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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法第一编总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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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法第一编总论.ppt

    ,知识产权法,2,知识创造财富智慧创造生活,3,发明世界第一台VCD的安徽万燕现已在市场上销声匿迹。原理上,VCD格式是DVD格式的鼻祖。中国的DVD厂商集体向国外厂商每年交纳达30亿元的专利费,做自己的品牌,企业要交纳15美元/台的专利费。中国DVD产业面临垮掉的困境。为何如此?,引例一:VCD之痛,4,早在1999年6月,日立、松下、三菱电机、时代华纳、东芝、JVC六大技术开发商就结成联盟(简称6C),面向全球发表了关于“DVD专利联合许可”的联合声明称:6C拥有DVD核心技术的专利所有权,世界上所有从事生产DVD专利产品的厂商,必须向6C购买专利许可才能从事生产,且允许生产厂家一次性取得6C专利许可证书。不交行不行?,引例一:VCD之痛,5,2002年1月9日深圳普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运往英国Felixtowe港口的3864台DVD,被飞利浦通过当地海关扣押。此次扣押事件是由飞利浦、索尼和先锋三大技术开发商联盟发起,针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未缴纳专利费的DVD产品。依据是什么?,引例一:VCD之痛,6,飞利浦:依据欧洲议会第241/1999号法案(修订后为第3295/94号),飞利浦公司向欧盟的数个国家海关请求对未经授权的DVD播放机、DVD光碟机及DVD光碟片进行边境扣货程序,该法案扩及侵犯专利的货物。飞利浦声称,凡是将DVD播放机、DVD光碟机及DVD光碟片进口到欧盟国家的公司,应于下订单之前,先行确认这些DVD产品是由合法授权的制造商所生产,以免遭到当地海关扣押。问题争议的焦点在于?,引例一:VCD之痛,7,收费。根本症结无自主知识产权即无产业发展在VCD与DVD时代,中国虽是碟机生产与消费大国,但利润却被索尼等跨国巨头攫取。因此,2004年下半年,国内DVD机厂商数量已从500多家锐减至100家。目前,向美国出口一台DVD,市场售价30美元左右,但要向6C联盟、3C联盟、法国汤姆逊、美国DTS、杜比等公司缴纳总共15美元的专利费,占整机出口价格的一半。出口几近无利,国内企业进退无路。所以,中国企业只有研发具有自主产权的影音技术。新科转型之痛从2004年起,新科开始生产EVD,并豪赌液晶电视生产。,引例一:VCD之痛,8,引例一:王致和商标之诉,9,原告中国王致和集团:欧凯公司此举是恶意抢注行为,侵犯了我公司的商标版权,同时也构成了不正当商业竞争行为。被告德国欧凯公司:是其把“王致和”品牌最早引入德国,其商标注册是“合法注册”,目的是“自我保护”。王致和和欧凯之间的纠纷始于2006年7月。当时,王致和集团准备登陆欧洲市场,并派人首先到德国进行商标注册,却发现商标已经被德国欧凯公司抢注。,引例二:王致和商标之诉,10,负责此次诉讼案的中方代理律师王洪青告诉记者,他当时受王致和集团委托前往德国,在德国商标专利局网站进行注册查询时,却赫然发现了无论是头像还是中英文书写方式都和王致和商标一模一样的商标,注册者是一家名叫“欧凯”的德国公司,注册日期是2005年11月,而王致和集团对此毫不知情。什么后果?,引例二:王致和商标之诉,11,根据德国商标法,王致和集团不能在德国直接销售自己的产品,否则就侵犯了欧凯的商标所有权,属违法行为。王致和集团认为,欧凯公司此举是恶意抢注行为,侵犯了王致和集团的商标版权。欧凯公司不仅抢注了王致和的商标,而且在更早的时候还抢注了老干妈、洽洽、今麦郎、白家、郫县豆瓣酱等其他国内知名食品的商标。,引例二:王致和商标之诉,12,“中华老字号”海外维权首获成功撤销注册!“王致和”赢了德国公司 德国慕尼黑法院:欧凯公司明知“王致和”在中国是知名品牌,却未经同意在德注册该商标,属于恶意抢注行为和不正当商业竞争行为。,引例二:王致和商标之诉,13,其它商标被抢注的情况,“桂发祥十八街”麻花在加拿大被抢注。“狗不理”在日本遭到抢注。“今麦郎”、“三枪”等128个内地知名商标在香港被抢注。“五粮液”在韩国、加拿大被抢注。“同仁堂”在日本被抢注。,14,朱志强是计算机网络动画独孤求败、小小特警等作品的作者,上述作品的人物形象均为“火柴棍小人”形象。2003年10月,(美国)耐克公司、耐克(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为宣传推广其新产品“NIKE SHOX STATUS TB”,分别在自己的网站和新浪公司新浪网首页及电视台发布“黑棍小人”形象的广告。朱志强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四被告:连带赔偿朱志强损失200万元人民币。,引例三:“火柴棍小人”之诉,15,16,案件经过两审,最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了朱志强的诉讼请求。理由:朱志强的“火柴棍小人”形象的独创性程度不高,对其不能给予过高的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智力成果,但不是所有的智力成果都受保护的。,引例三:“火柴棍小人”之诉,17,争议域名:,和,由Henao Berenice(被申请人)在eNom注册。Alliance&Leicester Plc(申请人)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和调解中心申请专家组裁决,主张:本案争议的域名同其商标混淆性地相似;被申请人对争议的域名不享有合法的利益或权利;且被申请人而已注册和使用该争议域名。,引例四:Alliance&Leicester Plc V.Berenice 域名争议,18,Alliance&Leicester Plc(申请人):从1985年开始申请人开始在英国和其他国家使用ALLIANCE&LEICESTER 和ALLIANCE LEICESTER 商标以及其他包含这些字样的商标进行商业活动。申请人使用Alliance&Leicester 商标向个人和商业客户提供广泛的金融服务,包括通过互联网提供服务。申请人经营了一家名为的网站,其域名和也链接到了该网站上。