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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金融市场学,第十四章 金融市场监管,目录,总述,广义的金融市场监管就是金融监管,狭义的金融市场监管主要是对各种类型的金融市场进行监管。本章将分别讨论货币市场、证券市场、外汇市场、保险市场以及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问题。,第一节 货币市场监管,一、对同业拆借市场的监管,同业拆借市场是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调剂、融通短期资金的市场。中央银行对同业拆借市场的监管,就是指中央银行对金融业内部同业拆借活动所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监督和控制。,对同业拆借市场监管的基本原则,一、对同业拆借市场的监管,我国对同业拆借市场监管的有关规定,1.同业拆借参加对象的资格审定 参加同业拆借的对象仅限于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内的各分支机构也可以互相拆借资金,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参加同业拆借。但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的融资中心可视为独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参加同业拆借、拆出拆入资金。2.拆借资金用途的管理 凡参加同业拆借的金融机构,拆出资金限于当月资金多余的头寸和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拆入资金只能用于弥补清算票据交换和联行汇差的头寸不足以及解决临时性、季节性周转资金不足,不得用于发放固定资金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这是由拆出资金来源的短期性所决定的。3.拆借期限和利率的控制 凡参加同业拆借的金融机构,在恪守信用的原则下,拆借期限和利率可由拆借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合约。拆借利率实行“上不封顶、下不保底”的随行就市法确定;拆借期限分为7天以内的同业拆借和7天以上,4个月以内的同业短期拆借。具体规定为:商业银行向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拆出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7天;政策性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在同业拆借市场上只能拆入7天以内的头寸资金。中国人民银行融资中心可向所有金融机构拆入4个月以内的资金,可向银行(政策性银行除外)拆出4个月以内的资金。,一、对同业拆借市场的监管,4.拆借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比例限制 为了确保拆借市场的安全,减少风险影响,中央银行一般限制金融机构拆入、拆出资金占存款的一定比例。如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商业银行拆入资金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4%,拆出资金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8%。5.督促商业银行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机制,按照自身的资金可能和清偿力控制拆借总量 金融机构用于拆出的资金,只限于存大于贷并交足法定准备金、归还到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和上交应交联行汇差后的剩余资金。各金融机构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投入资金比例的最高限,控制拆入资金量,拆入资金只能用于解决同城票据的清算头寸不足和季度内先支后收等临时性资金周转的需要,严禁用拆入资金扩大贷款规模。此外,商业银行间的债券(含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券和中央银行融资券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可用于办理回购业务的债券)回购业务,必须通过全国统一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不得在场外进行。,二、对票据市场的监管,对票据市场的管理,各国一般都有专门的票据法或在商法典中有专门的规定。票据市场的监管一般是对票据产生和流通的各个环节进行不同的有针对性的管理,这些环节包括:票据的签发、承兑、转让和贴现。,我国票据市场监管的一般原则,二、对票据市场的监管,对票据承兑的规定,二、对票据市场的监管,1向金融机构申请票据贴现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在申请贴现的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2持票人申请贴现时,须提交贴现申请书,经其背书的未到期商业汇票,持票人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3办理票据贴现业务的机构,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即贴现人)。