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docx
温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1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风险与应对评估2.1基本情况2. 2风险评估2.3风险应对评估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3. 1应急指挥机构3.2 日常管理机构3.3 专家委员会3.4 应急处置机构3.5 县(市、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4疫情分级3.6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3.7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4. 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4.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5监测、预警与报告5. 1监测5.2预警5. 3报告6应急响应和终止6. 1应急响应原则6.2 应急响应6.3 安全防护6.4 响应终止7疫情处置7. 1疫点7.2 疫区7.3 受威胁区8善后处理8.1后期评估8. 2奖励、抚恤和补助8.3责任8. 4灾害补偿8.5 恢复生产8.6 社会救助9应急保障8.7 通信保障8.8 应急队伍保障8.9 交通运输保障8.10 疗卫生保障9. 5治安保障9.5 经费和物资保障9.6 培训和演练9.7 宣传教育10附则10. 1名词术语解释10.5 预案管理与更新10.6 预案解释10.7 预案实施时间1总则1.1 编制目的健全完善突发动物疫情应对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确保养殖业健全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浙江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温州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或传入,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以及相关产业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1.4 工作原则1.4.1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行动,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有关部门相互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1.4.2 快速响应,高效运转。各级政府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组织体系、应急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政府迅速作出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1.4.3 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落实免疫和生物安全管理为主的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因素及时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置;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意识,依靠群众,群防群控。2风险与应对评估2. 1基本情况。温州市2022年末存栏生猪62.7万头,家禽7810.55万只,羊10.410万头。2.2 风险评估。国内动物疫情时有发生,我市生猪、家禽等主要畜禽及产品依靠外地输入,动物疫病传入风险不断加大。2.3 风险应对评估。我市已经形成完善的农业农村部门内部联动、县市联动、部门联动的应急响应机制,防护服、口罩、消毒药等动物防疫应急物资储备到位,具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应对能力。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重大动物疫情组织指挥体系由应急指挥机构、日常管理机构、专家委员会、应急处置机构等组成。3. 1应急指挥机构市防治动物植物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是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农业农村局局长任副指挥长。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温州海关、市邮政管理局、金温铁道公司等。1.1.1 市指挥部职责:贯彻执行省、市政府有关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指示;组织部署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工作;统一指挥和协调全市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行动,监管指导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1.1.2 成员单位职责(1)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市防治动物植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日常管理。负责指导全市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制定防治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开展技术培训、疫情监测,分析疫情发展态势,提出实施封锁和解除封锁建议,组织开展对扑疫和补偿等费用及疫情损失的评估等;做好消毒药、口罩、防护服等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2)市委宣传部:负责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媒体宣传管理,关注重大动物疫情舆情动态,加强舆论调控;按规定组织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情况的新闻报道;科学引导舆论,加强危机心理干预和普及动物疫病防控知识。(3)市公安局:负责协助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疫点疫区封锁、强制扑杀以及公路临时动物检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和检查工作;做好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指导、协调属地公安机关加强有关案件侦办,严厉打击造成疫情传播及恶意传播疫情的违法犯罪行为。(4)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并相应安排资金保障疫病监测、强制免疫、无害化处理、应急物资储备等疫病防控工作开展,加强预算执行监管。(5)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负责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加强野外巡查巡护,做好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做好采样。(6)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督促运输单位依法承运动物及动物产品,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动物防疫检疫监督临时检查站工作,优先保障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防疫物资的公路运输。(7)市商务局: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进销存情况的监控。(8)市卫生健康委:协同开展人畜共患病防治,配合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负责做好职业人群的公共卫生知识宣传,做好人畜共患病知识宣传、解疑释惑和诊治。(9)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单位的依法登记,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做好食用动物产品加工、市场销售、餐饮服务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指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食用动物产品安全主体责任,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10)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辖区内餐饮单位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工作;加强对城市养犬和散养家禽家畜饲养行为的巡查和监管,并及时捕捉收容。(11)温州海关:负责对辖区进出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物疫区的运输工具的检疫查验,做好进出境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动物疫病监测工作,依法打击走私违法行为,防止动物疫情传入传出。(12)市邮政管理局:负责督促寄递企业在收寄邮件快件时,根据市指挥部的调度管控要求,落实检疫证书查验、涉疫动物及动物产品堵截、信息报告工作。(13)金温铁道公司:负责做好铁路运输动物及其产品的查证索证、消毒、检查和登记工作,优先保障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防疫物资的铁路运输。3.2 日常管理机构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市指挥部的日常管理机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3.3 专家委员会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建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专家组),由兽医官员以及动物疫病防治、流行病学、野生动物、风险评估等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疫情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并提出意见建议。3.4 应急处置机构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机构由农业农村、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海关等应急处置部门组成,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建应急处置力量,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行动。3.5 县(市、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各县(市、区)政府参照省、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指挥机构的组成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成立县(市、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明确工作职责,统一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行动。4疫情分级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和涉及范围等因素,将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n级)和一般v级)四个等级。4.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1)高致病性禽流感:21日内毗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全省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全省有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在全省呈多发态势的。(2)非洲猪瘟:21日内本省及多数省份发生疫情的。(3) 口蹄疫:14日内本省及周边有5个省(含本省,下同)或20个以上县连片发生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的。(4)小反刍兽疫:21日内全省有3个以上设区市发生疫情,或本省有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在全省呈多发态势的。(5)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4.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I级)(1)高致病性禽流感:21日内全省有2个以上设区市发生疫情,或全省有20个以上疫点,或5个以上K)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的。(2)非洲猪瘟:21日内本省及全国10个以上省份发生疫情的。