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件】行政确认、许可与裁决.ppt
第十二章 行政确认、许可与裁决,http:/,第一节 行政确认,一、行政确认的概念与特征(一)行政确认的概念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和相关的法律事实进行甄别,予以确定、认可、证明并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http:/,(二)行政确认的特征1行政确认是要式行政行为。2行政确认是羁束行政行为。3行政确认是作出其他行政行为的前提。二、行政确认的作用1有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2有利于预防纠纷的发生。3有利于行政主体进行科学管理。4有利于有关机关解决争议和处理案件。,http:/,三、行政确认的分类(一)依据相对人是否提出申请,行政确认可以分为依职权的行政确认和依申请的行政确认(二)依据确认的事项与另一行为是否存在依赖关系,可以分为独立的行政确认和附属的行政确认(三)根据行政确认的内容不同,行政确认还可分为对于身份、能力或资格、有关法律事实、法律关系以及权利归属类型的确认,http:/,四、行政确认的范围1经济管理中的确认。2公安、司法行政管理中的确认。3劳动、人事管理中的确认。4民政管理中的确认。5卫生管理中的确认。6环保管理中的确认。,http:/,五、行政确认的形式从法律规定和行政管理的实践来看,行政确认主要有以下形式:1确定。2认可。3证明。4登记。5鉴证。6鉴定。,http:/,六、行政确认的程序目前,我国对行政确认的程序尚没有统一的规定。一般来讲,行政确认要经过下列步骤:1申请。2审查。3决定。4公布。,http:/,第二节 行政许可,一、行政许可的概念与特征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许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http:/,二、规范行政许可的意义具体来讲,规范行政许可的意义在于:1有利于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2有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3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4有利于保障和监督行政主体有效实施行政管理。,http:/,三、行政许可的原则(一)许可法定原则许可法定原则是指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而不得违背法律的规定。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涵义有三:依法定事项设定。依法定权限设定。依法定程序设定。,http:/,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涵义有五:依法定种类实施。依法定权限实施。依法定条件实施。依法定方式实施。依法定程序实施。,http:/,(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效率与便民原则(四)权益保障原则(五)信赖保护原则(六)监督原则,http:/,四、行政许可的分类(一)一般许可与特殊许可(二)排他性许可与非排他性许可(三)独立许可与附文件许可(四)无条件放弃的许可与有条件放弃的许可(五)长期许可与有期限的许可(六)行为许可与资格许可(七)各种行业性行政许可,http:/,五、行政许可的设定(一)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http:/,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http:/,对于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事项,可以不设行政许可: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http:/,(二)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1最高国家权力机关。2国务院。3有关地方权力机关。4省级人民政府。(三)设定行政许可的程序设定行政许可,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1听取意见。2说明情况。3定期评价。4修改或废止。,http:/,六、行政许可的实施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1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3受委托的行政机关。4被决定的行政机关。,http:/,七、行政许可的程序行政许可的程序为:(一)申请与受理1提出申请。2受理。(二)审查与决定1审查材料。2告知并听取意见。3作出决定。4颁发行政许可证件。,http:/,(三)听证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2.听证应当公开举行。,http:/,3.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4.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5.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http:/,(四)变更与延续1变更。2延续。(五)特别规定实施行政许可,适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六)行政许可的费用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http:/,八、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的内容(二)监督检查的措施1行政许可的撤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行政许可:(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http:/,2行政许可的注销。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http:/,九、法律责任除了对于违反法律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应当由有关机关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外,行政许可法对违反行政许可法律规范的行为,分别规定了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赔偿责任等责任形式。,http:/,第三节 行政裁决,一、行政裁决的概念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事务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http:/,二、行政裁决的特征1行政裁决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2行政裁决的对象是特定的民事争议。3行政裁决具有裁判性。4行政裁决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http:/,三、行政裁决的作用行政裁决的作用主要表现为:1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解决纠纷。2有利于发挥行政机关的优势,提高效率。四、行政裁决的类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我国的行政裁决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对权属纠纷的裁决。2对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3对侵权纠纷的裁决。,http:/,五、行政裁决的原则行政裁决的原则是行政机关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行政机关在坚持依法实施行政裁决的前提下,行政裁决活动还需遵循以下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2及时、便民的原则。