逢甲大学财经法律研究所视听产业发展之着作权瓶颈与困境.ppt
1,逢甲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視聽產業發展之著作權瓶頸與困境,張懿云輔仁大學財經法律系教授2009.12.24.,2,視聽產業與視聽著作,電影有線、無線、衛星電視廣播 ex.廣告音樂問題 ex.小吃店單純開機議題網路廣播(webcasting,simulcasting)ex.中華電信MOD問題KTV視聽娛樂業 ex.錢櫃、好樂迪視聽租賃業 ex.亞藝、百視達數位內容產業 ex.線上遊戲,3,壹、著作類型,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之著作類型(一)語文著作(二)音樂著作(三)戲劇、舞蹈著作(四)美術著作(五)攝影著作(六)圖形著作(七)視聽著作(八)錄音著作(九)建築著作(十)電腦程式著作,4,視聽著作之定義與概念,一、伯恩公約 2 I:關於受保護的文學與藝術著作範圍,包括電影著作(cinematographic Works)及其他同族類以雷同程序表達之著作。,5,採廣義電影著作之概念,-廣告影片-包括電視影片-現場製作的電視節目也受保護?有關電影著作的保護是否必須附著在有體媒介物上的爭議問題,1967斯德歌爾摩會議上,最後決定,交由各締約國國內法決定之。,6,二、我國著作權法相關規定,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七)視聽著作:包括電影、錄影、碟影、電腦螢幕上顯示之影像及其他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 影像,不論有無附隨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7,貳、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一、有形的利用(in krperlicher Form)1.22 重製權 2.27 公開展示權 3.28-1 以移轉所有權方式之散布權 4.29 出租權二、無形的利用(in unkrperlicher Form)5.23 公開播送權 7.25 公開上映權 8.26 公開演出權 9.26之1 公開傳輸權三、10.28 改作或編輯權,8,公開上映權,著作權法第25條 著作人專有公開上映其視聽著作之權利。,9,公開上映之定義,公開上映係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的公眾傳達該著作內容(第3條第1項第8款)。至於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包含電影院、俱樂部、錄影帶或碟影片播映場所、旅館房間、供公眾使用之交通工具或其他供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第3條第2項)。,10,公開演出權,著作權法第26條 I 著作人除本法令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演出其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之權利。II 表演人專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其表演之權利。但將表演重製或公開播送後再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者,不在此限。III 錄音著作經公開演出者,著作人得請求公開演出之人支付使用報酬。,11,公開演出之定義,公開演出係指,以演技、舞蹈、唱歌、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觀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第3條第1項第9款),12,公開播送權,著作權法第24條 I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 播送其著作之權利。II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或公開播送後之表演,再公開播送者,不適用前項規定。,13,公開播送之定義,公開播送係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第3條第1項第7款),14,參、問題緣起,線上電影資料庫計畫觸礁 Q1:除了取得電影著作人的同意或授權外,是否 還應就該電影之音樂著作(電影主題曲、插 曲或背景音樂等),另外再支付音樂著作人 報酬?