申请人同时还拥有含ALLIANCE和 LEICESTER两个字样的至少131个域名,以及41个英国注册商标、15个其他国家注册商标、4个欧盟注册商标。被申请人:新几内亚巴布亚莫尔兹比港居民,职业不明。,引例四:Alliance&Leicester Plc V.Berenice 域名争议,19,专家组认定:1、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商标的发音和拼写上做手脚,从而迷惑网络用户。该有争议的域名与申请人的商标是相同或者至少是混淆性相似的。2、被申请人未将该域名善意地用于提供商品或服务;也未通过该域名的使用而为人广泛知晓;而是通过在这些域名上使用许多链接,以将网络用户引到由其他公司所有的网站上,只要有人进入页面并点击链接被申请人就可获利,构成对网络用户的误导,从而可能损毁申请人商标和品牌的形象。3、该五个域名都是申请人商标的纯粹的错误拼写,是明显的相近域名恶意抢注行为。裁决:被申请人将争议域名转让给申请人。,引例四:Alliance&Leicester Plc V.Berenice 域名争议,20,学习目的,掌握知识产权制度的基础理论,并在此基础上,培养分析研究有关实际问题的能力。具体而言,通过课堂讲授、案例讨论等方式,培养、提高运用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理、基本规则,进行理论研究的思辨能力和实践活动的应用能力。,21,第一编 总论第二编 著作权法律制度第三编 专利权法律制度第四编 商标权法律制度第五编 其他知识产权制度第六编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主要内容:,22,知识体系,知识产权国际保护,23,高等政法院校法学主干课程教材知识产权法(第六版),吴汉东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知识产权法系列知识产权法学(第五版),吴汉东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教材:,24,知识产权杂志,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主办中国版权杂志,国家版权保护中心主办中华商标杂志,中华商标协会主办科技与法律杂志,中国科技法协会主办电子知识产权杂志,信息产业部科技司主办中国知识产权报,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办,参考文献,25,成绩构成:平时成绩 30%=到课10%+课程实践20%期末考试 70%(闭卷或开卷),知识体系,26,大量阅读:著作+论文联系实际:判例+事件积极实践:讲授+研讨,学习方法,27,第一编 总论第一章 知识产权法概述,28,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第二节 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第三节 知识产权的主体第四节 知识产权的客体第五节 知识产权的保护第六节 知识产权法的概念、体系与地位,主要内容:,29,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目前已为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所认可。狭义的知识产权,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分为两个类别:文学产权(literature property)和工业产权(industrial property)。,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30,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一)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二)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三)知识产权的时间性,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 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 不发生消灭知识产权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31,即权利所有人:著作权人、专利权人、商标权人等。知识产权的主体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是以创造者的身份资格为基础,以国家认可或授予为条件。2、知识产权的继受取得,往往是不完全取得或有限制取得,从而产生数个权利主体对同一知识产品分享利益的情形。3、知识产权法对外国人的主体资格,主要奉行“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有别于一般财产法所采取的“有限制的国民待遇原则”。,知识产权的主体,32,(一)知识产品的概念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中所创造的精神产品(二)知识产品的类别1、创造性成果,包括作品及其传播媒介、工业技术2、经营性标记 3、经营性资信(三)知识产品的基本特点1、创造性2、非物质性3、公开性4、社会性,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产品,33,(一)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知识产品是一种无形财产,它的保护范围无法依其本身来确定,而要求法律给予特别的规定。(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基本特征1、侵害形式的特殊性2、侵害行为的高度技术性3、侵害范围的广泛性4、侵害类型的多样性,知识产权的保护,34,(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为基础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为补充(四)侵犯知识产权法律救济 1、民事救济措施。2、刑事救济措施。3、行政救济措施。