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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种子检验第一篇基础知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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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种子检验第一篇基础知识.ppt

    第一篇 基础知识,第一章 法律知识第二章 标准计量知识第三章 职业道德知识第四章 种子基础知识第五章 种子质量管理与控制知识,第一章 法律知识,第一节 种子法律知识第二节 种子质量管理法律规定第三节 销售 种子的质量要求第四节 种子质量管理技术支持体系第五节 种子质量监督与管理,第一节 种子法律知识,一、我国种子法律框架(第8页)1、我国种子管理的法律制度: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以及法律解释、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布的有关种子的强制性标准(技术性法规)等组成。2、具体详见种子法规汇编和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学习读本附件、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二、种子法主要内容(11章78条)1、种子法立法宗旨与适用范围(第9页,种子法第1条、第2条)2、种子法确立的主要制度(12个)(第1113页)种子资源保护制度、品种审定制度和转基因品种安全评价制度、新品种保护制度、种子生产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许可制度、种子进出口审批制度、外商投资种子企业审批管理制度、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制度、种子标签真实性制度、种子检疫制度、种子质量监督制度、种子贮备制度,种子法确定的12个法律制度,1、种质资源保护制度。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的,应当经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2、品种审定制度和转基因品种安全评价制度。所有的转基因品种和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审定制度。转基因植物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推广均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种子法确定的12个法律制度,3、新品种保护制度。取得植物新品种的品种受国家法律保护,未经品种权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以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的种子。4、生产许可制度。所有的转基因品种的商品种子及主要农作物种子,均需经批准才可生产。5、经营许可制度。适用于所有作物的种子。6、种子进出审批制度。进出口农作物种子应当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审批。(接下来的制度内容详见书第12页),3、种子法上种子与品种含义: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第296页,种子法第2条)品种是指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并经过改良,形态学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遗传性状相对稳定的植物群体。(第 303页、种子法第74条第二款),4、农作物、主要农作物与非主要农作物(1)农作物 根据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2001年农业部令,第1条),农作物包括粮食、棉花、油料、麻类、糖料、蔬菜、果树(核桃、板栗等干果除外)、茶树、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桑树、烟草、中药材、草类、绿肥、食用菌等作物以及橡胶等热带作物。(2)、主要农作物、种子法第74条(三)款规定: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自分别确定的其他一至二种农作物。,、根据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农业部令)第2条,农业部确定油菜、马铃薯为主要农作物。、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46条:本条例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以及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花生等农作物。由此可见,在我省,主要农作物有8种,分别是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和花生。各省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名录见种子法规汇编第181182页(3)非主要农作物:主要农作物以外的农作物,第二节 种子质量管理法律规定 一、质量管理的基本框架 二、种子企业质量责任和义务 三、指导企业建立基本质量管理规范 四、种子质量监督 五、有关法律责任,一、质量管理的基本框架(第13页)1、种子企业是种子质量管理的主体2、政府对种子质量实施宏观管理3、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种子质量监督工作,二、种子企业质量责任和义务(第14页)(一)、质量责任:1、质量责任主体;(种子经营者和分装单位)种子法32条:种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并对种子质量负责。种子法34条,大包装或者进口种子可以分装;实行分装的,应当注明分装单位,并对种子质量负责。