,http:/,六、行政裁决的程序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政裁决的实践,行政裁决的程序规则或步骤大致有以下阶段:1申请。2受理。3审查。4裁决。,http:/,第十三章 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http:/,第一节 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概述(一)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点行政处罚指具有法定职权的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民事制裁等其他类型的法律制裁相比较,主要有以下特点:,http:/,1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具有法定职权的行政主体。2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行政法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3行政处罚在惩罚性质上属于行政制裁,这使它有不同于其他法律制裁的程度和方式。,http:/,(二)行政处罚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为了进一步了解行政处罚,我们还需比较、区分行政处罚与下列两个较为相近的行政法概念。1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它与行政处罚有许多区别:(1)所针对的对象不同。(2)制裁的方法与手段不同。(3)制裁的依据不同。,http:/,2行政处罚中的罚款与执行罚。它与行政处罚有下列区别:(1)两者的属性不同。(2)两者的目的不同。(3)运用的方法不同。(4)两者发生的时间不同。,http:/,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项。(一)处罚法定原则这个原则包括四个方面的含义: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得处罚。,http:/,行政处罚由有权设定行政处罚的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设定,以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布实施;无权设定的组织不得设定,国家机关超越其行政管理权限设定的行政处罚无效。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是行政机关在法定的职权内所作出的行政决定,其他机关和组织没有法律授权不得为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实施处罚,必须严格依法进行。,http:/,(二)公正、公开原则(三)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四)违法程度与处罚相适应原则(五)保护相对人合法权利原则,http:/,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及其设定(一)行政处罚的种类从学理上讲,各种行政处罚按其性质基本上可分为四类:1申诫罚。2财产罚。3能力罚,或称资格罚。4人身罚。,http:/,(二)行政处罚的设定行政处罚的设定权,是指国家机关依照职权和实际需要,在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中,创造或设立行政处罚的权力。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设定权可分为创设权和规定权。创设权是指法定的规范性文件依法自行规定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而不受其他法律规范规定、限制的权力,是自主性立法权。,http:/,规定权是指某类规范性文件依法在效力较高的法律规范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内作出具体规定的权力。我国行政处罚法对其享有和运用作了以下规定:1法律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法律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可以设定任何种类和形式的行政处罚。同时,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则只能由法律设定,其他法规、规章都无权予以设定。,http:/,2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除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之外,它可以设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各种行政处罚。3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权力机关制定或批准的,它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之外的其他各种行政处罚。,http:/,4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国务院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虽无规章制定权,但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在国务院授权的情况下,也可以设定警告、一定数量的罚款这两类行政处罚。对于规章规定的罚款数额有两种情况:(1)部委规章规定的罚款由国务院限额。(2)地方规章设定的罚款限额,由省一级人大常委会规定,可以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目前各地的规定不一。,http:/,(一)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也就是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我国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包括以下几类:1行政机关。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必须是行政机关。必须是拥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因为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拥有该职权必须在法律、法规作特别设定的条件下,行政机关才拥有行政处罚权。,http:/,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否则该行政处罚不具有法律效力。这样的行政机关有两类:(1)具有法定处罚权的国家行政机关。(2)经特别决定而获得行政处罚权的国家行政机关。,http:/,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这类组织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必须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否则,不得成为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必须经法律、法规的授权。这些组织必须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否则,行政处罚无效。,http:/,3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委托实施行政处罚权,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可委托的行政处罚权要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上的依据,而不能仅根据上级文件、内部文件或者某个领导的指示或者自行决定委托某个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权。