,知识产权的保护,35,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知识产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国际上通行的确认、保护和利用著作权、工业产权以及其他智力成果专有权利的一种专门法律制度。在立法框架上包括以下制度:知识产权的主体制度 知识产权的客体制度 知识产权的权项制度 知识产权的利用制度 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知识产权法的概念、体系与地位,36,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包括以下制度:著作权法律制度 专利权法律制度 商标权法律制度 商号权法律制度 产地标记权法律制度 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从世界范围说,知识产权法基本上采用单行法的立法体例。在英美法系国家,少有法典编纂的传统,知识产权法历来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可以采取民事特别法的立法体例,而不必归于民法典。,知识产权法的概念、体系与地位,37,第二编 著作权法律制度,38,第二章 著作权法律制度概述第三章 著作权客体第四章 著作权主体第五章 著作权内容第六章 著作权取得和期限第七章 邻接权第八章 著作权限制 第九章 著作权利用第十章 著作权管理第十一章 著作权法律保护,主要内容:,39,第二编 著作权法律制度,第一章 著作权法律制度概述,40,第一节 著作权的概念及演变第二节 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第三节 我国近现代著作权制度的发展与改革第四节 著作权的性质第五节 著作权与相关民事权利的区别,主要内容:,41,第一节 著作权的概念及演变,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称。在历史上,英美法系国家最早使用“版权”的概念来描述著作权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其本意是禁止他人未经授权而复制或使用作品。大陆法系国家著作权法所采用的“作者权”概念起源于法国。关于“著作权”的称谓,据史料记载,最早是日本学者在翻译西文“版权”一词时引入的,并于20世纪初传入我国。,42,第二节 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一、著作权制度的起源 著作权制度的产生晚于一般财产所有权制度。二、西方诸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沿革 德国宗教改革的领袖马丁路德在1525年出版了一本对印刷商的警告的小册子,揭露了一些印刷商盗用其手稿的行为。1690年,英国哲学家洛克在论国民政府的两个条约一文中指出,作者创作花费的时间和劳动与其他劳动成果的创作人的花费没有什么不同。,43,1709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世界上首部著作权法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内之权利法(简称为安娜女王法令)。该法最突出的特点在于使著作权由最初的“印刷翻印权”演变成具有现代意义的“版权”。法国早在1777年由国王路易十六颁布6项关于印刷出版的法令,确认作者有权出版和销售自己的作品。1791年的著作权法,不仅承认作者享有出版权,而且承认其享有表演权。法国著作权法最主要的特点是以“人格价值观”为理论基础,在保护著作财产权的同时,强调对作者精神权利的全面保护。,44,1791年的著作权法,不仅承认作者享有出版权,而且承认其享有表演权。法国著作权法最主要的特点是以“人格价值观”为理论基础,在保护著作财产权的同时,强调对作者精神权利的全面保护。三、现代著作权制度的发展变化1、国际著作权保护体系逐渐形成。2、新的著作权权项和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制度陆续出现。3、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不断扩大。4、两大法系著作权立法的差异逐渐缩小。,45,第三节 我国近现代著作权制度的发展与变革,一、我国近现代著作权法律制度 1903年,中国和美国在上海签订的中美续议通商行船条约。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涉及著作权的条约,也是近代著作权法律制度引入我国的开端。为了履行1903年中美条约的义务,1910年清政府颁布了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二、建国后我国著作权制度的发展三、我国著作权法的修改概况,46,第四节 著作权的性质,一、关于著作权性质的各种学说1、精神所有权说。2、人格价值观说。3、商业版权说。4、著作权二元说。5、著作权一元说。,47,二、各种学说对著作权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的看法(一)著作人身权的性质 1、不可让与性2、永久性(我国)著作权的保护期间:永久保护的无限主义 v.限定保护期间的有限主义(二)著作财产权的性质1、可让与性2、有期限性3、可继承性,48,第五节 著作权与相关民事权利的区别,一、著作权与所有权 1、著作权客体具有无形性。2、著作权利用上的特殊性。3、著作权权能的可分性。4、著作权存续的有限性。5、著作权具有人身性。,49,二、著作权与商标权1、在取得保护的方式上有所不同。2、在一定情况下还可能发生交叉关系,即商标设计图案可以作为商标受商标法的保护,也可以构成一件艺术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50,三、著作权与专利权1、著作权并不保护作品的思想,而只保护作品的表达方式。专利权所保护的是作者创造的思想内容。2、著作权并不要求保护的作品是首创的,而只要求它是独创的。任何作品只要是独立创作的,不论其是否与已发表的作品相似,均可获得独立的著作权。对于同一内容的发明,专利权只授予先申请人,这是“首创性”与“独创性”的区别。,51,画家张甲与图画爱好者杨乙是挚友,杨是张家的常客,茶余饭后,张常乘兴作画相赠。积年累月,杨收藏张的赠画50余幅。1992年6月张甲因病去逝,杨十分悲痛。1997年6月,时值张逝世五周年,为表示对亡友的哀悼之情,杨乙从张的生前赠画中精选了30幅,以长甲的名义出版发行。