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内容与限制.ppt
知识产权,第四章 知识产权的内容与限制,第一节 专利权的内容与限制第二节 著作权的内容与限制第三节 商标权的内容与限制第四节 其他知识产权的内容与限制,第一节 专利权的内容与限制,一、专利权的内容二、专利权的限制三、专利权人的义务四、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一、专利权的内容,(一)专利实施权(二)专利实施许可权(三)转让权(四)专利标记权,(一)专利实施权,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专利实施权包括制造权、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和进口权等,制造权。专利权人拥有自己生产制造专利文件中记载的专利产品的权利。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只要他人生产制造的产品与专利产品相同,不问使用什么设备装置或方法,也不管制造数量多少,只要结果相同,即构成侵权。对于制造类似的产品,如果其技术特征落入权利要求书中划定的保护范围,尽管产品看似不完全相同,也可能构成等同侵权。气象台天气预报是否属于“生产经营”,能否制造他人专利产品?,使用权。一件产品可能有多种用途,所以,使用的方式也就不同;如果专利产品是一种机器设备,它可以用于生产;如果是一个部件,可以用于各种装置中;如果是一种日用品,则可以用于消费。但是,使用权有二种例外:一是专利权人自己制造或许可他人制造的产品,这种产品销出后使用权就消失了;第二是非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善意使用,即不知道是未经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且其使用并非为生产经营目的的,不属于侵犯专利权人的使用权。,销售权。销售专利产品是指把专利产品投入市场进行交易的行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又无法律依据,销售他人专利产品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打击侵犯制造权难,打击侵犯销售权易,而且可以通过销售渠道查找非法制造者。专利法第七十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许诺销售权。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做出的销售商品的许诺。专利权人享有这一禁止权,就可以在侵权人实际销售侵权产品之前及时制止侵权行为,防止侵权产品的扩散,从而减少专利权人蒙受的损失。2000年专利法第二次修改时增加了该规定,是根据WTO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第28条第1款的规定所作的修改补充。,进口权。进口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的自己进口或者禁止他人未经允许,为生产经营目的进口由该专利技术构成的产品或进口包含该专利技术产品或进口由专利方法直接生产的产品的权利。进口权是我国专利法1992年第一次修改后增加的,给专利权人以进口权,强化了对专利权的保护,符合国际惯例,并有利于消除贸易壁垒,促进国际交流。,(二)专利实施许可权,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是从禁止权反射出的一项权利。任何人实施他人专利的,都必须取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专利的实施许可是推广利用发明创造的基本方式,也是专利权人实现自己权益的基本方式。专利的实施许可也叫做“许可证贸易”。许可关系采用书面合同形式,称之为许可证合同。根据许可的授予的实施权的具体权项和地域范围的限制,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分为以下几种类型:,独占实施许可。按照这种合同,被许可人在指定的时间和地域内独占性实施合同项下的专利权,包括许可人在内的任何其他人都不得实施该专利。对专利权人而言,独占许可证售出以后,再不得授权第三人实施该专利,自己也不得实施。否则,就是侵犯了被许可人的独占实施权。,排他实施许可。排他许可合同也称作独家许可,是指被许可人对合同项下的专利技术享有排他的实施权。许可人在同一地域范围内不得再将该专利技术许可给第三人使用,但许可人自己有权实施其专利技术。排他许可合同,所排除的是第三人,但不排除许可合本人。,普通实施许可。按照这种合同,被许可人对合同项下的专利技术享有实施权。同时,许可人在同一地域内不仅自己有权继续使用该专利技术,而且有权将该专利技术的实施权许可给任何第三方。,(三)专利转让权,转让专利是专利权人将专利所有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专利的转让与实施许可一样,对专利权人来说是实现专利经济价值的体现,也是回收投资的一种手段。专利权的转让将引起专利权主体的变更。,专利法第十条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因此,转让权是要式行为,严格于专利的实施许可权。,(四)专利标记权,专利法第十五条规定,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所谓的专利标记,通常是指“中国专利”或“专利”字样或“ZL”的符号。我国专利法对专利标记的模式没有统一规定。,专利号,是指我国专利主管部门对某一专利颁发的一种特定编号。专利号表明了专利申请的年份、专利的类型以及当年专利申请的流水号。经专利权人同意,取得专利实施许可权的被许可人也可以使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当专利权的主体变更后,新的专利权人也可以使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二、专利权的限制,(一)不视为专利侵权的行为(二)专利强制许可,专利权的用尽。是指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许可他人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投放市场售出后,专利权人的销售、使用权已经用尽,这些专利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均不再受专利权人的控制。这一原则是各国承认的原则。这一原则告诉我们,专利权人不能无限制的对专利产品的销售进行控制,需要注意的是,他人对专利产品可以取得再销售权,但并不因此取得制造专利产品的权利。,(一)不视为专利侵权的行为,先用权限制。专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 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专利权侵犯。享有先用权的人只能在原来的范围内继续制造和使用,超过了原来的范围则应认定为侵权。,临时过境限制。专利法 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权行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对此做了明确规定,这种情况只限于临时过境的运输工具上,可以使用已获专利的发明作为运输工具的结构元件设备;在其他方面,在运输工具上使用已获专利的发明将视为对专利权的侵犯。,科学研究例外。我国专利法规定,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不视为对专利权的侵犯,不受专利权人的约束。这一规定虽然限制了专利权人的权利,但它却有利于鼓励科学研究,促进科技进步。