(3) 口蹄疫:14日内全省有2个以上相邻设区市或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者有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疫情的。(4)小反刍兽疫:21日内全省有2个设区市发生疫情的。(5)农业农村部或者省农业农村厅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4.3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11I级)(1)高致病性禽流感:21日内本市2个以上5个以下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本市有1个县(市、区)内出现5个以上10个以下疫点的。(2)非洲猪瘟:21日内本省及全国4个以上10个以下省份发生疫情的。(3) 口蹄疫:14日内本市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的。(4)小反刍兽疫:21日内本市内发生疫情的。(5)市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4.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IV级)(1)高致病性禽流感、非洲猪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在我市1个县(市、区)内发生疫情的。(2)其他一类动物疫病、二、三类动物疫病在我市1个县(市、区)内呈暴发流行的。(3)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特定病种应急处置方案另有规定调整的,从其规定。5监测、预警与报告5. 1监测6. 1.1监测体系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动物疫情监测工作,各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情的监测,其他有关部门、乡镇(街道)负责本系统、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情的动态巡查监测。动物疫情监测信息由各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规定上报至市农业农村局。7. 1.2监测内容曾发生疫情地区的疫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动物疫病监测;养殖动物的疫病和强制免疫效果监测;自然疫源性动物疫病;疫情测报点的重大动物疫病监测等。涉及人畜共患病和野生动物疫情的监测情况,卫生健康、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及时互通信息。8. 1.3监测方式采取定期组织技术监测与日常动态巡查观测相结合的方式。5.2预警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按照国家有关动物疫情信息管理规定,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发出特别严重、严重预警时,要对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的生产、经营、加工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5.3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5.3.1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研究、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5.3.2报告时限和程序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迅速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分析和临床诊断,必要时可请省级或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派人协助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立即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并在1小时内将疫情报至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接到报告后报市农业农村局确认后,1小时内将疫情报告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同时报市人民政府。初步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确诊。按规定不能确诊的,由省级派专人送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确诊。5. 3.3报告内容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动物的种类、品种、动物来源、发病数量、死亡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临床症状、病理变化、实验室检测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初步调查情况(属输入性疫情的要报告调入时间、调出地、调出时间、检疫证、检疫员、运输线路等)、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联系方式、其他需报告的事项等。6应急响应和终止6. 1应急响应原则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原则作出应急响应。上级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后,如无特别要求的,下级政府应随之启动相应级别响应。同时,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和趋势,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及时提升预警级别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核实的方式,及时、主动、有效地控制疫情发展。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接到疫情通报后,立即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6.2应急响应1.1.1 2.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的应急响应确认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在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落实应急处置工作。(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迅速对突发动物疫情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根据突发动物疫情处置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投入应急处置工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涉及跨市的,上报省指挥部。在本行政区域内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的交易,根据需要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组织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依法在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防疫检查站,对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和人员进行检查和消毒。组织动员乡镇(街道)、居委会(村委会)及群众,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哄抬物价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按照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2)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突发动物疫情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组织专家组对突发动物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落实情况。负责畜禽养殖场(区、户)、屠宰厂(场、点)和畜禽及其产品交易(批发)市场等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的监督管理。负责临时动物防疫检查站管理。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3)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突发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本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结果。按照规定采集病料,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诊断。承担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技术培训。(4)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主管部门领导下落实突发动物疫情防控措施,依法打击生产、加工、经营染疫或疑似染疫畜禽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1.1.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I级)的应急响应确认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在省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及时启动疫情应急响应机制,落实各项防控措施。(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投入疫情扑灭工作;紧急调集各种应急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根据省政府要求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批准设置临时动物防疫检查站;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其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市场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2)农业农村部门:重大突发动物疫情被确认后,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疫情;迅速组织开展疫情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评估疫情应急处置情况;负责对辖区内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开展相关技术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科普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3)乡镇政府: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1.1.3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III级)的应急响应(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农业农村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必要时,可向上级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2)市农业农村局:对较大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按照相关疫情职责分工和技术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开展疫情扑灭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市政府和省农业农村厅报告调查处置情况。(3)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市政府和市指挥部的统一指导下,在职责范围内具体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4)乡镇政府: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1.1.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IV级)的应急响应(1)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农业农村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2)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支持,根据申请和实际需要,提供物资支持。