张的子女得知后,认为杨擅扑克出版张的绘画,侵犯了他们及其你的著作权,遂与杨进行交涉。杨则认为,画既已赠送给自己,自己便取得了包括权在内的所有权,绘画是以张的名义发表,案例分析: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与所有权区分,52,的,自己没有欺世盗名,不发生侵犯著作权问题。双方相持不下,张的子女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杨乙的行为是否侵犯张及其子女的著作权,为什么?分析:杨乙的行为侵犯了张及其子女的著作权。理由如下:(1)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8条的规定: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因此,张田将画赠与杨乙,只是将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给杨乙,扬只享有对作品原件的展览权,著作权中,案例分析: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与所有权区分,53,的其他权利仍由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享有。(2)根根著作权法第20条和21条的规定: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由作者终身享有,作者死亡后,由作者的合法继承人或有关主管行政部门予以保护;著作权中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及其死亡后50年。根据继承法第3条第6款的规定: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可以继承。因此,著作权中的使用权、获得报酬权在作者死亡后可由作,案例分析: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与所有权区分,54,者的合法继承人予以继承,而发表权作为一项人身权在作者死亡后习由其继承人予以保护。本案中,张甲去世后,杨乙未经张的继承人同意或授权,擅自将作品出版,既侵犯张的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又侵犯张的继承人(包括其子女)依法继承的财产权。小结:美术等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与著作权可以分离,原件的所有人只享有原件作品的展览权,其著作权中的其他权利仍由著作权人享有。,案例分析: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与所有权区分,55,第二编 著作权法律制度,第二章 著作权客体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即作品。,56,第一节 著作法保护的作品第二节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第三节 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主要内容:,57,第一节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一、作品的概念 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文艺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二、作品取得著作权的条件 作品的独创性,是法律保护作品表达方式的客观依据,是此作品区别于彼作品的重要标志,也是作品取得著作权的最主要条件。我国著作权法在规定独创性的同时,还要求作品能以有形形式复制,即作品能通过印刷、绘画、录制等手段予以复制。,58,三、作品的类别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59,四、著作权客体的排除领域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2、法律、法规及官方文件3、时事新闻4、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60,著名作曲家石甲于1954年11月创作了儿童歌曲娃娃乐,1956年首次发表。歌名“娃娃乐”是作者通过对生活的感受而提炼、创造出来的,反映了娃娃们笑哈哈乐哈哈的意思,是很精炼的音乐文学语言。这个词组未见于词典辞书中。此歌发表后在全国有相当的知名度。1989年,某市成立了娃娃乐营养食品厂,随后组建了娃娃乐集团公司,该公司以“娃娃乐”为文字商标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并被授予“娃娃乐”注册商标专用权,至今该公司在其几类产品中均使用注册商标“娃娃乐”,其产品行销全国各地。,案例分析:汉字组合的词组能否成为著作权客体?,61,作曲家石甲认为,他拥有的“娃娃乐”三字组合是此歌的精华部分,表达了一定的思想内容,是构成此歌曲的主要艺术形象,且具有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的文字作品的特征,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该市娃娃乐集团公司未经作者同意使用其作品,是对其著作权的侵害,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娃娃乐集团公司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问:作曲家石甲对“娃娃乐”一词是否享有著作权?,案例分析:汉字组合的词组能否成为著作权客体?,62,分析:“娃娃乐”一词,不能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其作者不享有著作权。理由如下: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乎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娃娃乐这首歌曲是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作曲家石甲对该歌曲拥有著作权,但是“娃娃乐”作为一个汉字组合的词组,离开了原作品的语言环境,离开了歌词的有机整体,并且脱离了赖以表现感,案例分析:汉字组合的词组能否成为著作权客体?,63,情氛围的东曲旋律,充其量只是一个词汇,不能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法律不赋予任何人对单纯一个词汇的使用享有普遍地支配和垄断的权利。