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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责任公司.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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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责任公司.ppt

    公 司 法,第一节 有限责任公司,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五、国有独资公司 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的股东组成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的公司。(1)股东人数有上限(2)股东仅就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3)公司不能发行股票(4)公司的股份一般不能任意转让(5)公司的设立程序简便,只有发起设立而无 募集设立,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一)设立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第24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第26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 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第10条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二)设立程序(1)订立公司章程(2)获得相关批准文件(3)出资、验资(4)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5)公告,签发出资证明书,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一)股东的权利1、分取红利权第35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2、查阅有关资料文件权第34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3、增资的优先认股权第35条 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4、转让股权第72条、第73条、第74条(见后文),5、转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第72条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6、表决权第43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7、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股东有权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的董事、监事 8、剩余财产分配权第187条 公司破产清算时经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二)股东的义务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依法出资第27、28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出资填补责任第31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不得抽回出资第36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依法转让股权第72、73、74条 第72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73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74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四、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股东会(1)股东会会议的种类第43条 股东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2)股东会的通知和召集第41、44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一般每年至少召集一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3)股东会的出席、表决和决议第42至44条 本人不能亲自到会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代其行使权利,但须出具委托书,载明委托范围。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会的决议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对于普通决议,过半数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即可视为通过;特别决议,必须经过全体股东半数以上出席并且有2/3以上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为特别决议。(4)股东会的职权第38条,四、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二)董事会(1)董事的选任和人数 第45、51条“适任原则”,不要求一定是股东才能担任董事。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的,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2)董事的任期第46、13条 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3)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与决议 第48、49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4)董事会的职权第47条(三)公司经理第50条 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具体执行部门,它更加直接地参与和管理公司的具体业务活动。,四、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四)监事会(1)监事会的组成和任期第52、53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任期为每3年一届,可以连选连任。(2)监事会的选任和限制第52条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由股东选出的通过股东会选举决定人选。但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3)监事会的职权第54条,四、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限制 及应承担义务(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限制 第147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四、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四、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限制 及应承担义务(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148、149、150条 第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四、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第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四、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四、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第149条第2款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150条,五、国有独资公司,(一)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1、国有独资公司只有一个股东,即国家;2、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3、国有独资公司的实际管理权由国务院或者 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机构单独行使。,五、国有独资公司,(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一是,投资设立二是,改组设立(三)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 第66条到第71条,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特别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而且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2、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特别规定,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选 择 题,1、1999年8月,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2000年5月,丙与丁达成协议,将其在A公司的出资全部转让给丁,甲、乙均不同意。下列解决方案中,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的是()。A由甲或乙购买丙的出资 B由甲和乙共同购买丙的出资 C如果甲、乙均不愿意购买,丙无权将出资转让给丁 D如果甲、乙均不愿购买,丙有权将出资转让给丁,选 择 题,2、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丙以房产出资30万元。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入股。后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20万元,丙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6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A、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丙从公司分得的利润予以补足 B、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补足 C、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丁补足 D、丙无须补交差额,甲、乙、丁都不承担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选 择 题,3、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有()A、国家公务员 B、本公司董事 C、本公司财务责任人 D、本公司经理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包括()A、公司增加或减少资本 B、公司分立、合并和解散C、公司修改章程 D、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E、公司变更形式,选 择 题,5、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主要表现在()A、公司不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B、公司设立时出资总额全部由发起人认购c、发起人人数一般不得超过50人 D、出资转让受到一定限制E、出资证明书不能向股票那样上市交易,案例分析题,案例一:甲、乙、丙均是国有企业,2005年8月,三个企业经过多次协商,达成了设立某国有独资公司的协议。该协议规定:(1)甲出资300万元人民币,乙、丙各出资150元万人民币;(2)由甲起草并最终决定公司章程的内容;(3)由乙负责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设立登记的申请;(4)公司准备分别在A、B两市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依法进行经营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5)在公司运营3年后,甲、乙、丙三方可以抽回各自出资的13。问:(1)该协议在内容上有哪些违法之处?(2)如果甲、乙、丙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应提交哪些文件?,案例二:甲、乙、丙三人是某市较早从事服装加工的个体户,在本市已是小有名气。1999年5月,甲、乙、丙三人与本市某集体企业(简称丁)协商,联合成立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他们在其制定的公司章程中作了如下规定:(1)公司名称为:中国腾飞制衣责任公司。(2)公司经营范围为:服装加工。(3)公司注册资金为:65万元人民币。股东出资的方式和出资额是:甲出资人民币12万元,另有商标作价人民币12万元;乙出资人民币11万元,另外以家传制衣技术作价出资人民币10万元;丙出资人民币5万元;丁以厂房作价出资人民币15万元。(4)公司的股东甲、乙、丙、丁对公司重大问题均平等行使决策权和表决权。(5)公司的出资转让:凡是股东转让其出资,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否则,该转让无效。(6)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办法由甲、乙、丙、丁共同协商决定。问:该公司制定的公司章程内容有无违法之处?请具体说明为什么。,案例三:1998年5月,某市某食品厂等5家企业共同投资设立了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依法成立,法册资金人民币200万元。公司成立以后效益不错,一直处于盈利状态。为扩大生产规模,拓展业务,该公司董事会拟定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提出把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增加至500万元,增资采用邀请出资的方式。作为公司的各股东被要求认缴增资额60万元。但在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上,某食品厂提出因本厂经营状况不好,没有能力认缴60万元增资,由此在股东会上因增资问题发生分歧。最后,股东会对增资方案进行表决,结果是3家赞成,两家反对,其中3家赞成的企业在公司中的股份总额为12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60,两家反对的企业股份总额为8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40。股东会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增资决议;某食品厂因无力认缴增资方案中要求的增资额,董事会决定暂停该食品厂的股份分红。该食品厂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股东会的增资决议无效,并按公司的财务状况向其分配利润。问:(1)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法律要求有哪些?(2)本案中,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是否有权提出增资的决议?某食品厂是否可以提出该增资决议无效?为什么?,案例四:某市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A公司,是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该公司股东是两个私企老板甲某和乙某,成立前拟定注册资本为20万元。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修改意见后,改为注册资本30万元。公司成立以后,开始展开业务活动。由于股东人数少,甲某提出由他来作执行董事,乙某作为财务负责人,并兼任监事。公司在运营过程中,由于业务发展的需要,决定聘请丙某担任公司的经理,负责公司日常工作。丙某上任后,恰逢其好友丁某有一笔买卖需要担保,于是,丙某便利用经理之便,用A公司的资产10万元,为丁某提供了担保。不久,此事被甲某知道,但甲某此时自己有一批服装滞销,需要处理,甲某便要求丙某以A公司的名义买下这批服装,贷款为6万元。否则,甲某将对丙某的行为提起诉论。结果丁某的生意失败,债权人要求担保人A公司给予赔偿;甲某的滞销服装卖不出去,造成公司流动资金严重短缺,无法继续经营,股东乙某知道此事后,将甲某、丙某一同告上法庭。问:该案涉及那些法律问题?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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