4贴现人贴现票据应当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贴现资金投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将贴现、转贴现纳入信贷总量,并在存贷比例内考核。5贴现人对拟贴现的票据,应按规定向承兑人以书面方式查询。承兑人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检查贴现人。,对票据贴现的规定,二、对票据市场的监管,1再贴现的对象是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立存款账户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再贴现,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2再贴现的操作体系:(1)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设立再贴现窗口,受理、审查、审批各银行总行的再贴现申请,并经办有关的再贴现业务;(2)中国人民银行各大区分行营业部和中心支行设立授权再贴现窗口,受理、审查并在总行下达的再贴现限额之内审批辖内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再贴现申请,经办有关的再贴现业务(简称授权窗口);(3)授权窗口认为必要时可对辖内一部分分支机构实行再贴现转授权(简称转授权窗口),转授权窗口的权限由授权窗口规定;(4)中国人民银行县级支行和未获转授权的中心支行,对辖内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再贴现申请仍可受理,但须报经授权窗口审批,然后才能经办有关的再贴现业务。3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金融宏观调控和结构调整的需要,不定期公布再贴现优先支持的行业、企业和产品目录。各授权窗口须据此选择再贴现票据,安排再贴现资金投向,并对有商业汇票基础、业务操作规范的金融机构和跨地区、跨系统的贴现票据优先办理再贴现。,对票据再贴现的规定,二、对票据市场的监管,3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金融宏观调控和结构调整的需要,不定期公布再贴现优先支持的行业、企业和产品目录。各授权窗口须据此选择再贴现票据,安排再贴现资金投向,并对有商业汇票基础、业务操作规范的金融机构和跨地区、跨系统的贴现票据优先办理再贴现。4持票人申请再贴现时,须提交贴现申请人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5中国人民银行对各授权窗口的再贴现操作效果实行量化考核:(1)总量比例:按发生额计算,再贴现与贴现、商业汇票三者之比不高于1:2:4;(2)期限比例:累计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再贴现不低于再贴现总量的70%;(3)投向比例:对国家重点产业、行业和产品的再贴现不低于再贴现总量的70%;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再贴现不低于再贴现总量的80%。6中国人民银行对各授权窗口的再贴现实行总量控制,并根据金融宏观调控的需要适时调增或调减各授权窗口的再贴现限额。对各授权窗口的再贴现限额实行集中管理和统一调度,不得逐级分配再贴现限额。,对票据再贴现的规定,三、对其他子市场的监管,对国库券市场的监管,各国一般立法规定,国库券的发行一般由财政部决定发行条件、发行额度、发行方式等有关事项。国库券的发行多采用公募发行并以投标形式为主。国库券的流通享受豁免注册,即可以无条件上市。发达国家的国库券交易一般以场外交易为主。,我国国库券的发行审批通常是由财政部根据当年财政预算提出发行计划,经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协商统一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发行。发行主要采取承购包销的方式,小部分采用自愿直接认购。在二级市场上交易国库券,其交易价格随行就市,并遵循“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原则。,三、对其他子市场的监管,对证券回购市场的监管,在我国,开办证券回购业务的必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证券交易价格和融资中心。严禁在国家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之外私下从事证券回购业务。证券回购券种只能是国库券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回购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回购资金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不得用于期货市场投资和股本投资,不得以贷款、拆借等任何名义用于企业。回购方必须有百分之百的属于自己所有的国债,禁止头空卖空或以租券、借券等方式从事证券回购业务。返售方在回购期内不得动用回购证券。凡违反上述规定者,中国人民银行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重申对进一步规范证券回购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没收非法所得;处以违规金额每日5的罚款;通报批评,取消从事证券回购业务资格,撤销法定代表人职务,直至吊销其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第二节 证券市场监管,在金融市场中,证券市场是重要组成部分。