所以,娃娃乐集团公司使用这三个字人作为商品的标记,并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其行为不构成侵权。小结: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词或词组是构成文字作品的基本单位,其本身不能成为著作意义上的作品,既使某个词或词组具有独创性,因其不是作品,其创作者不享有著作权。,案例分析:汉字组合的词组能否成为著作权客体?,64,第二节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和特征在一国国土上,由该国的民族或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相传、不断发展而构成的作品。特点:1、集体性2、长期性3、变异性4、继承性,65,二、国际保护民间文学形式的法律制度三、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1、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对象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扩大到不具备作品条件的“表达形式”。2、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界定为国家。3、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及表达形式的收集者、整理者和传播者的权利,尊重他们在收集、整理和传播过程中所付出的创造性劳动。,66,第三节 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一、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方式 专利保护著作权保护二、计算机软件的概念和保护条件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符号化语句序列。1、原创性。2、固定性。,67,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一般原则是“谁开发谁享有著作权”,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归属软件开发者。1、合作开发2、委托开发 3、指定开发 4、职务开发 5、非职务开发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内容和期限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8条的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以下权利:1、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2、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68,3、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4、复制权,即对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5、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6、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7、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8、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9、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69,(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期限1、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2、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年的月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年的月日。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年的月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四条,70,五、计算机软件的登记管理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7条的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六、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2、行政责任:责令停止侵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冰柱罚款等3、刑事责任: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71,第二编 著作权法律制度,第三章 著作权主体,72,第一节 著作权主体的概念及分类第二节 著作权的原始主体第三节 著作权的继受主体其他著作权人第四节 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主要内容:,73,第一节 著作权主体的概念及分类,著作权主体,也称著作权人,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主体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一、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原始主体,是指在作品创作完成后,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继受主体,是指通过受让、继承、受赠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全部或一部分著作权的人。