,http:/,被委托实施的行政处罚权必须是委托的行政机关所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而不能将连自己都不具备的行政处罚权委托给其他组织实施。受托的组织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也就是行政处罚法第19条所规定的三项条件: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具有对违法行为进行技术检查、鉴定的条件和能力。,http:/,(二)行政处罚的管辖1职能管辖。2地域管辖。3级别管辖。4指定管辖。,http:/,五、行政处罚的适用(一)适用的概念及对象行政处罚的适用是指行政处罚主体对应受处罚的对象具体运用行政处罚法规范、实施行政处罚的活动。可以概括为如下几个方面:1对象有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2对象的违法行为依法律规定应受行政处罚。3对象具备责任能力。,http:/,(二)适用效力是指行政法律规范适用的范围,即行政处罚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空间内发生效力,包括空间效力、对人的效力和时间效力。,http:/,(三)适用的原则对行政处罚的适应除了应遵循行政处罚的各项基本原则外,还应当贯彻以下原则:1纠正违法原则。2一事不再罚款原则。“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如果一个违法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以上不同性质的行政法规范,并应由两个以上不同的行政机关分别实施行政处罚的,则不能重复罚款。,http:/,3行政处罚不能取代其他法律责任原则。指不能以行政处罚取代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这一原则包括两个方面:(1)行政处罚对于受罚人来讲,是一种违反行政法规范之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如果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具有多重违法性,既违反行政法规范,又违反其他法律规范,则要依法同时追究多重法律责任,不能仅实施行政处罚而使其逃避其他法律责任。4行政处罚折抵刑罚原则。,http:/,(四)裁量情节1不予处罚。2从轻或减轻处罚。3从重处罚。,http:/,(五)分别处罚分别处罚,是指对同一违法行为中的多个当事人或者对同一当事人不同种类的多个违法行为分别加以确定,并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分别处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http:/,1对两人以上共同实施同一个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机关应根据他们各自在违法活动中的作用、情节及危害后果,分别给予处罚并分别执行。2对一人同时实施了两个以上不同种类的违法行为,并应由同一处罚实施机关管辖的,处罚机关应对其多个违法行为分别处罚,然后合并执行。3法人、其他组织等团体单位有违法行为的,我国有些法律规定,应对单位、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罚并分别执行。,http:/,(六)追诉时效追诉时效是指对违法行为予以追究的有效期限。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追究治安违法行为的时效为6个月,海关法规定追究走私行为的时效为3年。,http:/,六、行政处罚的程序行政处罚的程序主要包括简易处罚程序、普通处罚程序、听证程序和执行程序。以下分述:(一)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违法案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在案情方面,违法事实确凿、清楚。在处罚依据方面,有法定的依据。在处罚程度上,只适用于警告和少量的罚款。在罚款数额上,行政处罚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有所差异,前者对公民是罚款是50元以下,对单位是1000元以下;后者规定为200元以下。,http:/,简易程序的主要过程包括: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场交付当事人。执法人员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http:/,(二)普通程序普通程序是对一般违法案件实施处罚的基本程序。这种程序手续相对严格、完整,适用广泛。适用于:处罚较重的案件,即对个人处以警告以上或50元以上罚款,对组织处于警告以上和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治安案件则是200元以上的罚款。情节复杂的案件,即属于需要经过调查才能弄清楚的处罚案件。当事人对执法人员当场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而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http:/,普通程序的主要过程包括:1立案。2调查取证。3审查调查结果。4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5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http:/,(三)听证程序1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几种较重大的行政处罚应适用听证程序。这几种行政处罚是: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处罚。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等。,http:/,2听证程序的参与人员。听证主持人。听证程序的“控方”,即调查人员,由具体承办案件的部门指派其工作人员出庭充当,一般都是案件承办人员。被调查并可能被处罚的当事人。,http:/,3听证的举行。听证活动的进行大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2)行政机关应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3)听证应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除外。,http:/,(4)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委托1至2人代理。如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还有权申请其回避。(5)听证的步骤主要分为:由听证主持人核对参加者的身份,并宣布听证会开始;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予以行政处罚的理由;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双方辩论和作最后的陈述。,http:/,4经听证后,行政机关根据听证的情况及听证笔录,作出是否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最后决定。5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由国家财政开支,当事人不承担。,http:/,(四)执行程序执行程序,是行政机关对受罚人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处罚决定的程序活动。对于运用最多的罚款处罚,行政处罚法实行决定处罚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相分离制度,即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款。,http:/,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当场收缴: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自己提出,可以实施当场收缴罚款。