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标准化手册.docx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标准化手册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制2021年8月一、服务理念1二、市发展改革委服务承诺2三、事项清单31 .公共服务事项清单32 .监督管理事项清单33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其它权利事项指南3四、办事标准51 .公共服务事项5(1)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用科“公共信用数据查询服务”办事指南5(2)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用科“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发布和使用”办事指南62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督管理事项服务指南7(1)粮食经营活动检查执法服务指南7(2)对违反招标投标法行为处罚执法服务指南.IO(3)对信用评估机构信用违规行为的处罚执法服务指南13(4)对市场主体、个人信用违规行为的处罚执法服务指南16(5)对违反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行为处罚执法服务指南19(6)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执法服务指南23(7)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行为处罚执法服务指南263.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其他权利事项指南29(1)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规与招投标监管科“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办事指南29(2)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资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初审”办事指南31(3)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资科“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初审”办事指南33五、相关制度351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公示办法352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413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48一、服务理念坚持深化改革,坚持制度创新,用新发展理念指导发展改革工作。服务发展大局,共享改革成果。二、市发展改革委服务承诺我委承诺:积极践行以下承诺事项,坚持执法为民、服务利民、取信于民,为提升我市政务服务水平和政府部门公信力、建设鞍山良好营商环境贡献应有力量。一、依法公开涉及企业群众的各类政策,及时在“中国鞍山”政府门户网站和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上公布。二、依法公开政府权力清单,依权行事,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三、有诺必兑现、有约必履行,依法依规兑现对企业群众做出的各类承诺、履行与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签订的各项合同。四、政务服务首问负责,增强便利度,提高满意度,各级各类事项都要在承诺时限内办结。五、政务服务“一次性告知”,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让企业群众一次性听懂弄清所问事项。六、政务服务热情接待,多想办法,不设障碍,对企业群众“差评”百分之百回访并立行立改。七、办理企业群众咨询诉求不推诿、不延误,渠道畅通、首接负责、解答精准、限时办结、事事回音。八、执法监管无事不扰,对守法守信市场主体免予不必要的检查。三、事项清单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1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用科“公共信用数据查询服务”办事指南2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用科“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发布和使用”办事指南二、监督管理事项清单1 .粮食经营活动检查执法服务指南2 .对违反招标投标法行为处罚执法服务指南3 .对信用评估机构信用违规行为的处罚执法服务指南4 .对市场主体、个人信用违规行为的处罚执法服务指南5 .对违反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行为处罚执法服务指南6 .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执法服务指南7 .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行为处罚执法服务指南三、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其它权利事项指南1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规与招投标监管科“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办事指南2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资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初审”办事指南3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资科“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初审”办事指南四、办事标准(一)公共服务事项1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用科“公共信用数据查询服务”办事指南“公共信用数据查询服务”办事指南申请材料无办理流程查询人登入信用中国网站,(.cn)。在信用信息查询栏目输入市场主体名称即可查询,并可点击下载信用查询报告。办结时限:实时办理办理方式:直接登入“鞍山市信用中国网站”.cn网站进行查询。联系方式:鞍山市铁东区胜利南路36号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用科,联系电话:。2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用科“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发布和使用”办事指南“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发布和使用”办事指南申请材料无办理流程各信用数据报送单位,直接登录“鞍山市信用综合服务平台”(:8181/credit-web-pIatform/),用本单位账号密码登入报送系统,进行网上数据报送。办结时限:实时办理办理方式:直接登入“鞍山市信用综合服务平台”(:8181credit-web-platform)平台进行网上数据报送。联系方式:鞍山市铁东区胜利南路36号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用科,联系电话:(二)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督管理事项服务指南1 .粮食经营活动检查执法服务指南粮食经营活动检查一、行政执法事项:粮食经营活动检查二、实施部门: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执法督查科三、事项类别:行政检查四、适用范围:粮食经营者五、设立依据:【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15日国务院令第740号,4月15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六、检查内容: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七、检查流程:准备一表明身份一检查一处理一归档八、救济途径与方式1、当事人享有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2、救济途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上级执法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向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九、咨询电话:准备A表明身份按照粮食流通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1、首先制定检查方案。2、准备相关文书。3、下发检查通知书。1、2人以上执法人员2、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或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证。检查处理归档1、装卷2、保存1、告知权力和义务,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2、填写检查记录及相关文书和汇总相关数据。3、核对检查情况收集检查结果。1、提出处理意见2、写出检查报告2 .对违反招标投标法行为处罚执法服务指南对违反招标投标法行为处罚一、行政执法事项:对违反招标投标法行为处罚二、实施部门: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策法规科三、事项类别:行政处罚四、适用范围:招标投招标投标活动主体标活动主体,包括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五、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八条。六、处罚内容:1.对不按照法律规定招标、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公告内容不一致的进行处罚。2.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3.对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七、处罚流程:L发现、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2.立案,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批。7日内立案或不予立案。3.调查取证,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当事人、勘验检查、证据保存等)。4.案件调查终结,办案人员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报委法制机构审核提出初步处理意见。5.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重大复杂案件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6.拟处罚的,向当事人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7.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召开听证会)。8.