(3)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一般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技术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开展疫情扑灭工作,并按照规定向本级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报告。6. 2.5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措施根据发生动物疫情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市场等各个环节的疫情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疫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4)加强相关动物疫病的报告工作,必要时实施日报或零报告制度;(5)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6)根据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决定,农业农村、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公安、铁路等部门密切配合,对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流通采取有效的监控措施,积极落实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检疫监督工作。6.3 安全防护6. 3.1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尤其是严重威胁人体健康的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置人员必须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确保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7. 3.2疫区人员的安全防护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特别是重大人畜共患病时,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开展对职业人员和密切接触人员的疫情监测,指定专门医院对病人实行救治,与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做好相关工作。6.4 响应终止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该疫病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可以宣布终止。(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农业农村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省农业农村厅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省政府或省指挥部批准宣布,并向农业农村部报告。(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市农业农村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或市指挥部宣布,并向省农业农村厅报告。4 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县(市、区)政府批准后,由县(市、区)政府或指挥部宣布,并向上一级农业农村部门和省农业农村厅报告。市农业农村局可根据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终止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7疫情处置7 .1疫点(1)在疫点设置警示标志,严禁无关人员、车辆出入。(2)扑杀并销毁染疫动物和易感染的动物及其产品。(3)对病死的动物、动物排泄物和被污染的饲料、垫料、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4)对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动物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8 .2疫区(1)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防疫检查站,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2)根据需要扑杀并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及同群动物,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3)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并按照农业农村部的规定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必要时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扑杀。(4)关闭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动物进出疫区和动物产品运出疫区。(5)对动物圈舍、动物排泄物和饲料、垫料、污水及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场地进行消毒或无害化处理。9 .3受威胁区(1)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2)对易感染的动物根据需要实施紧急免疫接种。8善后处理8.1后期评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发生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和结论,疫情处置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以及根据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的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其中县(市、区)评估报告还应抄送市农业农村局,涉及陆生野生动物的抄送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8.2奖励、抚恤和补助县级以上政府对在处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行动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上报追认为烈士;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而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各级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与应急处置行动的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助。8. 3责任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以及养殖、贩运、交易、屠宰、加工、无害化处理等环节从业者存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疫情暴发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8.4 灾害补偿按照各类动物疫病灾害补偿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动物疫病传播,其畜禽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依照相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用的,应当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8.5 恢复生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 性措施。根据动物疫病的特点, 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8.6 社会救助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的应急 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 恢复畜牧业生产。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9应急保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应积极协调农业农村、卫生健康、财政、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应急保障工作。8.5 通信保障县级以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具备机动指挥、数字化监管和监测能力,配备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的扑疫指挥车、疫情监测车,并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优先保障。8.6 应急队伍保障县级以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要建立扑疫工作预备队,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置工作;预备队伍由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交通和武警、预备役部队等部门和单位的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8.7 交通运输保障交通运输部门优先保障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防疫物资的公路运输,有关部门按职责做好疫情监测车、扑疫指挥车的应急通行保障。8.8 医疗卫生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卫生预防保障工作;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置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开展工作。卫生健康、农业农村部门确保同时到达现场、同时开展调查、同时进行疫情处置。9. 5治安保障公安部门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9.4 经费和物资保障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各级农业农村、卫生健康、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按照计划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充足的防疫物资,主要包括:诊断试剂、兽用生物制品、器械和药品、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9.5 培训和演练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在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的配合下,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置等措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配合要求等。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状态下,市、县(市、区)指挥部办公室要视情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以提高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9.6 宣传教育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图片展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动物防疫知识,指导群众科学应对突发动物疫情。充分发挥科协等社会团体和中小学校在宣传、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方面的作用。10附则10. 1名词术语解释重大动物疫情:是指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畜禽所在的畜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10.4 预案管理与更新预案要定期评审。随着国家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完善,以及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形势的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10.5 预案解释本预案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10.4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4月25日印发的温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温政办(2013)6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