電影上之其他著作或鄰接權人(語文、錄音著作權人、表演人等)是否亦享有相同權 利?Q2:電影公司是否有權授予其網路公開傳輸之 利用?,15,公開上映視聽著作之疑問 問題一:電影院放映電影,是公開上 映該視聽著作之行為 Q1:該電影之音樂著作或其他著作之權 利人是否也可同時主張權利?Q2:在音樂著作而言,是屬於音樂著作 之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16,主管機關解釋函(1/2),戲院放映電影之行為,係屬於公開上映該視聽著作之行為。戲院除了應該向視聽著作人支付報酬外,音樂著作人尚不得就上述行為,另主張權利。【(85)台內著會發字第8515114號】【(90)智著字第09060004790號】,17,主管機關解釋函(2/2),但如果該電影是經電視公司之電視頻道播送時,除了該視聽著作人得主張權利外,該視聽著作之音樂著作人,亦得主張權利。【(85)台內著會發字第8515114號】【(90)智著字第09060004790號】,18,問題二:KTV播放影音視聽著作,應該也 是公開上映該視聽著作的情形 KTV業者,除了支付視聽著作人之公開上映費用外,即不用再另外支付該視聽著作之音樂著作權人費用?,19,【(84)台內著會發 字第8418337】,(1)KTV業者於營業場所播放伴唱帶(視聽著作),惟無人演唱,係屬公開上映該視聽著作,又其並非錄音著作,因此前述行為,伴唱帶內之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不得主張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權。(2)KTV業者播放伴唱帶,又有人配合伴唱帶演唱歌曲,則前者(KTV業者)之行為係屬於前述之公開上映,後者(消費者)之行為屬於公開演出,伴唱帶內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得主張權利;至於公開演出之行為人,則不限於實際唱歌之人(消費者),KTV業者亦屬之,因如無KTV業者播放伴唱帶,消費者當無法配合唱歌,二者均有參與公開演出之行為,惟因消費者於KTV業場所唱歌均已支付相當費用,故應無違反著作權之故意。,20,【智著 字第0920009396-0號】,KTV業者於營業場所播放伴唱帶供消費者演唱,除應徵得視聽著作公開上映之授權外,因消費者及KTV業者之行為亦屬於音樂著作公開演出行為,應徵得伴唱帶內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21,【智著 字第0930005492-0號】【智著 字第0930006368-0號】【智著 字第0941600309-0號】【智著 字第0940006985-0號】,如於營業場所設置電腦伴唱機供顧客點唱,就會涉及視聽著作之公開上映與音樂著 作之公開演出。是對電腦伴唱機、KTV為特殊解釋?還是全面修正前見解?【(90)智著字第09060004790號】,22,法律爭點(一),未知利用型態之著作權讓與或授權 數位產品是飛利浦公司在1982年左右成功開發的,但一直到90年代才有真正成功結合多樣媒體於同一儲存媒介的產品問世,至於網路及多媒體的線上利用則大約要等到1995年左右才被廣為利用,故而引起不少的爭執。數位重製的問題 線上利用的公開傳輸問題,23,(續一),Vgl.hnlich NEW YORK TIMES v.TASINI,533 U.S.483(2001)Vgl.德國聯邦最高法院 Videozweiauswertung III,BGH CR 1995,725ff.*德國著作權法第31條第4項(aufgehoben):著作用益權之授與,並不及於尚未被廣為熟知之利用方式或義務。*德國著作權法第31條第5項:未逐一明示授權內容時,究竟有無移轉用益權?以及究竟授予哪些權利?是屬於專屬或非專屬授權?授權的範圍及其限制如何?都依契約目的而為決定。,24,(續二),我國著作權法第36條第2項: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著作 財 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我國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86年台上763號:目的讓與理論 96智上易9:原告78年間將其攝影著作以幻燈片的形式賣給太魯 閣國家公園管理處,被告(旅行社)將其重製上網。,25,法律爭點(二),視聽著作上,除了視聽著作人之外,是否還存在其他著作人權利,可以對視聽著作之利用人主張權利?如果答案屬於肯定,則視聽著作上究竟存有多少權利 人?只有音樂著作的問題嗎?有無語文著作?