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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阳县发展和改革局联企帮扶政策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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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阳县发展和改革局联企帮扶政策汇编.docx

    高阳县发展和改革局联企帮扶政策汇编按市“三创四建”活动协调推进小组办公室要求,扎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通过开展联企帮扶送政策工作,深入走访各行各业经营主体,进一步了解发展状况,宣传解读涉企政策,切实解决实际问题。为进一步促进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指导和帮助市场主体及时有效掌握国家和省市出台促发展相关政策措施,我局对疫情发生以来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加快项目建设、做好“六稳”工作等方面的系列政策措施进行了重点梳理,主要包括加大融资支持、实施税费优惠、降低用电用气价格和社保费用支持复工复产、支持投资项目建设等方面政策,将对推动有关工作提供政策信息支持。企业也可以通过河北省政企服务直通信息化平台上传企业诉求,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相关政策包电子版可自行在公共邮箱下载。(密码:fagaiju836)联系人:赵海燕、刘金鑫办公电话:联企帮扶政策汇编目录一、国家支持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相关政策措施二、河北省支持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相关政策措施三、保定市支持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相关政策措施四、保定市各银行机构优惠政策及联系人国家支持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相关政策措施一、加大融资支持(一)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1 .发展改革委、工信部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人民银行通过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2 .人民银行支持其向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提供优惠贷款。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Ill号)1 .允许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偿还或置换前期因疫情防控工作产生的项目贷款。2 .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流动性支持。3 .允许债券发行人使用不超过40%的债券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同时将委托贷款集中度的要求放宽为“对单个委贷对象发放的委贷资金累计余额不得超过5000万元且不得超过小微债募集资金总规模的10%”。(三)国务院常务会议(2020年2月25日)1 .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流动性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给予临时性延期偿还安排,付息可延期到6月30日,免收罚息。2 .增加再贷款、再贴现额度5000亿元,重点用于中小银行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信贷支持。下调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至2.5%。6月底前,对地方法人银行新发放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50个基点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允许等额申请再贷款资金。二、实施税费优惠(四)财政部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放宽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加大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1. 财政部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自2019年4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10%的税率降至9%;将不动产分两年抵扣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将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入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等。2. 新个人所得税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在个税征免额提高至每月5000元的基础上,增加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七)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八)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九)关于对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十)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自2019年1月I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有房产免征房产税。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十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十二)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养老机构、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十三)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十四)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对个人或企业投资者三年内转让创新企业CDR(中国存托凭证)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十五)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十六)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十七)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十八)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政策免征企业所得税。(十九)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税(2014)75号)和(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二十)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其产权转移书据及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其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二十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3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二十二)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二十三)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二十四)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3号):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二十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减免不动产登记费,调整专利收费。(二十六)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2019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自2019年7月1日起,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17号)第八条规定的航空公司应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降低50%o(二十七)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号):自2019年7月1日起,降低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出入境证照类收费、商标注册收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二十八)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2019第98号公告):自2020年1月I日起至2022年12月310,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二十九)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1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3 .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4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四大类。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5 .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三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1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2 .经认定的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和较严重地区,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继续缴存的,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停缴的,停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三十一)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的通知向旅行社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范围为全国所有已依法交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暂退标准为现有交纳数额的80%o(三十二)交通运输部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收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通知(交公路明电(2020)62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收全国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三十三)人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1 .从2020年2月起,各省份可以对中小微企业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三项社保的单位缴费实行免征,免征的期限不超过5个月。2 .湖北以外的全国其他省份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的三项社保单位缴费可减半征收,减征的期限不超过3个月。3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缓缴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三十四)国务院常务会议(2020年2月25日)1 .3月1日至5月底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降至1%2 .个体工商户按单位参保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3 .