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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事主体第四节企业破产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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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事主体第四节企业破产法.ppt

    企业破产法,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并于1988年11月1日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一、企业破产法概述二、破产案件的管辖、申请、受理和债权人会议三、管理人四、债务人财产五、重整六、和解七、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一、企业破产法概述,在债务人有清偿能力而不履行债务或对债务有争议时,通过民事债权制度和民事诉讼与执行制度便可以保障债的确认与履行,维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但在债务人已丧失清偿能力、对到期债务无法还清的情况下,仍仅靠上述法律制度就不足以正确解决债务问题了。这时债务人已无足够财产还清所有债务,多数人的债权在债务人不足清偿的有限财产上发生竞合,使原来仅存在于债权人与债务人相互之间清偿矛盾,进一步扩展到了多数债权人相互之间。这时如仍允许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主动还债,或允许债权人以强制执行方式实现债权,那么先偿还或先执行的债权人可能获得全额清偿,而其他债权人则可能分文不获,造成同等权利的债权却得不到同等清偿的不公平现象,必将导致争抢清偿、社会秩序混乱。,那些事业上有挽救可能的债务人要想避免破产倒闭,必须逐个与所有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而这是非常困难的,其在原有法律制度的框架内也无法得到对重整事业的法律支持。所以,当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要公正解决债务清偿问题,保障社会经济制度,实现法的公平、正义价值,就必须有一种与原有的民法债权制度和民事诉讼与执行制度不同的特别法律制度来调整,这就是破产法。,破产界限,也称破产原因,指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作出破产宣告的法律事实。对破产界限规定的宽或者严,不仅涉及到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保护的平衡,而且还会涉及到破产企业数量的多少,社会失业职工的多少,影响到社会经济秩序。,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将破产界限界定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可见,我国企业法人破产的界限有二:一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主要适用于债务人主动申请破产的情况;二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同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主要适用于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情况。,二、破产案件的管辖、申请、受理和债权人会议,(一)破产案件的管辖(二)破产的申请(三)破产案件的受理(四)债权人会议,(一)破产案件的管辖,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是指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二)破产的申请,1.债权人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2.债务人申请债务人在出现破产原因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3.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提出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凡提出破产申请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三)破产案件的受理,1.裁定受理的期限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述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项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受理,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破产界限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驳回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破产程序开始,受理,2.通知和公告。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3)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4)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5)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6)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7)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3.债权申报和登记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确认破产企业的债权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2)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3)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4)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6)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7)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预先追偿权,(8)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9)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10)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注意申报的债权范围,4.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的义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5.破产受理的法律效力(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单项选择题,2008年7月,甲、乙两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双方已于2008年8月底前各自履行了合同义务的50%,并应于2008年年底将各自剩余的50%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2008年10月,人民法院受理了债务人甲公司的破产申请。2008年10月31日,甲公司管理人收到了乙公司关于是否继续履行该买卖合同的催告,但直至2008年12月初,管理人尚未对乙公司的催告做出答复。下列关于该买卖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乙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合同B乙公司无需继续履行合同C乙公司有权要求管理人就合同履行提供担保D乙公司有权就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申报债权,(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单项选择题,2008年9月,X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本市甲公司诉Y市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08年12月,Y市人民法院受理了债务人乙公司的破产申请,此时,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尚未审结。下列关于该合同纠纷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应当终止审理B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应当移送至Y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C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应当中止审理,并由甲公司向管理人申报债权D甲、乙公司之间的和合同纠纷案应当中止审理,在管理人接管乙公司财产后由X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6)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多选,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有关破产申请受理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B.债务人不得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进行清偿C.管理人对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继续履行D.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四)债权人会议,1.债权人会议的性质与组成它是由债权人依据法院的通知或公告而组成的一个行使债权、破产参与权和决议权的机构。债权人会议的法律地位十分重要,它既是一个清理债权债务的决议机构,又是一个监督机构。,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两个事项不享有表决权。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2.债权人会议的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3.债权人会议的职权(1)核查债权;(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3)监督管理人;(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通过重整计划;(7)通过和解协议;(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多选,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债权人会议职权的有()。A.更换管理人B.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C.确定管理人的报酬标准D.对外代表债务人,4.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及约束力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会议就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或者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进行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债权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对上述裁定,人民法院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上宣布或者另行通知债权人。,5.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破产法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作出决定。,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4)借款;(5)设定财产担保;(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8)放弃权利;(9)担保物的取回;(10)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上述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单选,根据企业破产的规定,下列关于债权人会议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A.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对通过和解协议的事项无表决权B.债权人不得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C.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成员D.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经人民法院指定可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三、管理人,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首先,编制管理人名册的权力由省一级高级法院来决定,省一级高级法院也可以把编制管理人名册的权力授予中级法院;符合破产法规定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及专业人员均可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没有特别的门槛条件;编制管理人名册的高级法院或中级法院应当组成不少于七人的评审委员会,来分期评审确定管理人名册。其次,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从本地管理人中立即指定管理人。