,74,二、完整的著作权主体与部分的著作权主体三、内国著作权主体与外国著作权主体,75,第二节 著作权的原始主体作者,一、作者的概念与作为作者的公民 作者就是作品的创作主体。二、视为作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大陆法系国家认为,创作行为是自然人所特有的能力,法律上拟制的人(法人)不具备自然人的这一能力,因而法人不能成为作者,但它们可凭借某种法律事实成为著作权人。英美法系国家则普遍认为,除自然人外,著作权也可以属于一个有别于自然人的法律实体,它们被看做是在工作中创造出作品的作者。如果某一作品虽是由公民创作,但是在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下,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意志,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来承担责任,那么就应把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它同公民一样享有作者所应享有的著作财产权及人身权。,76,第三节 著作权的继受主体其他著作权人,其他著作权人,是指作者以外的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国家。他们主要为继受著作权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继受主体取得的著作权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因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或法律规定取得著作权二、因合同取得著作权,77,第四节 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一、雇佣作品(职务作品)的权利主体1、大陆法系国家从保护作者利益的立场出发,一般规定:雇佣作品的原始著作权归作者享有。2、英美法系大多数国家及大陆法系个别国家规定:雇佣作品的原始著作权归雇主所有。3、原东欧国家著作权法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原则上归作者所有,但作者所在单位根据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行使作者的某些权利。,78,我国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1、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2、由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的职务作品,作者只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二、委托作品的权利主体 我国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79,三、合作作品的权利主体 合作作品,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创作的作品。由于合作作者的共同劳动,使合作作品形成了一个整体。1、合作作者必须有共同的创作愿望。2、合作作者必须都参加了共同的创作劳动。四、演绎作品的权利主体 演绎作品,是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演绎作品的著作权由演绎作品的作者享有,但演绎作品的作者在行使著作权时不能侵犯原作作者的著作权。,80,五、汇编作品的权利主体 汇编作品,是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汇编人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权利主体 电影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物体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81,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七、美术作品的权利主体 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八、匿名作品的权利主体 作者身份不明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如果匿名作品是公民所作,作者死亡后,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义务保护其著作人身权。,82,原告:顾某被告:南京市新华书店(以下简称新华书店)中国青少年音像出版社(下简称音像出版社)原告诉称:原告于2004年1月1日独立开发完成阿达连连看软件,其中V5.10版向国家版权局进行了登记。被告音像出版社出版的超级女生青睐的最新经典轻松小游戏在未经原告许可情况下,收录出版了“阿达连连看”软件。被告复制、出版、发行、销售的行为,严重侵犯原告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故请求判令:1、确认超级女生青睐的最新经典轻松小游戏侵犯原告“阿达连连看”软件著作权,被告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被告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质证中,原告明确为中国计算机报)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并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1万元、公证费1500元;4、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案例分析:“阿达连连看”软件侵权案,83,被告新华书店辩称:本书店为文化经营场所,经销的涉讼商品有合法进货渠道,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音像出版社辩称:涉讼超级女生青睐的最新经典轻松小游戏中“阿达连连看”软件为V3.9试用版,而且载明可以散布于他人,如系正式版才应付费,故被告出版行为是帮助原告进行宣传,对原告有利,不构成侵权。