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采纳。9.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送相关机关备案。10.执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履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IL归档保存案卷材料。八、救济途径与方式1、当事人享有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2、救济途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上级执法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向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九、咨询电话: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违反招标投标法行为处罚流程图3.对信用评估机构信用违规行为的处罚执法服务指南对信用评估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罚一、行政执法事项:对信用评估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罚二、实施部门: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用科三、事项类别:行政处罚四、适用范围: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发布使用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20号,2008年9月1日施行)第四十条信用评估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企业信用信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明知企业信用信息虚假仍以其为基础数据进行评估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虚构、篡改、骗取、窃取企业信用信息或者采取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企业信用信息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备案,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五、设立依据: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发布使用办法。六、检查内容:1.检查责任:对于信用评估机构是否存在违反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发布使用办法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2 .责令改正责任:对于信用评估机构违反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发布使用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行为,责令其改正。3 .处罚责任:按照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发布使用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对违规的信用评估机构进行处罚。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七、处罚流程:八、救济途径与方式1、当事人享有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2、救济途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上级执法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向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九、咨询电话:科室办公电话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信用评估机构违规行为处罚流程图案源线调查取进行案口做出行<=>制作并送达行1=>执行、结案、索检查证件审核“政处罚政处罚决定书3立卷归档34 .对市场主体、个人信用违规行为的处罚执法服务指南对市场主体、个人信用违规行为的处罚一、行政执法事项:对市场主体、个人信用违规行为的处罚二、实施部门: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用科三、事项类别:行政处罚四、适用范围: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2019年12月1日施行)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与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公共信用信息,以及未经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公共信用信息,由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五、设立依据: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六、检查内容:1.检查责任:对于市场主体、个人是否存在违反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1 ,责令改正责任:对于市场主体、个人违反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责令其改正。3 .处罚责任:按照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对违规的市场主体、个人进行处罚。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七、处罚流程:案源线索检查.调查取证“进行案件审核.做出行政处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结案、立春归档.,八、救济途径与方式1、当事人享有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2、救济途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上级执法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向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九、咨询电话: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市场主体、个人信用违规行为处罚流程图案源线索检查一调查取证一1=>进行案件审核d做出行政处罚三=>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8=>执行、结案、立卷归档“5 .对违反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行为处罚执法服务指南对违反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行为处罚一、行政执法事项:对违反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二、实施部门: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科三、事项类别:行政检查四、适用范围: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五、设立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2月14日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号令)六、检查内容:对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行为的处罚;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行为的处罚;对未依法备案项目信息且经责令逾期不改正行为的处罚;对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行为的处罚。七、检查流程:L发现、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2.立案,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批。7日内立案或不予立案。3.调查取证,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当事人、勘验检查、证据保存等)。4.案件调查终结,办案人员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报委法制机构审核提出初步处理意见。5.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重大复杂案件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6,拟处罚的,向当事人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7.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召开听证会)。8.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采纳。9.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送相关机关备案。10.执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履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IL归档保存案卷材料。八、救济途径与方式1、当事人享有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2、救济途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上级执法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向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九、咨询电话: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违反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行为处罚流程图6 .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执法服务指南鞍山市境内油气长输管道保护执法一、行政执法事项:鞍山市境内油气长输管道保护执法二、实施部门: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油气管道科三、事项类别:行政检查四、适用范围:鞍山市境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保护。(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保护不适用本法)五、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法六、检查内容:1管道企业是否在管道沿线设置管道标志;2、企业是否建立、健全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管道进行日常巡护;3、管道企业是否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测、维修,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4管道企业发现管道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排除。