法院指定管理人采取以下三种方式:A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B竞争方式,一般针对大型的复杂的破产案件;C.特别指定的方式,一般针对金融机构破产案件。当债权人提出申请更换管理人的时候,人民法院应在两日内作出答复。第三,管理人报酬由法院确定。法院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按比例确定管理人报酬;确定管理人报酬时,法院主要考虑破产案件的复杂性、管理人的勤勉程度、实际贡献、承担的风险与责任等;采用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管理人可以提出报价,如对报酬方案有意见,管理人与债权人会议可以进行协商;管理人报酬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支付。,(一)管理人的涵义(二)管理人的产生(三)管理人的资格(四)管理人的职责及义务,(一)管理人的涵义,新企业破产法用管理人制度取代了原有的清算组制度。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受理后成立的,全面接管债务人企业并负责其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清算事务的专门机构。除重整程序中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情形外,管理人实际上就成了破产企业的意志机关,决定债务人的一切事务。,(二)管理人的产生,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管理人依照破产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三)管理人的资格,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四)管理人的职责和义务,1.职责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破产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或者实施破产法规定应当报告债权人委员会的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2.义务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四、债务人财产,(一)债务人财产范围的一般界定(二)可撤销行为和破产无效行为(三)其他影响债务人财产范围的情形(四)取回权、破产抵销权,债务人财产范围的一般界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可撤销行为和破产无效行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此外,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他人因可撤销行为或破产无效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三)其他影响债务人财产范围的情形,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2.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前述规定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四)取回权、破产抵销权,1.取回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单项选择题,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甲公司破产申请时,乙公司依照其与甲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已向买受人家公司发运了该合同项下的货物,但甲公司尚未付价款。乙公司得知甲公司破产申请被受理后,立即通过传真向甲公司的管理人要求取回在运途中的货物。管理人收到乙公司传真后不久,即收到了乙公司发运的货物。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乙公司有权取回该批货物B乙公司无权取回该批货物,但可以就买卖合同价款向管理人申报债权C管理人已取得该批货物的所有权,但乙公司有权要求管理人立即支付全部价款D管理人已取得该批货物的所有权,但乙公司有权要求管理人就价款支付提供担保,2.抵销权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抵销权对债权人具有重要的利益,因为抵销权可使债权人在抵销的债权额内得到优先偿还。,为保证抵销权的正确行使,我国破产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五、重整,(一)重整制度的含义(二)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三)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四)重整计划的执行,(一)重整制度的含义,重整制度,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再建希望的企业,在法院主持下,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参与,强制调整各方关系,进行企业重组与债务清理,以挽救企业、避免破产的法律制度。重整制度体现国家公力透过司法程序对私人经济活动的主动干预,更多强调的是保护社会整体利益。重整制度是破产法价值取向发展中的一次突破,体现了现代社会内在规律的要求。重整制度为预防企业倒闭解散的提供了新的途径,有利于实现债权人和股东的双赢,对于维护社会安定和正常的交易秩序有着重要的意义。,(二)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提出重整申请,法院裁定,驳回申请,裁定重整,进入重整期间,1.重整申请的提出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破产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多选,S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其债权人对S企业提出破产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S企业破产前,可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的主体包括()。A.S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B.债务人S企业C.出资额占S企业注册资本25%的出资人甲D.出资额占S企业注册资本15%的出资人乙,2.重整期间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有前述规定情形的,依照破产法规定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3.重整期间的效力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多选,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有关重整期间发生事项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A.经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B.债务人的出资人可请求投资收益分配C.债务人的监事经人民法院同意可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D.债务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不得为该借款设定担保,4.提前终止重整程序的情形 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1)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三)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提出重整计划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未通过,通过,如法院批准,进入重整计划执行,法院不批准,则进入破产清算,法院强制批准,进入重整计划执行,1.重整计划的制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述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债务人的经营方案;(2)债权分类;(3)债权调整方案;(4)债权受偿方案;(5)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6)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7)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2.重整计划的通过 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1)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2)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3)债务人所欠税款;(4)普通债权。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重整计划不得规定减免债务人欠缴的除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该项费用的债权人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3.重整计划的批准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1)按照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2)按照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以及债务人所欠税款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3)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4)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5)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破产法的有关规定;(6)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破产法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四)重整计划的执行,重整计划执行,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的,终止执行,宣告破产,执行完毕,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监督报告,重整计划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单选,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负责监督重整计划执行的主体为()。A.人民法院B.债权人会议C.管理人D.债权人委员会,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前述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六、和解,(一)和解的概念(二)申请和解协议的内容及效力,(一)和解的概念,破产和解制度是指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就债务人延期清偿债务、减少债权数额、进行整顿等事项达成谅解协议,以防止和避免债务人宣告破产,使债务人恢复生机,并使债权人有可能获得较之适用破产程序更大数额清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和解制度是对以清算为本位的传统破产制度的突破。和解制度的产生多少缓解了传统破产法的僵硬性和片面性,标志着破产法的救济重点由债权人利益向债务人利益的进一步倾斜。,(二)申请和解协议的内容及效力,1.和解协议的达成 债务人可以依照破产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2.和解协议的效力 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和解债权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和解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的规定申报债权,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债务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有前述规定情形的,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在其他债权人所受清偿同等比例的范围内,不予返还。,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在此种情形下,为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前述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判断,债务人甲企业在执行和解协议期间,财务状况继续恶化致使和解协议无法执行,人民法院经甲企业和解债权人请求,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为此,甲企业认为和解债权人因此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无效,应予以退还作为破产财产。甲企业的观点是正确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七、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一)破产宣告(二)变价和分配(三)破产程序的终结,(一)破产宣告,破产宣告权由人民法院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宣告企业破产。人民法院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1.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2.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对破产人的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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