,http:/,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依法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http:/,七、法律责任(一)违法处罚行为的表现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处罚主要有下列行为表现:1行政处罚的实体违法行为。(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而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进行行政处罚的行为。(3)行政机关违法将自身的行政处罚权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的行为。(4)行政机关违法实施的强制措施行为。(5)行政机关越权处罚的行为。,http:/,2行政处罚的程序违法行为。(1)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而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2)行政机关实施处罚不使用法定的罚款单据的行为。(3)行政机关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行为。(4)财政部门违法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行为。(5)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行为。,http:/,3行政处罚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的行为。(1)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行为。(2)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行为。(3)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行为。(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的行为。,http:/,(二)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1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1)纠正违法行为。纠正违法行为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责令违法进行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自行改正违法行为。有关部门主动纠正自己违法的行政处罚行为。(2)行政赔偿。如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http:/,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通报批评,批评教育。行政追偿。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罢免。,http:/,(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这类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情节严重的,即构成贪污罪。行政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情节严重的,构成了贿赂罪和贪污罪。,http:/,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造成损失、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伤害罪和损害公私财物罪。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为牟取私利,在行政处罚中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构成徇私舞弊罪。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http:/,第二节 行政强制,(一)行政强制概念行政强制是行政主体依法针对行政相对人凭借国家权力实施的强制性行为。,http:/,(二)行政强制的特点1行政性。2具体性。3强制性。4从属性。5非处分性。,http:/,(三)行政强制的原则1行政强制法定原则。2公正、公开原则。3行政强制适当原则。(四)行政强制立法我国的行政强制立法应研究以下重要问题:1行政强制法的立法目的。2行政强制法的立法模式。3行政强制法的内容及体系结构。,http:/,二、行政强制措施(一)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与特点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授权的组织,为了预防或制止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危险状态以及不利后果,或者为了保全证据、确保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财产予以强行限制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其特点是:,http:/,1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是法定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授权的组织。2行政强制措施是为了预防或制止违法行为、危险状态以及不利后果的发生和发展,或者为了保全证据、确保行政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而采取的。3行政强制措施一般具有临时性、紧急性,一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定事由得以排除,行政强制措施即告消灭。4行政强制措施具有强制性。,http:/,(二)行政强制措施与相关概念的区别要进一步明确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我们需把它同几个相近概念进行比较、区别。1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的区别主要在于:(1)法律效果不同。(2)所针对的对象的性质不同。(3)行政行为的性质不同。(4)实施的阶段不同。,http:/,2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均属行政强制的范畴,词语和形式都比较相似,因而容易混同。但二者之间仍存在着重要的区别:(1)实施的主体不同。(2)实施的条件不同。(3)实施的目的不同。(4)行为性质不同。,http:/,3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诉讼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诉讼强制措施都是强制措施,因此也有相同之处,但仍有区别:(1)性质和适用主体不同。(2)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3)目的和对象不同。(4)种类不同。,http:/,4行政强制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有相似之处,但仍有其区别:(1)适用主体不同。(2)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3)目的不同。,http:/,(三)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主要可以从采取措施的目的、所强制的对象及适用条件等方面进行划分。1预防性、制止性和保障性行政强制措施。2限制人身自由和限制财产流通的强制措施。3一般强制措施和紧急强制措施。,http:/,(四)几种常用的行政强制措施1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有:(1)盘问检查。(2)强制戒毒。(3)扣留或管束人身。(4)强制隔离、强制治疗措施。(5)强行带离现场或驱散。,http:/,2限制财产流通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包括:(1)查封。