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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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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修订).docx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预(2023)65号)韶关市、茂名市财政局,有关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东省财政厅2023年7月27日广东省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资源枯竭城市、独立工矿区和采煤沉陷区等地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促进转型发展,增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进一步规范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38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财预(2022)55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是由中央财政设立,主要用于解决本地因资源开发产生的历史遗留问题和化解民生政策欠账,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不得用于政府性楼堂馆所等中央明令禁止的项目支出。第三条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包括:资源枯竭城市补助、独立工矿区和采煤沉陷区补助、矿业权退出和环境整治补助、绩效考评奖惩。资源枯竭城市补助地区为经国家认定的资源枯竭城市,独立工矿区和采煤沉陷区补助地区为辖区内有经国家认定的独立工矿区和采煤沉陷区的地区,矿业权退出和生态环境综合整治补助地区为国家认定地区。以上补助项目以财政部每年实际下达资金为准。第四条资金分配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公正。选取客观因素,采用统一规范的方式进行分配。(二)分类补助。突出重点,分类对资源枯竭地区进行差异化补助。(三)公开透明。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和分配结果公开透明。(四)激励约束。强化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二章资金分配第五条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选取影响财政收支、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客观因素分配,具体计算公式: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源枯竭城市补助+独立工矿区和采煤沉陷区补助+矿业权退出和环境整治补助土绩效考评奖惩。(一)资源枯竭城市补助。省财政每年将中央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额度通知有关地市,由地市按一定比例在市本级与县(市、区)中进行分配。分配给县(市、区)的资金不得少于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额度的30%,由地市按照因素法计算,倾斜支持市辖区。分配给市本级的资金,地市要优先用于完成棚户区搬迁改造等中央及省规定的任务。县(市、区)的资金分配综合系数=非农人口占比(市辖区采用总人口)÷综合财力系数X资源枯竭程度系数X资源类型系数资源枯竭程度系数参照可利用资源储量占累计查明储量的比重分档确定。资源类型系数分煤矿、铁矿、铅锌矿等资源类型。其中,综合财力系数由省财政根据可支配财力、人均GDP、人均可支配财力、人均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等指标统一计算。(二)独立工矿区和采煤沉陷区补助。省财政每年根据中央下达的独立工矿区和采煤沉陷区补助数额,按照因素法分配至有关地区,分配因素选取独立工矿区和采煤沉陷区面积、个数、人口等。(三)矿业权退出和环境整治补助。省财政每年根据中央下达的矿业权退出和环境整治补助数额,按照因素法分配至有关地区,分配因素选取相关地区矿业权退出补偿资金和环境整治支出需求、地方财力情况等。(四)绩效考评奖惩。省财政每年根据中央下达的绩效考评奖惩数额,对资源枯竭城市转型成果明显、资金使用绩效优秀的地区给予奖励;对工作成效不佳、资金使用效益差的地区,结合实际情况对转移支付资金予以扣减或取消当年补助。第三章资金申报和下达第六条有关地市财政局收到省通知资源枯竭城市补助额度后10日内向省财政厅上报资金申请和分配方案,省财政厅按规定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下达补助资金。第七条有关地市财政局收到资源枯竭城市补助资金后,尽快下达有关县(市、区),并于当年11月30日前将资金使用情况上报省财政厅。有关地市上一年度项目建设进度、资金管理措施、资金使用进度和使用效益等情况,将作为省财政下一年度资金拨付的参考。第八条有关市县收到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后,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与上级补助资金一并使用。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不要求县级财政配套。第九条有关市县应将省财政提前下达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全额列入年度预算;将省年度执行中下达的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按规定列入年度决算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批。第四章资金管理和使用第十条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实行分级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对市县财政管理和使用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市县财政负责向省财政报送上年度工作总结以及当年度工作计划、绩效目标和自评报告,管理、安排和使用本地区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第十一条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解决本地因资源开发产生的社保欠账、环境保护修复、棚户区搬迁改造、塌陷区治理、矿业权退出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历史遗留问题和化解民生政策欠账,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探索“厂区变园区、产区变城区”,加快发展绿色矿业等。在优先用于上述中央及省规定用途后,可由当地统筹使用。第十二条资源枯竭转移支付资金不得用于违规提高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标准,不得用于违规增加“三公”经费支出,不得用于超标准装修办公用房,不得用于政府性楼堂馆所等中央明令禁止的项目支出,不得用于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建设以及不符合资源枯竭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原则及范围的其他开支。第五章绩效评价第十三条有关市县应按照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资源枯竭城市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评(2011)59号)规定,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和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的追踪问效,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内容和要求做好绩效管理工作。第十四条绩效目标申报。对于省财政提前下达以及年度中间新增下达的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有关市县财政局应制定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计划,并填报绩效目标申报书,分别于上一年度12月30日前、省财政下达当年新增资金15个工作日内将绩效目标申报书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汇总审核有关市县财政局上报的绩效目标后根据财政部统一要求上报财政部备案。第十五条绩效评价。预算年度执行完毕后,有关市县财政局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评,评价资金管理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形成自评报告,于2月15日前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汇总分析有关市县财政局自评报告,对省财政资金分配、下达、管理等情况进行自评,形成全省自评报告上报财政部。第十六条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政策以及分配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的重要参考因素。对绩效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市县财政局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改进办法,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统一要求对有关市县财政局管理和使用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将年度检查结果上报财政部备案,同时抄送财政部广东监管局。第十八条对资源枯竭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有关市县财政局可按照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资源枯竭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预(2022)1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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