证券市场具有筹资、产权复合与重组、资金导向与资源优化配置及宏观调控的重要职能,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由于证券市场内在投机性和高风险性特点,证券市场本身并不能自发实现高效、平衡、有序运行,因此必须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管。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包括以政府为主进行的监管和证券市场参与者的自律监管。,一、证券市场监管的内容,证券发行和上市监管,1.证券发行管理制度 证券发行监管是指证券监管部门对证券发行的审查、核准和监控。按审核制度划分,各国证券发行监管主要有注册制和核准制两种形式。(1)注册制。注册制即所谓的公开原则,是指证券发行者在公开募集和发行证券前,需要向证券监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申请注册登记,同时依法提供与发行证券有关的一切资料,并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承担法律责任。在注册制下,监管部门的权力仅限于保证发行人所提供的资料无任何虚假的陈述或事实。如果发行者未违反上述原则,监管部门则应该准予注册。因此在注册制下,只要发行者提供正式、可靠、全面的资料,一些高风险、低质量的公司证券同样可以上市,证券监管机关无权干涉。注册制的理论依据是“太阳是最好的消毒剂,电灯光是最有效的警察”。注册制一方面为投资者创造了一个高透明度的市场,另一方面又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争的场所,在竞争中实现优胜劣汰和资金的优化配置。但是,注册制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其发挥良好作用的前提是信息披露的充分性,投资者能够根据所获得的信息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从这一点来看,注册制比较适合于证券市场发展历史比较悠久、市场已经进入成熟阶段的国家或地区使用。,一、证券市场监管的内容,(2)核准制。核准制即所谓的实质管理原则,是指证券发行者不仅必须公开有关发行证券的真实情况,而且所发行的证券还必须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中规定的若干实质性条件,证券监管机关有权否决不符合实质条件证券的发行申请。中国目前对证券发行的监管属于核准制。虽然各国国情差别较大,具体情况也各不相同,但是实行核准制的国家在规定实质条件时都考虑了以下这些因素:发行公司的营业性质,管理人员的资格能力;发行公司的资本结构是否健全;发行的所得是否合理;各种证券的权利是否公平;所有公开的资料是否充分、真实;发行公司的发展前景及事业的成功机会,等等。核准制在信息公开的基础上,又附加了一些规定,从而把一些低质量、高风险的公司排除在证券市场门外,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减少了投资的风险性,有助于新兴证券市场的发展和稳定。但是,它很容易导致投资者产生完全依赖的安全感,而且监管机关的意见也未必完全准确,尤其是它使一些高成长性、高技术和高风险并存的公司上市阻力加大,而这些公司的发展对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综上所述,核准制比较适合于证券市场发展历史不长、经济不够发达、投资者素质不高的国家和地区。对这些国家和地区来说,核准制有助于新兴的证券市场健康、有效、规范地发展。,一、证券市场监管的内容,一、证券市场监管的内容,证券交易监管,一、证券市场监管的内容,垄断与操纵对证券市场有效竞争的损害在于,一、证券市场监管的内容,现实市场中的操纵方式很多,主要包括:通过联合操纵或集中资金操纵市场价格;以对倒(Matched Orders)或称“洗售”方式制造虚假价格,从事非所有权真实转移的虚买虚卖;以恶意散布谣言、制造虚假信息或不实资料等手段影响证券的发行和交易;以抬高或压低证券交易价格为目的,进行连续交易;以轧空方式实现对流通证券的垄断;出售或者要约出售其并不持有的证券;其他操纵市场的行为。应该指出,上述操作行为与以稳定市场价格、使市场动荡趋于平衡的市场稳定操作行为存在区别。这种市场稳定机制在通常情况下体现于新证券的承销活动中,其目的是阻止承销价格下跌,促进证券发行与上市成功。赞同者认为它是一种暂时缓解证券供求矛盾的必要机制,反对者则主张禁止任何非自由市场力量驱使下的买卖行为。禁止操纵市场行为的规范与一般反垄断法的立法原理相吻合。以美国为例,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九、十条规定了反操纵的一般条款。第九条(a)款禁止合谋与对倒交易;禁止连续交易和恶意传播信息;禁止传播虚假误导资料等。第十条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操纵、欺诈性手段,从事注册或非法证券买卖的行为。部分国家(地区)还规定了对操纵行为受害人的赔偿救济条款。,一、证券市场监管的内容,2.对内幕交易的监管 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根据该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内幕人员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手段或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信息买卖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证券及其他内幕交易行为。内幕人员的范围界定于与上市公司有联系或由于从事该证券交易而拥有内幕信息的个人,主要包括董事、监事、经理、重要职员、持股在法定数额以上的大股东及直接或间接受益人。内幕信息是指内幕人员所知悉的、尚未公开的可能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各类重大信息。