引导金融机构定向增加对个体工商户的低息贷款。4 .落实除高耗能行业外工商业电价阶段性降低5%政策。5 .鼓励各地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支持出租方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三十五)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1 .自2020年2月起,各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2 .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统筹地区,由各省指导统筹考虑安排。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三、降低用电用气价格和社保费用支持复工复产(三十六)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即日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条件限制,减免收取容(需)量电费。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减免时间。(三十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7号)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提前执行淡季价格政策;对化肥等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大的行业给予更大价格优惠;及时降低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三十八)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降电价范围为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电网企业在计收上述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三十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四十)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复工复产十条(国市监综(2020)30号)1 .对具备生产条件但因办理耗时长、暂不能提交相应材料的企业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承诺在相应时限内补充提交相关材料后当场给予办结。简化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流程,对低风险食品试点开展告知承诺,对符合条件的实施“先证后查”。2 .对复工复产企业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收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项目收费、特种设备检验项目收费减少50%,对中外标准信息咨询服务、标准时效性确认和标准翻译费用予以免收。四、支持投资项目建设(四十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投资项目远程审批服务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项目办理工作的通知对实行备案制的投资项目,执行告知性备案制度,一律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网上备案;对实行审批制、核准制的投资项目,相关省级发展改革委要指导项目单位上传电子材料、实行远程审批,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尽快完善网上出件功能;对审批、核准、备案文件,要指导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或由办理机关通过邮寄方式送达项目单位。(四十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建设项目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215号)对于疫情防控急需使用的土地,可根据需要先行使用;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视作重大项目允许占用;对疫情防控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应保尽保,计划指标挂账使用。地方计划指标不足的,疫情结束后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总形成项目用地批准清单,由国家统一核销计划指标;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正常用地审批中,根据需要开展网上联审等。可采取影像比对等方式,暂时取消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实地踏勘论证等户外要求。(四十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网上审批服务保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工作的函(2020-02-12)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网上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范围内的所有项目都应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进行审批和管理,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河北省支持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相关政策措施一、加大融资支持(一)省发改委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关于实施2020年河北省“促复产稳投资补短板”融资专项工作的通知(冀发改投资(2020)169号)设立500亿元融资专项;重点支持复工复产专项流贷项目、疫情防控专项应急贷款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重点领域补短板项目项目、其他需要融资支持的扶贫、小微企业转贷款等项目;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的前提下,给予最优惠利率支持,优先支持全省重点建设项目。(二)省发改委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关于开展2020年河北省“抗疫情稳增长惠民生”金融支持专项工作的通知(冀发改投资(2020)197号)设立600亿元金融支持专项;重点支持抗击疫情防控保障项目、重点建设项目、疫情冲击受困项目、惠民及扶贫项目、小微企业项目;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的前提下,给予最优惠利率支持,优先支持全省重点建设项目。(三)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关于充分发挥融资担保作用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冀金监通知(2020)6号)1 .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免收担保费或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对提供蔬菜、禽蛋肉等生活资料的重大和直接保障民生的经营主体的担保费率降至1.5%以下,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降低担保费率05T个百分点。对以上担保费率降低举措,财政安排的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将给予重点支持。2 .对直接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确无还款能力的中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支持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将对疫情相关中小微企业代偿补偿给予重点支持。二、降低运营成本和社保费用(四)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19)6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我省根据中央授权,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的税额最大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即“六税两费(五)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19)23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六)关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冀财税(2019)22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七)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9)38号):自2019年5月1日起,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继续实施失业保险费率1%的政策,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等。(八)省财政厅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做好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所需医疗物资生产供应的通知(冀财建(2020)12号)1 .省级财政设立疫情防控财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全省医药物资储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所需医用设备设施和防护物资等,以及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事项。2 .鼓励应急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规模,对于积极响应省统一调拨要求,在疫情防治物资保障中积极供给政府收储的,按企业技术改造设备购置额的一定比例优先给予技改资金奖补,并在工业设计、两化融合、技术创新、品牌创建等领域优先给予支持。3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4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用于防控疫情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企业,可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5 .对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基础上,财政部门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省财政厅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九)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石家庄海关关于落实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十条税收措施的通知(冀财税(2020)6号)1.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6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7 .企业用于疫情防控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8 .企业因疫情防控取得的政府补助,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取得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企业,接受的捐赠收入可作为免税收入。9 .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企业,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10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四大类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十)省工信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工信综(2020)57号)支持范围内的企业在2月10日至2月29日完成扩能改造的,对其设备投资给予25%的补贴;同一投资不同时享受国家补贴和省级补贴,省级补助最高额度不超过100O万元;上述企业产能应无条件服从国家和省统一调拨和收储。(十一)省商务厅关于减免餐饮住宿百货业中小企业房屋租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商服贸函(2020)6号)1 .