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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救助(低保、医疗、临时)业务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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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救助(低保、医疗、临时)业务培训.ppt

    社会救助政策业务培训,二一七年四月,社会救助八大类,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受灾人员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一、最低生活保障,二、低保边缘户,三、特困人员供养,四、医疗救助,五、临时救助,六、监督管理,一、最低生活保障,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标准的人口给予一定现金资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和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申请低保的资格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不能享受低保的家庭,家庭收入,01,02,03,04,低保金的计算,低保申请审批程序,05,06,07,08,申请材料,动态管理,申请低保的资格条件,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条规定 持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家庭,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可以申请低保。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我区现在执行的城乡低保标准为750元/月,即: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750元的城乡家庭可以申请低保。,01,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且长期共同生活(含长期或阶段性在外务工)的成员,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02,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司法机关认定的失踪人员、正在服刑和劳动教养的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但由司法行政部门监管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2、本人户口已迁出但仍由家庭供养的全日制在校就读学生。,不能享受低保的家庭,03,(一)实际生活、支出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二)户籍由外地迁入本市在5年以内的。(三)拒绝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核查,无法核实真实收入情况的。(四)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隐性收入)、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和证明的。(五)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推荐就业的。(六)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人员,享受低保期间,1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社区公益性劳动2次以上的。(七)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形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的。(八)故意规避法律政策规定,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九)外地来本市就读的在校学生。(十)擅自将土地承包权转租他人或者对承包土地人为抛荒的。(十一)无正当理由,在申请低保之前,已在本市以外地区居住6个月以上的。(十二)按照国家、省、市规定不能享受低保的其他情形。,1、有汽车(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且未用于客货运营的除外)、大型农机具的;2、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3、子女自费出国留学的;4、从事有价证券买卖及其他投资行为的;5、拥有2处以上房产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住建部门公布的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享受低保期间或者提出低保申请之日前5年内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的,因国有土地征收、征地拆迁安置经济适用房的除外;7、家庭人均存款超过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民人均纯收入的;8、享受低保期间或者提出低保申请之日前2年内进行高标准装修房屋的;9、家庭水、电、气月人均支出超过当地低保标准25%的,家庭通讯费月人均支出超过当地低保标准20%的;10、家庭成员购置贵重首饰,或经常享用高档烟酒等非生活必需品,以及经常参加高消费娱乐休闲活动的;11、享受低保期间或者提出低保申请之日前1年内家中购买单件价值超过低保标准10倍以上非生活必需品的。,(一)实际生活、支出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第十条 下列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计入家庭收入:(一)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二)离退休养老金、退养退职生活费、遗属生活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困难企业困难职工生活保障费、失业保险金;(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四)一次性安置费和经济补(赔)偿金、定期给付的各种生活补助(偿)费;(五)出租、转让或变卖家庭财产所得;(六)接受资助、赠与和继承所得;(七)存款及利息;(八)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捕捞业等经营所得;(九)自谋职业所得;(十)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所得;(十一)按照国家、省、市规定应计入的其他收入。,家庭收入,04,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哪些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一)优抚对象按照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和护理费;(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三)各级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四)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计划生育家庭所获政府奖励扶助资金;(五)在校学生的各类助学金、奖学金;(六)老年人按照政策规定享受的高龄老人长寿补贴;(七)残疾人按照政策规定享受的护理补贴;(八)因公(工)负伤职工的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职工的丧葬费;(九)因病、因就学困难接受政府补助和社会捐赠中用于治病、学业支出的部分,以及因突发性灾难接受的临时性救(资)助款物;(十)由单位统一扣缴,个人自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个人领取的一次性补偿金中,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部分;(十一)以自谋职业者名义,按照最低缴费标准向人社部门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需提供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以本人当月收入为限);(十二)由单位统一扣缴,个人自缴的住房公积金;(十三)获得的国有土地征收、征地拆迁补偿款中,用于购置安居性质自住房屋及必要的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的费用;(十四)以赚取租金差价为目的,出租家庭原有住房所得租金中用来租赁自住房屋的部分;(十五)廉租住房补贴;(十六)低保对象参加社区组织公益性劳动所得的奖励;(十七)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不应计入家庭收入或允许从家庭收入中抵扣的费用。,第十一条 下列费用,不计入家庭收入或允许从家庭收入中抵扣:,家庭收入的计算(一),(一)家庭月收入按照其提出低保申请之日前不少于6个月收入的平均值计算。