内幕交易产生的经济学根源是内幕人员与非内幕人员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状态。前者运用对投资者判断具有重大影响的非公开的事实资料来进行证券买卖,直接损害了证券市场公开与公正的原则以及保护普通投资者利益的宗旨。,一、证券市场监管的内容,美国是内幕交易立法与管理最为完善的国家。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内幕人员证券交易报告制度和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第十六条(a)款规定注册股票的10%以上股份的直接或间接受益人为董事或高级职员,须在上市注册时及每月结束后10天内向证券交易委员会与交易所提交股票数量报告。第十六条(b)款则要示任何内幕人士在6个月内买卖证券所得利润须归还证券发行人公司。法规还界定了内幕人士买卖证券的法定期间。内幕人士持股报告和交易登记制度旨在约束内幕人员的行为,增强普通投资者进行证券价值判断所需的透明度。1984年的内幕交易制裁法和1988年的内幕交易和证券欺诈法,则进一步建立了对内幕交易和证券欺诈更为严厉的处罚制度。英国虽没有专门的证券法规,但对内幕人士交易的限制在公司法中作了特别规定。日本于1988年和1992年对证券交易法进行了两次修订,以增强对内幕交易的管理。规定禁止任何与在交易所上市或在场外市场(OTC)交易的公司有利害关系的人(内幕人士),如公司董事等,利用自身的地位获取公司事务的材料。为制止内幕交易,监管机构对公司董事或大股东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进行跟踪,并严禁其卖空。总的说来,反内幕交易监管最有效的方式是事前防止内幕交易的发生。实施严格有效的内幕人士监督管理是提高监管效率的理想途径。鉴于内幕交易的本质是信息问题,监管者有必要鼓励并构建证券经营机构中的信息“防火墙”,阻断内幕信息在承销部门、自营部门等不同部门之间的沟通,缩小内幕信息可能传播的范围。3.对过度投机和市场稳定性的监管控制 证券市场上的暴涨剧跌的背后往往隐伏着人为操纵和过度投机的阴影。逾越限度的投机与操纵行为往往不仅造成众多投资者的利益损失,而且对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安定带来极大的破坏性。对于它们的监管有信用交易制度、交易停业制度、价格限额制度、卖空限制及政府入市等方式。,一、证券市场监管的内容,反欺诈监管,对于证券欺诈行为的一种广义的定义包含了内幕交易和操纵行为的种种表现。狭义地说,反欺诈监管所强调的是禁止在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中从事欺诈客户、虚假陈述等行为。欺诈客户行为表现为:证券经营机构将自营和代理业务混操作;违背被代理人的指令为其买卖证券;不按国家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处理证券买卖委托;不在规定时间内向被代理人出示书面确认文件;以多获取佣金为目的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联手客户翻炒股票;散布不实消息,诱使顾客买卖证券。证券登记与清算机构违法抵押顾客委托保管的证券;不按法规与业务规则办理清算、交割、过户、登记手续;发行人或发行代理人出售证券时未向投资者提供招股说明书;以及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愿、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虚假陈述是指相关主体对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作出不实、严重误导或含有重大遗漏的、任何形式的虚假陈述或诱导,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真相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的行为。具体包括:发行人、证券商在其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及其他文件中作虚假陈述;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证券服务机构在其出具的文件中作虚假陈述;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及其他自律机构作出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的虚假陈述;上述各类主体在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交的文件、报告中作虚假陈述;等等。美国1933年证券法第十一、十二条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九、十八条等条款规定了上述各种欺诈和虚假陈述或误导行为的法律责任。,一、证券市场监管的内容,信息披露监管,一、证券市场监管的内容,对证券商的监管,1.对证券商资格的监管 由政府机构直接进行证券商的资格审查,核发许可证,目前已经成为国际上通用的做法。有所区别的是,有的国家只要经过政府部门批准就可自动成为证券交易所会员或证券同业公会会员,如日、韩等国。有的国家如美、英等,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同业公会对推荐和选举程序、购买会员席位有相对独立的规定和审批权力。在中国,凡是专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和兼营证券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都必须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发给营业许可证。对于取得证券商资格的主要条件和限制在各国也不同。