符实的价外税,在生产环节有可以转嫁的性质,但却不一定转嫁成功。转嫁成功是价外税,转嫁不成功就价内税。所以面对终端消费者的生产者有很高的不可转嫁风险。,增值税优缺点,增值税不仅对企业自身产生影响,而且通过企业对整个产业链、上下游产生影响;增值税不重复征税的特点,有利于公司内部专业化运营管理;增值税计征复杂、管控严格的特点,要求企业精细化管理。,营改增的本质,是重建税务现金管理系统,因而需要重造供应链与销售链,以及重建由此引起的核算体系与税务体系、IT体系。那么营改增一个重要的出发点就是解决重复征税问题,下面将分别举三个例子,营改增真的解决了重复征税的问题了吗?,例1:解决了税种之间的重复征税:营业税:50元+工资和利润30=80元卖出,税按百分之十计算,那就是8元,到下一环节,进货成本将是88元,那加上30元的工资和利润,卖出将是118元,税收呢,11.8元,最后到销售环节,进货成本将是129.8元,又加上工资和利润30元,最后卖出价格为159.8*1.1=175.78元。这其中所有税款合计为8+11.8+15.98=35.78元。增值税:还是上面的例子:假设进项税率为百分之十,第一环节应缴增值税是8-5=3元,第二环节呢,11-8=3第三环节14-11=3元整个流转税款才14元。最后消费者所承担的价格为154元。这样在增值税环境下,消费者将少付出21.78元,这也刚好是重复征税的税额:35.78-14.00=21.78元,例2:不能解决税种之间的重复征税 B不免税:,案 例,案 例,对消费者最有利的方式是全环节免税,而不是中间环节免税 我们发现,如果适用税率一样,就会出现“适用税率*(销售或营业收入-外购项目金额)”,这不就是适用税率乘增值额吗!是的,当你这个企业的增值税适用税率等于外购项目适用税率的时候,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当然就是增值额,但是,如果外购项目适用税率不等于本企业适用税率,这个时候计算应交增值税的增值额还是那个增值额吗?显然已经不是了。这么说估计你已经晕了,举例说明可能会让你豁然开朗:,案 例,例3:不同税率下对下游企业的影响:假设蛋糕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面粉的税率为13%,用100元价款的面粉生产了150元售价的蛋糕,不考虑其他的任何因素,应交增值税是多少?对应的增值额是多少?对于第一个问题,应该是很简单的,150*17%-100*13%=12.5,对应的增值额是多少呢?50!好像不对,因为50*17%=8.5,而实际应缴的是12.5,多了4元,对应的增值额是23.53,相加计税增值额变成了73.53,被增加了23.53,换句话说,面包店负担缴纳了面粉厂23.53元增值额4元的税,这是怎么回事情呢?都是税率惹的祸,也就是当我们的税率不一样时,增值税的实际计税增值额就被国家这支强大的手给调节的增加或者减少了。思考:为什么建筑业增值税税率是11%,案 例,销项税销售额税率 采用销售额和税额合并定价方法:销售额营业额(1税率)销项税销售额税率 举例:向业主收取100万元工程款 1、营业税下(适用3%税率)确认收入100,营业税=100*3%=3万 2、增值税下(适用11%税率)确认收入=100/(1+11%)=90.1万 确认增值税销项税=90.1*11%=9.9万营改增后,如果不能通过提价等方式实现税负转移,则现有收入约10%的部分转变为销项税,直接导致收入指标下降。,增值税核算,销售税额,进项税额可抵扣成本费用适用税率+可抵设备投资适用税率 抵扣基本原则:纳税人符合抵扣条件的进项税,凭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进行认证,即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合法有效增值税抵扣凭证主要包括:a.增值税专用发票 b.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c.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 扣除率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增值税核算,进项税额,d.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举例1:购进设备价款100 原固定资产计价100 现固定资产计价=100/(1+17%)=85.5 现确认增值税进项税=85.5*17%=14.5 举例2:发生设计、咨询业务支出100 原确认营业成本100 现确认营业成本=100/(1+6%)=94.3 现确认增值税进项税=94.3*6%=5.7 实行增值税后,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确认的成本费用及资产价值将下降。应纳增值税:应纳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A级纳税人、B级纳税人从5月1日开始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对本次纳入试点的这批纳税人在三个月内取消专用发票的认证。,增值税核算,(1)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2)纳税人提供建筑、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3)纳税人发生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4)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3)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增值税纳税地点,增值税下的表现(管理模式1),收入,成本,利润,营业税下的表现,增值税下的表现(管理模式2),思考:如何管理才能减少营改增带来的不力影响?