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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建设管理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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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建设管理办法(征.docx

    附件1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制造业当家战略,加快推进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创建工作,构建设计创新服务体系,支撑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创建工作指南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8)123号)、工业设计赋能广东行动方案(2022-2025年)(粤制造强省(2022)30号)等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培育建设的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是指以工业设计领域公共服务为核心功能,以推动解决产业内工业设计发展关键共性问题为研究重点,由设计或制造业领域的企业、科研院所、高校、行业组织等各类主体自愿组建,采取“平台+公司”模式(开放共享的服务平台,实现企业化运作),以企业法人形式建立的新型创新平台,对提升行业品牌、质量、营销以及服务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第四条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应主要围绕广东战略性产业集群对工业设计的重大共性需求,以提升设计创新能力为目标,紧密结合地区产业特色和区域布局,广泛整合各类设计资源,突出基础研究、技术支撑、成果转化、咨询服务、人才培养、交流合作等职责,积极发挥设计引领作用,推动设计与产业创新双向互融、协同共赢,更好赋能和支撑产业和行业发展。第五条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的培育和评定遵循企业自主申请、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原则上,省内同一行业(领域)只确定1家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第六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统筹推进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培育建设和管理考核,协调指导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开展本地区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建设工作。第二章培育与建设第七条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培育对象(以下简称培育对象)按照以下程序开展遴选工作:(一)组织申报。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原则,结合当地优势产业,积极发动龙头骨干企业等牵头开展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筹建工作,初审后择优推荐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二)综合评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对推荐的建设方案等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重点考核建设方案中的建设方向、组建方案、组织架构、运营机制、既有业绩、团队配置、发展规划、资金来源等;(三)列为培育对象。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批准的,列为培育对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会同相关地市主管部门加强对培育对象的建设指导。(四)开展培育建设。列入培育对象的项目单位,应按照建设方案,积极落实资金、设备、人员等投入,整合导入各方资源,对照升级评定条件,加快开展研究院创建工作,提升基础研究和公共服务能力。第八条申报培育对象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一)申报单位须为已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具备企业化运作的条件;(二)建设方向须符合广东省产业特色和政策导向,建设思路清晰合理,发展规划切实可行;(三)牵头单位应有整合产学研合作基础资源的能力,具有设计能力、研发能力、孵化能力。鼓励吸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投融资机构等资源参与。(四)近三年没有严重违法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没有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情况。第九条培育对象须有明确清晰的建设方案,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研究院牵头单位、成员单位情况,建设和发展方向和目标,运行机制和经营机制,组织架构、专家队伍、管理团队,组建资金情况,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汇聚的服务平台(联盟)情况,中长期设计能力建设计划(包括经费筹措计划、设计研发投入、成果产业化能力等),吸引可持续投资和商业运行的能力,成果转化收益预算以及实现市场化自主运营的进程计划等情况。其中珠三角地区省级研究院组建资金(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2000万元,粤东粤西粤北地区组建资金(注册资本)可适当放宽。第十条培育对象在培育期内应加强以下方面建设:(一)按建设方案着力加强技术、模式、业态研究创新,务实推动解决行业领域内工业设计关键共性问题;(二)按照专家评审意见完善建设方案,进一步落实软硬件设备、团队成员、运营场地等基础设施;(三)开展工业设计领域的基础研究,探索对外提供公共服务;(四)建立和完善财务规章制度,构建科学的运行和管理体制。第十一条培育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培育期内,培育对象存在以下任一情况的,取消培育对象资格:(一)到期未被评定为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的;(二)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三)所在单位被依法终止的或自行申请撤销资格的;(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相关文件明确规定应予取消的情况。第三章评定程序与条件第十二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以下程序开展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评定工作:(一)申请评定。达到本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评定条件的培育对象可通过所在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申请评定,提交申报材料及相应佐证材料;(二)综合评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对培育对象的运营情况、基础研究能力、公共服务成效等方面进行现场评审,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论证、现场答辩等;(三)名单公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评审结果,研究提出拟评定为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的名单并进行公示;(四)结果发布。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公布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名单。第十三条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应达到以下运行形态:(一)采取“平台+公司''等模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责权明晰的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团队,具备打通产业链上中下游的能力和良好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二)建立协同创新的运行机制,包括决策机制、资金运作机制、内部资源管理及研究成果共享机制等,充分发挥各类参与主体的作用,实现自主发展、自负盈亏,做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三)形成明确的盈利模式,能通过提供战略咨询、设计验证、样品试制、检验检测、数据库支撑等服务以及技术股权、设计成果转化等运作,获得稳定收入。第十四条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应达到以下基础研究能力和条件:(一)有较强基础研究能力,拥有行业领军型的专家组成的管理和咨询团队;(二)具有固定的研究队伍,有专业水平高、设计实践经验丰富的带头人,从事研究和公共服务的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三)研究院年度研发经费支出中,用于工业设计基础共性研究的资金占比不低于30%;(四)具有产品试制、检验检测、质量认证等所需的先进研发试验条件。包括设计硬软件、数据库、精密模具、精密加工设备、专用计算机、测试仪器等必要设备。各类设计开发软件和仪器设备等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第十五条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应达到以下服务及成果转化标准:(一)配套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团队,可提供专利预警、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等服务,能够开展工业设计相关的商务、金融、市场、财务、法律等延伸服务;(二)具有与市场、资本、渠道、品牌等全产业链沟通的协作机制,能够有效推动产品转化或专利转化运用;(三)建立科学合理的成果转化激励机制,能够积极促进关键共性技术的转移扩散,以及设计成果的合作共享。(四)具备整体设计服务能力,服务企业超过30家,每年服务项目不低于50个。第十六条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应达到以下成果产出标准:(一)对工业设计关键共性问题研究作出重要贡献、产生重要影响;(二)完成市级及以上研究课题不少于3项,形成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含受理)不少于10项;(三)完成业内公认的较高水平设计开发项目不少于1项,产生积极的经济或社会效益。