采取注册制的国家如美、英等,只要求达到注册资本额的最低标准,缴纳保证金,以及人员具有相应的知识、经验、能力等条件;只要求证券商提供全面、准确、真实的资料并符合法定设立要求,不需要通过政府监管机构的专门审批。其背后体现的是以诚实信用和自由竞争为理念的自由市场原则。在特许制下,除满足以上条件外,证券商还必须经过证券监管机构特许,并满足若干实质性条件。日本便实行这种制度。此外,除了规定证券商最低资本额的限制外,还规定要提取一定比例的营业保证金,以弥补证券交易及其他业务因事故而发生的损失,赔偿因证券商的失误对客户造成的损失,补偿自营买卖中的损失。,一、证券市场监管的内容,2.对证券商财务责任和经营行为的监管制度(1)顾客保护规则。该规则用以保护证券商所持有的投资者的资金和证券,旨在限制证券商运用客户资金,从而保障客户利益。(2)净资本原则。通过对证券商的负债比率限制,规定其最低的流动性标准。目的是确保证券商维护充足的流动性资产,以备经营失败时足以承担投资者的兑现要求。(3)最低资本限制。旨在维护证券商债权人利益并维持金融机构的经营稳定性和风险承受力。(4)定期报告制度。目的是通过掌握证券商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保证其营业安全性并忠实履行其义务。(5)行为规范制度。诚实信用原则是证券商行为监管的核心原则:对承销商而言,各国证券法大多强调其执行业务时应遵循诚信原则,禁止其在销售活动中获取不合理利润,且不得有操纵市场行为。对证券经纪商而言,对其诚信义务,在美国主要通过欺诈条款实现。以反欺诈为核心,可将经纪商义务划分为三个方面:经纪商与客户签订委托契约时的诚信义务,经纪商在介绍与推销证券时的诚信义务,以及对客户证券与款项的保护义务。对证券自营商而言,制度规范的着眼点主要:一是防止自营买卖损坏公司客户的利益;二是避免自营业务膨胀导致的过度投机和扰乱市场行为,避免对市场构成系统性的威胁;三是防止自营商滥用客户资金;四是自营商必须拥有足够资金,其自营业务不能影响其财务稳健性。对于兼营各类业务的证券商而言,除上述监管方面外,还需强调:防止与客户利益产生冲突。,一、证券市场监管的内容,二、证券市场的自律性监管,证券市场的自律监管机构由以下三类市场组织构成:证券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等,证券商协会,以及证券登记、托管、清算机构。,国家对证券自律机构的监管,1.证券交易所的设立管理(1)登记制或注册制。以美国为代表。美国1934年证券法第五、六条规定,全国性证券交易所必须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注册申请,该申请必须符合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定的对于公众利益和投资者保护为必要或适当的信息和文件等内容的格式。实行注册制国家不多。(2)特许制或称许可制。以日本为代表。日本证券交易法规定,设立证券交易所须经大藏省特许。世界大多数新兴市场一般采用特许制。(3)认可制。以英国为代表,属事后性质,实施者少,没有普遍意义,这与英国长期延袭而成的自律管理系统有关。,二、证券市场的自律性监管,二、证券市场的自律性监管,证券自律机构监管,各国证券监管都需要处理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的关系,重点要做到以下两点:一是政府监管者应当适当地运用自律机构,使二者能够根据市场规模及监管复杂性,在各自胜任的领域内,实施直接监管责任。二是自律机构须置于政府监管之下,在行使其权力和承担责任时须符合公开与可信的标准。两种监管形式尽管在内在目标上有差异,但其根本目标是一致的。除了上述分工外,证券交易所与证券商协会之间的职能分工构成分工格局的第二个层面两者都是政府监管部门在监管体系中的辅助机构和有效补充。证券交易所是证券交易市场的组织者,在机构设置、规则制定、交易制度、监管职责等方面有着明确而严格的法律规定和紧密的政府监管约束,因此最具有正式制度安排的特征。证券商协会并非二级市场的组织者,在市场中的职能较弱,但是可以协调发行与承销行为中的证券商关系并促使其适度竞争。对证券从业人员的培训、考试与注册等自律管理责任一般亦由证券商协会承担。,二、证券市场的自律性监管,证券交易所监管的内容包括:1.实施证券上市监管和上市后的持续监管。上市公司监管目标是提高上市公司的运作效率和运作质量,充分保护投资者利益。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建立上市公司信息批漏制度,对其信息披露进行监管;二是加强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监督,规范其运作。2.对会员证券商的监管。主要是会员资格与准入条件监管,会员风险及运作监管,会员内部控制要求,会员的财务、业务等的外部监管,以及会员违纪行为的调查与处理。3.证券交易行为监管。作为证券市场第一线监管者,证券交易所担负着监视和查处各类不正当交易行为,在一定权限内维护市场稳定的职责。证券交易行为的实时监管,主要是对内幕交易、欺诈操纵市场等行为的实时监管。近年来发展很快的证券市场微观结构理论认为,交易制度的设计影响到证券市场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有效性,因此,除了证券交易所监管体系外,证券交易制度本身的设计就与监管有关。随着近年来证券交易所的合并与集中,证券交易所日益从会员制转为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监管正逐渐面临挑战。,三、我国证券监管机构,第三节 外汇市场监管,一、外汇市场监管的主体、客体和形式,外汇市场监管的主体,在对外汇市场实行管制的国家,一般都设有相应的外汇市场监管机构,有的国家授权中央银行对外汇市场进行监管,有的国家设立外汇管理局履行监管职责。我国是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外汇管理局对外汇业务和外汇市场实行监管。,外汇市场监管的客体,外汇市场监管的客体具体分为对人和对物的监管。人是指外汇交易的主题,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一般国家根据自然人和法人居住地的不同,把自然人和法人划分为居民和非居民。