管理达到的目标是什么?,增值税管理目标,总体影响,对建筑行业的影响及应对,对企业组织架构的影响,对业务模式的影响,对经营管理的影响,对制度流程的影响,对财务指标的影响,对税务管理的影响,影响及应对,税负上升,现金流趋紧,利润下降,整体影响,维持现状,有效改革,营改增的影响,营改增涉及企业运营管理各个方面,企业需从投资项目管理、老项目管理、投标报价管理、业主信息管理、成本管理、财税管理、税收筹划、结算管理、预算考核、信息化管理等方面提前进行调整和安排。,运营管理,资质共享,现有资质共享的管理模式不符合增值税管理要求,需要对现有资质共享业务模式进行调整,建立完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应对建议,业务模式-资质共享模式分类,核心问题,建筑业“营改增”后,合同主体与施工主体不一致,从而造成增值税进销项不匹配,不仅加大了增值税管理风险,并且直接影响项目盈利水平。,业务模式-核心问题,1.集中管理模式集中管理模式是指工程项目以公司(即中标单位)资质中标,二级公司作为实际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合同主体、发票主体及会计核算主体均为中标单位;但在资金管理上,中标单位一般会通过实际施工单位对外支付货款或分包款。集中管理模式的具体业务流程如下:(1)项目承接(2)成立项目部(3)工程计量(4)工程结算(5)会计核算,集中管理,该模式下,各业务主体之间三流关系及会计核算情况如下图所示:,与“营改增”有关的资金集中管理,主要体现在集中采购中的资金集中支付及资金的统借统贷管理,集中管理模式,该模式下,各业务主体之间三流关系及会计核算情况如下图所示:,2.总分包模式总分包模式的具体业务流程如下:(1)项目承接(2)成立项目部(3)工程计量(4)工程结算(5)会计核算,总分包模式,3.传统资质共享模式(1)项目承接(2)成立项目部(3)工程计量(4)工程结算(5)会计核算,资质共享模式,(二)影响分析上述集中管理模式、总分包(中标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不签订分包合同)模式及传统资质共享模式,在建筑业“营改增”后会带来增值税进销项不匹配、进项税无法抵扣等问题。其影响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合同主体与实际施工主体不一致总分包模式(中标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不签订分包合同)及传统资质共享模式下的工程项目,均由中标单位(即资质所有方)与业主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但中标单位并不参与工程项目具体的施工建设,实际的施工建设均由实际施工单位完成,而中标单位和实际施工单位之间没有签订实质意义的分包合同。因此,在资质共享的情况下,存在合同主体与实际施工主体不一致的问题。,影响分析,在建筑业“营改增”后,由于合同签订主体为中标单位,因此向业主开具建筑业增值税发票的主体只能是中标单位,即增值税销项税将统一体现在中标单位;而由于实际施工主体为参与具体施工的单位,工程施工相关成本费用的进项税均体现在各实际施工单位。可见,合同签订主体与实际施工主体不一致造成增值税的销项税和进项税分别属于两个不同的纳税主体,无法进行匹配,无法抵扣进项税例如:以A公司名义中标但实际施工由B公司负责的项目,由A公司与业主签订合同,向业主开具建筑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核算销项税;而具体的工程施工由B公司负责,B公司购买设备、材料、劳务和服务、进行专业分包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核算进项税。B公司的进项税无法在A公司实现抵扣,A公司计算的11%销项税将全部作为应交税金申报缴纳增值税。,影响分析,影响分析,2.中标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之间无合同关系上述集中管理模式、总分包(中标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不签订分包合同)模式及传统资质共享模式下的工程项目,中标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之间通常不签订工程承包或分包合同或其他明确双方权责的协议。在建筑业“营改增”后,由于中标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将无法建立增值税抵扣链条,实现进项税抵扣。三价统一:合同价、结算价、发票价三流统一:物 流、发票流、资金流三证统一:法律凭证、税务凭证 会计凭证、,3.实际施工单位未向中标单位开具发票 在总分包(中标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不签订分包合同)模式下,中标单位与各实际施工单位之间以内部协议的方式建立了总分包关系,中标单位和实际施工单位按照总分包方式分别进行核算。但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实际施工单位并未向中标单位开具发票。在建筑业“营改增”后,如果内部总分包之间仍然不开具发票,那么即使中标单位按照总分包方式核算工程项目的总包收入和分包成本,但由于不能取得进项税发票,将仍无法抵扣分包成本的进项税。