,(二)专利强制许可,强制许可亦称非自愿许可,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第三者的申请或法律的规定,通过等于程序作出的许可第三者不必经专利权作同意就可实施他人专利的决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对强制许可做了原则的规定,世界各国专利法也都对强制许可做了明确的规定,以防止对专利权的滥用,防止由于技术过度垄断而影响经济发展。强制许可包括以下三个类型:,以合理条件在合理长时间内未获专利权人许可。我国专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非常情况及为公共利益的目的。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实施这类强制许可是以公共利益、国家利益为前提,而不含有任何营利性的目的。专利局在做出这类强制许可的决定后应在合同的时间内通知专利权人。,实施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我国专利法第五十条规定:“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但是,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不能给予专利实施强制许可。,三、专利权人的义务,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依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所谓专利年费亦称专利维持费,是专利权人为了维持专利权的效力而缴纳的费用。专利年费应在前一年度期满前1个月内预缴。未按时缴纳或缴纳不足的,限期补缴,并缴纳滞纳金,期满未缴纳的,专利权终止。,不得滥用专利权的义务。不得滥用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应当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选择其利用专利权的方式并适度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得损害他人的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自己不实施,也不许可他人实施,就可能阻止社会科学发展,构成专利权的滥用。,四、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 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第二节 科技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一、广义著作权的内容二、广义著作权的限制三、创意/表达二分法原则,一、广义著作权的内容,(一)著作权的内容(二)邻接权的内容,(一)著作权的内容,1.著作人身权2.著作财产权,1.著作人身权,著作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密不可分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作者终身享有著作人身权,没有时间的限制。作者死后,作者的著作人身权可依法由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国家的著作权保护机关予以保护。一般认为,它不能转让、剥夺或继承。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还包括决定以何种形式发表和在何时何地发表的权利。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作者有权署名,也有权不署名;有权署真名,也有权署假名(笔名)。作者也有权禁止他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修改与否,怎么修改以及是否授权他人修改,都应根据作者的意愿,不应强制。修改作品与改编作品不同,改编是指在不改变作品基本内容的情况下,将作品由一种类型改变成另一种类型(如将小说改编成电影剧本),或者不改变原作品类型而改变其体裁(如将科学专著改写成科普读物)。修改权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如对已售出的美术作品进行修改,必须征得作品所有人的同意。,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作者有权保护其作品不被他人丑化,不被他人作违背其思想的删除、增添或者其他损害性的变动。这项权利的意义在于保护作者的名誉、声望以及维护作品的完整性。保护作品完整权与修改权是互相联系的,侵犯修改权往往也侵犯了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2.著作财产权,著作财产权指作者及传播者通过某种形式使用作品,从而依法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著作财产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复制权: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多份的权利。它是著作财产权中最基本的权能。是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往往与发行或广播权连在一起使用。非经著作权人许可或法律允许,他人不得擅自复制作品。,发行权:指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或其复制品的权利。是一项重要的财产权。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不能被发行。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权利。发行权有两种方式行使:即可有著作权人自己发行,也可授权他人发行。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展览权:是将作品原件或复制件公开陈列的权利。著作权人有权将作品自行展览,也可授权他人展览并获取报酬。目的是让不特定的公众观赏。表演权: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权利。特点在于必须以公开的方式进行,面向不特定的多数人。表演他人作品应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免费表演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出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公开再现”是其本质特征。电影的放映权由制片人行使,要放映电影只需征求制片人同意即可,无须再征得各有关部分作者的许可。,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著作权人有权禁止或许可创优将其作品通过广播的形式进行传播。,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属公有领域的信息,不受著法保护,公众可自由使用,有些则须经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一定的报酬才能使用。摄制权:指著作权人享有的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制作作品的权利。可是原作,也可是原作的演绎作品。,改编权:指在不改变作品的基本思想内容的前提下,变换作品表现形式的权利。改变作品的表现形式、不改变作品类型的情况下进行的改写。翻译权:指将原作品的语言文字变换成其他语言文字并用以表述作品的权利。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对外国人的作品,可由政府强制许可翻译,无需征得外国著作权人的同意。