居民是指在外汇管制国家以内居住和营业的本国和外国的自然人和法人;非居民是指在外汇管制国家以外居住和营业的法人和自然人。对居民和非居民的管理在政策上是有差别的。多数国家对居民的监管较严,对非居民则放宽。物是指外汇及外汇资产,包括外国货币(钞票、铸币)、外币支付凭证(汇票、本票、支票、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外币有价证券(政府公债、国库券、股票、息票等)以及其他在外汇收支中所使用的各种支付手段和外汇资产。些国家把黄金白银等贵金属也列入监管对象之内。,一、外汇市场监管的主体、客体和形式,外汇市场监管形式,总体来说,世界各国外汇市场管理大致分为三个类型:一是对外汇市场实行比较全面的管理,实行这一类型的国家对其国际收支的所有项目都进行管理。二是对外汇市场实行部分管理,这一类型的国家一般对经常项目的外汇交易不实施或基本不实施管理,但对资本项目的外汇交易给予一定的限制。三是对外汇市场基本不实施管理,这一类型的国家对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外汇交易不实行普遍和经常性的管理。根据监管作用的过程不同,可以将外汇市场监管分为直接监管和间接监管。直接监管是指外汇监管机构对外汇市场的需求和供给直接从数量上进行控制,具有较强的约束力。主要监管措施有:实行统一的外汇买卖政策;不允许私自买卖外汇,要求所有外汇收入都要出售给国家指定的外汇银行,所有外汇支出都要经过批准;限制或禁止外汇出入国境;直接限制外汇需求的数量;实行不由市场供求决定的汇率制度等。间接监管是指外汇监管机构通过各种经济手段间接的影响外汇的供求及市场汇率,主要监管措施有:设立外汇平淮基金,干预市场汇率,利用利率政策等。,二、我国外汇市场监管的主要内容,对银行结售汇市场的监管,根据我国外汇管理条例和银行结售汇及付汇管理办法等法规,目前我国对银行结售汇的监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对外汇账户(境内)的监管。对外汇账户的监管主要包括:(1)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账户分开使用,不能串户;(2)境内机构只有符合特定的要求,才可开立经常项下的外汇账户,且应当经外汇管理局批准;(3)外商投资企业开立经常项目的外汇账户,必须向外汇管理局申请,且账户余额应控制在外汇管理局核定的最高余额以内;(4)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一般不允许开立外币现钞账户;个人及来华人员一般不允许开立用于结算的外汇账户。,二、我国外汇市场监管的主要内容,二、我国外汇市场监管的主要内容,3对购汇和付汇的监管。主要包括:(1)除少数例外,境内机构的贸易及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用汇,需持与支付方式相应的有效商业单据和有效凭证从其外汇账户中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境内机构偿还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利息,持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借贷合同及债权人的付息通知书,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2)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依法纳税后利润、红利的汇出,持董事会分配决议书和税务部门纳税证明,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3)境内机构偿还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本金,持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借贷合同及债权机构的还本通知书,从其外汇账户内支付或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其他资本项目下的用汇,持有效凭证向外汇管理局申请,凭外汇管理局的核准件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4)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资本金增加、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持董事会决议,经外汇管理局核准后,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持外汇管理局核发的售汇通知单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在境内投资及外方所得利润在境内增资或者再投资,持外汇管理局核准件办理。,二、我国外汇市场监管的主要内容,4对外汇买卖价格的监管。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挂牌的美元对人民币现汇卖出价与买入价之差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交易中间价的1%,现钞卖出价与买入价之差不得超过美元交易中间价的4%。在上述规定的价差幅度范围内,外汇指定银行可自行调整当日美元现汇和现钞买卖价。取消非美元货币对人民币现汇和现钞挂牌买卖价差幅度的限制,外汇指定银行可自行决定对客户挂牌的非美元货币对人民币现汇和现钞买卖价。外汇指定银行可与客户议定现汇和现钞的买卖价。美元对人民币现汇和现钞的议定价格不得超过规定的价差范围。,5对外汇指定银行的业务监管。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应按照规定办理结售汇;按规定向外汇管理局报送结汇、售汇及付汇情况报表;应当建立结售汇内部监管制度。