在集中管理模式及传统资质共享模式下,中标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之间并未建立总分包关系,也不存在发票关系。,影响分析,4.中标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未按总分包进行核算传统资质共享模式下只由实际施工单位进行项目的核算,中标单位不对项目进行核算。在建筑业“营改增”后,如果传统资质共享模式下中标单位仍不对中标项目建账核算,将无法建立增值税抵扣链条,实现分包成本的进项税抵扣。5.合同主体与付款主体不一致在建筑业企业集中管理模式下,由中标单位与材料供应商、劳务分包商等签订合同,材料供应商、劳务分包商等将发票开给中标单位,但相应的货款及分包款等由实际施工单位支付给材料供应商、劳务分包商,存在“三流”不一致的现象,中标单位的进项税抵扣存在风险。,影响分析,(三)管理措施针对资质共享在建筑业“营改增”后给公司带来的增值税进销项不匹配,抵扣链条断裂,导致进项税无法抵扣的问题,建筑企业应规范资质管理,并从业务流程优化和调整入手,建立和完善各业务主体之间的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使增值税进销项相匹配,从而实现增值税进项税的完整抵扣,消除资质共享在“营改增”后给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管理措施,1.规范资质管理“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对于资质管理的目标是:严格禁止与企业外其他公司之间的资质共享项目;逐步减少集团内资质共享的工程项目。(1)建筑企业应尽可能减少企业内资质共享,各级单位尽量使用自己的资质投标,同时限制将自己的资质共享给其他单位。(2)对于二级公司内部的资质共享,应先对现有子公司的资质进行梳理和评估,有计划地培育重点下级公司的资质,包括丰富资质类型、提高资质等级,增强下级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逐步降低其对二级公司资质的依赖程度,从根本上解决资质共享问题。(3)对于二级公司与二级公司之间,应逐步减少直至完全限制。对于以提高中标几率为目的,企业内多个单位参与投标,并以其他单位资质中标的工程项目,可考虑由该单位的上级单位统一进行内部协调,将工程项目从进行投标的实际施工单位调剂给实际中标的资质提供方,并在考虑调剂项目业绩平衡的基础上,调整各实际施工主体之间的业绩考核。,管理措施,2.优化和调整资质共享项目的业务流程鉴于资质共享在短期内无法避免,因此,对于资质共享的工程项目,建筑企业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对业务流程进行优化和调整。建筑业“营改增”后,可解决资质共享带来的问题及影响的管理模式主要有以下四个方案:方案一、总分包模式:中标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签订正式分包合同,并由实际施工单位向中标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立增值税的抵扣链条。方案二、集中管理模式:由中标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集中管理,集中核算工程项目的收入及成本费用,使增值税销项和进项均体现在中标单位,实现增值税进销项相匹配,同时建立对实际施工单位的内部考核分配机制。,管理措施,管理措施,方案三、“子公司变分公司”模式:中标单位可考虑通过调整组织架构,将资质较低的实际施工单位变为分公司,总、分公司之间签订内部分包合同,由分公司向总公司开具发票。方案四、联合体模式:由主要资质拥有方与实际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中标后由联合体与业主签订工程总承包项目,并由联合体各方分别向业主开具发票,使销项税和进项税分别体现在联合体各方,从而在联合体各方实现增值税进销项相匹配,实现进项税的抵扣。,(四)方案具体业务流程方案一、总分包模式1.方案概述 采取总分包模式,由中标单位和实际施工单位签订总分包合同,明确合同关系。同时,由实际施工单位向中标单位开具发票并进行工程结算。这样既可以建立完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又能符合增值税“三流”一致的要求。,业务流程,2.业务流程(1)项目承接 对于新中标的项目,由中标单位与业主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合同主体名称及合同章名称均应体现为中标单位全称(即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下同)。中标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合同主体名称及合同章名称应分别为中标单位和实际施工单位法人主体全称。其中,对于中标单位以自己名义中标,需多个下属单位参与施工建设的工程项目,应由中标单位组织工程施工的内部招投标,确定参建单位后,再与各参建单位签订工程分包合同,明确各参建单位的工程任务、职责及经济责任。例如:A公司以自己资质对外投标甲项目,中标后由A公司与业主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合同主体名称和合同章名称均为A公司全称。A公司根据甲项目的施工建设需要,确定由其下属子公司B公司和C公司共同参建。A公司分别与B公司和C公司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合同主体名称和合同章名称分别为A公司、B公司和C公司的全称。,业务流程,(2)成立项目部 中标单位成立总项目部,负责管理工程项目的现场施工,包括施工进度、质量、成本及风险控制等。