,汇编权:对作品或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包括注释权、整理权和编辑权。汇编者对汇编所形成的作品,应享有著作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二)邻接权的内容,1.表演者权2.录音录像制作者权3.广播组织权4.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和专有出版权,1.表演者权,表演者权,是指表演者依法对其表演所享有的权利。表演者权的主体是指表演者,包括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表演者权利的客体是指表演活动,即通过演员的声音、表情、动作公开再现作品或演奏作品。表演者权与表演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表演权属于著作权人,是著作财产权中的一项权利,著作权人往往通过授权许可或转让来行使表演权。,表演者权在各项邻接权中是比较特殊的一项权利,因为它既包括人身权利,也包括经济权利,而其余几种邻接权则只有经济权利。表演者权包括以下内容:表演者的人身权利。主要有两项:一是表明表演者身份。指表演者的身份与他的表演相联,在表演中,或对表演的录制、播放中,表演者均有权要求其身份得到确认和尊重。二是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该权利旨在保护表演者的艺术声誉。,表演者的经济权利,表演者享有以下经济权利:(1)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2)许可他人录音录象,并获得报酬的权利。(3)许可他人复制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象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4)许可他人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象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5)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2.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录制者的权利和义务。是指录制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录制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演绎作品制作录制品的,应当征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录制表演活动的,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3.广播组织权,广播是指以无线或有线的方式向公众播送信息和节目的行为,广播组织权就是广播组织对其自己编排,播放的节目享有的权利。广播组织权的内容主要有:广播组织有权播放自己编排的节目,并在播放中申明该节目是由本广播组织编排的。广播组织有权许可或禁止他人播放或录制,复制发行自己编排、播放的节目。广播组织有权通过许可他人播放或录制,复制,发行其自己编排,播放的节目获得报酬。,4.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和专有出版权,所谓版式设计,是对印刷品的版面格式的设计,包括对版心、排式、用字、行距、标点等版面布局因素的安排。版式设计是出版者在编辑加工作品时完成的劳动成果。被出版的作品是否受到著作权保护并不影响版式设计的成立。即便是影印古籍,只要出版者投入了智力劳动,他仍然创造出来了受保护的版式。,为了充分保护出版者的利益,使其能够制止他人,特别是那些同时或者事后取得同一作品的出版权的其他出版者无偿地使用它的版式设计,著作权法规定版式设计权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专有出版权是指图书出版者在一定期间、一定范围内享有的独占的复制、发行作品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专有出版权并非出版者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它仅仅是出版者从著作权人处依合同继受取得的权利。相应的,著作权人和出版者之间的利益分配也依合同约定进行。,二、广义著作权的限制,(一)著作权的限制(二)邻接权的限制,(一)著作权的限制,1.合理使用2.法定许可,1.合理使用,合理使用,又称正当使用或者自由使用,指著作权法允许他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即可以某种方式无偿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 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2.法定许可,法定许可使用,是指基于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以某种方式使用其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的规定,法定许可使用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编写出版教科书的法定许可。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它权利。,通过信息网络制作和提供课件的法定许可。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经发表作品的片断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制作课件,由制作课件或者依法取得课件的远程教育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生提供,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报刊转载、摘编法定许可。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除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法定许可。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和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的特别法定许可。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的公众免费提供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种植养殖、防病治病、防灾减灾等与扶助贫困有关的作品和适应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前公告拟提供的作品及其作者、拟支付报酬的标准。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提供其作品;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著作权人没有异议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提供其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二)邻接权的限制,1.合理使用2.法定许可,1.