,二、我国外汇市场监管的主要内容,对银行间外汇市场的监管,我国的银行间外汇市场是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以经营外汇业务的境内金融机构(包括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的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交易市场。外汇市场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国家外汇管理局监管,交易中心是在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下的独立核算、非营利性的事业法人,交易中心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监管下,负责外汇市场的组织和日常业务管理。1.对外汇市场组织机构的监管 对外汇市场组织机构的监管主要包括:(1)交易中心为外汇市场上的外汇交易提供交易系统、清算系统以及外汇市场信息服务。外汇市场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成交方式,采取分别报价、撮合成交、集中清算的运行方法。(2)交易中心实行会员制,只有会员才能参与外汇市场的交易。会员大会是交易中心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年召开一次。(3)交易中心设立理事会,为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4)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二、我国外汇市场监管的主要内容,2.对外汇市场交易参与者的监管 外汇市场参与者即交易中心会员。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国家外汇管理局准许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均可向交易中心提出会员资格申请,经交易中心审核批准后,可成为交易中心会员。中国人民银行也作为交易中心会员参与市场交易。会员选派的交易员,必须经过交易中心培训并颁发许可证方可上岗参加交易,交易员接受交易中心的管理。3.对交易行为的监管 对交易行为的监管主要包括:(1)会员之间的外汇交易必须通过交易中心进行,非会员的外汇交易必须通过有代理资格的会员进行。(2)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交易时间、交易币种及品种和清算方式等事项须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3)交易中心和会员单位应保证用于清算的外汇和人民币资金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交割入账。4.对市场交易价格的监管 对市场交易价格的监管主要包括:(1)每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非美元货币对人民币的交易价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该货币当日交易中间价上下3%的幅度内浮动。(2)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货币政策的要求在外汇市场上买卖外汇,调节外汇供求,平抑外汇市场价格。,第四节 保险市场监管,一、保险市场监管的方式,公告管理方式,一、保险市场监管的方式,规范管理方式,由政府规定保险业经营的一定准则,要求保险业共同遵守。政府对保险经营的重大事项,如最低资本额、资产负债比例、投资运用等方面,均有明确规定。这种管理方式较公告管理方式有进步,但政府对保险业的管理只是形式上的合法审查。由于保险经营专业技术性强,有关法规很难适应各个方面,所以实务中时有发生形式上合法而实质上不合法的现象,难以管理。因此,这种管理方式也不被广泛采用。,实体管理方式,它是指国家制定完善的保险管理规则,国家保险机关具有较高的权威和灵活处理的能力,对保险企业的设立、经营、财务以及破产清算等均实行有效监管。这是一种较为严格的监管方式。目前日本、美国、德国以及我国都采用这种方式。,二、保险市场监管的内容及目标,保险市场监管的内容,1.对保险组织的监管 国家依据法律及有关规定对保险组织形式、资本金、保险经营人员、停业及外资保险企业进行监管。综观各国保险法,保险公司有股份有限保险公司、合作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互助保险组织及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等组织形式。英国劳合社采用个人承保人的组织形式,我国保险公司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和国家独资公司的组织形式。保险企业开业必须经过审批管理,并达到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际货币资本。保险企业还须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保证金,存于监管部门指定的银行,用于担保企业的偿付能力,并不得擅自动用。保险从业人员包括保险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保险经营人员。对于保险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各国都有任职资格的规定。此外,对保险从业人员的管理还包括培训和教育。,二、保险市场监管的内容及目标,2.对保险经营的监管 国家对保险经营的监管包括经营范围、偿付能力、保险费率、保险条款、再保险及资金运用等方面的监管。