(二)实物收入按照当地市场价折算为家庭收入。(三)自谋职业收入,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市、区县出台行业评估标准的,按照行业评估标准计算。(四)在职人员或自谋职业人员的月收入(含个人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超过市政府公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超出部分按照不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50%扣除必要就业成本。(五)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资收入超出市政府公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实际收入计算;无法计算的,按照市政府公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六)离退休养老金、离退休费、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遗属生活补助金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按照市政府公布的相关标准计算;超过相关标准的,按照实际收入计算。,(七)享受病假工资的职工、病退内退人员、学徒工、大中专毕业实习期人员的工资或生活费收入,按照实际收入计算。(八)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赔偿(补助、补偿)金、生活补助(补偿)金的,需凭基本社会保险缴费凭证,扣除领取人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至法定退休年龄前个人应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剩余部分按照家庭人口数和当地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月数内,该家庭不予享受低保。剩余部分为负数的,不再计入家庭收入。(九)获得的国有土地征收、征地拆迁补偿款,凭有效凭证,扣除购置安居性质自住房屋及必要的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费用后,剩余部分按照家庭人口数和当地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月数内,该家庭不予享受低保。剩余部分为负数的,不再计入家庭收入。(十)具有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不在一起共同生活,义务人应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按照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调解书、判决书等文书确定的数额计算。没有法律文书的,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的,视为无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应将高出部分的50%,平均分摊到每名被赡养人、被扶养人或被抚养人,计入其家庭收入。(十一)长期在外务工人员,不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按照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十二)农业、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等收入,可以参考当地统计等部门测算的收入数核定家庭收入;高于测算数额的,按照实际收入计算。(十三)财产租赁、转让所得,按照租赁、转让协议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租赁、转让协议的,或租赁、转让协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按照当地同类、同期市场租赁、转让价格计算。,家庭收入的计算(二),05,低保金的计算,第十三条 低保金按照被保障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之间的差额确定。计算公式为:家庭月低保金=(当地低保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家庭月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0%的,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20%计算。,特殊对象低保金计算(一),(一)低保家庭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每月增发低保标准的10%:1、70周岁以上的老人;2、在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3、独生子女家庭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父母,未成年独生子女;4、单独生活的居民;5、归侨;6、少数民族居民。,特殊对象低保金计算(二),(二)低保家庭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每月增发低保标准的20%:1、80周岁以上的老人;2、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已取消)3、父母一方死亡的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4、独生子女死亡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父母;5、幼儿园学童、在校就读的高中生和大、中专学生。,特殊对象低保金计算(三),(三)低保家庭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每月按照低保标准的130%发放低保金: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人员;2、持有一、二级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已单列补贴,不再上浮)3、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器官移植及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特殊病种的人员。,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细则(宁政规字201225号)第十四条第二项对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增发低保标准20%低保金的规定取消,第三项对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按低保标准130%发放低保金调整为按100%发放低保金。,特殊对象低保金计算(四),(四)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但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家庭成员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以及器官移植的,本人单独全额享受低保金,家庭其他成员不享受低保户的相关优惠政策。,通常称为单独进线,06,申请材料,(一)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残疾人需提供残疾人证,独生子女家庭需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二)收入证明、房产证明,农村居民应提供土地承包经营证明;(三)申请之日前12个月家庭存款账户的流水单;(四)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且未就业的,应提供户籍地街镇以上人社机构出具的就业登记证、培训和推荐就业记录材料。失业人员应提供人社部门发给的失业证明;(五)患病的,提供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诊断证明及治疗记录等材料;(六)其他特殊证明材料。,07,低保审批程序,户主申请,书面申请身份证户口本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等材料,街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审查申请材料、调查核实、组织民主评议(15个工作日),一榜公示(5个工作日),街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委托社区(村)公示申请人名单及家庭收入等情况,区民政局审批,材料是否齐全、收入是否正确、条件是否符合(10个工作日),二榜公示(5个工作日),街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委托社区(村)公示申请人基本情况及拟发低保金,社区(村)接收、街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受理,发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通知书、打卡发放低保金,长期公示,街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审核,发放受理通知书,受理规定,第十七条 街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三)明显不符合低保申请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街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委托社区(村)在申请人家庭常住地所在社区(自然村、组)公示申请人名单及家庭收入等情况,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家庭状况调查核实方法,(一)入户调查。