2、责任:违反种子法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种子法41、59-62条)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经营者赔偿后,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种子法第41条),(二)、质量义务(书14-15)1、生产、销售、进口的种子要符合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种子法 第47条规定的除外)2、销售的种子附有种子标签3、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包装,不能加工的除外4、建立种子质量档案(种子法25和36条)5、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出口假劣种子,第三节 销售 种子的质量要求,一、假劣种子的依据二、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法律责任三、种子标准四、种子标签五、检疫要求,一、假劣种子的认定(书16-17)(一)、下列种子为假种子(种子法46条)1、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两种)2、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三种)(通则作物种类,而不是种子种类)如:用粮食冒充种子;大田用种标为原种;难销的品种标为好销的品种;海南产地标为广东生产等等。,(二)、下列种子为劣种子种子法46条(书17)1、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2、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3、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4、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5、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举例:国家标准规定水稻种子发芽率为85%,如果标签标注发芽率为84%,则可判为劣种子;如果种子标签标注为95%,而实际为86%,则可判为劣种子;种子霉烂不能作为种用;“杂草种子”主要是指限制性的杂草种子;小麦种子中含有毒麦等。,二、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法律责任(书19)(一)、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二)、行政处罚。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书第19页,关于刑事责任的问题)(种子法第59条)。种子法第41条还规定了因质量问题引起的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三、种子标准(一)、种子检验方法标准(二)、种子质量标准(三)、种子生产、包装及贮藏标准,(一)、种子检验方法标准1、国家种子检验规程(GB/T3543.17-1995),即:GB/T 3543.1 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总则GB/T 3543.2 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扦样GB/T 3543.3 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净度分析GB/T 3543.4 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发芽试验GB/T 3543.5 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真实性和品种纯度鉴定GB/T 3543.6 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水分测定GB/T 3543.7 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其他项目检验2、农业行业标准NY/T 324-1997 蚕桑一代杂交种检验规定NY/T 449-2001 玉米种子纯度盐溶蛋白电泳鉴定方法,(二)、种子质量标准(书17)1、生产、销售、进口的种子要符合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种子法 第46、51条),“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是指强制性标准,不包括推荐性标准。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是国家或地方对重要的销售种子明确规定的最低的种用标准,也 是种子生产商可以依此作为确定其种子进入营销系统的必要条件之一。2、低于种用标准的特殊规定(种子法 第47条)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应当经用种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林木种子应当经用种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3、种子质量标准表述内容包括质量特性、质量特性值和检验方法。,4、种子标签的质量指标与国家种用标准的性质、使用范围异同及关系性质:种子标签:标签标注的质量指标是生产商承诺的结果种用标准是强制标准,必须遵守相同点:二者都是判定种子质量的依据,判定是否为劣种子的依据不同点及关系:标签的使用范围广,涵盖所有销售的种子;种用标准涉及的是重要的销售种子。国家实行的是标签真实性制度与种用标准制度相结合,种子生产商可以按种用标准,也可以按承诺指标进行标注,标注指标不能低于国家的种用标准。种子质量高于种用标准,但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仍是劣种子。,5、现行的种子质量标准(书上18页,以通则附录为准)、国家标准GB16715.1-1996 瓜菜作物种子 瓜类(西瓜、冬瓜)(书上漏掉)、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省2006年批准,最近才出版的四个地方蔬菜质量标准,DB44/T 362,363,364,365-2006,苦瓜、有棱丝瓜、白瓜及节瓜及种子)、企业标准 目前国家和地方出台的种子质量标准还不多,大多要企业自己承诺标准,尤其是非主要农作物的标准更少。质量指标是指生产商承诺的质量指标,按品种纯度、净度、发芽率、水分指标标注。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某些作物种子质量有其他指标要求的,应当加注。