6月20日庭审中,被告音像出版社补充答辩意见: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涉讼光盘中“阿达连连看”试用版是对正式版的介绍,故系合理引用行为。涉讼“阿达连连看”V3.9软件大部分功能不能运行,只能运行介绍部分,不是完整的软件。,案例分析:“阿达连连看”软件侵权案,84,法院经审理查明:至迟于2004年6月8日,原告顾某独立开发了“阿达连连看”游戏软件。在V3.9版本的帮助文档中注明:“阿达连连看为共享软件,您可任意地复制、拷贝本软件。但请您务必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切勿对其进行修改和分解或反编译。软件相关权益由作者保留。”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告顾某是否享有涉讼之“阿达连连看”V3.9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二、原告顾某所诉之被告侵权是否成立;三、如侵权成立,被告所应承担之侵权责任。,案例分析:“阿达连连看”软件侵权案,85,法院认为:一、原告顾某享有涉讼之“阿达连连看”V3.9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本案中,经庭审现场演示,“阿达连连看”V3.9相比较于正式“阿达连连看”版本,仅有“选关”等部分功能在未通过手机或在线付费情况下不能实现外,能够运行。涉讼软件能够以有形形式复制,且无相反证据否定该游戏软件具有独创性,故符合前述法律法规规定的作品定义,应受保护。被告音像出版社认为涉讼软件不是完整作品,无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2、原告顾某系涉讼软件“阿达连连看”V3.9作者,是该软件的著作权人。本案中,通过现场演示,涉讼软件的帮助文档中已明确载明,本软件的作者为原告顾某,且被告均未能提出相反证据,故本案原告顾某为涉讼软件“阿达连连看”V3.9作者,享有该软件的著作权。虽然原告未提交该软件在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相关证书,仅提交了“阿达连连看”V5.10版本登记证书,但因是否办理登记法律法规并未进行强制性规定,且现有证据已能表明原告顾某享有涉讼软件著作权,故原告享有涉讼软件著作权的事实本院应予以确认。,案例分析:“阿达连连看”软件侵权案,86,法院认为:二、被告音像出版社未经顾某许可,擅自出版涉讼软件行为,侵犯原告顾某享有的涉讼“阿达连连看”V3.9软件著作权。本案中,如前所述,原告顾某依法享有涉讼“阿达连连看”V3.9软件著作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音像出版社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该软件,已构成对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复制和发行权的侵犯。被告音像出版社辩称,涉讼超级女生青睐的最新经典轻松小游戏中“阿达连连看”软件为V3.9试用版,而且载明可以散布于他人,如系正式版才应付费,故被告出版行为是帮助原告进行宣传,对原告有利,不构成侵权。本院认为,原告通过网络等形式传播涉讼软件,其虽称该软件系共享软件,可以任意地复制、拷贝,但在本软件中已明确仅针对最终用户。最终用户的一般理解仅应局限于一般用于游戏等目的的最终使用者,不应包括以营利为目的。,案例分析:“阿达连连看”软件侵权案,87,被告音像出版社还辩称,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实为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涉讼光盘中“阿达连连看”试用版是对正式版的介绍,故被告行为系合理引用行为。本院认为,该条款原意为,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本案中,被告音像出版社系将他人享有著作权之软件作品原样复制、发行,以谋取利益,并非在另一作品中适当引用,故不构成前述条款之合理使用行为,因此,被告音像出版社该抗辩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信。,案例分析:“阿达连连看”软件侵权案,88,三、被告音像出版社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侵权责任;被告新华书店应承担停止销售侵权商品的责任。根据前述理由,被告音像出版社侵犯原告顾某涉讼软件作品的复制和发行权,以及获得报酬的权利,依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理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由于被告新华书店系涉讼侵权软件的销售商,所销售的侵权商品也系通过正规出版机构进货,客观上并不知悉被告音像出版社的侵权情形,主观上也无侵权故意,故仅应承担停止销售侵权商品的责任。,案例分析:“阿达连连看”软件侵权案,89,在原告诉讼请求中,还要求被告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本院认为,因被告仅侵犯了涉讼软件作品的复制和发行权等财产权益,并未对著作权中人身权益造成损害,故被告不应承担此两项主要针对人身权益受到损害给予弥补的民事责任。因此,本院对原告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被告音像出版社立即停止复制、发行侵犯原告享有软件著作权的“阿达连连看”V3.9游戏软件作品的行为;被告新华书店立即停止销售含有该作品的光碟商品的行为。,案例分析:“阿达连连看”软件侵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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