规定保险企业所能经营的业务种类和范围,是为了加强监管,保障广大被保险人的利益(但该措施正逐渐受到大多数人的质疑)。偿付能力监管主要体现在:最低开业资本金限额;提存最低法定保证金;限制保险企业资金运用规模及去向;财务会计报告制度监管等。对于保险费率的审定和保险单条款的审定,由于其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各国有不同程度的监管。我国保险法规定,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保险费率,由保险监管部门制定,保险公司拟定的其他险种的保险费率,应报保险监管部门备案。3.对保险企业的财务管理(1)各种准备金提取的监管。为了保证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除缴存保证金外,保险公司应依法提取和结转各项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保险保障基金和公积金等。我国保险法还规定了有关违反准备金制度的制裁措施。(2)保险公司的财务核算监管。保险公司业务的财务报告制度包括业务资料的保管、月营业统计报表、年度报告制度。国家为了有效地监管保险企业的运营,必须随时了解和掌握保险企业的营业状况。,二、保险市场监管的内容及目标,4.对保险代理的监管(1)保险代理人的资格监管。法律资格的规定,包括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的限制以及行为范围和权力范围的限制。从业资格。由于保险代理不同于一般商品销售的代理,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因此,从业年限和专业资格两方面限制保险代理人的从业资格。国家以立法形式确定保险代理人的法律资格和从业资格,不符合条件的,不得从事保险代理业务。除此之外,从事保险代理还要具备相关的知识和综合能力,如经济理论修养、信息分析加工技能及办事能力等,对保险代理人也是非常重要的。开业资格。在具备以上资格的基础上,保险代理人必须得到保险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许可证,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与有关保险公司签定代理合同,才能正式从事保险代理业务。(2)保险代理人的业务监管。代理人以保险人的名义办理保险业务,其行为为保险人所为,后果由保险人承担。因此,国家以法律形式明确了保险代理人应为和不应为的行为规范。此外,对保险代理人的行为规范要求也比较严格。(3)保险代理人的财务监管,内容包括:明确保险代理人的收入来源。保险代理人的收入来源于按代理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所提取的手续费。强调其收入的惟一性,不允许代理人向投保人或有关客户收取任何其他费用。必须建立严格完善的财务报告制度。保险监管部门严格进行依法监管。监管部门对保险代理人的经营情况、账册、业务记录、收据等进行检查时,保险代理人不得拒绝。,二、保险市场监管的内容及目标,保险市场监管的目标,三、保险业的自律性监管,三、保险业的自律性监管,第五节 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监管,一、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监管概述,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市场监管的原则要求,一、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监管概述,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市场监管的国际合作,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市场监管体系,二、场内衍生工具市场的监管,场内衍生工具市场的特征可以概括为:集中、正式、受监管、制度推动。为保证市场稳定和资金安全,交易所对会员实行严格、公开、透明、谨慎的管理,通常要求会员达到最低资本充足率,有保证客户资金安全的措施,建立汇报制度,以及满足其他制度和监管要求。交易所对交易活动进行严密监督,特别是要监视大客户头寸(或头寸集中度)。提高透明度的措施有报告资金头寸、成交量和价格数据,每日确定结算价格等。交易所一般允许会员在严格限定的条件下持有一部分投机头寸,同时要求会员提供初始的保证金,每天都要按市场计价并据以调整保证金要求,从而限制会员的净信用风险。根据交易所的规定,会员应服从对其财务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的突然审查和调查。出于同样的理由,交易所还规定非会员的交易必须通过会员来进行,以保证交易所及其会员免受非会员交易活动带来的风险。例如有些交易所规定,交易所会员不一定要成为清算所会员,但其交易必须通过清算所会员来清算。对于限制会员的客户风险,交易所除了限制头寸规模外,也有最低保证金要求(通常高于对会员风险要求的保证金)。清算会员如果还代理其客户账户的清算,就比只做自营业务的会员面临更高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三、场外衍生工具市场的监管,三、场外衍生工具市场的监管,在场外衍生工具市场上,交易工具和交易行为基本上是不受管制的,只是间接地受国家法制、规章、银行业监管以及市场监督的影响。没有一个主要的金融中心会像对银行业或证券业那样,设置一个“场外衍生工具市场监管部门”。在管理制度上也存在漏洞,对于对冲基金和券商的有些分支机构就无人过问,国内监管和国际监管都是各自为政。此外,主要的做市机构在全球市场上灵活运转,审查和监督却是面向国内的。不过尽管作用有限,目前的监管框架还是表现出了对市场的影响。,为了完善市场机制以支持场外衍生工具市场的良性运转,一些行业组织参与发起了机制设计工作,突出的有国际掉期与衍生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