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对象家中进行调查,核实家庭收入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二)邻里访问。走访社区(村)居民和街坊邻居,了解申请对象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三)信函索证。通过信函至申请对象就业单位或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有关证明材料;(四)支出推算。根据家庭消费支出,推算其家庭收入情况和实际生活水平;(五)民主评议。对有隐性收入和能够自行维持家庭基本生活,但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的申请对象,有关主管部门或机构应组织召开民主评议小组会议进行民主评议表决,评议小组一般由低保工作人员、熟悉申请人家庭情况的党员、居民代表组成,评议结果经小组成员签字确认后存档。,信息比对。定期将受理的申请家庭相关信息汇总,报市家庭收入信息核对机构核对反馈。,08,低保的动态管理(分类管理),一类按年复核: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低保家庭二类按半年复核: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三类按季复核: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复核由街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组织,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实施。复核人员应2人以上,复核结果由复核人员、低保对象签字确认。,缓退机制,第二十九条 因就业或自谋职业致使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采取缓退方式退出低保:(一)就业或自谋职业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的,自实际收入发生变动起的6个月内保留原低保不变,第7个月退出低保,出保后6个月内不受理低保申请;(二)就业或自谋职业后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的,自实际收入发生变动起的3个月内保留原低保不变,第4个月退出低保,出保后3个月内不受理低保申请。第三十条 法定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且未就业的,连续享受低保不得超过6个月,除有特殊情况外,累计享受低保不得超过36个月。,案例分析一,李某,男,45岁,家庭人口3人,本人下岗多年,患肝硬化多年,妻子无业,儿子上高中,全家仅靠妻子务农及农闲帮种田大户帮工收入(1800元左右)维持生活。该户2016年3月拆迁,拆迁补偿款48万元,其中搬家费2000元,过渡费23040元(8元/平,)该户申购安置户一套30万元(120平方米)。李某今年病情恶化,小孩上学费用高,家庭生活十分困难。现李某提出申请,要求进低保。,根据细则规定,获得的国有土地征收、征地拆迁补偿款中,用于购置安居性质自住房屋及必要的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的费用可以抵扣。故李某拆迁补偿款中,扣除购房款30万,搬家费0.2万,过渡费2.3万,简单的装修费7.2万(600元/平),购置普通家具家电2万元,余额为6.3万元。剩余部分按照家庭人口和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拆迁至今年4月正好1年,可分摊收入=750*3*12=2.7万.仍有余款3.6万元。另因李某年初病情恶化,看病个人承担医药费约4万元,考虑到该家庭实际困难,可抵扣拆迁款,将该家庭纳入低保。,案例分析二,张某,男,70岁,夫妻2人,年老体弱,两人均有高血压,常年吃药。无退休金,只享受基础养老金345元/月,名下2亩责任田已出租,出租收入1400元/年。生育一儿一女均已成家,并分开生活。儿子家庭人口3人,儿子是企业职工平均月收入5000元,儿媳企业上班平均月收入2000元,孙子上初中。女儿外嫁江宁,家庭人口5人,女儿、女婿在私企上班,女婿月平均收入4800元,女儿月平均收入2500元,外孙女上初中,公婆年老体弱无收入无其他子女。现张某提出申请,要求进低保。,根据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十款,关于赡养费的核算方法。张某儿子家庭总收入7000元,根据测算应付赡养费=【7000-750(低保标准)2倍3人】2=1250元,需赡养4位老人,应付父母赡养费625元。女儿家庭5人,月总收入7300元,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2倍(1500元),无需付赡养费。另有田亩出租月收入116.6元,粮食直补50元/月,张某夫妻2人月总收入为791.6元,基础养老金不算收入,故该户月人均收入395元(取整),低于低保标准,可以纳入低保,应补差710元。,二、低保边缘户,本区常住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2倍之内(含2倍),且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困难家庭:1、大病患者(病种参照南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门诊特定项目、门诊精神病种类);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3、父母一方死亡的未成年子女;4、单独居住的70岁以上老人;5、幼儿园学童、全日制在读学生;6、遭受突发性灾害或变故的。,1、医疗救助;2、“两节”慰问;3、物价补贴;4、临时救助。,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和申报材料,救助待遇,关于进一步加强低保边缘家庭认定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宁民规20133号),均参照低保,三、特困人员供养,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特困供养具体包括: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和城乡孤儿(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年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孤儿年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普通高中,高、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校就读的,可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直至学业完成为止)。特困人员供养内容: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2、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3、提供疾病治疗;4、办理丧葬事宜内容。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城市“三无”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为低保标准的1.5倍;农村五保分散供养标准为低保标准的1.3倍;孤儿养育标准为1150元/月(根据南京市标准)。镇街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五保和孤儿供养实行应保尽保。,低保和低保边缘等其他救助也均实行“应保尽保、应救即救”。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四、医疗救助,为减轻困难居民的医疗负担,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以资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或减免医疗费用等方式,对生活贫困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的患病居民进行帮扶。,(一)托住底线、统筹衔接、公开公正、高效便捷;(二)以住院和大病救助为主,兼顾门诊;(三)个人自救、社会帮扶与政府救助相结合;(四)救助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救助原则,(一)本市低保家庭成员(以下称“低保人员”);(二)本市特困供养人员;(三)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本市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以下称“边缘困难人员”);(四)由民政部门发放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以下称“60年代老职工”);(五)本市重点优抚对象;(六)本市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以下称“孤儿”);(七)市、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八)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以下称“因病致贫人员”);(九)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救助的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方式,(一)资助参合参保。