总项目部应以中标单位名义开立银行资金账户,用于与业主及实际施工单位结算工程款项。其后,中标单位应将总项目部成立信息及其资金账户信息报业主备案,以便由总项目部直接与业主进行结算、开票,并对工程分包及项目资金进行管理。同时,实际施工单位应在项目所在地成立分项目部,负责工程项目的具体施工建设。分项目部成立后,应以实际施工单位名义在项目所在地开立银行资金账户,用于与中标单位结算工程款项。接上例,A公司成立“A公司总项目部”,并以“A公司总项目部”名义在当地银行开立资金账户。B公司和C公司在项目所在地成立“B公司分项目部”和“C公司分项目部”作为分包项目部负责具体施工,并以“B公司分项目部”、“C公司分项目部”的名义在当地银行开立资金账户。,业务流程,(3)项目建设 分项目部根据工程施工需要采购设备、材料、各类劳务和服务及进行劳务分包等。属于增值税范围的,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核算相关的成本、费用,认证抵扣相关增值税进项税。分项目部对外签订合同时,合同主体名称及合同章名称应统一为实际施工单位法人主体全称,并取得抬头为与合同主体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避免进项税抵扣风险。接上例,分项目部应分别以B公司和C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采购合同、租赁合同、分包合同等,并取得发票抬头分别为B公司和C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流程,(4)工程计量 分项目部按照合同约定向总项目部上报完工工程量,由总项目部至项目现场确认工程量,生成中期计量报表,双方签字盖章。总项目部汇总各实际施工单位项目部计量工程量之后向业主申请计量,由业主、监理至项目现场确认工程量,生成中期计量报表,由业主、监理和总项目部签字盖章。接上例:B公司分项目部和C公司分项目部分别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向A公司总项目部上报完工工程量,双方现场确认,生成中期计量报表,由A公司总项目部和B公司分项目部或C公司分项目部盖章确认。A公司总项目部汇总B公司分项目部和C公司分项目部的工程量后向业主申请计量,业主、监理至项目现场确认,生成中期计量报表,由业主、监理和A公司总项目部三方签字盖章。,总分包工程计量,(5)工程结算 计量完成之后,由实际施工单位按结算金额全额向中标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支付分包款项。中标单位向业主开具增值税发票,申请业主付款。业主审批通过后向中标单位支付工程款,中标单位向实际施工单位支付分包款,实际施工单位再向供应商、分包商支付货款及分包款。接上例:计量完成后,由B公司和C公司分别向A公司按结算金额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抬头为A公司全称,并申请A公司支付分包款;A公司按与业主的结算金额全额向业主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申请业主付款。业主审批通过后,直接把工程款拨付至A公司银行账户,A公司再向B公司和C公司银行账户拨付分包款。B公司和C公司再分别向各自的供应商、分包商拨付货款及分包款。,总分包工程结算,(6)会计核算 总项目部在中标单位的会计系统设置项目账套进行核算,报表并入中标单位。总项目部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合同收入为不含税收入。和业主计量确认工程结算,同时确认销项税。分项目部在各实际施工单位会计系统设置项目账套进行核算,报表并入各自实际施工单位。分项目部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毛利,合同收入为不含税收入。根据和总项目部的计量确认工程结算,同时确认销项税。接上例:总项目部在A公司设置会计系统设置项目账套,按照建造合同核算总项目部的成本、收入,总项目部报表并入A公司。分项目部分别在B公司和C公司会计系统设置项目账套,按照建造合同核算分项目部的成本、收入,分项目部报表分别并入B公司和C公司。,总分包会计核算,3.交易关系简图本方案下,各业务主体之间在“营改增”后的交易关系(含合同关系、发票关系、资金关系)及会计核算等,如下图所示:,总分包交易图,4.操作注意事项(1)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住建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市2014118号)规定违法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违法分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因此,中标单位将工程项目全部分包给实际施工单位,或将工程项目分劈后全部分包给各参建单位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转包,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总分包注意事项,(2)如果中标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之间管理层级较多,链条较长,涉及层层分包,并且中间管理单位的收入金额很大而增值额较小的,可能造成增值税评估系统报警,增加税务风险。(3)纳税人之间物资、设备调拨应建立结算关系 采取总分包模式,中标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为不同纳税人。