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明码标价规定》(征.docx
-
资源ID:5797636
资源大小:17.45KB
全文页数:7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
北京市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明码标价规定》(征.docx
附件1北京市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明码标价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家用电器(以下简称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的明码标价等价格行为,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依法公开标示家电维修服务的价格等信息。家电维修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据经营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依法自主制定。第四条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价格秩序。家电维修服务明码标价应当根据行业特点等实际情况,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第五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等交易场所提供者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平台内(场所内)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开展价格监督管理工作,发现其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保存有关信息记录,依法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第六条本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和查处。第七条鼓励家电维修相关协会协助商务部门做好行业宣传,促进行业价格自律;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督促相关经营者贯彻落实本规定。第八条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服务或者产品。根据不同交易条件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标明交易条件以及与其对应的价格。相关服务或者产品的价格发生变动时,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并保存有关价格资料,以备查证。第九条家电维修服务明码标价的内容应当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价格或计价方法。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有偿提供修理辅料、零配件或者销售其他产品时,应当标示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等信息,不得漏标。同一品牌或者种类的产品因颜色、形状、规格、产地、等级等特征不同而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针对不同的价格分别标示品名。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自行增加标示与价格有关的服务标准、结算方法等其他信息。自行增加标示的其他信息,应当真实、准确。第十条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同时提供清洗等有偿附带服务的,应当对附带服务进行明码标价。附带服务由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或者说明。第十一条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及其维修人员,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提供服务或者出售相关产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第十二条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提供上门维修服务的,维修人员应当在服务前主动向消费者出示与在其经营场所明码标价内容一致的价目表或价格手册等,以便于消费者选择、查询。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提供上门维修服务或者加急服务、夜间服务、高空作业服务等相关特殊服务的,依法单独收费或者加收费用的,应当按规定明码标价并在上门前或者服务前主动告知消费者,经消费者确认后方可提供相应服务并收费。第十三条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标示价格,一般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标示其他价格信息,一般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可以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同时使用外国文字。民族自治地方的经营者,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增加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第十四条家电维修服务的一项服务可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第十五条家电维修服务明码标价可采取标价签(含电子标价签)、标价牌、价目表(册)、展示板、电子屏幕、产品实物或者模型展示、图片展示以及其他有效形式进行明码标价。同时提供多项服务的,可以采用电子查询系统的方式进行事先价格公示,但应当公布价格查询方式或者客户服务电话。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通过网络方式提供服务或者销售产品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第十六条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应当在结算前向消费者出具结算清单,列明所消费的服务项目、价格以及总收费金额等信息。存在辅料或者零配件费用的,还应当列明相关产品的品名、数量、价格等信息。第十七条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应当如实介绍维修服务相关价格信息,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有效保存上门前或者服务前主动告知消费者收取上门费用或者特殊服务费用的相关资料。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以及其它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第十八条家电生产企业应当为其特约维修服务网点提供家电维修服务明码标价的相关价格资料。家电生产企业的特约维修网点应当主动收集、索取有关家电维修服务的相关价格资料。第十九条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通过价格比较、折价、减价、提供赠品等方式进行价格促销时,应当严格遵守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等规定的要求。第二十条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不按本规定明码标价的,或者利用价格手段实施价格欺诈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附件2北京市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明码标价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近年来,家用电器(以下简称家电)维修服务行业乱收费行为时有发生,社会较为关注,群众反映较多。为进一步规范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结合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新要求和本市实际,市市场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北京市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明码标价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家电维修明码标价规定)。二、起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三、起草过程在起草过程中,我局全面梳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经验做法,分析研究了相关网络舆情和消费者投诉举报。同时,征求了有关业务处室、综合执法部门、法制部门和各区市场监管部门的意见,形成初稿。在此基础上,征求了市级相关部门意见,通过座谈会征求了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代表的意见,多次对条文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家电维修明码标价规定。四、主要内容家电维修明码标价规定共四个部分、二十一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总则部分。主要规定了家电维修明码标价规定制定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家电维修服务价格管理形式和定价要求,明码标价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特别义务,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查处职责,鼓励行业协会承担的相应职责。二是明码标价具体规则部分。主要规定了家电维修服务明码标价标价的方式要显著,应当标注不同交易条件及其对应的价格,价格变动要及时更新,标价的内容和方式,附带服务标价要求,不得加价收费或者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对上门维修服务和一些特殊服务标价的特别要求,禁止混合标价或捆绑搭售,通过网络方式提供服务或者销售产品的标价要求,要求在结算前出具结算清单并列出有关明细。同时,规定相关主体应当保存必要的价格资料,明确价格促销时应当遵守相应明码标价规则。三是法律责任部分。规定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不按本规定明码标价的,或者利用价格手段实施价格欺诈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四是附则部分。主要规定了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