七、检查流程:对所检查企业下达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一一现场踏线巡检一一如有问题做好现场笔录一一下发整改通知书如不按时整改采取行政处罚。八、救济途径与方式1、当事人享有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2、救济途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上级执法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向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九、咨询电话:鞍山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执法流程图(企业要陈逑、中川、听证的流发)陈述中建)书(企业提供二价,归柑.检委单位存)*除逑(申川越承二傍:归君.*壹单位存)*听证皆知书三僧I被0单位.检叠单位.I听证普知书通达QiI(=»,统检单位.检委单位.归3)4听江申清书(企业提供二<h归柚.检麦单位存)I听证如书(=».单位.检充单位.归档)*听证"如书送达同“<=»1«t检单位.检单位.归)*听证公借二倍,归君.检亶单位存)I归档.史单位存)I案件柒体讨论皓4U二份:归号.检亶单位存)I案件代理检袅(二伸,归务.*董单位存)I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僚:检单位.检董单位.归格)I行政处罚决定番提达回运(=»:被检单位.检壹单位.归档)*行政处F案件姑案审批表(二仿,归».校董单位存)I行政处F案件结*叙合(二份:归档.枪杳单位留存)“Masfgvgdkt126.conTel:55325107 .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行为处罚执法服务指南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行为处罚一、行政执法事项: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行为的处罚二、实施部门: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执法督查科三、事项类别:行政处罚四、适用范围:粮食经营者五、设立依据:【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15日国务院令第740号,4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七、检查内容:对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行为的处罚;对粮食收购者、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处罚;对未按照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行为的处罚;对将不符合食品安全指标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行为的处罚;对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七、检查流程:初步审查f立案f调查取证f审查一决定f告知一送达一执行一结案一案卷归档八、救济途径与方式1、当事人享有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2、救济途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上级执法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向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九、咨询电话: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行为处罚流程图案卷归档(三)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其他权利事项指南1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规与招投标监管科“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办事指南“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办事指南申请材料:1 .行政复议申请书材料说明:可在“鞍山政务服务网”下载。2 .证明材料:材料说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二)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办结时限:材料要件齐全,18个工作日。办理方式:直接登陆“鞍山政务服务网"(http:spj-anshan.)或手机端扫描专属二维码下载“辽事通”APP点击相关事项进行网上申报。联系方式:鞍山市铁东区胜利南路36号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规与招投标监管科,电话:。2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资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初审”办事指南“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初审“办事指南申请条件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8号)第十三条项目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并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后,项目用款单位须向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申请材料1 .贷款条件采购比例设备价格的比选结果报告2 .配套资金还款责任或担保的部门意见3 .国外贷款机构对项目的评估报告4 .项目批准文件材料说明: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062259号)第四条拟借用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单位应通过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向省级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厅提出列入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申请。办结时限:材料要件齐全,6个工作日。办理方式:直接登陆“鞍山政务服务网"(http:spj-anshan.)或手机端扫描专属二维码下载“辽事通”APP点击相关事项进行网上申报。联系方式:鞍山市铁东区胜利南路36号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资科,电话:。3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资科“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初审”办事指南“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初审”办事指南申请条件对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范围的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增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3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免征关税申请材料1.项目单位书面申请材料说明:可在“鞍山政务服务网”下载样表。2 .项目备案/核准/审批件3 .进口设备免税申请表材料说明:可在“鞍山政务服务网”下载。4 .进口设备清单材料说明:可在“鞍山政务服务网”下载。5 .进口设备采购合同6 .项目核准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7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证书或变更登记通知书8 .营业执照办结时限:材料要件齐全,1个工作日。办理方式:直接登陆“鞍山政务服务网"(http:spj-anshan.)或手机端扫描专属二维码下载“辽事通”APP点击相关事项进行网上申报。联系方式:鞍山市铁东区胜利南路36号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资科,电话:。五、相关制度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和规范性,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机关,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委通过一定载体或者方式公示本部门行政执法信息,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我委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四条我委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第五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第二章公示公开内容第七条我委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一)行政执法主体。公示我委执法主体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等信息;(二)行政执法人员。公示我委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包括:姓名、执法类别、执法区域、有效期限、证件编号等),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示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三)行政执法依据。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示”监管等工作,逐项公示我委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四)执法权限。公示我委开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的权限;(五)执法程序。公示我委在行使行政执法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并公示;(六)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我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七)救济方式。公示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八)监督举报。公示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等途径。第八条我委行政执法事前公开的内容,经具有相应执法权限的科室(以下简称执法科室)汇总,报政策法规科审核、公示。