美術著 作?鄰接權人呢(錄音物製作人、表演人)?如果答案又屬於肯定,則以後視聽著作究竟該如何 被利用?國際著作權規範究竟如何?主管機關的解釋視聽著作公開上映時,不另 存在其上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視聽著作 之公開播送,同時有音樂著作之公開播送合 理嗎?,26,肆、國際著作權規範,第一節 伯恩公約一、視聽著作之定義與概念 2 I:關於受保護的文學與藝術著作範圍,包括電影著作(cinematographic Works)及其他同族類以雷同程序表達之著作。,27,二、視聽著作上之其他著作人之權利,伯恩公約第14條(Art.14)就電影之拍攝與電影之利用,著作人享有下列專有權 重製權(ex.主題曲、配樂等詞曲音樂著作)改作權(ex.電影小說、劇本等語文著作)散布權 公開上映 有線公開演出(無線)廣播(Art.11 bis),28,伯恩公約 第 14條,(1)文學或藝術著作之作者人享有下述專有權:(i)將其著作予以電影化之改作及重製,以及散布 該改作或重製之著作,(ii)前款改作或重製物之公開上映(public performance,ffentliche Vorfhrung)及以有線 公開傳播。(2)文學或藝術著作經改拍成電影之後,於不損害被 授權之電影著作人之範圍內,得改編成其他任何 藝術形式,並應得原著著作人之授權。(3)第13條第1款的規定不適用。,29,三、視聽著作人之權利(Art.14 bis),1.電影著作人享有與前述電影上之著作人相同之權 利(第1項)2.至於誰是電影著作的著作人?委由各締約國國內法自 行決定(第2項 a款)3.關於利用權能的推定:若締約國國內法規定全體參與 者為共同著作人,則在無相反或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推定各共同著作人同意電影製作人行使為促進電影利 用所需之相關行為(第2項 b款)4.除非國內法有明文規定,否則電影的腳本、對 白、音樂著作人與主導演,並不適用前項 款之推定,仍可針對電影著作獨立主張權利。(第3項),30,伯恩公約第14條之1,(1)於不損害經改作或重製著作之著作權的範圍內,電影著作與原著著作之保障相同。電影著作之著作權所有人與原著著作人享有相同權利,包括享有第14條之權利。(2)(a)電影著作之著作權所有人,由當地國法律定之。(b)但聯盟國以其國內法規定電影著作之著作權人為全體參與製作之著作人,但此類著作人於無相反或特別約定時,不得異議該電影著作之重製、散布、公開上映(public performance,ffentliche Vorfhrung)、有線公開傳播、廣播或任何其他方式之公開傳播、或附說明字幕或變換配音。(c)確定是否屬於前款所定事業形態俾適用該款規定問題,須視電影著作製作人主事務所或恒久住所地國法律規定是否應以書面文件為之而定。但以聯盟國為權利保護地而該聯盟國法律規定須以書面約定為之者,此項規定應以書面宣言通知理事長,並由其轉致其他聯盟國。(d)相反或特別約定,係指前述有關事業機構之限制條件。(3)除國內法作相反規定,前項(b)款不適用於為專供電影著作而撰著之腳本、對白及音樂著作之著作人及其主導演。但國內法未規定前項(b)款得適用於導演之聯盟國,應以書面宣言通知理事長,並由其轉致其他聯盟國。,31,第二節 TRIPs與視聽著作相關之規定,一、TRIPs有關視聽著作之概念二、TRIPs新增視聽著作之出租權二、TRIPs 有關視聽著作上之其他著作 之出租權三、TRIPs 有關視聽著作上之鄰接權人 之出租權利,32,一、TRIPs有關視聽著作之概念,TRIPs 第9條第1項第1句明定:會員應遵守伯恩公約(1971年)第1至第21條以及附件(Appendix)之規定。TRIPs直接引用伯恩公約的結果,因此TRIPs對於視聽著作的概念與定義,則應遵照伯恩公約第2條有關之規定。,33,二、TRIPs新增視聽著作之出租權,依TRIPs規定,得成為出租權之保護客體的有1.電腦程式著作(11)2.視聽著作(11)3.錄音物的出租權(14 IV)根據TRIPs第11條規定,視聽著作得成為出租權之保護客體,但如果電影著作之出租行為不會導致著作廣遭重製,因而使著作人或其權利繼承人在會員國內專有之重製權受到重大損害者,則不在禁止之列。,34,三、TRIPs 有關視聽著作上其他著作之出租權,根據TRIPs第11條規定,視聽著作得享有出租權,但是對於視聽著作上之其他著作,例如小說或劇本等,是否亦隨同享有對公眾為商業性出租之權,則無明文規定。由於TRIPs之針對電腦程式著作、視聽著作以及 錄音物三種類型賦予出租權,因此視聽著作上之其他著作並不當然都享有出租權,應視其上各該著作類型而為決定。因此電影上之語文著作(劇本)或專為電影著作所製作之音樂著作本身,因非屬於TRIPs出租權之保護客體,故不能享有出租權。