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职院教〔2017〕20号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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湄职院教〔2017〕20号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docx
湄职院教(2017)20号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2017年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学院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人为本,依法治校,从严管理,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第三条以学制为参考,学院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学制三年(三年制大专),具有学籍的时间最长为五年(因创新创业休学允许最长为六年);学制五年(五年制大专),具有学籍的时间最长为七年(因创新创业休学允许最长为八年)。°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通过书面方式并附相应证明向被录取的系(院)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五条新生报到时,学院对其录取通知书和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进行入学资格初步审核,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六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一)对应征入伍录取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相关材料到当地征兵办领取并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当地征兵办审核无误后加盖征兵办公章,连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以公函形式发送到学院。学院接到应征入伍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有关材料后,审核录取资格,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应征入伍录取新生在退役后2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2年高校入学期间,持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和退伍证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应征入伍录取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招生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资格,入学资格不保留。(二)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院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三)对开展创新创业实践的学生,经学院核实认定,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两年。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七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也没有办理缓缴减免手续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经请假逾期两周或未办续假手续超过假期两周不注册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第九条系(院)负责办理学生报到注册,并及时将报到注册情况报教务处备案。第三章课程与学分第十条学院实行学分制管理,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内开设的课程分为必修课与选修课两大类。专业必修课和独立设置的实训环节是学生必须修读完成的,未经学校特殊批准,不允许不修;选修课是由学生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数选修,选课时间与选课手续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独立设置的实训环节按学时或天数(周数)计算。第H条三年制各专业学时总量一般在2600学时左右,学分数上限按当年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指导意见执行。五年制高职及其他特殊形式招生专业学时学分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另行确定。第十二条学分的计算,以课程的上课时数及实践环节的天数(周数)为主要依据,以学期为计算单位。学分的最小单位为0.5分。学分的换算以当年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指导意见为依据。第十三条政治理论课、德育课、体育课、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除特殊情况经批准外均不得免修。第十四条当学生出现不能正常完成体育课的几种情况,包括因病、因伤、体弱、残疾等,可予以换修、缓考或重修。是否无法完成正常体育课,具体由军事体育教研室认定。换修,即无法正常完成普通体育项目,需另行修读具有相应课时的相关教学内容。军事体育教研室在普通体育项目之外开设体育保健专项,专供特殊情况学生换修之用。体育课换修、缓考手续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五条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单独设课的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实验课时,26课时实验成绩应单独记分,按一门课计算。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生产实习均按一门课程计算。第十六条学生代表学校参加竞赛,获得省赛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根据获奖级别给予一定数量学分奖励,可用于抵充公共选修课学分。抵充公共选修课学分由教务处给予审批,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十七条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学业成绩比较优秀,确实学有余力的学生可以申请修读校内辅修专业或者(院校间互认)国家认可更高学历层次专业课程。学生取得本校规定的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可以获得本校辅修专业毕业证书。第四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八条学生应当参加学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第十九条考核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执行。学生课程考核资格由任课教师认定,毕业论文(设计)由所属系(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小组认定。考核一般安排在期末进行,若有学期中结束的课程,可在课程结束后随即进行考核。课程结束时由学院安排的考试为首次考试,获得考试资格的学生必须参加。未经批准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考试成绩记“零”分,计入不及格门次。第二十条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百分制、五级制、绩点的换算标准为:百分制换算成五级制百分制90-10080-9070-8060-700-60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换算成百分制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百分制9585756555绩点43210第二十一条课程总评成绩一般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并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包括作业、平时测验、课堂讨论、期中测验等)。