(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第8条),(三)、种子生产、包装及贮藏标准国家标准1、种子生产标准,目前出台了几个原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GB/T 17315-1998 玉米杂交种繁育制种技术操作规程GB/T 17316-1998 水稻原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GB/T 17317-1998 小麦原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大豆、高粱、棉花等)GB 15671-1995 主要农作物包衣种子技术条件 GB/T 7414-1987 主要农作物包装 GB/T 7415-1987 主要农作物贮藏行业标准NY/T 5-1982 马铃薯种薯生产技术操作规程NY/T 603-2002 甘蓝型、芥菜型双低常规油菜种子繁育技术规程NY/T 611-2002 农作物种子定量包装,四、种子标签标注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GB 204642006(2006年11月1日实施)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2001年农业部第49号令)(一)、种子标签标注的含义与原则(二)、种子标签标注的内容与规范(三)、种子标签标注的制作要求与使用(四)、种子标签标注使用时几个注意问题(常错误)(五)、法律责任,(,(一)、种子标签标注的含义与原则1、种子标签标注的含义(书第19页及通则第1页)标签标注:标注内容的文字说明及特定图案。种子法(74条)和种子标签管理办法(3条):固定在种子包装物表面及内外的,或为经营可以不包装销售种子所提供印刷品的一切文字说明和特定图案。,2、种子标签标注的原则(书20页及通则第3页)、真实原则种子标签标注内容应当真实有效,与销售的农作物商品种子相符。、合法原则种子标签标注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满足相应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范原则种子标签标注内容应当准确、科学、规范,要符合通则和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一些重要的规范要掌握在实际工作中,应会将后面学的规定应用在这些原则里,(二)、种子标签标注的内容与规范(第20页)1、种子标签标注的内容(以通则内容为准)详细见:通则第37页 5 标注内容 标签管理办法35条、商品种子要标注的项目(办法)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 名称、产地、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净含量、生产年月、生产商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应加注的项目共12项)。通则第37页 5 标注内容:5.1应标注的内容;5.2应加注内容;5.3宜加注内容,、特殊情况的加注项目(具体见通则,书上第20页,比较简单)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号和审定编号,通则;混合种子:标“混合种子”,具体标注内容见通则;药剂处理种子:具体标注内容见通则 转基因种子:标“转基因”,转基因成分,转基因生物安全批准证书编号,措施等等,具体标注内容见通则;进口种子:进口商、种子进出口贸易许可证书编号和进口种子审批文号,具体标注内容见通则;分装种子:标分装单位名称、地址、日期等,具体标注内容见通则含杂草:杂草的种类、数量等,具体标注内容见通则(3)宜加注内容:具体标注内容见通则5.3,2、种子标签标注规范(书20页及通则3-7页)作物种类:植物分类学上所确定的种或亚种或变种种子类别:按常规种和杂交种标注,如果类别为常规种,可以不用具体标注;同时标注种子世代类别,按育种家种子、原种、杂交亲本种子、大田用种标注,如果是大田用种,则可以不具体标注。品种 名称: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产地:最大到省级质量指标:通常生产商承诺的指标,按纯度、净度、发芽率、水分标注,具体标注内容见通则生产商是指最初商品种子供应商。生产商地址按种子经营许可证注明的地址标注,联系方式为电话号码或传真号码检疫证明编号、净含量、生产年月等也都做了具体规定。,(三)、种子标签标注的制作要求与使用(书21页、通则6,办法与通则有不同的地方)1、应加工包装的种子:标签标注内容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字体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警示标志应当醒目;可以同时使用的汉语拼音和其他文字,字体应小于相应的中文;、作物种类与种子类别、品种名称、生产商或进口商或分装单位名称与地址、质量指标、净含量、生产年月、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警示标志和“转基因”或“转基因种子”等标注内容必须直接印刷在包装物表面或制成印刷品固定在包装物外。其他标注内容可直接印制在包装物表面,也可制成印刷品固定在包装物外或放在包装物内。,2、可以不经加工包装进行销售的种子,标签应当制成印刷品,在种子销售时提供给种子使用者,印刷品应达到如下要求:、印刷品的制作材料应有足够的强度 印刷品长和宽不小于12厘米8厘米 可根据种子类别使用不同的颜色 育种家种子:白色加紫色单对角条纹 原种:蓝色 杂交亲本种子:红色 大田用种:白色或蓝红色外的单一颜色,(四)、种子标签标注使用时常见的错误 1、使用旧(已作废)的种子质量标准。2、用种子检验方法标准代替种子质量标准。3、张冠李戴,将瓜类用做蔬菜类,有个标准就可以了4、超范围使用标准,如GB16715.1-1996 瓜菜作物种子 瓜类(西瓜、冬瓜),只是这两类,把所有的瓜都用这个标准。5、新、旧、地方标准同时使用 6、种子质量指标标得低于规定的指标(注:标高可以,但标注值高了,实际达不到,则成了假劣种子)7、文字不规范,有的用语不符合种子法律法规规范 8、图片不真实,夸张 9、宜加注的内容不全,(五)、法律责任(第21页)种子法第62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五、检疫要求,1、植物检疫危害性病虫和杂草名录(第330页)附件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农业部2006年3月2日 第617号公告(应以新的为准)2、检疫证明(第12页,(十)种子检疫制度),第四节 种子质量管理技术支持体系,一、种子检验员考核(第2123页)适用范围、组织管理、考核内容、考核方式和程序、监督管理(书第303-314页有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和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大纲)考核内容包括: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专业知识考核方式为:闭卷书面考试,操作技能采取现场考核方式。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第2326页)职责权限、资质考核、能力验证、出具虚假检验证明的法律责任,一、种子检验员考核,适用范围、组织管理、考核内容、考核方式和程序(前言已讲)、监督管理(第23页,(五)监督管理)1、规范种子检验员的行为,明确法律责任:一是禁止申请时提供虚假材料;二是禁止考核时违反考核纪律;三是禁止涂改、倒卖、出借或者转让种子检验员证;四是禁止出具虚假数据或结果。