如果中标单位项目部集中管理物资、设备的采购,为保证进项税的抵扣,集中采购应采取“统谈、分签、分付”的采购模式,即由中标单位统一招标、谈判,确定供应商之后由各实际施工单位直接与供应商签订合同,供应商把发票开具给各实际施工单位。也可以由中标单位统一采购,实际施工单位项目部领用或使用时,中标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签订销售或租赁合同,并由中标单位向实际施工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分包注意事项,(4)在中标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之间建立总分包关系,需签订内部工程总分包合同,以便合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实现进项税层层抵扣。新增的总分包合同将增加印花税的支出。注:中标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虽未签订合同或协议,但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如确认书、结算单据等属于应纳税凭证的范围,也应缴纳印花税。,总分包注意事项,(五)方案比较分析解决资质共享问题的四个方案各有优劣,适用于不同的资质共享模式。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结合资质共享模式、工程项目特点及实际施工单位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业务流程方案。方案的适用性及优缺点总结如下,供企业选择方案时参考:,分析比较,分析比较,分析比较,1.增值税实行链条抵扣,即上一个环节缴纳的税款,在下一个环节可以全额抵扣,从上下游整体来看,并不增加增值税支出。建筑企业可在“营改增”后,提高专业化分工程度,通过成立专业公司,如物资供应公司、区域性设备租赁公司、建筑劳务公司、砂石料场、预制构件厂等,既能优化管理结构,提高管理效率;又能解决建筑业“营改增”后相关成本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困难的问题,提高企业的进项抵扣率。2.严控各级公司新设法人公司,慎重设立下级建筑公司,避免管理层级过长。3.在确实需要设立新公司的情况下,应充分考虑设立新公司的形式,在不影响市场经营开发和项目经营管理的前提下,应尽量设立为分公司。,建 议,(一)建办标20164号文件内容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 第二条规定:按照前期研究和测试的成果,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征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相应计价依据按上述方法调整。根据增值税税制要求,采用“价税分离”的原则,调整现行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即将营业税下建筑安装工程税前造价各项费用包含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含增值税税金”的计算规则,调整为税前造价各项费用不包含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不含增值税税金”的计算规则。,工程造价,调整内容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要素价格、费用定额、指标指数。主要调整如下:1.对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进行调整(1)明确建筑安装工程税前造价构成各项费用均不包括进项税额。(2)修改税金的定义。修正后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税金是指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增值税销项税额。(3)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的计取。,工程造价,2.对要素价格进行调整(1)人工单价人工单价的组成内容是工资,一般没有进项税额,不需要调整。(2)材料价格材料价格组成内容包括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等,材料单价(材料原价运杂费)1+运输损耗率(%)1+采购保管费率(%),工程造价,工程造价,材料单价各项组成调整方法见下表:,表中“两票制”材料,指材料供应商就收取的货物销售价款和运杂费向建筑业企业分别提供货物销售和交通运输两张发票的材料;“一票制”材料,指材料供应商就收取的货物销售价款和运杂费合计金额向建筑业企业仅提供一张货物销售发票的材料。,工程造价,(二)现状描述营业税下,建筑企业的投标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承接工程项目的投标、报价工作。在新承建工程项目时,业主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工程量清单和定额,以及工程总造价的范围值,投标管理部门根据企业自身的工程量单价或工程定额单价,计算出拟投标项目的工程总造价,加上预计利润,再加上3.41%或3.34%的营业税及附加,作为承接工程的总报价。,工程造价,(三)影响分析建筑企业现有工程造价报价规则,是以缴纳营业税为前提制定的。