任课教师也可以根据课程情况,选择适合本课程的要求与特点,且能充分全面衡量和检验出学生的整体水平与能力的考试考核方式。考试方式和考试形式应根据课程标准或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以及各门课程的特点由教研室提出初步意见,报系(院)、部审核同意。第二十二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记入学业成绩。具体手续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三条实践教学环节,包括专业调查、实习、实践劳动、毕业设计等均要评定成绩。不及格以一门计。第二十四条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每学期作为独立一门课程进行考试或考查,其成绩按学期评定,并登入学籍管理平台。第二十五条缺交课程平时作业达三分之一以上和不参加实验的学生或无故旷课达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终考试或不予评定该课程的学期考查成绩。凡不准参加课程考试或考查的学生,由任课教师提名,由系(院)主任审查,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后,将名单通知有关教师和学生。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第二十六条各门课程的期末考题一般由任课老师拟题。相同课程,实行统考,统考题由教研室集体研究确定。试题由教研室主任审定,经系(院)、部主任批准送教务处核定并付印。各门课程要拟好深浅度大体相同的两套试题(包括标准答案)抽取其中一套作期末考用。有条件的课程应尽快建立试题库。第二十七条任课教师应于课程考试结束后3天内,将学生成绩报告单经教研室主任、系(院)主任审核后,将学生成绩录入学院教务网络管理系统,并把学生成绩打印一式二份,其中一份送学生所在系(院)存档,另一份装在答题卷袋中。第二十八条已评阅的试卷(含重考试卷)及评分标准、标准答案、学生成绩单,由任课教师交给学生所在系(院),以便保存备查。学生如对评分有异议,应及时向学生学院教务处提出书面报告,经教务处同意后由质量监控中心、相关系(院)教研室主任联合复查试卷。学生本人不得找教师查阅试卷。第二十九条申请免修下学期课程的学生,需提前于本学期考试周的前两周,向所在系(院)上交“学生免修课程申请表”,经所在系(院)审查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经教务处批准免修的学生名单,由系(院)通知学生及任课教师。政治理论课、德育、体育、军事理论、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除特殊情况经批准外均不得免修。以下几种情况可申请免修:(一)对外校转入我院学习的学生,转入前已修过同一课程且成绩合格者。(二)学生复学时已修过同一课程且成绩合格者。(三)所学课程为学院核准的“课证融合”课程时,学生取得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经过任课教师审核,学院复核,教务处认定,可以申请免修,并根据考证的成绩认定相应的学分及相应学分绩点。(四)学生退役复学后,其军训军事理论体育经课程承担单位同意,学院审核,教务处认定,可以申请免修,成绩按60(及格)计,并取得的学分及相应的学分绩点;学生不申请免修的,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参加教学活动的情况给予认定成绩,并根据该成绩取得相应的学分及相应的学分绩点。(五)英语为公共必修课,学生入学后可以在每学期参加由学院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大学生英语能力”水平考试,通过者,可以申请免修。在校期间通过全国CET-4考试的学生,同样可免修该课程并获得全部学分。(六)学生通过(院校间互认)国家认可更高学历层次专业课程的修读或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凭有效的成绩证明经课程承担单位同意,学院审核,教务处认定,可以申请免修。具体手续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七)学生代表学校参加竞赛,获得省赛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在校期间所修读课程与竞赛内容直接相关的,经课程承担单位同意,学院审核,教务处认定,可以申请免修。(八)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记入学业成绩。具体手续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九)其他申请免修的学生,需办理免修考试注册登记并参加免修考试。申请免修课程考试与上届学生的课程考试或重考同时进行。考试通过获得免修资格。免修考试通过的考核成绩作为该科的成绩记载。(十)学生确属健康原因,经学院医疗部门诊断证明,体育课可转修”非竞技类体育课、考核及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但须注明”非竞技类体育课”字样。第二十条殄励加分(二)学生代表学院参加竞赛,获得省赛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其本学期所参加考试课程成绩根据学院相关规定给予加分,加分后课程的单科成绩最高以90分为限。(二)获奖学生课程成绩的核定,由各院系(部)申报,经教务处审定后,予以认定,记入学业成绩。第五章补考、缓考、学业危机警告第三十一条补考规定:(一)课程考核不及格者需补考。补考时间安排在开学后第2周进行。补考试题的难度、份量和评分标准应与期终考试要求一致O(二)全院性选修课考核不及格者不能补考,可以重选或另外选修其他课程;专业选修课不及格可以补考或另外选修其他课程,限制性选修只能由指定范围内的课程替代。(三)学生擅自不参加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的当学期正常考核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经教育表现较好的,经教务处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四)凡考试违纪或舞弊者,该课程成绩无效,并以“0”分记入学籍档案,并不准参加正常补考。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考试违纪或舞弊的学生按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考试作弊及违纪处分的规定处分。第三十二条缓考规定:学,因病或有其他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参加学期正常考试,必须事先由本人持有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申请缓考,经学生所在系(院)的系(院)主任审查,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并由系(院)通知任课教师后方可缓考。事后办理请假手续无效。缓考学生的考试时间为下个学期期初补考。缓考成绩不及格的,不再给予补考,应直接进行课程重修。第二十二条学业者刘1壑告协足.学,经系考后,累计不良格的课程达四门以上(含四门)或不及格的课程达到12学分,由教务处印发通知书,给予学生学业危机警告,学生所在系(院)负责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同时学生应主动与辅导员和任课教师联系,在辅导员和任课教师的指导下应拟定出学习成绩提高计划。第三十四条学生在校期间,学业危机警告次数不得超过三次,否则按退学处理;学业危机警告期间辅导员和导师应给予学生更多关心和帮助,学生应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学习计划。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三十五条学生应按照招生时录取的专业学习,一般不得转专业、转学。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且符合省教育厅转专业、转学规定的要求,可考虑转专业、转学:(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我校或其他高等学院其他专业学习者。(三)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四)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院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第三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一)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二)申请转专业学期,受过纪律处分的。(三)应作退学处理者。(四)无正当理由者。