第四章管理与支持笫十七条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及培育对象建设过程中,出现严重影响进展的重大事件或因不可抗力等因素,确需对建设方向、股权架构、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等进行调整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过所在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第十八条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及培育对象应配合省、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完成研究院信息报送、考核、评估、监督、评价等工作,积极参加我省工业设计赛事、展览、论坛等活动,推动设计交流合作。第十九条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及培育对象每年应总结年度运营情况,包括建设投入、研究成果、转化应用、服务效益等内容,并于次年3月底前报送至所在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年度考核意见后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第二十条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每3年进行一次考核评估,按照以下程序开展:(一)考核评估通知下发后,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交考核评估材(二)料,材料必须如实反映相关情况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三)考评材料经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审核后,提交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四)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相关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考核评估材料进行书面评议,实地考察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建设和运行情况。根据书面评议和现场考察情况形成考核评估情况报告,包括评估结论及意见建议。(五)考核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对结果为不合格的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给予不超过一年的整改期,期间由所在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指导开展整改工作。期满经专家核查后仍为不合格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取消该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资格。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获评为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的,可直接采纳国家认定或考核评估结果(时间从国家下达认定或考核结果之日起计算),不进行重复考核。第二十一条省、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积极支持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的建设工作,鼓励研究院向制造业企业、产业集群共享研究成果,提供系统设计服务,联合中小企业开展协同创新。鼓励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提升水平,争创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第二十二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通过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等手段,支持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的建设和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对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的建设给予政策支持,通过有效方式支持辖区工业设计研究院培育、建设和发展。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开展综合评审、考核等工作。第二十四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及培育对象申报、评定和管理等过程进行监督。对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等情形的,依法实行信用惩戒,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五条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存在以下任一情况的,取消其资格:(一)在申报、评定和管理等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二)未按要求参加考核评估或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经过整改仍未达要求的;(三)所在单位被依法终止的或自行申请撤销资格的;(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相关文件明确规定应予取消的情况。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管理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管理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附件2僦脱明为贯彻落实制造业当家战略,加快推进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创建工作,支撑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创建工作指南(工信部产业(2018)123号)、工业设计赋能广东行动方案(20222025年)(粤制造强省(2022)30号)等文件,我厅研究起草了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办法),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背景及过程工业设计是创新链的起点、价值链的源头,更是驱动高质量发展、提升产品价值、增强产业竞争力、创造美好生活的制胜利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作安排,自2018年7月,我厅部署开展工业设计研究院培育建设工作,出台了广东省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建设工作方案(粤工信生产函(2018)197号),并于2019年7月确定了3家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其中广东省生态工业设计研究院于2021年10月成功创建第一批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全国5家)。目前,各省市(区)均在创新探索工业设计研究院的建设模式,情况各有不同。为进一步推动我省设计载体建设,加快培育一批创新能力较强、特色鲜明、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工业设计研究院,形成支撑制造强省建设的设计创新服务体系,我厅以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创建工作指南为参照,借鉴国内先进地区的经验做法,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办法,涵盖了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的培育建设、基本条件、评定程序、管理支持等全过程,对研究院的建设管理进行了规范。二、主要依据(一)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创建工作指南(工信部产业(2018)123号)(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高质量建设制造强省的意见(粤发2023)7号)(三)工业设计赋能广东行动方案(2022-2025年)(粤制造强省(2022)30号)(四)广东省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建设工作方案(粤工信生产函(2018)197号)三、主要内容办法共6章27条,依次为:总则、培育与建设、评定程序与条件、管理与支持、监督检查、附则。(一)总则。共6条,主要从政策依据、适用范围、建设背景、总体原则及责任分工等方面提出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建设的总体思路。(二)培育与建设。共5条,主要对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培育对象的遴选程序、申报条件、建设方案、建设重点、培育期限及资格取消进行了规定,明确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的培育对象经由地市工信部门初审推荐,省工信厅组织评审、现场考察等流程确定。(三)评定程序与条件。共5条,主要对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的评定程序及在运行形态、基础研究能力、服务及成果转化、成果产出标准等方面的要求进行了规定,明确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评定方式,并通过申请、评审、公示、公布等程序确认。(四)管理与支持。共6条,主要对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及培育对象的管理考核进行了规定,明确已认定的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及培育对象日常管理及考核评估等工作,实施动态管理。省、市工信主管部门要通过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等手段积极支持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的建设与发展。(五)监督检查。共3条,主要对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及培育对象的监督检查及资格取消进行了规定,明确了省工信厅要对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及培育对象的申报、评定和管理等过程进行监督,并开展综合评审、考核等工作。(六)附则。共2条,主要对办法的解释权和实施期限进行了明确,办法由省工信厅负责解释,自正式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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