违反了这些规定,办法明确了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对种子检验员两年审查一次,持证检验员两年内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40小时;扦样员、田间检验员从事检验技术工作量不少于100小时,室内的不少于600小时3、建立种子检验员档案,公开种子检验员的颁发、注销和变更等情况,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一)、职责权限(第24页)实质上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主要职责为对外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具体分为几类:监督抽查检验仲裁检验贸易出证和种子认证的委托检验一般的委托检验等。(二)、资质考核1、考核机关(第24页):依据种子法2、考核依据与内容依据: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2008年1月,12号令,2008年7月1日施行)内容:办法,具体见农业部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准则(农农发200816号出台6个配套文件),3、农作物种子检验机构考核制度的建立及其特点,(1)、重新建立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制度。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的出台,建立了自成体系的种子检验机构考核制度。办法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对外开展农作物种子检验服务,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当标注“CASL”(中国合格种子检验机构,ChinaAccreditedSeedLaboratory)标志和证书编号。检验机构考核合格证有效期为五年。农作物种子检验机构考核评审由农业部种植业司负责,与考务相关的机构能力验证等具体工作由国家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承担。,(2)、全国统一规范的考核制度。办法确立了检验机构考核工作由农业部统一管理,农业部和各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实施的工作机制:统一考核要求、统一考核程序、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检验机构实行分级考核,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设置的检验机构由农业部考核;其他检验机构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3)、考核内容与方式。考核内容借鉴了国际种子检验协会发布的种子实验室认可准则及其配套文件和现行的计量认证与审查认可的有关规定,具体内容见农业部另行发布的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准则。考核方式采取文件审查、现场评审和能力验证三者相结合的方式。,(4)、考核的法律效力。考核合格的检验机构可以从事下列种子检验服务:一是承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监督抽查检验任务;二是向行政机关、司法机构、仲裁机构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服务;三是其他委托检验。(5)、与计量认证的关系。种子检验机构只要按照办法考核合格,就能满足依法资质认定的要求,合法开展种子检验服务,如果检验机构超出了农作物种子检验范围,则要依法进行计量认证。,4、申请与受理6,7,8条,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与能力,人员要求,硬件要求,管理体系第六条.(一)有符合要求的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二)有5名以上符合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种子检验员,其中至少3名为室内检验员;(三)有相应的固定检验场所和符合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要求的仪器设备;(四)有健全有效的管理工作规范。5、能力考评 采取了能力验证考核方式,突出了文件审查地位,压缩了现场评审的时间和规模。,(三)、出具虚假检验证明的法律责任(种子法第68条)(第2627页)1、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2、承担行政责任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节 种子质量监督与管理,一、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制度二、种子质量监督抽查与技术支持服务,一、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制度,(一)法律依据(二)概念、原则、程序与主要内容(三)企业权利和义务(四)结果处理(五)组织管理和工作纪律,(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7章 种子质量,第43、44条明确农作物种子质量的监督由农业行政主管负责。(第300页,种子法第43、44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也有相关的条款适用(第388页,第15条,16,17条等等,抽样的数量超出合理或规定的数量的法律责任,393页,66条)3、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5年3月10日农业部令,2005/5/1实施,第340-344页),(二)、概念、程序与主要内容1、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的概念(第27页)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种子管理机构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农作物种子进行扦样、检验,并按规定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2、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的原则(第2728页)、依法行政的原则;遵守实体法,也要程序合法、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发挥农业系统作用的原则;、突出监管重点的原则;重点是当地重要农作物种子和反映有质量问题的种子、不收费原则;、不重复原则;、扶优与治劣并重的原则。