对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补贴范围和标准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二)医疗费用补助。对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各类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符合规定的个人自付费用,给予补助,包括:1、住院和门诊大病补助。门诊大病种类与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农合政策规定的病种相对应。2、门诊补助。补助范围为参加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低保人员、特困供养人员、60年代老职工、孤儿和边缘困难人员。(三)医疗费用减免。相关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对困难居民就医的相关费用给予优惠减免。,1、参加新农合的救助对象,纳入“一站式”平台管理的,在本区范围内实行即看即时救助,无需申请。2、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救助对象,暂时实行手动救助,需提供相关申报材料。,(一)低保人员、特困供养人员、60年代老职工、孤儿、边缘困难人员和特困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其他各类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按85%的比例给予救助。(二)参加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低保人员、特困供养人员、60年代老职工、孤儿和边缘困难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对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按85%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不超过2000元。(三)因病致贫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其他各类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其个人负担部分超过1万元的,超过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不超过1万元。,医疗救助标准,(一)在非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二)违法违规所致伤害;(三)有第三者赔偿责任的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四)其他不符合规定支付范围的。,不属于医疗救助的范围,治疗结束,在规定期限内向所在街镇民政办或所在区总工会提出医疗救助申请,并提供身份证,社会保障卡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补偿审核表或结算单(医疗费用发票)等能够证明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的有效凭证(因病致贫对象还需提供申请支出型困难家庭临时救助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医疗手动救助申报材料,五、临时救助,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一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二应救尽救,救助及时三适度救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 四公开、公平、公正 五制度衔接配合六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临时救助原则,(一)急难型困难家庭。(二)支出型困难家庭。(三)困境个人。(四)市、区政府规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对象。,临时救助对象,1、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2、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之外的: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医疗等费用支出过大,致使暂时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低保水平的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申请程序:申请人向户籍地街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受申请人委托,社区(村)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申请。申请受理后,由民政部门按相关程序进行审核、审批。,申报材料:1、申请报告;2、承诺(授权)书;3、收入证明;4、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等部门出具的正规发票、报销凭证等;6、其他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材料。,不予临时救助的情形,(一)申请人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致使无法核实相关情况的;(二)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三)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四)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六)持有短期内可变现的金融资产或收藏品,变现所得能够满足基本生活所需的;(七)遭遇意外事件有赔付责任方而赔付责任方未履行赔付责任的(赔付责任方无履责能力的除外);(八)市、区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对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或个人 财产状况的要求 收入和财产的核定与计算均参照低保。,临时救助标准,第十一条 对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证人员的临时救助标准一般参照低保标准,采取一次性救助的方式,最低不低于低保标准的1/4,最高不超过6个月。(一)急难型困难家庭:人均救助标准不高于低保标准的2倍。(二)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支出型困难家庭:人均救助标准不高于低保标准。(三)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之外的支出型困难家庭:1、医疗等费用支出超过该支出发生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按照低保标准给予3个月的临时生活救助金,救助金=低保标准家庭人数3。2、医疗等费用支出虽未超过该支出发生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但该支出发生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医疗等费用支出后的月人均数低于低保标准的,按照低保标准给予2个月的临时生活救助金,救助金=低保标准家庭人数2。(四)困境个人:一般给予实物救助或提供转介服务,实物救助标准以满足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为限。确有必要发放临时救助金的,一般不高于低保标准。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在12个月内对同一家庭或个人实施临时救助一般不超过2次。对于因同一事由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持续时间较长的,应转介到其他社会救助制度。,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的,批评教育或警告。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依法予以清退、停发、追缴、扣除、。单位、团体、社会组织,不如实提供情况,或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低保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六、监督管理,感谢您的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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