合理使用,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规定的12种合理使用的类型可以“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也就是说,上述有关著作权的12种合理使用的内容可以比照适用于对邻接权的限制。,2.法定许可,对于著作权法第23条第1款规定的有关“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的法定许可,在第2款中规定:“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六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因此,有关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法定许可也包括“通过信息网络制作和提供课件的法定许可”。,三、创意/表达二分法原则,根据著作权保护的创意表达二分法原则,著作权只保护创意的表达,却不保护创意本身。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9条第2款明确规定:“对版权的保护可延伸到公式,但不得延伸到思想、程序、操作方法或数学上的概念等。”,第三节 商标权的内容与限制,一、商标权的内容二、商标权的限制,一、商标权的内容,(一)使用权(二)禁止权(三)许可权(四)转让权,(一)使用权,使用权是商标权最重要的内容,是商标权中最基本的核心权利。它的法律特征为,商标权人可在核定的商品上独占性地使用核准的商标,并通过使用获得其他合法权益。,使用权具有相对性,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我国商标法第51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即注册商标只能在注册时所核定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使用,而不及于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商标权人也不得擅自改变构成注册商标的标志,也不能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二)禁止权,禁止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商标权具有与财产所有权相同的属性,即不受他人干涉的排他性,其具体表现为禁止他人非法使用、印制注册商标及其他侵权行为。由此可见,专有使用权和禁止权是商标权的两个方面。,使用权和禁止权的区别在于两者之间有着不同的效力范围。使用权涉及的是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问题,禁止权涉及的是对抗他人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注册商标的问题。,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人的使用权以核准的注册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就是说,注册人行使使用权时受到两方面限制:第一,只限于商标主管机关核定使用的商品,而不能用于其他类似的商品;第二,只限于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的文字、图形,而不能超出核准范围使用近似的文字、图形。,但是,禁止权的效力范围则不同,注册人对他人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均享有禁止权。这就是说,禁止权的效力涉及以下四种情形:第一,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第二,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第三,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第四,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三)许可权,许可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通过签订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许可使用是商标权人行使其权利的一种方式。许可人是注册商标所有人,被许可人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商标使用费后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时间内有权使用该注册商标。实质上,上办事与许可制度对于企业将发展横向联合,发挥优势,扩大名牌商品生产,活跃流通,满足消费者需要,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具有积极的意义。,(四)转让权,转让,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按照一定的条件,依法将其商标权转让给他人所有的行为。转让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行使其权利的一种方式,商标权转让后,受让人取得注册商标所有权,原来的商标权人丧失商标专用权,即商标权从一主体转移到另一主体。转让注册商标,应由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并应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公告后方为有效。,二、商标权的限制,(一)不视为侵权的使用(二)权利用尽(三)为新闻报道与评论的目的使用,(一)不视为侵权的使用,TRIPS协议第17条规定:“成员可规定商标权的有限例外,诸如对说明性词汇的合理性使用之类,只要这种例外顾及了商标所有人及第三方的合法利益。”说明性词汇又称叙述性词汇,实践中常常是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料、用途等等因素的普通文字,或者是地名。这些词汇本为公用,虽然商标权人经过使用而使得其获得显著性,但是公众仍可以善意正当的方式进行非商业性的使用。欧共体商标条例、现行的英国、日本的商标法也有类似规定。,我国商标法没有规定合理使用的问题。国家工商管理局在1999年的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中规定了两种类型的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但不属于商标侵权的行为:善意地使用自己的名称或者地址;善意地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征或者属性,尤其是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用途、地理来源、种类、价值及提供日期。,(二)权利用尽,商标的权利用尽指带有商标的产品合法投放市场后,商标权人无权禁止他人使用和销售该产品。权利用尽的理论基础在于防止商标权人利用商标权进行市场分割,保障商品贸易的正常流通,获取不合理的垄断利润。,不过,欧共体商标条约第13条在规定商标权利用尽的同时,指出商标权人有正当理由的,例如商品在投放市场后商品质量有变化或者损坏的,可以反对商品的进一步流通。此外,如果商品被重新包装的,也构成商标权利用尽的例外。,(三)为新闻报道与评论的目的使用,新闻媒体在报道新闻或进行新闻评论时,不可避免地会提及某个商标,只要是基于事实进行客观报道和评论,商标权人就不能以侵犯商标权为由阻止此种新闻报道与评论。,第四节 其他知识产权的内容与限制,一、商业秘密权的内容与限制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内容与限制三、植物新品种权的内容与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