第三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院转入上一批次学院、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四)应予退学的。(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三十八条学生转专业、转学均由本人向所在系(院)提出申请。办理时间按省教育厅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具体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一)学生在我院范围内转院(系)专业,说明理由,需由所在院(系)主任推荐或提出处理意见,拟转入系(院)签注意见,由教务处审查,报分管院长批准。(二)学生申请省内转学,经所在学院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院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院有培养能力的,经学院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院长签署接收函。由教务处审核,院长批准,经对方学校同意后,报省教育厅批准。(三)转学M生应提供一式四份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学院应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四)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五)学生转学手续,每年办理两次,应在每学期期末结束前一个月提出办理,并在下学期开学前办妥。第三十九条学生转专业后须修完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方可毕业。第四十条因转专业、转学而被编入同一年级学习者,须按编入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学杂费和住宿费等费用;被编入低一年级学习者,须按编入专业编入年级的收费标准缴纳学杂费和住宿费等费用。第七章休学与复学第四十一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不得超过法定学制二年。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一)因伤病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或6周)以上者。(二)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三)学生因创新创业需要。第四十二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经学院批准可持续休学,但总的休学时间不超过2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学生休学应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附证明材料,因病休学须经指定医院签署意见)经系(院)审查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分管院长批准,发给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凡未经办理休学手续而擅自离校者,取消学籍。第四十三条需中断学业进行创业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生家长(监护人)同意,经学院批准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允许其中断学习,办理休学,在创新创业期间为其保留学籍。学生在校期间自费出国留学,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经学院批准后,可在休学期内为其保留学籍。自费出国留学者休学期限为一年,且只允许保留学籍一次。第四十四条学生: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经学院批准后,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第四十五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休学学生贷学金停发。(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四)休学学生必须于批准后两周内向学院有关部门办完休学手续。、(五)学生经批准休学后,应办理离校手续。第四十六条复学与持续休学:(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年或学期开学前向所在系(院)提出复学申请,或持续休学申请。经学院审查合格方可复学。因伤病休学的学生要附三级乙等及以上医疗单位的身体恢复健康证明,经系(院)主任审核同意,送教务处会签,报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复学。被批准复学的学生,其所在系(院)要给学生寄发复学通知并在教务处备案,学生未接到复学通知之前,不得来校复学。复学的学生编入原专业相应的低年级学习(若原专业停招或停办,则复学的学生编入相近专业的低年级学习),并须按编入专业、编入年级的收费标准缴纳学杂费和住宿费等费用。(二)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第八章退学第四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一)在学院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二)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杳不合格的(三)经每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六)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院)的系(院)主任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提请院长会议研究。第四十八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除本人申请退学的,由分管院长审批外,其它需经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并通知学生家长(监护人);无法送交的在校内公告,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第四十九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一)退学的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等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二)经诊断为精神病或其他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三)退学学生由教务处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学习成绩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四)退学学生自正式文件下发之日起,停止一切学生待遇。(五)学院不负责解决学生退学后的安置问题。第五十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规定的程序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第九章学习纪律第五十一条学生必须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和完成各个教学环节,参加学院所规定和统一安排组织的各项活动。第五十二条学生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不得迟到、早退,未经教师同意不得擅自离开教室。第五十三条考勤规定:(一)学生考勤由任课教师和班委负责。各系(院)汇总统计,每月公布一次。旷课累计超过15节者报教务处,根据旷课时数给予处理。教师对学生的考勤情况由任课教师记载在教师工作手册上。教务处将不定期对考勤情况进行抽查。学生因故不能上课者,必须按规定事先向所在系(院)请假。上课考勤结果由任课教师计入学生的平时成绩。学生缺(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1/3者,平时考核成绩记为不合格,不准参加该课程的课终考核,该课程成绩以不及格计。(二)法定节假日学生离校,应到所在系(院)登记,并按时回校。除法定节假日外,学生不得擅自离校。因病、因事离校者,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不得事后补假(急病或紧急事故除外)。请假须经审批同意后才生效。