(2)扣押。(3)冻结。(4)强制收购、强制收兑。,http:/,(五)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条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概括地讲,这些条件主要是:1实施主体必须是有法定行政强制权的行政主体。2被强制对象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3必须办理必要的手续,符合规定的期限。4必须按法定的种类运用行政强制措施。,http:/,(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一般来说,一个合法完整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应遵循以下程序步骤:1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要经该行政机关的首长批准,以防止该措施的滥用。,http:/,2在执行过程中,必须告知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拟采用的行政强制措施方式。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法律依据与事实依据。当事人不服该强制措施的救济权利与途径。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由两个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并向当事人表明身份。4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双方签字。当事人拒不签字的,由公证人员公证。,http:/,三、行政强制执行(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与特征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时,国家行政机关直接或申请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性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程序性行为。,http:/,行政强制执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行政强制执行以义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为前提。2义务人不履行的义务是行政法上的义务而不是其他法上的义务。3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特定的行政机关或者是人民法院。,http:/,(二)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和方法1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行政强制执行最常见的种类有间接强制执行和直接强制执行两类。以下分述:(1)间接强制执行。(2)直接强制执行。,http:/,2行政强制执行的方法。这里讲的方法是指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手段或者措施。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些手段可以分为对财产、人身和行为的强制执行措施三类。(1)对财产的强制执行方法。主要有:强制划拨。强制扣缴。强制抵缴。滞纳金。滞报金。强制征用。,http:/,(2)对人身的强制执行方法。主要有:强制拘留。强制服役。(3)对行为的强制执行方法。对行为的强制执行方法是指当义务人逾期不履行其作为或不作为义务时,行政机关依法对其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http:/,(三)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1)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条件。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实施必须具备事实和法律两个方面的条件,二者缺一不可。具体包括:,http:/,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具有应当履行的某种法定的义务。义务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而不是客观上不能履行。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只能由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强制执行的内容、方式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http:/,(2)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程序。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告诫。执行决定的实施。,http:/,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特点如下: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而非行政机关。执行根据应该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进入行政诉讼,没有经过人民法院的裁判,而且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执行申请人是行政机关,被执行人只能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执行的前提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http:/,(1)申请执行的条件。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执行的内容。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http:/,(2)执行程序。执行程序一般包括申请、审查、告知履行和强制执行等环节。第一,提出申请。第二,审查。第三,告知履行。第四,强制执行。,http:/,第十四章 行政合同、指导与事实行为,http:/,第一节 行政合同,一、行政合同的概念与特征行政合同,也称行政契约,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与其他行政主体之间或者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基于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协议。具体地讲,行政合同具有如下特征:,http:/,1行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是行政主体。2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或者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3行政合同属于一种双方行政行为。4行政主体对于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享有优益权。5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履行行政合同发生的争议,受行政法调整,根据行政法的有关规则,通过行政法上的救济途径(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予以解决。,http:/,二、行政合同的种类1根据行政关系范围的不同,行政合同可以分为内部行政合同和外部行政合同。2根据合同内容的不同,行政合同可以分为:土地等国有资源的使用和开发利用合同,公用征收合同,国家订购合同,国有企业承包管理合同,土地承包合同,行政担保合同,公共工程合同,科研合同,人事聘用合同,计划生育合同等。,http:/,3根据是否具有金钱给付内容,行政合同可以分为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合同和无金钱给付内容的合同。