第九条我委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及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主动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第十条我委在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主动公示许可等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文书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等信息。第十一条我委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的相对人、申请材料、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法律法规依据等;(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第十二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或作适当处理后公开。第十三条我委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一)门户网站平台和信用鞍山网站。我委门户网站主要公示事前、事后内容;信用鞍山网站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内容;(二)传统媒体。利用市内主流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等媒介,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三)办公场所。在市政务中心窗口通过宣传板、发放政务服务事项手册、咨询台等形式,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第三章公示公开程序第十四条我委行政执法事前公开程序如下:(一)政策法规科牵头,组织各科室全面、准确梳理修订我委权责清单,报市编委办审核后公示;(二)政策法规科牵头,组织执法科室全面、准确梳理我委行政执法事项,形成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后公示;(三)政策法规科牵头,组织相关执法科室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我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按照国家、省、市政府的统一标准和要求予以公示;(四)政策法规科牵头,组织执法科室编制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经政策法规科审核后公示;(五)我委行政执法人员清单,由政策法规科审核并公示,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六)因新颁布、新公布、修改、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由相关执法科室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笫十五条我委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一)内部审核。行政执法行为结束后,执法科室应将拟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报政策法规科依法进行审查,未经审查通过不得发布。(二)公开时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决定(结果)应由执法科室自该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其他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自该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执法科室负责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公开期限。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执法决定(结果)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执法科室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第十六条建立行政执法公示信息错误更正机制。公示后发现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执法科室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并据此申请更正的,执法科室应当进行核实,确需更正的,应当及时更正;不需更正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和申请法律救济的途径。第十七条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委内工作考核的重要标准。第十八条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或者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第十九条本办法由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9年11月5日起施行。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鞍山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委在开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活动中,对其全部过程进行的记录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我委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的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全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案件讨论记录、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采用音像方式记录的范围及程序,按照我委音像记录事项清单执行。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全面、客观、公正、及时的原则。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场所、阶段等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确保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第二章程序启动的记录第五条我委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申请登记、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等内容予以记录。第六条我委依职权启动一般程序行政执法的,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相关执法文书,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的,可先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并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24小时内补报。相关执法文书应载明启动原因、案件来源、基本案情、当事人基本情况、承办人意见、执法科室意见、政策法规科意见、时间等内容。第七条我委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需要查处的,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第三章调查与取证的记录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第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申请复议、诉讼等权利的方式要进行记录。第十条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当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三)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当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四)需要按规定抽样的,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和抽样清单等文书;(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并记录权利告知内容;(六)举行听证会的,应当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七)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应当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拒绝签字或盖章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第十一条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调查和听证取证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如不适宜进行音像记录,则需要书面记录原因。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第十二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事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记录以下事项:(一)证据保全的启动理由;(二)证据保全的具体标的;(三)证据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法定文书、复制、音像、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第四章审查与决定的记录第十三条制作行政执法文书应符合法定格式,要载明制作人、执法科室负责人、文书形成的法律依据和理由、证据材料、应考虑的有关因素等,用语要简明准确。第十四条法制机构审查文书应载明法制机构审查人员、审查意见和建议。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制作专家论证会议纪要或专家意见书。集体讨论应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负责人审批记录包括负责人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名。第五章送达与执行的记录第十五条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采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记录及载明行政执法文书名称和文号的付邮凭证等材料。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第十六条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对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依法应责令改正的,应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