符合条件的餐饮住宿百货业承租企业,应由企业法人或委托人向承租的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产权业主提出减免租金申请。2 .承包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转租的非国有资产经营用房业主,应协助转租的餐饮住宿百货业中小企业办理申请房租减免事宜。3 .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等其它非国有资产类商业用房的业主,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给予租户在疫情期间房屋租金的减免和优惠。(十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2020年度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调整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20)32号)1 .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1个月以上的市,参保单位2019年度工伤保险费支缴率小于20%的下浮二档,按基准费率的50%执行;支缴率大于等于20%,小于40%的下浮一档,按基准费率的80%执行;支缴率大于等于40%,小于70%的,按基准费率执行;支缴率大于等于70%,小于Io0%的上浮一档,按基准费率的120%执行;支缴率大于等于IO0%的上浮二档,按基准费率的150%执行。2 .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0个月以下的市,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2月底前确定2020年度费率调整方案。3 .继续执行煤炭、钢铁、水泥、玻璃、焦炭、火电等六类行业企业去产能降费政策,按其所属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只能下浮不得上浮。(十三)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延缓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20)30号)1 .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未能在2月份办理参保缴费业务的,可延长到3月份办理或补办,在3月底前完成缴费的,2月份、3月份不产生滞纳金。对部分行业参保单位缓缴不超过3个月社会保险费。2 .在疫情防控期间,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交通运输、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行业的参保单位,可对已申报核定的当月应缴社会保险费申请缓缴。缓缴期限从社会保险费费款所属期次月计算,最多不超过3个月。(十四)省文旅厅关于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支持全省文旅企业发展的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冀文旅办字(2020)8号)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对因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文旅企业,经主管部门认证后,可缓缴3个月用水、用电、用气等费用,缓缴期不超过2020年6月30日,缓缴期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等非国有资产类业主适度减免企业在疫情期间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十五)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将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列入环境监管正面清单全面保障正常生产运行的紧急通知(冀环大气函(2020)Ill号)将省工信厅建立的第一批涉及57家保障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全部纳入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即使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也不限产、不停产、不检查、不打扰,支持企业保质扩量开足马力生产。三、优化政务服务(十六)省发改委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河北省投资项目审批实行在线办理的通知(冀发改投资(2020)117号)项目单位通过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在线平台微信服务号以及河北省政务服务网,进行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的在线申报。(十七)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1.对疫情防控重点药品扩大产能的,采取企业验证与现场检查同步,企业产品自检与审批检验同步的措施。对疫情防控重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同步开展检验检测、技术审评和现场检查,实现一次性并联快速审批,加快审批效率。对涉及疫情的药械注册检验,免收费用,随到随检。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许可和再注册证书到期后自动延续有效,疫情结束后再办理相关手续。2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危险化学品)、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计量器具型式批准以及涉及防控需要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等,凡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且申请人对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正式承诺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准予许可并邮寄相应证书。涉及产品检验和现场审查的,一律暂停产品送检和现场核查,待疫情解除后恢复。对办理粮食加工品、豆制品和食用油等生活必需品的申请者,畅通食品生产许可受理渠道,优化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服务,对上述食品生产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变更或延续时,承诺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免于现场核查。3 .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基本符合要求的,先予受理,审批前提供补正材料的,准予审批。需现场核查的,可与材料审查同步进行,现场核查2日内完成。4 .符合条件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自我声明承诺后,可免评审换证。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证、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有效期届满不足6个月的,可网上申请办理许可证延期。对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办理换证导致许可证书过期的,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可以提出换证申请。5 .免费为省内企业提供洗手液、皂类、湿巾、纸巾以及防疫用品原料等检验检测服务;免费为涉及疫情的医用防护产品生产企业提供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查询服务;免费为医用体温计(仪)提供检测校准服务。(+)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与排污许可工作的通知(冀环环评函(2020)104号)1 .对位于规划环评通过审查的经济开发区(或工业园区)内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用于防疫的新、改、扩建项目,医院或配套污水处理项目,可按照“特事特办”原则先行开工建设,同步办理或限期补办环评审批手续。已建成需要投入运行的建设项目可先投入运行,确正常生产,同步办理或限期补办排污许可证。2 .上述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同时向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报告建设项目建设内容及污染防治措施,承诺生产过程中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到达标排放,在限期内完成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要求疫情防控期间投入运行的项目建设单位,在限期内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和核发工作。3 .各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不得以“未批先建”、无证排污等理由对上述建设项目进行处罚,做好上述项目的日常监管和监测工作,指导帮助其落实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要求,确保达标排放。4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应成立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服务专班,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待疫情解除后,对重大民生工程、国家和省重点项目实施一对一服务,指导和帮助建设单位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或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将疫情对项目落地和建设的影响降到最低。(十九)省政务服务办关于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和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提供坚强政务服务保障的通知(冀政务办(2020)8号)对与疫情防控相关需实行紧急审批的事项,实行一次性并联快速审批;对生产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的新上投资建设项目,开辟一站式全链条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绿色通道;对受疫情影响到期无法办理证照的,要延期办理,并设定豁免期限。保定市支持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相关政策措施一、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保政办函(2020)7号)文件制定了7大项33条措施,在持续加力推动防控工作的同时,统筹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二、保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从疫情防控和提振经济实际出发,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发行企业债券,支持疫情防控相关医疗服务、科研攻关、医药产品制造、疫情防控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以及支持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组织和恢复生产。三、保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选派机关干部下沉基层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包联重点项目的实施方案实行五个一工作机制。市级领导对84个重点项目进行包联。343项市重点项目由各县(市、区)、开发区县级领导和6个市直部门包联,实现重点项目领导包联全覆盖。四、保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不见面”招商引资工作的十条措施积极推进推进网上办公、加强平台推介、提供在线客服、激励“以商招商”、持续涵养客商资源、积极储备目标项目、切实跟进在谈项目、分类指导签约项目、着力加强要素保障和切实解决实际问题等十项举措,加大疫情防控期间对招商引资企业的关怀和帮扶力度,主动问需问困,及时收集分析企业复工复产有关诉求,为投资企业提供领办、代办等专业化、精细化“线上”“不见面”服务,全力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银行应对疫情有关政策一、农发行1 .符合条件的企业,启动信贷业务管理应急通道,简化合同监督、贷前落实和支付审查,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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