4根据行政管理领域的不同,行政合同可以分为工业行政合同、交通行政合同、农业行政合同、卫生行政合同、文化行政合同等。,http:/,三、行政合同的作用1有利于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2有利于调动相对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3有利于控制行政权。,http:/,四、行政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一)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1行政主体的权利主要有:选择合同相对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对合同履行的监督和指挥权。单方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制裁权。,http:/,2行政主体的义务主要有:依法履行合同的义务。保证兑现其应给予相对人优惠或照顾的义务。给予相对人物质损害赔偿或补偿的义务。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价金的义务。,http:/,(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1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主要有取得报酬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或损失补偿请求权。因不可预见的困难造成损失时的补偿请求权。享受行政主体提供的其他方便的权利。必要的和有益的额外费用偿还请求权。2行政相对人的义务主要有:按照合同的规定,全面、认真履行合同的义务。接受行政主体的管理与监督的义务。,http:/,五、行政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一)行政合同的订立1订立行政合同的原则。行政主体与相对人订立行政合同应遵循下列原则:(1)出于行政需要。(2)不得超越行政权限。(3)内容合法。,http:/,2订立行政合同的方式。(1)招标。(2)邀请发价。(3)直接磋商。(4)拍卖。,http:/,(二)行政合同的履行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一般要求行政合同的履行必须遵循下列原则:1实际履行原则。2自己履行原则。3及时、全面、适当履行原则。,http:/,(三)行政合同的变更与解除根据实践中的情况,引起行政合同变更与解除的原因主要有:1行政主体与相对方协商一致而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前提是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不影响国家计划的执行,否则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行为无效。2缔结行政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或者项目被修改或取消,行政合同也随之变更或解除。,http:/,3当事人确实没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这包括两种情况: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已不可能而解除合同。由于行政合同相对方自身的原因,比如关闭、停产、转产等原因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行政合同的,致使合同变更或解除。4行政机关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5由于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的,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http:/,第二节 行政指导,一、行政指导的概念与特征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管辖权限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生活需要,依据国家的法律或政策,适时灵活地采取引导、劝告、建议等非强制性手段,在行政相对人的同意或者协助下,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http:/,行政指导具有下列特征:1行政性。2非强制性。3依据的特殊性。4表现方式的灵活性。,http:/,二、行政指导的种类1根据是否有法律依据,行政指导可以分为有法律依据的行政指导和无法律依据的行政指导。2根据对象是否特定,行政指导可以分为抽象的行政指导和具体的行政指导,也有人称之为宏观行政指导和个别行政指导。3根据功能不同,行政指导可以分为规制性行政指导、调整性行政指导和促进性行政指导。4根据对相对人权益影响的不同,行政指导可以分为助成性行政指导和限制性行政指导。,http:/,三、行政指导的作用1行政指导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管理方式的一种理性选择。2行政指导是对行政法治的一种补充和配合。3行政指导是协调政府与公众关系的有效手段。,http:/,四、健全、完善行政指导制度鉴于我国行政指导的实际情况,应建立和完善以下制度:1政府信息发布、告示制度。2行政协调、审议制度。3行政建议、劝告、告诫制度。4与行政指导相配套的奖励制度。5对行政指导的救济制度。,http:/,第三节 行政事实行为,一、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和特征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基于行政职权的行使而实施的,不以设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为目的,且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行政事实行为的特征主要有:1行政性。2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但可能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3多样性。,http:/,二、行政事实行为的分类1根据是否涉及强制权力的运用,行政事实行为可以分为权力性事实行为和非权力性事实行为。2根据是否能够获得司法救济,行政事实行为可以分为可诉性行政事实行为和非可诉性行政事实行为。3根据行政事实行为与行政法律关系的不同,行政事实行为可以分为附属行为与独立行为。,http:/,4根据在实现公务目的的过程中的作用和表现方式的不同,行政事实行为可以划分为以下四类:补充性行政事实行为、即时性行政事实行为、建议性行政事实行为和服务性行政事实行为。5根据是否产生法律后果,行政事实行为可以划分为有法律后果的行政事实行为和无法律后果的行政事实行为两种。,http:/,三、行政事实行为与行政法律行为的关系行政事实行为不同于行政法律行为,其主要区别在于:1二者产生法律效果的原因不同。2法律调整的重点不同。3对外界的影响方式不同。,http:/,第十五章 行政仲裁、调解与信访,http:/,第一节 行政仲裁,一、行政仲裁的概念与特征行政仲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自身职权,作为仲裁机构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进行仲裁的一种仲裁类型。其特点为:1仲裁机构的行政性。2仲裁的非自愿性。3是通过行政手段解决纠纷的方式。4行政仲裁者在本机关职权范围内进行仲裁。,http:/,二、行政仲裁的历史发展1形成时期。2发展和加强时期。3行政仲裁的弱化趋势。,http:/,三、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对劳动争议居中裁断的活动。其特点:劳动仲裁是强制仲裁,仅一方申请仲裁即可发生,另一方无论愿意与否,均应参加仲裁活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担任,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劳动仲裁的程序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