,3、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的程序与主要内容(第28-30页)监督抽查计划和方案的确定扦样检验结果报送结果处理等监督抽查计划和方案的确定:制定者(质量检验机构制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制定原则:科学、公正、符合实际内容:扦样、检验依据、检验项目、判定依据、被抽查企业名单、经费预算、抽查时间及结果报送等抽查方案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向承检机构开具种子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扦样:程序(略)抽查的样品应当从市场上销售或仓库内待销的商品种子中扦取,并保证样品有代表性(书29)不得扦样的三种情况:、被抽查企业无种子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所列农作物种子的;、有证据证明拟抽查的种子不是用于销售的;、有证据证明生产的种子用于出口,且出口合同对其质量有明确约定的,遇到企业无正当理由拒检情况处理(第29页)、阐明后果:扦样人员应当阐明拒绝监督抽查的后果和处理措施;、进行协调:必要时可以由企业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协调;、报告处理:如企业仍不接受抽查扦样人员应当及时向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对该企业按照拒绝监督抽查处理。(处理情况见后面的结果处理)市场上扦样,经销单位与标签标注的单位不一致情况处理确认:承检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种子生产商,并由该企业出具书面证明材料,以确认样品的生产商。生产商在接到通知七日内不予回复的,视所扦种子为标签标注企业的产品。检验结果报送结果处理等,(三)企业权利和义务(书30)权利:1、知情权 2、拒绝权(6种情况)3、申诉投诉权 对检验结果有异议,15日内向下达任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异议报告;义务:1、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 2、免费提供样品的义务 3、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不合格种子依法处罚的义务,2、企业可以拒绝接受扦样情况(书30)(一)扦样人员少于两人的;(二)扦样人员中没有持证扦样员的;(三)扦样人员姓名、单位与种子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不符的;(四)扦样人员应当携带的 种子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等不齐全的;(五)被抽查企业、作物种类与种子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不一致的;(六)上级或本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六个月内对该企业的同一作物种子进行过监督抽查的。,3、不合企业的整改措施(书第343页,第36条)第36条 不合格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一)限期追回已经销售的不合格种子;(二)立即对不合格批次种子进行封存,作非种用处理或者重新加工,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向全体职工通报监督抽查情况,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四)查明产生不合格种子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五)对未抽查批次的种子进行全面清理,不合格种子不得销售;(六)健全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并按期提交整改报告;(七)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整改,(四)结果处理1、通报:下达抽查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业系统或者向相关企业通报,并视情况向被抽查企业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告监督抽查结果。(书30)2、对不合格种子生产经营企业依法处罚(第343页,35条)不合格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由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企业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种子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不合格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作为下次监督抽查的重点。连续两次监督抽查有不合格种子的企业,应当提请有关发证机关吊销该企业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3、拒检处理(第343页,第37条)拒绝接受依法监督抽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被监督抽查的种子按不合格种子处理,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五)工作纪律及法律责任(第344页,第38条到42条)1、守纪保密:参与监督抽查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对被抽查的作物种类和企业名单严守秘密。2、如实上报:检验机构应当如实上报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不得瞒报、谎报,并对检验工作负责。3、规范行为(禁止检验机构的三种行为):检验机构在承担监督抽查任务期间,不得接受被抽查企业种子样品的委托检验承检机构应当符合种子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不得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承检机构不得利用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不得泄露抽查结果及有关材料,不得向企业颁发抽查合格证书。