(三)学生请假,1天以内,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辅导员同意;1天以上5天以内,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系(院)领导批准;5天及5天以上由系(院)领导签署意见,报送教务处批准。10及10天以上由分管院长审批。事后请假无效,并以旷课论处。(四)学生因病请假,须附校医疗部门证明;请事假的学生须附有关证明。不论时间长短,均应从严掌握。(五)学生请假期满,经核实请假有效的,应向系(院)或批准人销假。如假满后不能回校学习,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并附有关证明,否则以旷课论处。经核实请假无效的,以旷课论处。(六)旷课时数按课程表内实际上课时数计算。迟到、早退三次作旷课1学时计,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按每周26课时计。一学期累计旷课达10学时,责令其检查,并在系(院)内通报批评;累计旷课达15学时,给予警告处分;累计旷课达2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旷课达3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累计旷课达40学时(含)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达50学时以上者,经批评教育不改的,予于退学处理。处分后又旷课的,处分前的旷课时数应累计计算。第五十四条教育与纪律(一)学院要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育学生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做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要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贯彻疏导方针,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二)学生要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拥护党的领导,勤奋学习,团结同学,关心集体,遵纪守法,爱护公物,热爱劳动,遵守校规校纪。(三)对学生的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的考察主要采取鉴定的办法。对个别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他错误的学生,按照学院的处分条例处理。(四)学生要尊敬师长、文明礼貌,要保持良好的课堂秩序。(五)不得穿拖鞋、背心进入教学区及参加集会,如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教育或处分。(六)奖励与处分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第五十五条学生考试作弊的,由学院视其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第十章毕业、结业与肄业第五十六条学生毕业时应作全面鉴定,由学生处组织各院(系)进行。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个方面。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第五十七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第五十八条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结业后一年内可向学院申请重考一次。对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第五十九条实习不及格,如结业后从事与实习内容相近的工作,可由工作单位开具鉴定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经学生所在系(院)审查合格,学院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第六十条受留校察看处分,在毕业时未解除处分的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在弹性学制内,留校察看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出具其参加工作以后的思想政治、品德、业务等方面的书面鉴定意见,经教务处审查、分管院长审核、报院长批准后,可予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第六十一条对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发给肄业证书。第六十二条对受到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第六十三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病或其他原因死亡的,其学籍应给予注销。第H章学业证书管理第六十四条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第六十五条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院每年于学生毕(结)业证书发证日期前由教务处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进行毕业生学历证书即时注册。发证之日起,毕业生即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查询本人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信息。第六十六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并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进行辅修专业证书注册。第六十七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院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第六十八条毕业、结业和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二章学分奖励第六十九条为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造能力,学校鼓励学生参加各种专业、学科活动与竞赛,并给予一定的奖励学分.奖励学分可用以代替素质拓展选修课学分。第七十条凡经学院批准参加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的学科、专业技术技能竞赛,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4、3、2学分奖励;参加国家级学会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的学科、专业技术技能竞赛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3、2、1学分奖励。参加省级学会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的学科、专业技术技能竞赛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2、1、0.5学分奖励。第七十一条学生独立撰写的学术论文或调研报告,在国内公开发行的报刊(含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学报)发表,字数在3000字以下者,奖励1学分;3000字以上者,奖励2学分。在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院报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教学督导简报心海上发表文章(字数500字以上)每篇加0.5学分,奖励学分的绩点均为4。奖励学业分最高不超过5学分。第十三章附则第七十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学院通过注册取得学籍的所有全日制学生。第七十三条本规定由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本条例修改与补充由教务处提请院长办公会议审批。第七十四条本条例从2017年9月1日起实施,以往的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从本规定实施起停止实行。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2017年8月31日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2017年8月31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