“营改增”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建筑企业收入和成本将变为不包含税金的收入和成本。同时,增值税的计算方法不是简单的营业额与税率相乘,而是销项税抵扣进项税后计算应交增值税。由于税金计算方法的变化,建筑企业的工程报价体系必将进行相应调整。根据征求意见稿中的计价规则,将部分可抵扣成本项目视为全部可以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进行价税分离,并未考虑无法取得抵扣凭证的影响,按照新计价规则计算出的成本费用可能较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偏低。“营改增”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计算基数变为应交增值税的金额。因此,计算该部分税金时需预估出应交增值税金额,并继续作为价内税进行最终税费的计算,方法较原营业税下更为复杂。,工程造价,(四)管理建议营业税与增值税的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金的基础存在很大差异,建筑业“营改增”必将对工程投标造价报价金额产生影响。为使建筑企业提前了解研究工程报价规则调整方案,在建筑业“营改增”政策实施后,能够准确按调整后工程计价规则投标报价,有序承接工程项目,提出以下管理建议:1.建立投标报价测算模型参照住建部公布的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实施方案规定,建立符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的投标报价测算模型,测算公司在增值税政策下承接项目预计将发生的成本费用(不含增值税)以及预计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2.投标报价测算模型应以“价税分离”的思路建立由于不同类型的项目涉及的成本费用构成不同,所处的经济环境、自然环境和政治环境也有所不同,因此,不同类型的项目需建立不同的测算模型。如:房建项目及基础设施项目应分别建立各自的测算模型。在将测算模型用于某一具体项目的时,还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对模型进行调整。,工程造价-管理建议,3.关注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计取两项政策不能同步实行 建筑业“营改增”政策实施时,业主还执行3.41%营业税及附加的造价规则,在这种情况下,投标管理部门要在投标报价中增加超过3.41%部分的增值税金额,或是在签订合同时增加税费补偿条款。(1)增加增值税金额 建筑企业的投标管理部门要测算出新承接工程项目的增值税税负,用增值税税负减除营业税税负,乘以工程计价成本,计算出多负担的增值税税额。将多负担的增值税税额增加到工程报价金额中,并与业主说明增加此项报价的原因。建筑企业的投标管理部门也可以综合考虑项目所在地施工条件、工程量大小、工程难易程度、人工、材料、机械消耗用量和单价、临时工程数量、现场管理费用等因素,判断增值税下成本费用的抵扣比例,计算增值税的实际负担率,再计算出超过3.41%的增值税金额,将其增加到投标报价中。,工程造价-管理建议,(2)补偿金额 如果无法计算多负担的增值税额,并将增加到投标报价金额中,建议合同管理部门与业主签订合同时,合同条款中一定要增加“工程项目缴纳增值税额超过合同价款中营业税额的部分,全部由业主负担,业主以税费补偿的形式,在工程建设期间一次或多次补偿给建筑企业”的条款。,工程造价-管理建议,业主信息管理 建筑业“营改增”前,建筑企业需对现有业主的纳税身份信息、经济类型等信息进行详细梳理,以便针对不同的业主制定不同合同谈判策略,为日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业主信息采集和管理工作提前做好准备。1.完善业主信息档案管理系统 业主信息档案管理系统应增加以下内容:项目全称、合同金额、联系人、基本账户开户行、基本账户银行账号、纳税人身份、税务登记证号等。明确业主的纳税人身份,即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纳税人。,业主信息-管理建议,2.完善信息档案管理机制投标管理部门完善业主信息档案管理机制,明确业主信息档案的信息登记时点,业主应备案的资料,以及更新时点及更新内容等。3.进一步梳理业主信息建筑企业及所属分子公司,根据目前已承接项目的承包合同,向业主索取业主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资料,完善业主信息档案,并将索取的证照作为业主电子信息资料妥善保管。,业主信息-管理建议,工程结算管理工程结算包括中期结算和竣工结算,中期结算是由项目、业主和监理公司共同对已完工程量进行计量,形成中期支付证书,建筑企业依据中期支付证书,向业主收取工程款的过程;竣工结算是工程竣工后,形成竣工结算报告,根据竣工结算报告,业主支付工程尾款给建筑企业。不论中期结算还是竣工结算,工程结算包括工程计量、收入确认及收付款三部分内容,因此,工程结算管理就是对上述三部分内容的管理。本节将从三部分内容阐述加强工程结算管理,可节约建筑企业的现金流量、减少纳税风险。,工程结算管理,(一)工程计量管理工程计量管理是指建筑企业与业主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验工计价,形成中期支付证书或竣工决算报告,并做为工程结算依据过程的管理。工程计量必须有业主、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