(x),35,四、TRIPs 有關視聽著作上之鄰接權人之出租權,(一)視聽著作上錄音物製作人之出租權?TRIPs第14條第4項則是賦予錄音物製作人或錄音物上之其他權利人,對於錄音物原件或其重製物得享有出租權。然而TRIPs雖然使錄音物製作人就該錄音物享有出租權,但這是否意味著,在影片使用到錄音物的情況下,電影上之錄音物製作人是否也一併享有商業出租之保障?(x),36,(二)視聽著作上表演人之權利?,TRIPs第14條第1項:關於固著於錄音物上之表演,表演人得禁止下列未經授權之行為:-將未經附著於媒介物之表演予以固著以 及重製此一固著;-將其現場之表演,以無線方式公開播送(broadcasting by wireless means)以及向公 眾傳播(the Communication to the Public)。,37,1.TRIPs中,表演人只享有將現場表演錄製在錄音物上,以及重製此一錄音物之權利。因此將表演人之表演附著於其他平面媒體或視聽媒體上之行為,或重製此一平面或視聽物之行為,尚不在保護之列。2.另外,雖然表演人就其現場之表演還可以享有無線公開播送及公開傳播之權利,但是現場表演與錄製在視聽著作上之表演之性質仍有不同。3.所以在本協定中,錄製在視聽著作上之表演人尚不得就視聽著作的任何利用行為主張權利。(X),38,第三節 WCT/WPPT有關視聽著作之規定,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著作權條約(The WIPO Copyright Treaty,簡稱WCT)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表演及錄音物條約(The WIPO Performances and Phonograms Treaty,簡稱WPPT)一、WCT有關視聽著作之概念 二、WCT新增視聽著作之權利 三、WCT有關視聽著作上之其他著作之權利 四、WPPT有關視聽著作上之鄰接權人之權利,39,一、WCT有關視聽著作之概念,WCT 3:締約各方對於本條約所規定的保護應比照適用伯恩公約第2至6條的規定。因此WCT對電影著作的概念,應比照伯恩公約 第2條有關視聽著作之規定。,40,二、WCT新增視聽著作之權利,(一)一般性散布權(Art.6)(二)出租權(Art.7)Art.7 I Nr.1:電腦程式著作 Art.7 I Nr.2:視聽著作 Art.7 I Nr.3:依其國內法規定,錄製在錄音物上的著作(三)公開傳播權(right of communication to the Public),包含網路互動式傳輸的對公眾提 供權在內。(Art.8),41,三、WCT 有關視聽著作上之其他著作之權利,WCT並未特別就視聽著作上 之其他著作是否與視聽著作一樣享有相同之權利,加以規範。若解釋WCT有補充伯恩公約之關係,以及伯恩公約第14條與第14條之1處理視聽著作與視聽著作上之其他著作的方式,則視聽著作上之其他著作:散布權(O)公開傳播權(O)出租權(X),42,四、WPPT有關視聽著作上之鄰接權人之權利,(一)視聽著作上錄音物製作人之權利?WPPT賦予錄音物製作人就其錄音物(phonograms)享有以下專屬權,*重製權(Art.11)(X)*散布權(Art.12)(X)*出租權(Art.13)(X)*對公眾提供權(Art.14)(X),43,(二)視聽著作上表演人之權利?,WPPT:(1)賦予表演人享有現場未固著表演之權利(Art.6)(2)賦予表演人對其錄製在錄音物上的表演(performances fixed in phonograms)享有:*重製權(Art.7)*散布權(Art.8),*出租權(Art.9),*對公眾提供權(Art.10)。因此表演人就其錄製在視聽著作上的表演並不享有上述之權利。(X),44,伍、結語,公開上映一部視聽著作時,往涉及眾多著作 權,產生複雜的付費義務:1.視聽著作人-電影製作人?所有參與電影創作之共同著作人?導演?2.視聽著作上之其他著作人(O,出租權例外X)-語文著作,原著,劇本,腳本-音樂著作,.-攝影著作,.-美術著作,.3.視聽著作上之錄音物製作人(X/O?)4.視聽著作上的表演人(X),45,基於促進視聽產業發展之目的,ex.電影著作的著作人究竟是誰?-共同著作人的問題?-電影製作人?導演?-法律需要特別規定?ex.電影圖書館舊電影之再放映,該如何解決著作權授權實務上之 困擾?(視聽著作的再利用問題)ex.如果打算在網路上放映舊電影時,是屬於著作權法新增的公 開傳輸視聽著作、語文著作、音樂著作等之行為,是否該一 一徵得這些著作人的同意或授權?還是在永遠不確定是否違法 的狀態中?(視聽著作面對科技發展所產生的新的著作利用的問題),46,報告結束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