,4、法律责任:出具虚假数据的法律责任;检验机构和参与监督抽查的工作人员伪造、涂改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结果和结论的,按照种子法第62条、第68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检验机构和参与监督抽查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38条、第39条第2款、第40条规定,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暂停其种子质量检验工作;情节严重的,收回有关证书和证件,取消从事种子质量检验资格;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种子质量监督抽查与技术支持服务,(一)质量监督与种子检验的关系(书第31页)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种子质量监督工作,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承担种子质量监督工作的技术支持或技术服务工作。1、质量监督与种子检验的概念2、质量监督的类型:抽查型质量监督仲裁型质量监督评价型质量监督,(二)几种种子检验的含义与特点(第31-32页)1、监督抽查检验特点:在种子企业验收合格基础上的复检 关注否定结论的正确性,不保证肯定结论的正确性,所以通过检验合格的,未必就是合格的种子批。是行政执法的基础2、仲裁检验3、贸易出证的委托检验4、一般的委托检验,第二章 标准计量知识,第一节 标准法规知识第二节 标准表述与理解第三节 有关计量知识第四节 有关国际组织,第一节 标准法规知识,一、标准分级1、标准分为4个层次(书33)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标准化法,第六条),2、各种标准的概念及其关系国家标准: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业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行业标准即行废止;地方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在公布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之后,该地方标准即行作废。企业标准: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际标准:指ISO和IEC所制定的标准,以及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ISO,IEC和ISO所出版的KWICIndex中收录的其他国际组织制订的标准(书34页)已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国家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积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标准化法,第4条,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4条),二、标准性质(书34)1、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标准化法,第7条)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标准化法,第14条)2、强制性标准可以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两种形式。3、推荐性标准不是技术法规,是一种可供选择的技术约定,并不要求有关各方遵守,但在下列情况必须强制执行:、被法规、规章所引用、被合同、协议所引用、向使用者声明其产品符合某项标准,第二节 标准表述与理解,一、标准的结构二、识别不同类型的标准条款三、引用文件、代替与现行有效四、数据待定的标准,一、标准的结构书第37页。标准的结构是指标准中的部分、章、条、段、表、图、附录的排列顺序。每项标准均包括封面、目次、前言、引言、正文及其它内容。,二、识别不同类型的标准条款1、标准内容可分为“规范性要素”和“附加要素”。2、规范性要素有三个层次:要求型条款、推荐型条款和陈述型条款。3、三种条款的助动词:要求型条款:应或不应推荐型条款:宜或不宜陈述型条款:可或不必;能或不能,三、引用文件、代替与现行有效1、“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例如:在一个种子质量标准中引用GB/T3543.171995与GB/T3543.17,意思不同,2、先前版本在下述情况下还可继续有效:其他标准已经注明日期引用的先前版本合同或协议中已经注日期引用的先前版本新签合同或协议,经双方商定同意使用先前版本3、“代替”标准并不“废除”标准,“现行有效”标准也不是最新版本的标准。对强制性标准不存在这种情况,“代替”就意味着“废除”(书38)四、数据待定的标准第3839页,第三节 有关计量知识,一、法定计量单位二、量值传递与量值溯源三、商品种子计量要求,一、法定计量单位(第39页)计量法规定:“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二、量值传递与量值溯源(第40页)1、量值传递:把国家基准复现的量值自上而下逐级传递各级标准,直至普通计量器具的过程。一般有强制性。2、量值溯源:是指自下而上通过不间断的校准而构成溯源体系。一般以组织的自主行为为主,不具强制性。三、商品种子计量要求(第41页)定量包装净含量概念与标准 允许短缺量,第四节 有关国际组织,了解下列组织名称、宗旨及主要职能(书44)ISTA:国际种子检验协会,国际种子检验规程、种 子检验室国际认可组织 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种子认证方案UPOV: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DUS测定FIS:国际种子贸易联盟ISO:国际标准化组织,第三章 职业道德知识,第一节 基本知识第二节 主要内容,第一节 基本知识,一、职业道德的含义、特征和职能(第46页)1、狭义是指在一定的职业活动范围内应当遵守的,体现一定职业特征的、调整一定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2、特征:具有职业性;具有实践性;具有继承性3、作用:促进职业活动健康进行;对社会道德产生积极影响。二、种子检验职业道德的含义、特征和职能(第47页)1、含义:是指在种子检验活动中应当遵守的、体现种子检验职业特征的、调整种子检验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2、特征:具有一定强制性;较多关注公众利益3、作用:是种子质量管理法律制度的重要补充;规范种子检验行为的基础;是种子检验员提高素质的内在要求。,第二节 职业道德规范的 主要内容,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客观公正、提高技能、强化服务、廉洁自律(书4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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